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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ppt

1、绪 言,一、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比较: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1.联系: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2.区别: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主要内容,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原理 企业法 公司法 破产法

2、合同法 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业产权法 劳动法,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管理能力。(2

3、)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但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管理能力,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但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第一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一、法的本质和结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一)法的产

4、生和发展法是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与国家相伴而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二)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基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第一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法的特征: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由权利、义务规范构成。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是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一

5、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三)法的形式两方面: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字面上,“渊源”有本质、起源、来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法源),它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根据其效力来源而划分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经济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从形式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形式,第一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的“母法”。2法律。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5规章。包括 “部门规章”和 “地方政府规章”

6、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法。8国际条约。,法的渊源形式,第一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法的结构形式:指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三者的关系。1法律规范。由三部分要素构成。(1)假定。指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2)处理。规定的权利、义务。(3)制裁。“如果则否则”,法的结构形式,第一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法律规范的分类。 2法的部门。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形成各种不同的法的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国际法等。3法的

7、体系。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一词的出现自然法典 摩莱里 1775年公有法典 德萨米 1842年“经济法 ” 最早的立法煤炭经济法和钾素经济法, 德国 1919年古代经济法:产生于奴隶社会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以1890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为标志。,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可分为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二)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引进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二十多年来,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甚丰,出现了众多有代表性的学说。二

8、、经济法的发展与展望,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存在的全过程,都突出了国家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但这种地位和作用又必须在与市场的协调中、与企业的协调中才能得以存在和实现。,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例.下列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是: A、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行为 B、国家近期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C、设立企业的行为 D、商家之间展开的竞争行为 E、商家因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的行为 F、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行为 答案:A、B、C、D,第三章

9、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次权利分离”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经济管理的职能。,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一)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主体主要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其二是保护产权关系。此外,还包括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0、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等内容。,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二)市场运行规制关系规制: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或制约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社会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节与控制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就是指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一、经济法本质的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阶级性;二是指经济法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属性。本质:经济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而调控

11、社会经济,使其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 (一)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二)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三)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法 (五)以公为主、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和协调之法,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系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二)区别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法律地位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手段不同。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主、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的法。,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

12、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二、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三、平衡协调原则四、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五、保护社会公平原则,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企业的组织形式简单,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形态的企业出现于资本主义阶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是连续、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二)

13、企业的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2企业的存在及其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独立性。3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指企业在法律上所应具备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之分。,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三)企业的分类企业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划分。二、企业法律形式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责任范围。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的法律形式不同于法律地位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可

14、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企业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身份、意志、利益)、独立的责任。法人企业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称为法人财产权。非法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没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与投资者同一。,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三、企业法的相关说明企业法是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形式、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广义的企业法包括公司法。我国企业立法形成了按所有制为标准,按法律形式为标准,按内外资区别为标准的立法结构。,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与设

15、立(一)概念及特征独资企业,通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且最古老的一种。,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企业形式,而不是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人以上。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之事务有绝对控制与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无独立的法人资格。5责任形式为无限责任。,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任

16、同一。(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二,有合法的名称。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从业人员。,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二、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是自然人而非法人。与一人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个人投资者只对企业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减少。但之所以为公司,就会有资本金的要求。,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三、独资企

17、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一)投资者的资格限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创办独资企业的人员。,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二)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独资企业业主对于受聘管理人的行为有监督权。其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效益归业主个人,如造成损失则要由业主承担责任。,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四、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不仅涉及商号、知识产权、财产

18、等,而且还涉及债权、债务。若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债务。,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主要特征包括:

19、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组建。法律基础为合伙协议。责任形式为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技能、社会信誉等方式参与投资。合伙企业可以以破产方式解散并清算,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法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后

20、生效。合伙协议如要修改或补充,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合伙企业因注册登记而成立。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宣告成立。二、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与法律地位(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财产构成具有两方面的含义:财产来源和财产形式。从财产来源上讲,合伙企业的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在财产形式上,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上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权利形态。(

21、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具有团体资格,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出质:将出资于企业的财产用于质押,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三、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人的权利1财产上的权利(1)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之全部财产。(2)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可将此种积累财产按比例分配。(3)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4)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5)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有优先受让权。,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2企业管理权力(1)全面的管理权。(2)对重大事项决议时

22、,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3)监督权。(4)否决权。,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自于两方面。执行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越权行为,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可不负责任或应当负责任。执行合伙人在法律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一)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

23、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或自然人。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三)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每一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之同意,不得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四)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法律限制单个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以前要求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

24、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的,未经全体合伙人之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法律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五、入伙与退伙(一)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加入为合伙人者,须经其他合伙人之全体同意;新合伙人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退伙退伙一般分为

25、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任意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除名是指合伙人因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退伙应当清结财产及债权债务,是为结算。退伙人退伙时如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退伙人应按约定或在无约定时按平均分担的方式分担亏损。,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 一

26、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七、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

27、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

28、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练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练习,2.某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但企

29、业尚有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古某已退伙,不承担连带责任,练习,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 A、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以该债权抵销对

30、合伙企业的债务 1.A C 2.C 3.C,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影响的国家采用。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31、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公司须依法设立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特别法上对公司设立有特别规定时,设立公司应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种类(一)各国通行的公司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这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所作的

32、分类。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根据公司股权掌握的对象及其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做的分类。,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其他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注意: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特征: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分公

33、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未上市公司,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我国认可的公司类别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律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须为1人,最多不得超过50人。(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

34、司不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本。(4)出资转让的限制性。(5)公司组建的简便性。,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律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3)资本募集的公众性。(4)公司经营的公开性。,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1)宗旨相同 ,都以营利为目的(2)性质相同,都是股权式企业法人(3)财产责任形式相同,都承担

3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在其出资额之外对公司债务负责。,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三、公司法的概念、特点与适用(一)概念和特点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适用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不同。,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自由主义。即可以自由地设立

36、公司,无需任何条件,国家也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 特许主义。即设立公司须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或依据国会的特别法令。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即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如银行、保险公司的设立。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即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即可登记成立公司。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为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准则主义;对股份有限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许可主义。,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条件四、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五、公司

37、设立的程序(1)确定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2)订立公司章程;(3)申请设立审批(非必经程序);(4)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履行出资;(5)建立公司机关;(6)办理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核准、公告。,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订立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企业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有何区别?住所是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企业只允许有一个住所,而经营场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公

38、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的人格独立公司(法人)人格与其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财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了归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与此同时,公司成员(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间接(股权)

39、控制公司的制度。独立的公司人格形成了股东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被誉为是一次影响不亚于一场重大工业革命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二、公司的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关联交易。一些公司通过控股、换股、参股

40、等方式设立母子公司、姊妹公司等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债权。实践中关联公司逃避债权已愈演愈烈,如猴王集团与ST猴王之间的关联交易,将ST猴王掏得空空如也。人格的混同 。如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公司的意志与股东的意志合二为一,则公司就丧失了其法人独立于股东的特性。,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金。二、公司资本的构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41、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四、公司的资本制度(一)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度的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分期缴纳。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二)授权资本制(三)折中资本制问题:我国公司法

42、修订前后分别实行的是哪种资本制度?,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

43、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五节 股份与股权,一、股份(一)股份的含义与特点(二)股份的类别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份,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2.普通股和特别股。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我国公司法禁止发行无额面股。,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五节 股份与股权,二、股权(一)股权的概念(二)股权的种类(三)股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

44、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五节 股份与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三、

45、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权力机构,行使重大决策权。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专司公司活动的监督职能。各种机构的权力边界,由法律来界定。,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6、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47、(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二)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48、)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

49、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章 公 司 法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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