1、7.1 消防车道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
2、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储量大于表 7.1.6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 7.1.6 堆场或储蓄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秸秆、芦苇(t)木材(m)甲、乙、丙类 液体储罐( m)液化石油气储罐(m )可燃气体储罐(m )储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2 占地面积大于 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 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 5m。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
4、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
5、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
6、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