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家 卫 生 计生 委: 养 老机 构 内 设 医疗 机 构 取 消 行 政审 批 实 行备 案 管 理 2017 年 11 月15 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 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 卫生所 (室) 、医务室、护理站, 取消行政审批, 实行备 案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 医管局相关人员指出, 各地养老机构申请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中, 诊所、 卫生所 (室) 、医务室、护理站较多, 将这4 类内设医疗机构改为备案管理后, 简化了 办理流程, 有利于为养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 卫生所 (室)
2、 、 医务室、 护理站应当符合 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 疾病预防、 老年保健, 常见病、 多发病的一般诊疗、 护理,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急诊救护、 安宁疗 护等服务,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 巡诊等服务方式。 养老机构内部 设置诊 所、 卫生所 (室) 、 医务室、 护理站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备案, 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 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 对材料 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发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 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在发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 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 于 两次, 在开业后 3 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 卫生所 (室) 、 医务室、 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 不断提 升医疗服务能力, 确保医疗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