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我国,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二、票据种类和功能,(一)票据法上的分类 大陆法系和日内瓦公约:分离主义 英美法系立法:包括主义 我国:包括主义,(二)票据法上的分类 1、记载方式的不同记名式、不记名式、指示式票据 2、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到期日的不同即期票据 远期票据 仅商业汇票为远期票据。 3、出票人是否为付款人委托
2、证券 自付证券,委托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自付证券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功能: 支付、流通、信用、融资,票据立法状况: 1988年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1988年 银行结算办法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1997年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
3、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狭义之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 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更改、涂销等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书面 格式 签章 2文义性- 外观解释 3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 4无因性,案例: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3月5日的汇票,交付给乙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汇票。乙以该汇票已经转让丙为由,拒绝返还。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三)票据
4、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第12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形式要件 书面、签章、记载事项(票据的作成)和交付,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交 付,书面,记载 事项,签章,签章注意事项,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个人: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并与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的一致。 3、单位签章: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签章” 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记载事
5、项 (1)必须记载事项 A 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 B 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如果票据行为人不进行记载的,认定为依法律对该事项进行了记载。,(2) 可以记载事项 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记载,(3)禁止记载事项 导致票据无效或记载无效收到货物后付款-票据无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四、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包括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6、,(二)票据权利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取得、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 民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转让),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
7、,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 D,(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2、票据权利的保全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四)票据权利的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五、票
8、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一)票据的伪造、变造 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无权变更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的变更行为。,效力: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二)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合法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如果更改则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9、,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其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记名汇票,二 出票,(一)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基础票据行为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汇票”
10、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2、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外币支付的文句 代理付款人的文句4、不得记载事项 部分背书;附条件的背书。,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
11、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A,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BCD,(三)出票的法律效力 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付款2、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是否承兑,三 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权利转让或者将授予他人行使。,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
12、格式,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背书分类: 1、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应分别记载 “委托收款” 和“质押”字样。 2、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和不完全背书),背书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转让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记载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或分别背书。,对背书人记载
13、“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C,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的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 以背书转让汇票后,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四 承兑,(一)承兑的概念 1承兑的概念 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2、特点 (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
14、据金额的意思表示; (2)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 (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4)承兑是要式行为。 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二)承兑的程序和方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取。,2承兑和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15、。 承兑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承兑日期和签章。 法律效力:一经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拒绝承兑: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 B,(三)承兑的法律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后,承兑即
16、发生法律效力。 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追索。,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债务的履行,而在汇票上作出的保证记载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二)保证的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法律可以补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
17、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三)保证的法律效力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 汇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在程序上分为两大步骤:提示与付款。 1、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提示是付款的前提 (1)提示的效力 对持票人来讲,提示发生保全追索权的
18、效果; 对于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来讲,经提示后如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2)提示的期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提示地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提示的方式 出示票据,2实际付款。 (1)付款期限: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2)付款审查: 背书是否连续; 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付款人的权利:持票人获
19、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三)付款的法律效力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七 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继票据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被追索人,持票人,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出票人,背书人,
20、保证人,选择追索权 变更追索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如果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
21、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 CD,(三)追索的程序1保全追索权2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
22、通知。,3债务人自动偿还4确定追索对象5请求偿还6受领和交回汇票,银行汇票流程图示,商业承兑汇票流程图示,银行承兑汇票流程图示,第三节 本票,一、本票及其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是记名本票, 即期本票,并且,我国只有银行本票而没有商业本票。,特征,1、本票是自付证券2、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3、本票是无需承兑的票据,二、出票,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本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三、付款,本票的持票人必须在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见票,否则丧失
23、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银行本票结算程序,本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签发本票,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5、代理付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行,6、银行间清算资金,银行本票流程,大致分为如下步骤: 1、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签发本票; 2、申请人开户银行(出票人)出票; 3、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往收款人处结算; 4、收款人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 5、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向其开户银行(代理付款人)提示本票; 6、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24、开户银行(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入账; 7、出票人(付款人)与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银行之间做资金清算。,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及其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类型 1即期支票。 2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 我国允许签发无记名支票,但是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在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普通支票。,二、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出票 从形式上看与汇票的出票相同,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
25、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2、支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1.付款地 2.出票地,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无意记载 有害记载,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3、禁止签发的支票 (1) 空头支票 (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4、出票的效力: 支票签发后,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在支票得不到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支票金额和相关费用。,三、付款,1、有钱付,无钱不付 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
26、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四、支票结算规则流转程序,支票结算程序(不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1、签发支票,6、定期对账,5、通知入账,2、将支票交银行进账,4、以不退票表示付款,3、交换支票清算资金,大致分为如下步骤: 1、出票人签发支票; 2、支票收款人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支票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27、;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持票人将支票送交至其开户银行处;,5、持票人开户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在二联进帐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帐”的戳记,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持票人开户行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支票交换; 6、出票人银行审查支票记载事项与出票人在其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发现问题即予退票; 7、俟退票时间过后而未发生退票的,持票人银行付款并将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 8、出票人开户行与持票人开户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案例1,2006年1月
28、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中领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兑现,但B银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用的公款,遂电告B银行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以此为由,拒付款项。,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行无条件支付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
29、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故判决B银行支付甲电器公司人民币20万元。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答案与分析,正确。 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
30、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案例2:,2007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1、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参考答案与分析,答:本案中,家具销售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光华沙发厂,家具销售公司为出票人,光华沙发厂成为持票人,光华沙发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皮革厂后成为背书人,皮革厂又背书转让汇票,也是汇票背书人,而畜牧场通过背书从皮革厂接受汇票,成为被背书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这张汇票的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出票人、背书人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
32、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畜牧场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也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背书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为持票人,可以再追索其他背书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直到出票人清偿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场为了尽快从票据债务链条中解脱出来,诉请所有前手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某皮革厂对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