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ICS XX.XXX.XXXXXDB 37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T 2016村镇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规范Colle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treatment standard of rural construction waste(报批稿)2016 - XX - XX 发布 2016 - XX - XX 实施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7/T 2016I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5 资源配置要求 .25.1 车辆设备 .25.2 人员 .26 服务要
2、求 .26.1 收集 .26.2 运输 .26.3 处置 .27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38 监督管理 .3DB37/T 2016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满国、齐 琳、张言读、焦治星、付国治、高有鑫、倪 剑、王传名、孙美平、刘莎莎、夏 敏。DB37/T 20161村镇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规范1
3、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建筑垃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资源配置要求、服务要求、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村镇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CJJ 1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村(居)
4、民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3.2建筑垃圾处理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回填、再生利用的全过程。4 基本要求4.1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行。4.2 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分别堆放,分类收运处置。4.3 合理配置建筑垃圾收集点,引导村(居)民定点投放建筑垃圾。4.4 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应对部分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和就地回填处理。4.5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及时、规
5、范、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4.6 服务提供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5 资源配置要求DB37/T 201625.1 车辆设备5.1.1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5.1.2 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具有覆盖密闭措施或机械密闭装置,并应符合CJJ 134的规定要求。5.2 人员5.2.1 应配备专人管理或交由环卫管理作业人员兼职管理建筑垃圾收集点。5.2.2 应配备专人管理建筑垃圾填埋场。5.2.3 驾驶员应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车型驾驶证上岗作业。5.2.4 建筑垃圾处置人员应接受培训,在了解掌握岗位操作技术要求后上岗作业
6、。6 服务要求 6.1 收集6.1.1 乡镇驻地建筑垃圾收集6.1.1.1 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并及时清除。6.1.1.2 因转运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暂存建筑垃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1.2 村(居)建筑垃圾收集6.1.2.1 应在村(居)或周边适宜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或填埋点),以方便村(居)民将建筑垃圾就地集中填埋处理。6.1.2.2 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在现场临时集中存放并进行覆盖,不得影响村内人车通行。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方需彻底清除施工现场建筑垃圾。6.1.2.3 村级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以规范村(
7、居)民或建筑施工方投放、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6.2 运输6.2.1 应按规定地点、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在构筑物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作业时需避免扬尘和噪声污染。6.2.2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要求装载建筑垃圾,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挡板,运输过程中车辆需封盖严密,不得超载、扬尘、遗撒。6.2.3 严禁在铁路、公路、乡村道路及两侧;河道沟渠内、田间地头等场所及其他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6.2.4 运输车辆上应设置监控系统,跟踪、监督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过程。6.2.5 运输作业前应例行检查运输车辆,及时排除故障,作业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确保车辆外观整洁、运行正常。6.3 处置6.3.1 填埋处置6
8、.3.1.1 填埋场所设置要求 乡镇驻地附近应设置小型填埋场,村(居)宜在标高低于规划使用要求的废弃场地设置填埋场所,用以填埋建筑垃圾;DB37/T 20163 应对填埋场所出入口道路适当硬化,以方便运输车辆行驶; 应配备降尘洒水设备,防止扬尘污染;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监测,应借鉴GB 16889的要求进行;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借鉴CJJ 112的规定要求进行。6.3.1.2 作业要求 填埋前应采取排水、清淤、压实等相应处理措施; 填埋时应及时推平压实; 雨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填埋场地。6.3.2 综合利用6.3.2.1 局部标高低于规划使用要求的地坪可用建筑垃圾回填、复垦。6.3.
9、2.2 选择适宜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7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7.1 严禁将生活垃圾与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过程。7.2 应通过洒水车洒水、覆盖堆体表面及绿化等方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填埋、压实等作业产生的粉尘污染。7.3 应选用低噪声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建筑垃圾,降低噪声污染。7.4 在岗作业人员需穿着反光标志工作服和安全帽,配戴防尘口罩;作业时,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7.5 作业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8 监督管理8.1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对服务提供主体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考核。8.2 服务提供主体负责对内部管理、运营进行监督、考核。8.3 接受服务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有权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8.4 服务提供主体应建立信息采集反馈渠道,通过服务热线、短信、微信、信函等形式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适时反馈整改要求和结果。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