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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全部规则图解.docx

1、中国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全部规则图解原创 2016-11-25 堂主 点击“我的法律学堂” ,懂点儿法律挺好中国法律重述“中国法律重述”系列,以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重构为基础,检索呈现该问题适用的全部法律规定,帮助您有效完成知识积累,向多领域的法律大神更近一步!扫一眼体系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摸一摸框架买卖合同风险转移1. 以交付时间为界 2. 买受人原因导致交付迟延 3. 出卖在途标的物 4. 货交承运人 5.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且标的物需要运输 6.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 7. 出卖人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8. 种类物未被特定化读一遍规则1 以交付时

2、间为界合同法第 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买受人原因导致交付迟延合同法第 143 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 出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法第 144 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

3、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 货交承运人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且标的物需要运输合同法第 145 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 141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标的物需

4、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合同法第 146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 第 141 条第 2 款第 2 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7 出卖人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 147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 种类物未被特定化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合同法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篇,请持续关注“我的法律学堂”获得我们的原创系列研究成果吧!本文编辑:刘婧媛,西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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