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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doc

1、1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第一部分 总则一、目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 SARS 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 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方法,给该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本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工作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三、工作原则(一 )预 防为 主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

2、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二 )分 级控制根据卫生部20032004 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2肺炎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疫情波及的区域范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特大事件。在具体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上,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的实际流行强度,实施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本市的分级控制以疾病是否发生或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为基本特征,分为四级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A 级(绿色警戒) :我国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3、B 级 (黄色警戒):本市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发(病例数30 例) 或仅限于家庭内 传播;或周边 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C 级 (橙色警戒):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社区传播、医院传播的继发病例或发生局灶性暴发;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 30 例,但少于 500 例;D 级(红色警戒) :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病例数超过 500 例。分级控制措施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措施工作方案(附件 1)。(三 )分 类处 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对病例及其接触者分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病例分类标

4、准执行。3(四 )行政 强 制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附件 2)。(五 )及 时处 置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处置,应严格依照“ 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 的原则;对疑似病例及 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六 )分 级管理发生 C

5、 级、级疫情 时,由市政府 统一指挥、协调;发生 B 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疫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四、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5、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6、预案6、卫生部20032004 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7、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8、上海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五、预案调整国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策略、防治技术方案有调整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预案中技术方案作及时调整。根据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对预案中技术措施作必要调整。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一、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

7、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驻沪部5队可参与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发生 A 级疫情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防病工作,并设立防病办公室,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发生 B 级疫情 时,在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疫情所在的区县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工作。发生 C 级、D 级疫情 时,市政府成立防病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委办局和驻沪部队等共同组成,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防病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统一指挥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各区县政府应成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指挥机构。二、

8、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市卫生局: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

9、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62、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3、市民防办:在发生 C、D 级疫情时,做好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4、市政府新闻办: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市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5、市政府外办:负责与驻沪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沪外籍人

10、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国外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6、市经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协调做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7、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8、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9、市发改委: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列入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10、市旅游委: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

11、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711、市建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12、市农委:督促各郊区、郊县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13、市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运行经费。1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集、提供国外疫情动态和信息;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防治疫情传入、传出,对可疑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15、市交通局、上海铁路分局、上

12、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必要时对来沪、返沪、离沪人员执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加强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物资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16、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17、市医疗保险局: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给予减免。18、市民政局:制定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政策,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并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 葬等工作

13、。19、市环保局: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监管8工作,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2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负责督促药品、 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21、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22、市文广局: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卫 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23、各区县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门诊进行综合改造,落实贮备

14、30-50 张的隔离床位。2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工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市政府可根据疫情进展,制定并实施全市性的各项应急措施。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市卫生局组建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9专家委员会等组成。其各自

15、职责如下:(一 )市 卫生局成立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领导防病工作。成立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具体开展卫生防病任务的协调、实施和督查工作。(二 )区 县卫 生局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根据区县政府的要求,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区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

16、查工作。(四 )区 县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五 )各 级各 类医疗机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按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设置呼吸道发热门诊,建立分诊制度,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10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

17、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1、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全市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2、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留院观察病例的会诊、收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3、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4、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筛查,及时将可疑病人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六 )社区 卫 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8、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七 )市医 疗 急救中心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八 )卫 生监 督部门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11监督检查。(九 )市防治专家咨询 委员会论证各项技术方案和诊疗常规,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一、监测点设置和监测网络(一 )病例 监测 点设置在无疫情流行时期,本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一旦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市卫生局应及时调整、 扩大监测点设置,本市所有综

19、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均可设置为监测点。(二 )监测 网 络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二、监测内容和程序(一 )监测 内容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对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开展病例监测。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二 )监测 工作程序市和区县卫生局、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各监测点12工作程序和具体监测内容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附件 3)执行。第四部分 疫情控制一、流行病学调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附件 4)的要求

20、,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外籍人士和重点对象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应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并由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其实施医学观察。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 72 小时后仍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应对此类留院

21、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自最后接触疑似、临床诊断或者留院观察病例之日起 14 天。三、隔离治疗131、留院观察病例处置: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就地隔离治疗;未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转至所在地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处置:由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由其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要求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为 14 天。四、消毒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病人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

22、。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或家庭疫点的消毒,由所在区县或行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公共交通工具在行进过程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 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交通工具、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和人群积聚场所等公共场所实行预防性消毒,其消毒规程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执行。五、个人防护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病人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的医务人员、流调人员、消毒人14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消毒方法、个人防护方法按

23、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方案( 附件 5)执行。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局灶性暴发、暴发或流行时,要及时确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相关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方案(附件 1)执行。七、健康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常识的健康交由工作,宣传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市民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八、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传染病报告工作等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

24、作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第五部分 医疗救治一、发热门诊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一 )发热门诊市卫生局统一设置全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并根据疫情需要15及时进行调整。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就诊病人的筛检,对符合发热门诊诊治条件的病人要在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治疗;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上述病人,要引导其到就近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二 )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情况,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作为市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在辖区内设置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25、(一 )一般情况医疗机构在门诊、住院病人中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请所在地的区县专家会诊组进行会诊。对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区县专家会诊组会诊,认为符合留院观察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至所在地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认为符合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市级专家会诊组应在 12 小时内会诊,经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若属本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包括 20 天无病例后又发生的新病例) ,应立即提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会诊。(二) 特殊情况1、传染性

26、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外籍人员或儿童的,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收16治。2、各类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对有关病人的处置比照医疗机构的处置要求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3、国境口岸发现的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送检的病人样品进行相应检验, 检验结果作为医疗

27、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收治病人开展相关检验,作为临床诊断、治疗的参考依据。临床诊断、治疗工作方案见附件 6,实验室检验工作方案见附件 7。四、病情动态报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病情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有关病情。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病情,必要时请市级定点17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第六部分 信息与发布一、信息收集市卫生局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

28、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国家、全国及周边省市的疫情动态信息。市政府信息办、新闻办、外事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了解国内外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动态信息,供市政府及卫生部门参考。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二、信息汇总与分析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国际、国内和上海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 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的疾病动态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

29、,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上报市政府,并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措施(附件 1)执行。18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本市向卫生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动态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四、信息保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30、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第七部分 保障一、政策保障(一 )经费 支持市、区县财政部门划拨专款,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19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二 )强 制执 行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31、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三 )有薪假期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四 )职业 保障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防治工作而患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技术及物资保障(一 )科研支持在市科委的指导和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上海优势,联合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多方专业力量密切协作,查

32、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二 )物 资保障20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三 )人 员保障市、区县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21附件 1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方案(修订稿)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的发生、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

33、及国内外防治情况,制定本分级控制方案。一、目的从保障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平战结合,随时激活应急状态,采取与疫情状态相适应的分级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二、原则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根据“两级 政府、三 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格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分级控制措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的防治工作。三、分级控制措施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以疾病是否发生或传入、22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

34、为暴发或流行为基本特征,分为四级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由市卫生局提出分级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本控制措施实施分级递进原则,下一级涵盖上级各项控制措施。(一 )A 级(绿色警戒):我国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1、收集、掌握国内外疫情动态( 卫生等相关部门);2、实施疾病监测方案,加强病例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部门) ;3、加强国境口岸检疫和国内交通检疫,对来自疫区(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公布为准)的来沪、返沪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特别症状者的留验检疫(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门);4、对监测、报告的疑似病

35、例采取隔离治疗、采样、检测,实施消毒措施( 卫生部门 );5、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限制其活动范围( 卫 生部 门、街道办 事处和乡镇政府、公安部门);6、储备药械和应急救援物资(市计委、市经委);7、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防病知识,引导市民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包括劝阻和限制到疫区的旅游等(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市旅游委、市教委)。(二 )B 级( 黄色警戒 ):本市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 发23(病例数30 例) 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或周边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1、启动市公共应急中心,指挥协调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市卫生局) ;2、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采取隔离治疗

36、,积极救治病人( 卫 生部 门) ;3、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采样、检验( 卫生部 门) ;4、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控制措施(卫生部门) ;5、确定疫点,采取控制措施,预防家庭感染和社区感染:(1)限制 临床 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活动范围,停止上班、上学,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给予有薪假期( 卫生、公安、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等和有关单位)。(2)按消毒技术规范实 施消毒措施(有关单位) 。6、所有来沪、返沪人员申报健康状况,加强对有特定症状者的检疫(上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交通部门);7、离沪人员申报健康状况,加强检测,有症状者进行隔离留验

37、( 交通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交通工具、公共场所采取消毒措施( 交通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化部门等和有关单位);9、适当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10、定期公布疫情(市政府) 。24(三 )C 级( 橙色警戒 ):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 现社区传播、医源性传播的继发病例或发生局灶性暴发;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 30 例,但少于 500 例1、成立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指挥部,启动市政府应急指挥室(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2、定期公布疫情,消除恐惧心理,指导社会公众减少疾病传播的危险(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3、限制非必需性的公众聚会活动,减少

38、公共娱乐活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4、确定疫点,采取控制性措施:(1)确定疫点(由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后公布) ;(2)成立 联合指 挥部,统筹负责指挥疫点内的各项控制措施(市 卫 生局、市公安局和所在区县政府) ;(3)部分停 课 、停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现单例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以基本活动单元为主, 实施停课、停工、停业措施;两例及两例以上病例发生,以单位、学校为主,实施停课、停工、停业措施;(4)停 课、停工、停业范围内,以及可能污染的区域范围实施消毒措施( 有关单位);(5)疑似病例及临床诊 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限制在家庭或指定地点内进行隔离,并接受医学

39、观察(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6)劝 阻疫点内非密切接触者外出(有关单位) ;(7)劝 阻非疫点人 员进 入疫点(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 。255、对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通部门);6、加强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工作(教委、建委、 计委等相关部 门和单位)。(四 )D 级(红色警戒):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病例数超过 500例1、每天公布疫情状况,定期发布政府公告,告知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2、全市范围内限制公众聚会活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3、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公共娱乐活动,暂时

40、关闭所有娱乐场所(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4、对全市可以寄宿的学校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根据流行强度,实 施全市或区域性的大中小学、幼托机构停课措施(教育部门);5、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6、对全市建筑工地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建设部门);7、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强化消毒措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8、必要时,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省际的交通封锁,禁止非必需性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出入本市(市政府);四、实施分级控制措施的保障26(一) 公安部 门等建立 维持社会秩序和行政执行强制的保障体系。(二) 计 划、财政部 门等建立

41、疫情控制的公共财政的保障系统;(三 )生 产、流通等主管部门等建立“ 非典”医疗预防物资供给的保障系统;(四 )商 业主管部 门等建立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体系;(五) 信息、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六) 水 务、电力、交通等部 门建立水、电、煤、公共交通供 应的保障体系;(七) 区 县政府及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建立接受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人员、被封锁的疫点区域内人员的基本生活用品代为采购的保障系统;(八) 宣 传等相关部 门要开展社会动员工作,建立稳定市民群众情绪的保障系统;(九 )建立 临时 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保障系统。27附件 2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

42、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工作方案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的传播与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防治技术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本工作方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本工作方案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为依据,强制性控制措施主要针对上述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所能引起疾病传播的情况而展开。一、病人强制性隔离治疗依据工作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

43、床诊断病例三种类型,对上述三类病例采取相应的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一 )留院 观 察病例1、处置方式: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就地隔离治疗;未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转至所在地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2、责任单位: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283、解除隔离治疗标准:病人痊愈、症状完全消失;或已有其他疾病的明确诊断;或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二 )疑似病例及临床 诊断病例1、处置方式:由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2、责任单位:市定点医疗机构,病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的乡镇政府( 街道 办事处) 协 助。3、解除隔离治疗标准: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出

44、院诊断参考标准;或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的;或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医疗机构在对病人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时,如遇不配合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警署、派出所要协助强制执行。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和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公告,密切接触者是指护理过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与病人共同生活、直接接触过病人的呼吸道分泌液和体液的人员或与病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人员。据此,密切接触者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医学观察。(一 )与病人共同生活、工作的密切接触者需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

45、期满 72 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密切接触者的认定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及时开展流29行病学调查,并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确认密切接触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业务指导。确认密切接触者后,应立即告知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以及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 。2、处置方式限制活动范围:此类密切接触者限制在指定地点或家庭内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内容:向密切接触者发放密切接触者告知单(附件 1),在医学观察期 间,每天了解密切接触者的身体状况,询问相关症状,进行体温测定,必要时进行体征检查,及时掌握密切

46、接触者的临床表现及进展情况,有异常时应送医疗机构就诊。医学观察工作:由密切接触者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医务人员上门对密切接触者按医学观察内容进行医学观察。同居住人员的防护:密切接触者的居住地应每天开窗通风 2-3 次,每次 30 分钟以上;如有条件,可使用消毒剂或消毒器械进行空气消毒。对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有条件时,应与密切接触者分开居住,分别起居、饮食。建议同居住人员应尽量避免参加公众聚会及娱乐活动,与密切接触者接触时推荐使用口罩。3、执行责任单位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执行责任单位为医学观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 )及居委会(村委会)

47、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落实此项工作。密切接触者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协助做30好相关工作。如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其所在地的警署(派出所)应协助采取隔离措施。4、解除医学观察的标准医学观察期(14 天) 满 且未发现异常情况或无新病人出现;或与其接触的病人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二 )直接 诊 治、护理病人的医 务工作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性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技术规范,做好相关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继发感染。对于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工作者,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置:1、收治留院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收治留院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督促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医务人员在离开医疗机构前,应做好清洗和消毒,要尽量避免参加公众聚会及娱乐活动。要加强自身观察,一旦有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报告。一旦发生医源性感染,该医疗机构应立即设置相对隔离的专用生活、工作区域;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工作者(即密切接触者) 应留院在 该区域内生活、工作;同时应严密做好此类人员的医学观察工作。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相对隔离的病人隔离区及医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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