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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1部分..pdf

1、 ICS 65.020.01 B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630.12011 代替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 1 部分:生产 Organic products Part 1: Production 20 - -发布 2012-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GB/T19630. 12011 I 目 次 前 言 . III 引 言 .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通则 3 4.1 生产单元范围 . 3 4.2 转换期 . 3 4.3 基因

2、工程生物 /转基因生物 . 3 4.4 辐照 . 3 4.5 投入品 . 3 5 植物生产 4 5.1 转 换期 . 4 5.2 平行生产 . 4 5.3 产地环境要求 . 4 5.4 缓冲带 . 4 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 5 5.6 栽培 . 5 5.7 土肥管理 . 5 5.8 病虫草害防治 . 5 5.9 其他植物生产 . 6 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 . 6 5.11 污染控制 . 7 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 7 6 野生植物采集 7 7 食用菌栽培 7 8 畜禽养殖 8 8.1 转换期 . 8 8.2 平行生产 . 8 8.3 畜禽的引入 . 8

3、 8.4 饲料 . 9 8.5 饲养条件 . 10 8.6 疾病防治 . 11 8.7 非治疗性手术 . 11 8.8 繁殖 . 12 8.9 运输和屠宰 . 12 8.10 有害生物防治 . 13 GB/T19630. 12011 II 8.11 环境影响 . 13 9 水产养殖 13 9.1 转换期 . 13 9.2 养殖场的选址 . 14 9.3 水质 . 14 9.4 养殖 . 14 9.5 捕捞 . 15 9.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 15 9.7 水生动物的宰杀 . 15 9.8 环境影响 . 16 10 蜜蜂和蜂产品 16 10.1 转换期 . 16 10.2 蜜蜂引入 . 16

4、 10.3 采蜜范围 . 16 10.4 蜜蜂的饲喂 . 16 10.5 疾病和有害生物防治 . 16 10.6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 17 10.7 蜂蜡和蜂箱 . 17 10.8 蜂产品收获与处理 . 18 10.9 蜂产品贮存 . 18 11 包装、贮藏和运输 18 11.1 包装 . 18 11.2 贮藏 . 18 11.3 运输 . 18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有机动物养殖中允许使用的物质 . 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他投入品的准则 . 2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畜禽养殖中不同种类动物

5、的畜舍和活动空间 . 31 参考文献 32 表 A.1 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19 表 A 2 植物保护产品 . 20 表 A.3 清洁剂和消毒剂 22 表 B.1 添加剂和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 23 表 B.2 动物养殖场 所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25 表 B.3 蜜蜂养殖允许使用的疾病和有害生物控制物质 26 表 D.1 家畜 31 表 D.2 家禽 31 GB/T19630. 12011 III 前 言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 1 部分:生产 第 2 部分:加工 第 3 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 4 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 GB/T 19630 的第 1 部分。 本

6、部分 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 1 部分:生产 ,与 GB/T 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养殖期(见 3.8)、植物繁殖材料(见 3.10)、 基因工 程技术(转基因技术)(见 3.12) 、辐照(见 3.14); 删除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允许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见 2005 年版的 3.11、3.12、 3.13); 增加了“通则”(见 4); 提高了认证产品中禁用物

7、质残留限量的要求(见 4.5.6); 修改了对一年生植物种苗的要求(见 5.5.3) ; 增加了对设施栽培(见 5.9.1)、芽苗菜(见 5.9.2)的要求 ; 在食用菌栽培中增加了允许使用的辅料(见 7.3) ; 增加了“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见 5.10) ; 修改了肉用鸡的引入日龄(见 8.3.1) ; 修改了“畜禽的引入”,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放宽到不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 20%(见 8.3.2) ; 修改了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青贮饲料所占比例的计算方法(见 8.4.4); 修改了猪、羊的断乳期(见 8.4.5); 增加了对肉牛育肥阶段的要求(见 8.5.4); GB/

8、T19630. 12011 IV -删除了 9.1.4 c),相关内容移至 9.1.3 b); 增 加了在水产养殖中允许使用的消毒剂( 见 9.4.3.3); 在蜂场的转换要求中增加了以有机蜂蜡构筑巢础的要求(见 10.1.2); 增加了“蜜蜂引入”(见 10.2); 删除了 “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的规定(见 2005 年版的 10.5.3); 增加了“不应收获未成熟蜜”的规定(见 10.8.3); 调整了“运输、储藏和包装通则”的位置(见 11 和 2005 年版的 7); 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了增补并增加了使用条件 (见附录 A 表 A.2 和 2005 年版的附录 B) ; 增加了“有机作

9、物种植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 列表(见 附录 A 表 A.3) ; 增加了“添加剂和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 列表(见附录 B 表 B.1) ; 删除了“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C 表 C.1); 对 动物养殖场所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进行了增补,并列为附录 B 表 B.2(见2005 年版的附录 C 表 C.2) ; 对蜜蜂疾病防治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进行了增补,并 列 表(见 附录 B 表 B.3 和 2005年版的 10.4.3); -增加了 “不应使用含铅油漆”的规定 (见 10.7.6); 增加了“畜禽养殖中不同种类动物的畜舍和活动空间” 列表(见附录 D

10、) ; 删除了涉及认证管理的条款,包括转换期的确认、平行生产的监督要求、投入品的评估和审批、认证产品检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 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中绿华夏有机 食品 认证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南京农业大学 、 北京 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汪云岗、张纪兵、邰崇妹、 孟凡乔、 肖兴基、史 小卫、 乔玉辉、 顾加力、舒爱民、 李显军、卢振辉 、 王霞、

11、胡云峰、 陈云华、王茂华、徐娜、 和文龙 、 曲丽、杜相革、周泽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630.1-2005。 GB/T19630. 12011 V 引 言 有机农业在 发挥其生产功能即 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 健康的原则、生态学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 关爱的原则 。具体而言,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包括: 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领域,维持和促进生态系统和生物的健康,包括土壤、植物、动物、 微生物、 人类和地 球的健康。有机农业尤其致力于生产高品质、富营养的食物,以服务于预防性的健康和福利保护。因

12、此,有机农业 尽量 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植 物 保护 产品、兽药和食品添加剂。 基于活的生态系统和物质能量循环,与自然和谐共处,效仿自然并维护自然。有机农业 采取 适应当地条件、生态、文化和规模 的生产方式 。通过回收、循环使用和有效的资源和能源管理,降低 外部 投入品的使用,以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 通过设计耕作系统、建立生物栖息地,保护基因多样性和农业多样性,以维持生态平衡。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保护和改善我 们共同的环境,包括景观、气候、生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空气 、土壤 和水。 在所有层次上,对所有团体 农民、工人、加工者、销售商、贸易商和消费者,以公平的方式处

13、理相互关系。有机农业致力于生产和供应充足的、高品质的食品和其他产品,为每个人提供良好的生活质量,并为保障食品安全、消除贫困作出贡献。 以符合社会公正和生态公正的方式管理自然和环境资源,并托付给子孙后代。 有机农业倡导建立开放、机会均等的 生产、流通和贸易体系,并考虑环境和社会成本。 为动物提供符合其生理需求、天然习性和福利的生活条件。 在提 高效率、增加生产率的同时,避免 对人体 健康和 动物 福利的风险。因为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理解的局限性,对新技术和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法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评估。 有机农业 在选择技术时,强调预防和责任,确保有机农业是健康、安全的以及在生态学上是合理的。有机农业拒

14、绝不可预测的技术例如基因工程和电离辐射,避免 带来 健康和生态风险。 GB/T19630. 12011 1 有机产品 第 1 部分 : 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 的本部分规定了 植物、 动物 和 微生物产品 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植物、动物 和 微生物产品的生产 、 收获和收获后处理、包装、贮藏和 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

15、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630.2-2X 有机产品 第 2 部分:加 工 GB/T 19630.4 有机产品 第 4 部分: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部分 。 3.1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 特 定的农业生产 原则 ,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 物质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

16、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 按照本 标准 生产、加工、销售的供人类消费 、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 按照本 标准 实施管理 的 。 GB/T19630. 12011 2 3.4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 生产单元 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 3.6 缓冲带 bu

17、ffer 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 限制 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 input 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养殖期 animal life cycle 从动物出生到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时间段。 3.9 顺势治疗 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10 植物繁殖材料 propagating material 在植物生产或繁殖中使用的除一年生 植物的 种苗以外的植物或

18、植物组织,包括 但不限于根茎、 芽 、叶、扦插苗、根 、 块茎。 3.11 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2 基因工程 技术 (转基因技术 ) genetic engineering(genetic modification) 指通过自然发生的交配与自然重组以外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 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 注射 与宏注射、 封装 、基因删除 和基因加倍 。 3.13 基因工程生物 (转基因生物 ) 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

19、(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 /转基因技术改变了其 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不包括接合生殖、GB/T19630. 12011 3 转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 3.14 辐照 irradiation ( ionizing 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 高能量的放射 , 能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 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 病菌、 寄生虫和害虫,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 4 通则 4.1 生产单元 范围 有机生产单元 的 边界 应 清晰 , 所有权和经营权 应 明确,并且 已 按照 GB/T 19630.4 的要求 建立

20、 并实施 了 有机生产管理 体系。 4.2 转换期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 植物 产品 或 经过转换期后的 动物 产品 才可作为有机产品 销售 。 生产者在转换期间 应 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 4.3 基因工程生物 /转基因 生物 4.3.1 不应 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 或在有机产品上 使用 基因工程生物 /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 微生物、 种子、 花粉 、 精子、卵子、其他 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 、植物保护产品 、 植物 生长调节剂、 饲料、 动物生长调节剂、 兽药、 渔药 等农业投入 品 。 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生

21、产 的 生产单元 , 其 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 基因工程生物 /转基因生物。 4.4 辐照 不应 在有机生产中 使用 辐照 技术 。 4.5 投入品 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 /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 植物 和养殖动物的健康。 4.5.2 在栽培和 /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 植物 和养殖动物健康, 需要 使用有机生产体系外投入品 时,可以使用附录 A 和附录 B 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 在附录 A 和附录 B 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壤培肥 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 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

22、照附录 C 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 A 和 附录B 以外的其他 投入品 进行评估。 4.5.3 作为 植物保护产品 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附录 A 表 A.2 列出的 物质 , 不应 使用具有 致癌、致畸、致突变 性 和神经毒性 的 物质 作为助剂 。 4.5.4 不应 使用 化学合成的植 物 保 护 产品 。 4.5.5 不应 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5.6 认证的产品中 不得检出 有机 生 产中 禁用物质 。 GB/T19630. 12011 4 5 植物生产 5.1 转换期 5.1.1 一年生 植 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 的 24 个月 ,草场和多年生饲料

23、作物的转换期 至少为有机饲料 收获 前 的 24 个月 ,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 植 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 的 36个月 。 转换期内 应 按照 本标准 的要求进行管理。 5.1.2 新开 垦 的、撂荒 36 个月 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 36 个月 以上未使用 本标准 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 12 个月的转换期。 5.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 的 地块 的转换期。 5.1.4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 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 使用时, 可以缩短 5.1.1 规定的转换期

24、, 但 应关注施用产品 中禁用物质 的降解情况, 确保 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 , 所收获产品不 应 作为有机产品 或有机转换产品 销售。 5.1.5 野生采集、食用菌 栽培 ( 土培 和覆土栽培除外) 、芽 苗 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 5.2 平行 生产 5.2.1 在同 一个生产单元 中 可 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 植 物, 但该单元 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 应 能够完全分开 , 并 能够采取 适当 措施避免 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和 被 禁用物质污染 。 5.2.2 在同一 生产单元内, 一年生 植物 不应 存在平行生产

25、。 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 多年生植物 不应 存在平行生产,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生产 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5 年; b)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 。 5.3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 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 质量符合 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 ;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 GB 5084 的规定 ; c)环境

26、空气质量符合 GB 3095 中二级标准和 GB 9137 的规定。 5.4 缓冲带 应对 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 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 应 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 有效的 缓冲带或物理 屏障 ,以 防止 有机生产地块受 到 污染。 缓冲带上种植的 植物 不能认证 为有机产品。 GB/T19630. 12011 5 5.5 种子和 植物 繁殖材料 5.5.1 应选 择 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 条件 、 抗 病虫害 的 植物 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 上 应充分考虑保护 植物 的遗传 多样性。 5.5.2 应选择 有机种子 或 植物繁殖材料 。 当从市场上无法

27、获得有机种子或 植物 繁殖材料 时,可 选用未经 禁止使用物质 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 植物 繁殖材料 , 并 制订 和实施 获得有机种子和 植物 繁殖材料 的计划。 5.5.3 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 一年生 植物 的 种苗。 5.5.4 不应 使用经 禁用物质 和方法处理 过 的种子和 植物 繁殖材料 。 5.6 栽培 5.6.1 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水稻 的地区 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东北地区冬季休耕的地区可不进行轮作。 , 轮作 植物 包括但不限于 种植豆科 植物 、绿肥、覆盖 植物 等。 5.6.2 宜 通过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有机 植

28、 物 的抗病能力。 5.6.3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 5.7 土肥管理 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 a) 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 植物 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 b) 采 用 种植 豆科 植物 、免耕或土地休闲 等 措施 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5.7.2 当 5.7.1 描述 的 措施无法满足 植物 生长 需求时,可 施用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 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 同时应避免过度施用有机肥,造成环境污染。 应优先使用 本单元 或 其他 有机 生产单元 的有机肥。如 外购商

29、品有机肥 , 应 经认证机构 按照附录 C 评估后 许可 使用 。 5.7.3 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 需要 使用时,应当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 植物 食用部分接触。 5.7.4 可 使 用溶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但 不得将 此类肥料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 。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 保持其天然组分 , 不应 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 不应 使用矿物氮肥。 5.7.5 可 使用生物肥料 ; 为使堆肥充分腐熟, 可 在堆制过程中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 不应 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5.7.6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

30、 物质 见附录 A 表 A.1。 5.8 病虫草害防治 5.8.1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从 农业 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应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 、 非化GB/T19630. 12011 6 学药剂种子处理 、 培育壮苗 、 加强栽培管理 、 中耕除草 、 耕 翻晒 垡 、 清洁田园 、 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 或 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5.8.2

31、5.8.1 提及的 方法 不能有效控制病虫 草 害时, 可 使用附录 A 表 A.2 所列出的 植物保护产品 。 5.9 其他 植物 生产 5.9.1 设施 栽培 5.9.1.1 应使用 土壤或 基质进行 植物 生产 ,不 应 通过 营养液栽培 的方式生产 。 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 设施农业的 建筑材料 和 栽培 容器 。 转换期应符合 5.1 的要求 。 5.9.1.2 应使用附录 A 表 A.1 列出的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 物质 作为 基质,不应含有禁用的 物质 。 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的来源 时应堆制 。 可 使用附录 A 表 A.1 列出的 物质 作为辅助肥源。可使用

32、 加热气体或水的方法取得 辅助热源,也可以使用辅助光源。 5.9.1.3 可 采用以下 措施 和 方法 : a) 使用附录 A 表 A.1 列出的土壤培肥和改良 物质 作为辅助肥源。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来源时应堆制 ; b) 使用火焰、发酵、制作堆肥和使用压缩气体 提高二氧化碳浓度 ; c) 使用蒸汽和附录 A 表 A.3 列出的 清洁剂和消毒剂 对 栽培 容器 进行清洁和消毒; d) 通过控制温度和光照或使用 天然植物 生长调节剂 调节生长和发育 。 5.9.1.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 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 可 采用以下方法替代 轮作 : a) 与 抗病 植株的 嫁接 栽培; b)

33、夏季和 冬季 耕翻晒垡; c) 通过施用可生物降解的植物覆盖物(如作物秸秆和干草)来使土壤再生 ; d) 部分或全部更换温室土壤,但被替换的土壤 应 再 用于 其他 的 植物 生产活动 。 5.9.1.5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的栽培容器。 5.9.2 芽 苗 菜 生产 5.9.2.1 应使用有机生产的种子 生产 芽 苗 菜 。 5.9.2.2 生产用水水质 应符合 GB 5749。 5.9.2.3 应采取 预防措施防止 病虫害, 可 使用 蒸汽和附录 A 表 A.3 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容器和生产场地 进行清洁和消毒 。 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 5.10.

34、1 植物 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 、干燥 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 不应 使用 GB/T 19630.2-2XXX 附录 A 以外的化学 物质 进行处理。 5.10.2 用于处理非有机 植物 的设备 应 在处理有机 植物 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 可采取冲顶措施。 5.10.3 产品和设备器具 应保证清洁 , 不得对产品造成 污染。 5.10.4 如使用清洁剂 或 消毒 剂 清洁设备设施时 , 应避免对产品的污染 。 5.10.5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守 GB/T 19630.2-2XXX 中 4.2.3 的规定。 GB/T1963

35、0. 12011 7 5.11 污染控制 5.11.1 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5.11.2 应避免因施用外部来源的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的污染。 5.11.3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 应采取清洁措施, 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5.11.4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 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 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5.12.1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12.2 应采取措施,保

36、护天敌及其栖息地。 5.12.3 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 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 36 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 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 5.10 的要求。 7 食用菌栽培 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 应 设置

37、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非有机菌种。 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 a) 来自有机生产的 农家肥和 畜禽 粪便; 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 附录 A 表 A.1 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 但 不应超过基质总 干 重的 25%,且 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 b) 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 7.3 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 c) 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 d) 砍伐后未经化学产

38、品处理的木材; e) 本部分附录 A 表 A.1 土壤培肥和改良 物质 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 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 5.1 的要求。 GB/T19630. 12011 8 7.5 木料 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 应 是食用级的产品, 不应 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7.7 在非栽培期, 可 使用 蒸汽和附录 A 表 A.3 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 培养场地 进行清洁和消毒 。 7.8 食用菌 收获后 的 处理 应 符合 5.10 的要求。 8 畜禽 养殖

39、8.1 转换期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 5.1 的要求; 如 牧场 和 草 场 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 转换期 可缩短为 12 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 12 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 6 个月。 8.1.2 畜禽 应 经过 以下的 转换期: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 12 个月; b)肉用羊和猪, 6 个月; c)乳用畜, 6 个月; d)肉用家禽, 10 周 ; e)蛋用家禽, 6 周 ; f) 其他 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 3/4。 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

40、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 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 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 可 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 6 月龄 且已断乳 ; b)猪、羊,不超过 6 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不超过 4 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 2 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 2 周龄); e)蛋用鸡,不超

41、过 18 周龄。 8.3.2 可 引入常规种母畜, 牛、马、驼 每年引入的数量不 应 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 每年引入的数量不 应 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 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GB/T19630. 12011 9 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 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 都 应 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可 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 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

42、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 5 章植物生产和附录 B 表 B.1 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 前 12 个月内 ,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 得 作为有机饲料销售。 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 场 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 应 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8.4.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 可 饲喂 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 25%(以干物质计

43、)。 出现 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 可 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 应 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8.4.4 应 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 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 60%(以干物质计)。 对于泌乳期前 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 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 应 配以粗饲料、 鲜 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 应 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 可 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 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44、。 不应 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 可 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 得 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附录 B 表 B.1 中允许使用的 物质 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 牛、马属动物、驼, 3 个月 ; b)山羊和绵羊, 45d; c) 猪, 40d。 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 应 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8.4.7 不应 使用以下方法和 物质 : GB/T19630. 12011 10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 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

45、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 相关 要求。 8.4.9 可 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 ; 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 可 使用附录 B 表 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8.4.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 其他 天然物质 ; 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 可 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8.4.11 不应 使用以下 物质 (附录 B 表 B.1 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 :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

46、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 、抗寄生虫药 和激素); 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 化学提 纯氨基酸; g) 抗氧化剂 ; h) 粘合剂。 8.5 饲养条件 8.5.1 畜禽的饲养环境 (圈舍、围栏等 )应 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 符合附录 D 的要求的 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 应 能在溪 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如

47、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 8.4 对饲料的 要求;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达到 GB 5749 要求 ;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8.5.2 饲养蛋禽 可 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 16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 (如新生禽取暖) 等原因 ,适当增 加光照时间。 8.5.3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 能够 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 可 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5.4

48、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 1/5,且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8.5.5 不应 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GB/T19630. 12011 11 的饲养方式。 8.5.6 群居性畜禽不 应 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5.7 不应 强 迫喂食。 8.6 疾病防治 8.6.1 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

49、 8.6.2 可 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 B 表 B.2 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6.3 可 采用 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 中兽医、针灸、顺势 治疗 等 疗法 医治畜禽疾病。 8.6.4 可 使用疫苗预防接种, 不应使用 基因工 程 疫 苗(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 其他 方法控制时, 可 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 8.6.5 不应 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 可 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 应 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 2 倍 时间(如果 2 倍 休药期不足 48h,则 应 达到 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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