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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电气.doc

1、UDC黑龙江省地方标准P DB 23/XXXX2015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 筑 电 气 工 程(报批稿)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DB2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 筑 电 气 工 程主编部门: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6年*月*日2016 哈尔滨3前 言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工程

2、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局部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我省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已经修订内容进行了调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规定,删减了部分已经落后或在我省很少使用的验收内容。同时对原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调整和删减。本标准在征求省内建筑电气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本标准本次修订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 10kV 及以下修改为 35kV 及以下;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增加了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内容;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

3、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设计规范的内容;并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补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补充了浪涌保护器(SPD)的检查内容,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修订后本标准共 3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配电

4、箱(盘)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等。本标准中第 3.0.20、3.0.22、3.0.25、7.2.1、8.2.1、11.2.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60号,邮政编码 150080。4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

5、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闫 峰 崔晓伟 路 琦 周瑛俊 隋雪娇 杨冬铁 付斌清 吴飞舟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亚非 李会义 姜英洲 王公山 徐 刚 王学斌 闫雪峰杨基春 李 刚5目 次1 总则 82 术语 93 基本规定 114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84.1 验收规定 .184.2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204.3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224.4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 .245 建筑电气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66 变压器、箱

6、式变电所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286.1 一般规定 .286.2 主控项目 .286.3 一般项目 .296.4 验收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7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配电箱(盘)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17.1 一般规定 .317.2 主控项目 .317.3 一般项目 .337.4 验收记录 .348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78.1 一般规定 .378.2 主控项目 .378.3 一般项目 .388.4 验收记录 .399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9.1 一般规定 .429.2 主控项目

7、.429.3 一般项目 .429.4 验收记录 .4310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4510.1 一般规定 4510.2 主控项目 4510.3 一般项目 4510.4 验收记录 4611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应急电源装置(EPS)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一般规定 4911.2 主控项目 4911.3 一般项目 50611.4 验收记录 5012 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捡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5212.1 一般规定 5212.2 主控项目 5212.3 一般项目 5212.4 验收记录 5313 母线槽安装工程捡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5513.1

8、 一般规定 5513.2 主控项目 5513.3 一般项目 5713.4 验收记录 5914 梯架、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工程捡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6114.1 一般规定 6114.2 主控项目 6114.3 一般项目 6214.4 验收记录 6315 导管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6515.1 一般规定 6515.2 主控项目 6515.3 一般项目 6615.4 验收记录 6816 电缆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116.1 一般规定 7116.2 主控项目 7116.3 一般项目 7116.4 验收记录 7317 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517.1 一般规

9、定 7517.2 主控项目 7517.3 一般项目 7517.4 验收记录 7618 塑料护套线直敷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818.1 一般规定 7818.2 主控项目 7818.3 一般项目 7818.4 验收记录 7919 钢索配线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8119.1 一般规定 8119.2 主控项目 8119.3 一般项目 8119.4 验收记录 8220 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8420.1 一般规定 8420.2 主控项目 8420.3 一般项目 85720.4 验收记录 8621 普通灯具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8821.1 一般规定

10、 8821.2 主控项目 8821.3 一般项目 8921.4 验收记录 9022 专用灯具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9322.1 一般规定 9322.2 主控项目 9322.3 一般项目 9522.4 验收记录 9523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0223.1 一般规定 10223.2 主控项目 10223.3 一般项目 10323.4 验收记录 10424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0824.1 一般规定 10824.2 主控项目 10824.3 验收记录 10825 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1025.1 一般规定 11025.2

11、主控项目 11025.3 一般项目 11025.4 验收记录 11126 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1326.1 一般规定 11326.2 主控项目 11326.3 一般项目 11326.4 验收记录 11527 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1727.1 一般规定 11727.2 主控项目 11727.3 一般项目 11727.4 验收记录 11828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2128.1 一般规定 12128.2 主控项目 12128.3 一般项目 12328.4 验收记录 123本标准用词说明 12581 总 则1

12、.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 35kV 及以下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本标准应与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配套使用。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2 术 语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机械保护部分构成

13、的组合。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例如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测量仪器、保护器件、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能量的电气设备。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2.0.5 建筑电气工程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构成

14、的组合。2.0.6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2.0.7 电缆托盘 cable tray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注:电缆托盘可以是带孔的或是网格状的。2.0.8 槽盒 cable trunking用于围护绝缘导线和电缆,带有底座和可移动盖子的封闭壳体。2.0.9 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撑物,由型钢制作而成,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2.0.10 母线槽 busway由母线构成并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这些母线经绝缘材料支撑或隔开固定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2.0.11 导

15、管 conduit布线系统中用于布设绝缘导线、电缆的,横截面通常为圆形的管件。2.0.12 可弯曲金属导管 pliable metal conduit徒手施以适当的力即可弯曲的金属导管。2.0.13 柔性导管 flexible conduit无须用力即可任意弯曲、频繁弯曲的导管。2.0.14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2.0.15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2.0.16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

16、ive bonding conductor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保护导体。2.0.17 保护接地导体(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用于保护接地的保护导体。102.0.18 中性导体(N) neutral 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0.19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导体实现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又称总接地母线。2.0.20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与总接地母线(端子) 、接地

17、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接地导体。2.0.21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2.0.22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2.0.23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2.0.2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residual current device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且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

18、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2.0.25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 n ) rated 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额定的剩余动作电流值。2.0.26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压。2.0.27 SELV 系统 SELV system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2.0.28 PELV 系统 PELV system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2.0.29 FELV 系统 FELV system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19、。2.0.30 接 闪 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由 拦 截 闪 击 的 接 闪 杆 、 接 闪 带 、 接 闪 线 、 接 闪 网 以 及 金 属 屋 面 、 金 属 构 件 等 组 成 。2.0.31 联锁式铠装 interlocked armour采用金属带按联锁式结构制作的,为电缆线芯提供机械防护的包覆层。2.0.32 导线连接器 wire connection device由一个或多个端子及绝缘体、附件等组成的,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2.0.33 热剂焊(放热焊接) exothermic welding热剂焊(放热焊接)也称之为火泥熔接,它是利用金属氧化物

20、与铝粉的化学反应作为热源,通过化学反应还原出来的高温熔融金属,直接或间接加热工件,达到熔接的目的。113 基本规定3.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3.0.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3.0.3 额定电压交流50V及以下、直流120V及以下的为特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交流50V1kV(含1kV)、直流120

21、V1.5 kV(含1.5kV)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交流1kV以上、直流1.5 kV以上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3.0.4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3.0.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3.0.6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0.7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

22、必须交接试验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O150的规定。3.0.8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3.0.9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1 采用类设备;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3.0.10 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3.0.1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

23、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3.0.1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 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 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3.0.13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人市场的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3.0.1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3.0.15

24、 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2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1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5%抽检,但均不应少于1 个(套);2 因有异议送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锌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 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

25、的,数量500 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 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 个(套),500 个(套)以上时应抽检3 个(套);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5 应有检测报告。3.0.1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箱式变应有出厂试验记录;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附件应齐

26、全,绝缘件应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应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应正常。3.0.17 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柜、EPS(应急电源装置)柜、控制柜(屏、台)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柜、EPS(应急电源装置)柜等成套柜应有出厂试验报告;2 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3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绝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泄

27、漏。3.0.18 柴油发电机组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发电机及其控制柜应有出厂试验记录;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机身无缺件,涂层完整。3.0.1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设备器件或附件应齐全、完好、无缺损,电气接线端子完好,涂层应完整。3.0.20 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灯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标准要求;新

28、型气体放电灯应随带技术文件;太阳能灯具的内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等功能性试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灯具涂层应完整、无损伤,附件应齐全,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具有专用的PE 端子。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防爆灯具铭牌上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消防应急灯具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评定,且具有认证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3 对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内部接线应为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0.5mm

29、 2,灯具内绝缘导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小于0.6mm。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其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13检测;4 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检测: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测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且应符合设计要求。3.0.21 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防爆产品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3 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

30、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3mm;2)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应小于8mm,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4)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后,应仍能正常使用。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等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3.0.22 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

31、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3 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4 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 的有关规定,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检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意见报告后方可使用。5 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0.23 导管

32、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2 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3 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 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 20041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5 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3.0.24 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

33、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3.0.25 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2 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3 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m;144 对于防雷和接地装置中使用的热浸镀锌钢材,应对其镀锌层厚度进行复验,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m。5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3.0.26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

34、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2 外观检查:配件应齐全,表面应光滑、不变形;钢制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无锈蚀;塑料槽盒应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对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不应有扭曲变形、压扁或表面划伤等现象。3.0.27 母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CCC 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导体规格及相应温升值应与CCC 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导体规格一致,当对导体的载流能力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或试验单位做极限温升试验,额定电流的温

35、升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2)耐火母线槽除应通过CCC 认证外,还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其耐火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3)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外壳有可靠的连接,其截面积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外壳兼作保护接地导体(PE)时,CCC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结构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2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应良好,各段编号应标志清晰,附件应齐全、无缺损,外壳应无明显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应平整、镀层覆盖应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槽上的静触头应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母线槽尚应检查产品及附件的防护等级与设计的符合性,其标识应完整。3.0.28

36、 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2)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3)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2 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铝及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相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3.0.29 金属灯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37、定: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应齐全、完整;2 外观检查:灯杆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根部接线盒盒盖紧固件和内置熔断器、开关等器件应齐全,内部器具应有固定支架,接线连接应可靠,盒盖密封垫片应完整,接线盒应有防松防盗措施。金属灯柱内应设有专用接地螺栓,地脚螺孔位置应与提供的附图尺寸一致,允许偏差应为2mm。3.0.30 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3.0.3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应验收合格,埋入基础的导管和变压

38、器进线、出线预留孔及相关预埋件等经检查应合格;2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通电前,变压器及系统接地的交接试验应合格。153.0.3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套配电柜(台)、控制柜(屏、台)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工程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室内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型钢和柜、屏、台、箱下的电缆沟等相关建筑物经检查应合格,落地式柜、台、箱的基础及埋入基础的导管应验收合格;2 墙上明装的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暗装的动力、照明配电(控制)箱的预留孔洞和动力、照明配线的线盒及导管等经检查应合格;3 电

39、源线连接前,应确认电涌保护器(SPD)型号、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与PE排连接可靠;4 试运行前,柜、台、箱、盘内PE 排应完成连接,柜、台、箱、盘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应正确且交接试验合格。3.0.33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接线前,应与机械设备完成连接,且经手动操作检验符合工艺要求,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3.0.34 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l 机组安装前,基础应验收合格;2 机组安放后,采取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应初平,螺栓孔灌浆、精平、紧固地脚螺栓、二次灌浆等安装合格;安放式的机组底部应垫平、垫实;3 空载试运行前,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系统和

40、隔振防噪声设施应完成安装,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且符合设计要求,发电机应进行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经检查应合格,柴油发电机组接地经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4 负荷试运行前,发电机空载试运行和试验调整应合格;5 投人备用状态前,应不少于8h连续无故障负荷试运行合格。3.0.35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或EPS(应急电源装置)接至馈电线路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试验调整,并应检查确认。3.0.36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前,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并经检查应合格;2 通电前,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屏、台、箱、盘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和保护

41、装置的动作试验应合格;3 空载试运行前,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检查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3.0.37 母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柜上的母线槽安装前,变压器、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穿墙套管等应安装就位,并应经检查合格;2 母线槽支架的设置应在结构封顶、室内底层地面完成施工或确定地面标高、清理场地、复核层间距离后进行;3 母线槽安装前,与母线槽安装位置有关的管道、空调及建筑装修工程应完成施工;4 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OM;5 通电前,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与外部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母线绝缘电阻测

42、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应合格。3.0.38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架安装前,应先测量定位;2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前,应完成支架安装,且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163.0.39 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管前,除埋入混凝土中的非镀锌钢导管外壁不做防腐处理外,应确认其他场所的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已做防腐处理;2 埋设导管前,应检查确认室外直埋导管的路径、沟槽深度、宽度及垫层处理等符合设计要求;3 现浇混凝土板内的配管,应在底层钢筋绑扎完成,上层钢筋未绑扎前进行,且配管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后,再绑扎上层钢筋和浇捣混凝土;4 墙体内配管前,现浇混凝土墙体内的钢

43、筋绑扎及门、窗等位置的放线应已完成;5 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经检查应合格;6 穿梁、板、柱等部位的明配导管敷设前,应检查其套管、埋件、支架等设置符合要求;7 吊顶内配管前,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应先进行放样,并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协调配合。3.0.40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架安装前,应先清除电缆沟、电气竖井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并应对支架进行测量定位;2 电缆敷设前,电缆支架、电缆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应完成安装,并已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经检查应合格;3 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应合格; 4 通电前,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线路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应符合

44、设计要求。3.0.4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导管内才能穿入绝缘导线或电缆,槽盒内才能敷线、缆;2 导管或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经检查确认,才能穿入绝缘导线、电缆;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穿入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0.42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弹线定位前,应完成墙面、顶面装饰工程施工;2 布线前,应确认穿梁、墙、楼板等建筑结构上的套管已安装到位,且塑

45、料护套线经绝缘电阻测试合格。3.0.43 钢索配线的钢索吊装及线路敷设前,除地面外的装修工程应已结束,钢索配线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应已预埋、预留完成。3.0.44 电缆头制作和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头制作前,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电缆头的连接位置、连接长度应满足要求;2 控制电缆接线前,应确认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和校线正确;3 电力电缆或绝缘导线接线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或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相位核对应正确。3.0.4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

46、格;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17工作应已完成;3 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4 高空安装的灯具,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3.0.46 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前,应检查吊扇的吊钩已预埋完成、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已完成。3.0.47 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导线接续前完成;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器具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3 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7、应检测合格;4 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5 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已完成。3.0.48 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利用建筑物基础接地的接地体,应先完成底板钢筋敷设,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2 对于人工接地的接地体,应按设计要求利用基础沟槽或开挖沟槽,然后经检查确认,再埋入或打入接地极和敷设地下接地干线;3 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接地模块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位置开挖模块坑,并将地下接地干线引到模块上,经检查确认,再相互焊接;

48、2)采用添加降阻剂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或钻孔垂直埋管,再将沟槽清理干净,检查接地体埋入位置符合要求后,再灌注降阻剂;3)采用换土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并将沟槽清理干净,再在沟槽底部铺设经确认合格的低电阻率土壤,经检查铺设厚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安装接地装置;接地装置连接完好,并完成防腐处理后,再覆盖上一层低电阻率土壤。4 隐蔽装置前,应先检查验收合格后,再覆土回填。3.0.49 防雷引下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引下线时,应在柱内主筋绑扎或连接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经检查确认,再支模;2 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暗敷埋入

49、粉刷层内的引下线,应先经检查确认不外露后,再贴面砖或刷涂料等;3 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明敷的引下线,应先埋设或安装支架,并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3.0.50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总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的接地导体位置,再安装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总等电位联结;2 对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连接端子位置及连接端子板的截面积,再安装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局部等电位联结;3 对特殊要求的建筑金属屏蔽网箱,应先完成网箱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与PE连接。3.0.51 接闪器安装前,应先完成接地装置和引下线的施工,接闪器安装后应及时与引下线连接。3.0.52 防雷接地系统测试前,接地装置应完成施工且测试合格;防雷接闪器应完成安装,整个防雷接地系统应连成回路。184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4.1 验收规定4.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4.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电气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建筑电气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及时、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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