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市 专 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4 号),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示范市创建工作,加快培育我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不断提升企业专利产出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第二条 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认定条件(一)专利领航企业的认定条件:1、省内大中型以上企业中的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
2、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 亿元,专利产品销售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 60%。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单位。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竞争能力强。企业决策者具有知识产权战略观念,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认知度较高,能够将知识产权成为生产、经营要素融入企业发展之中;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较高。4、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二)专利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高,专利产品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专利
3、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 60%。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单位。3、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较强,企业决策者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研发投入比例较高。4、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已申请或者授权 pct 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徐州市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申报书。(二)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五)企业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知识产权学院毕业证书、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工程师等)复印件。(六)企业知识产
4、权管理标准化创建,承担省市知识产权项目情况,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秀企业情况,获得专利奖等情况。第五条 申报程序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申报,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遴选,分别推荐上报专利领航企业或者专利小巨人企业;对申报领航企业的单位应进行严格筛选,推荐具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潜质且能起到示范效应的企业。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职能处室对各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二)公示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 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提交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职能 处室从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里抽取相应领域的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企业推荐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四)审核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在专 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获认定企业名单。第七条 被认定企业义务(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二)专利领航、专利小巨人企业要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需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第八条 考核与管理市知识产权局采
6、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被认定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市知识产权局继续保留相关称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需提出一年内整改措施,同时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复审仍不合格的,不再保留相关称号。9 扶持措施(一)经费支持对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二)综合服务支持1、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 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2、对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专利转化实施等项目给予优先扶持。3、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4、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十条 申报纪律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