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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ppt

1、第五章 物流运输合同管理,5.1 运输合同概述 5.2 运输责任的划分 5.3 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5.1 运输合同概述,5.1.1 运输合同的概念,约定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5.1 运输合同概述,5.1.2 运输合同的分类,1)按承运方式分类 2)按运输的对象分类 3)货运合同的分类(1)货运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 (2)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3)按合同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5.1.2 运输合同的分类,4)运输合同的特征(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

2、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是一方必须是法人; (2)签订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5.1.2 运输合同的分类,(4)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5.1.2 运输合同的分类,5)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

3、)托运人的权利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5.1.2 运输合同的分类,(2)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运,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货运需要办理

4、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向承运人支付运杂费。,6)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承运人的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配发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依约定托运的货物 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运送的货物送达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将运送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错发到货地点和错交收货人的,应当无偿地将货物运至规定的地点和交付收货人。承运人在运送途中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使货物安全送达。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2)承运人的权利有权收取运杂费,但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

5、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处置作出指示。如果无法通知托运人或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指示或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7)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 在货物送达前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在货物送达后凭证领取货物。 ()收货人的义务 及时领取货物。收

6、货人提货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8)多式联运合同(1)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 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 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

7、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其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转让单据,仍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不能确定区段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避免多式联运合同下放货纠纷,【案情】 青海某经贸有

8、限公司与朝鲜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青海公司向朝鲜某公司出口价值18万美元的印染布。青海公司为履行该合同的交货义务,与天津某海运公司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要求天津公司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朝鲜新义州。在发货时,青海公司应天津公司的要求,向天津公司出具了一个声明,声明表示朝鲜买方为唯一合法的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单据。货物出运时,天津公司签发了联运提单,该提单托运人提供细目一栏中注有“仅作议付用字样”。青海公司交付货物后,天津公司将涉案货物从海路运至大连后转为公路运至丹东,最后通过铁路运至朝鲜新义州。由于收货人朝鲜公司未向青海公司支付货款,青海公司遭受了 18余万美元的损失,如果在朝鲜起诉,

9、拿回钱的希望渺茫,青海公司因其持有全套运输单证,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审判结果】 一审海事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涉案运输的承运人天津公司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构成无单放货的基础,在于提单具有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这一功能,而本案所涉提单,因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朝鲜买方为唯一合法的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单据。该提单已经丧失了作为交货凭证和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被告按照联运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后,原告要求承运人天津公司赔偿责任,理由显属不当,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青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

10、服提出上诉,二审高级法院认为,本案的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货物是由天津经海路运至大连,最后一段从丹东经铁路运至朝鲜新义州。承运人天津公司提供的铁路运单,只能证明其将货物交付铁路运输,不能证明将货物交付了青海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天津公司赔偿青海公司货款损失18万美元。 天津公司不服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准确,但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多式联运单证提单的记载,货物的装货港为天津新港,交货地点为朝鲜的新义州,该案是一起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青海公司是托运人,天津公司是多

11、式联运经营人。由于青海公司凭多式联运合同、提单起诉天津公司,而提单背面均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以该案件的准据法应该是中国法。由于该案涉及的海运段是自天津至大连,不属于国际海上运输,本案在适用法律上不能适用我国海商法,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使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本案纠纷发生在货物交付区段,最后的运输方式是丹东至新义州的铁路运输,故应适用有关铁路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定。中朝两国虽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的参加国,但是该协定第二条第三目规定: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一国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该路现

12、行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的,不适用该协定。故该协定不适用本案。现有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中亦无承运人有收回正本提单义务的规定。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多式联运合同、提单等均合法有效,货物出口委托书和青海公司签署的声明均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提单为不可转让的单据。依据合同中关于唯一收货人为朝鲜真诚公司的约定,天津公司仅负有将货物交付朝鲜公司的合同义务。青海公司主张天津公司负有收回正本提单的义务依据不足。,在终审期间天津公司提供的经我国铁道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货物已经由铁路运输交付给收货人。天津公司已经履行了运输合同约定的义务。再审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青海公司主张被告没有

13、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以上理由,再审撤销了二审的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青海公司最终没有得到赔偿,【评析】 透过这起案件,可以给通过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完成贸易的出口商以下警示:一、订立合同时应有防范意识。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本案青海公司在货物出运时与天津公司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也就是说不管是联运提单还是单纯的海运提单,功能都是相同的,即都具有货物收据、合同证明和承运人据已交付货物的凭证作用。在货物出运时青海公司应天津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个声明,声明朝鲜

14、收货人为唯一合法的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单据。这时青海公司就为自己埋下了隐患或者说带来了风险。因为青海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声明均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合同中关于朝鲜公司为“唯一收货人”的约定,天津公司仅负有将货物交付朝鲜公司的合同义务。青海公司再要求天津公司收回正本提单显然依据不足。,二、必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的通病是在进行商业行为中不注意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发生纠纷后才知道找律师,实际上事后的补救很难改变成败。在从事国际贸易中不仅要了解有关贸易的法律规定,还必须了解相关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只有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管理机制,才能百战不殆。法律

15、风险本身也是商业风险,不注意法律风险就要交纳高昂的学费。,5.2 运输责任的划分,5.2.1 承运人责任,1)责任类别(1)逾期送达责任 (2)货损货差责任(3)错运错交责任(4)故意行为责任,5.2.1 承运人责任,2)责任免除条件(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5.2.1 承运人责任,(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6)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7)押运员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5.2.1 承运人责任,5.2 运输责任的划分,5.2.2 托

16、运人责任,(1)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3)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从而外部无法发现;,5.2.2 托运人责任,(4)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5.2.2 托运人责任,5.2 运输责任的划分,5.2.3 其它相关责任,(1)货运代办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2)搬运装卸作业中,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

17、物毁损或灭失,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应负赔偿责任。,5.2.3 其它相关责任,5.3 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5.3.1 运输合同纠纷的种类,1)货物灭失纠纷2)货损、货差纠纷3)货物的延迟交付4)单证纠纷5)运费、租金等纠纷6)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等损害纠纷,5.3.1 运输合同纠纷的种类,5.3 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5.3.2 运输合同 纠纷的解决办法,1)争议解决的方法(1)仲裁(2)诉讼,5.3.2 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2)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索赔时效索赔时效是指受损方向违约另一方或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损失要求的规定期限。超过索赔期限提出的索赔无效。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

18、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4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

19、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铁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其特殊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车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 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

20、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但如果是铁路运输企业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2、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3、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但铁路路外事故中,对其他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索赔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两年,自车辆或其他财产受到损坏之日起计算。,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

21、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时间分别是1958年和1975年。,对于索赔时效,华沙公约分成货物损害和货物延迟的情况区别对待。前者索赔时效是7天,后者的索赔时效是14天。海牙议定书对此作了全面的修改。将货物损害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14天,将货物延迟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21天。 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的是两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海牙议定书对此未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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