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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各项工作制度.doc

1、救灾救济管理制度一、 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一)救灾款:是指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区民政部门接收后下拨到各街道、农委的捐赠款。(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区民政部门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街道、农委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

2、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1、调查摸底。2、张榜公示。3、救灾款物发放。4、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七)应急救灾款物发放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1.直接下拨到区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区民政部门领导 1 人、验收人员 2 人以上签名并盖章。2.下拨到街道、农委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

3、收街道、农委领导1 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1 人、验收人员 2 人以上签名并盖章。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一)每年 9 月上旬开始,社区(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 9 月下旬上报至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社区(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 10 月上旬前报区民政局。(二)进一步规范救济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救助群众凭灾民救助卡领取救济款物,各级民政部门有救灾救济工作台账,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

4、数额要公开,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街审、区定”四个程序确定,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工作台帐。三、灾情信息报告初报: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村)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 2 个小时内上报市民政部门。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情发生后,每 24 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

5、结束。社区(村)每天 8 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 24 小时的灾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每天 8 时30 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每天 9 点之前汇总上报地市民政部门。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村)应在 1 天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 1 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 2 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优抚工作管理制度(一)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条件:1、在乡复员军人: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人员。2、三属: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

6、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伤残军人:(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5、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城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及农村的,1954年 10 月 31 日以后入伍,直接参加过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的人员和作战指挥员、作战保障员。(二)一次性抚恤(死亡抚恤)条件:1、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

8、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2、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是:(1)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职业病范围参照卫生部关于职业病的规定:(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然发病死亡;(5)因医疗事故死亡的;(6)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3、病故的

9、现役军人。五、受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所需申报材料(一)在乡复员军人、三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持能证明本人所属身份的档案材料、户籍证件及申请到所在社区或街道民政部门上报到区民政部门。(二)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现役军人由所在单位或服役部队持相关证

10、明材料申请。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已故人员单位和家属带齐所需材料申报到区民政部门,待材料初审符合条件后,由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到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批,确认身份后从第二年一月份起发放抚恤补助。基层政权管理制度一、制订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指导对街道、农委从事基层政权建设的人员,社区(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评比表彰活动。五、依法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居(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

11、建设。六、组织协调社区(村)建设,指导社区(村)服务管理工作。区划地名管理制度一、 工作程序(一)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划变更、界域线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1、申报:(1)程序:政府行文,逐级上报;(2)内容: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人口数和变更前后的区域面积(平方公里);(3)区划变更:调整前的行政区划图,明确标注政府原驻地,迁往何处。2、核查: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报批:经考察后代政府拟文,报上一级政府批准。4、公布: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及时代政府拟文发出通知,并经过新闻媒体公布。(二)地名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12、。1、申报:(1)程序: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2)内容:拟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理由,名城的来历含义,四至(起止)点,长宽度,大型建筑物,居民住宅区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和楼层高度(米)等;(3)附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2、核查:经核查后,按照分级审批的权限,报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二、服务承诺(一)、行政区划变更和撤乡设镇及政府驻地迁移,自接到政府交办通知后,15 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论证和资料整理,代政府拟文工作。(二)、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自接到申报后 20 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和征求意见等项工作,报上级政府批准。(三)、有关行政区划,地名日常管理的问题,属于职权

13、范围内,及时答复处理,超越职权的,待请示领导后,7 日内答复处理。老龄工作管理制度一、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项区内各项老龄工作,促进全区老龄工作有序、顺利地开展。二、研究拟定我区老龄工作发展的规定和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三、办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决定事项的落实。四、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督促和检查职责的落实工作。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六、协调指导为老人服务,开展敬老、助老评比表彰活动,推动全区老龄工作的发展。七、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街道、农委各部门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八、指

14、导、督促和检查各各街道、农委各部门的老龄工作。九、开展老龄事务的对外交流,参加有关老龄问题的研讨活动及专业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在我区的各种活动。农村五保管理制度一、五保资格认定条件:老年、残疾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五保。二、申请五保供养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通过,并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办)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委会报乡镇(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对其五保供养,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书: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3、已满 16 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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