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以来广州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理情况综述,2008年在广州市少年法官培训班上座谈讲话赵 俊,一、少年综合审判试点以来概况,纷纷着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目前全市法院共成立少年综合审判庭10个,综合合议庭2个,基本实现了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设置。,问题显露,一些区法院现在提出的问题,都是我们几年前已经解决了的;上诉改判率高;制作的文书不够规范;少年审判前后延伸工作,操作程序前后失当;调研工作没有搞上去,有些文章没有深度与理论性,属人云亦云;对于建立的少年审判制度体系,不会操作或不去操作;对司法解释理解不够准确。,主要原因,少年审判
2、庭新近成立,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刑事审判是个理论与实践都很强的工作,新组成人员办理类似案件少,理论、业务学习不够,遇到疑难案例不请示、不讨论就贸然下判;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认真分析学习或吸取教训,反而有不理解抵触情绪;两级法院沟通不够,中院也没有办理相应培训班;有些法官不重视案件的审理,热衷于务虚工作。,必要提出,少年审判工作,审判是中心,其他工作都是围绕该中心展开或前后延伸的,业务水平、案件质量才是法官的生命线,才是法官的立身之本。,二、上抗诉案件有关数据基本情况,200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3137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762件;受理民事案件1240件;受理行政案件
3、135件;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713件,全部审结。其中中院少年庭收案629件(包括刑事案件306件、民事案件295件、行政案件28件),还受理涉少减刑、假释案件1713件,全部审结。,基层法院少年刑事上抗诉案件情况,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个案分析,1.番禺法院,被告人何飞(原判认定其1984年6月19日出生),蒋德(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2006年11月25日晚上伙同他人合谋拦路抢劫行人(谭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30元)原审判处何飞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蒋德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二审期间何飞的父亲提出何飞为了打工更改年龄,实际出生时间为1988年12月21日
4、,有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当地县公安局局长签字盖章批准。并且其兄长何杰出生于1986年1月19日,二审改判其徒刑一年,罚金500元。,番禺法院,(2006)番刑初字第165号、(2007)穗中法少刑终90号(维持)被告人罗颂发盗窃7次,数额为24797元,判一年六个月,罚金五百元,实际上是减轻处罚,但判决书上写成从轻处罚。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维持。,2.越秀法院,(1)(2007)越法少刑初字第24号 被告人岑伟杰、叶建鹏、彭毅丰、莫家恒、陈杰权、黄俊 军抢劫发回重审理由,一罪二判 。参考2006)越法刑初字第1158号,越秀法院,(2)(2007)越法少刑初字第14号被告人黄花
5、、阎荣天、董玉英强迫他人卖淫罪发回重审案理由罪名不准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3.荔湾法院,(1)(2007)荔湾少刑初字第45刑事判决 被告人谭洛才入室盗窃财物价值814元,在屋内被事主发现,持菜刀拒捕,被制服抓获。 原审认为抢劫罪判刑五年,罚金1000元。 其上诉提出属未遂,二审经查确实没有认定未遂情节,改判徒刑四年。,荔湾法院,(2) 被告人毛建华、许涛、谭元学、宋平等九人强迫卖淫、抢劫罪一案,许涛归案前通过网络聊天向被强迫卖淫的被害人的朋友告知被害人出事了,并告知其友人要去拿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后向公安机关报告抓获同案人,破获本案。一审认为不属立功,二审认定立功(五刑会议精
6、神)予以将许涛徒刑五年,罚金3000原改判为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4. 天河法院,(2007)天法刑初字第268号原审被告人周显圣、周显知、周智金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上诉人周显知及原审被告人周显圣、周智金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5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周显知及原审被告人周显圣、周智金结伙强行闯入他人的楼房,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周智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是由于追讨工程款未果且因上诉人周显知被打伤所引起,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7、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没有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且被害人确实欠有工程款,故本院认为原判对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的量刑过重,予以纠正。改判,天河法院,(2007)天刑初字第402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一路82号东侧的一条小巷口,趁被害人高静不备,抢夺其“LOEWE”牌真皮手提包1个(经鉴定,价值9120元),内有三星E878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2700元)、现金2800元等财物,因被害人紧抓住包不放而未能得逞。在抢夺过程中,被害人高静与被告人马军拉扯时被拖倒在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高静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证人高青在抓捕马军时亦被马军挣脱而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高青的伤
8、情属轻微伤)。被告人马军在逃跑时被抓获。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军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马军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对罪名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刑期不变。,5. 白云区法院,(2007)云少刑初字第93号案 被告人 毛志学交通肇事发回重审,无法排除顶包的可能。,白云区法院,(2008)云少刑初字第13号案, 一审判王庆佳犯抢劫罪,判处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刑一年,决定执行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元;陈青山犯抢劫罪,判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敲诈勒索,处刑一年三
9、个月,决定执行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刑罚数罪并罚分别执行,计算违法导致改判。,6. 花都法院,(2007)花少刑初字第75号 被告人陈立霞割女儿赖俊耳朵案(重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立霞犯故意伤害罪,处刑六年,在幅度 之内,但不应该报道,被省院陈华杰院长批示判重了,二审改判三年,缓刑四年。,花都法院,(2007)花未刑初字第8号、原审被告人甘海棉、潘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审被告人甘海棉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甘海棉对伙同他人以非法拘禁为目的冲入糖水铺将被害人捉走并在此过程枪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同案管新军、潘志华的供述均述称事后听说是枪支走火打伤被害人,而上诉人甘海棉
10、的供述也一直辩称是枪支走火,以及综合当时案发现场情况,应认定上诉人甘海棉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故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甘海棉有期徒刑八年,潘志华二年六个月。二审以上诉人甘海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潘志华犯非法拘禁罪,刑期不变。,7.萝岗法院,(2007)萝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龙、余鹏鹏均参与抢劫3次,价值人民币635元,被告人叶智参与抢劫2次,价值人民币590元,被告人邓龙、余鹏是有协助公安抓获叶智立功情节,一审邓龙判处八年,罚金2500元;余鹏判处徒刑七年,罚金2500元;叶智判处六年,罚金2000元,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面额500元
11、的货币一张退给被告人邓龙。对抢劫的事实没有综述归纳(文书);量刑不平衡;余鹏、邓龙都有立功情节,犯罪事实情节一样但余鹏是未成年人,差别仅一年,没体现。缺乏层次差别性;余、邓主刑既不同,附加刑也应不同,都处2500元不当;没分主从犯。二审也没处理好,二审只表述余鹏不属从犯(上诉针对点),没分析。 500元退回是什么钱?港币、越南盾?没说明。“退”字表述不当,另既已判处罚金,500元就不必退回,因为没有超过罚金数量。,8.海珠法院,(2008)海少刑初字第33号 被告人吴涛 、洪绍能、周孝桃、杨应川抢劫,二审以一审遗漏吴涛、洪绍能、周孝桃自首情节从轻改判。,9.增城法院,(2007)增法少刑初字第
12、11号、原审被告人张浪辉、赖鸿才、赖相远、张发明抢劫一案,原审被告人张浪辉不服,提出上诉。原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纠正:(1)事实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一审认定的第三至第五次抢劫均发生在2006年10月25日20时至21时30分之间,案发地点都是增城市新塘镇107国道“健安医院”对面路段,抢劫的对象都是下班途经该处的女被害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一次抢劫,原审认定为三次抢劫有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抢劫第三名女
13、子,增城法院,时,因被便衣警察发现未能将手机抢到手被追抓,从连续实施的整体一宗抢劫而言不构成犯罪未遂,仅属现行抓获,原判认定犯罪未遂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诉人张浪辉参与抢劫4次,抢劫数额人民币2330元(以全新手机折算价值以及实物估价累加所得,下同),原审被告人赖鸿才参与抢劫4次,抢劫数额人民币2330元,原审被告人赖相远参与抢劫两次,抢劫数额人民币1240元,原审被告人张发明参与抢劫两次,抢劫数额人民币1090元。(2)适用法律方面,原判适用了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应该为第(四)项。(3)漏列证据,又不作说明:被告人亲笔供词;公安关于激赃、发还说明,同案
14、处理说明;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说明。按刑事诉讼法规则应发回。改判被告人赖相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10. 黄埔法院,案号:(2007)黄刑初字第55号、被告人毛文波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桂娥、曾亮、梁钜分、邹永亮、王财英、毛洪良、刘红云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原审被告人郭桂娥、梁钜分、邹永亮、毛洪良不服,提出上诉。原判认定:2006年3月5日,被告人毛文波的母亲曾平娥(另案处理)与办假证的同行被告人郭桂娥发生纠纷并打架。同月6日早上,被告人毛文波、曾亮持木棍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殴打了被告人郭桂娥及其丈夫王柏吉(另案处理),并预知被告人郭桂
15、娥等人会来报复。随后,被告人郭桂娥纠集被告人梁钜分、邹永亮、王财英及李存凡(已死亡)等,黄埔法院,人,携带水管、防盗锁、铁棍等,到广州市黄埔区夏园水关路北8巷附近,围住曾寿生殴打,被告人毛文波、曾亮、毛洪良、刘红云见状后持西瓜刀、棍、酒瓶等冲下楼,与对方相互斗殴。期间,被告人毛文波持西瓜刀砍伤李存凡并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存凡因左侧腘窝被锐器作用,造成腘动脉、腘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曾亮、毛洪良、王财英受轻伤;被告人郭桂娥、梁钜分、邹永亮、刘红云受轻微伤。案发后,公安人员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桂娥向李存凡亲属支付10000元; 被告人刘红云交一审法院代管赔偿款10000元。
16、,存在的问题:,原审被告人毛文波一方其余被告人的定性问题。聚众斗殴罪属于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虽然实施的是聚众斗殴,但对聚众斗殴行为可能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都有概括性预见,属放任的故意。一审应在查明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前提下,认定造成死亡致害方全部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共犯。,存在的问题:,附带民事赔偿主体问题。聚众斗殴,双方均明知会造成对方或自身伤害,故责任自负。出现重伤或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后,被害人或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被害人系故意伤害、杀人的被害人,也是聚众斗殴的行为人。民事赔偿按照混合责任原则处理。原一审判决既认定曾亮、毛洪良、刘红云犯聚众斗殴罪,又认定其行为给附带
17、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群英、李纯武、龙玉英、李优桃造成了经济损失,系共同侵权,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的问题:,附带民事赔偿标准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各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结合本案应是2006年度。,四、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1.关于年龄的认定问题未成年被告人主体年龄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少年审判的大问题,也是各基层法院个案请示较多的问题之一,虽有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但具体到司法实践,由于理解的偏差,还是诸多困惑。,(1)了解当前产生困扰现实原因:
18、,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没报户口;为打工、升学,造假年龄(报大报小);不讲真实姓名与年龄,避免前科记录;,只记得农历出生时间;虚报自己是未满14、16、18岁,逃脱法律制裁、博取减轻、从轻处罚。,核查户口及出生年龄的方法手段:,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没有其他异议)应当采信(优势证据原则,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如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有异议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有前后矛盾的和不同部门出示矛盾的,应核查(采取出差调查,提取接生医院、人员、左邻右舍、同年出生人员、学校有关人员的证言),最终采用多数或一致来作为
19、最后处理的结果)。只记得农历出生时间;要换算成对应公力时间。,(3)对于不讲真实姓名、年龄的未成年被告人处理:,有法定代理人到庭的,按其提交户口本及线索调查取证;自称未满16、18岁的,确无法调查的,采取骨龄鉴定予以印证其供述,而不是确证。,(4)年龄鉴定机构列表(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司法警察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如何理解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应理解为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即定相应罪名。,如何理解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
20、)对上列主体绑架过程中杀人,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走私过程中杀人,按牵连犯从重处罚原则处罚,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牵连他罪,从重罪处罚,比如绑架中杀人灭口,依法应认定绑架罪,但未满16岁人不对该绑架罪承担罪责,如果对故意杀人罪免责则放纵犯罪,显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承责比不承责罪重,定故意杀人罪,不违反刑法十七条及罪刑法定原则。,3.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处理,(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认为犯罪(4+1)。,都具备基本条件(4):盗窃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案发后能如实供述;退赃。,并具备下列之一(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21、;具有其它轻微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一般成年人盗窃未遂只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时,才定罪),但特别情况除外(如盗窃文物、金融机构等)。,可不按犯罪处理,(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它亲属财物但其它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体现和谐社会,被害人谅解主义)。,4.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宣告缓刑情况,(1)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质条件、罪量条件符合性);(2)认罪(供述);(3)悔罪表现;(4)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观裁量,但以客观事实判断),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况(
22、4+1):,(1)同时具备上述四种情况(2)具备下列其中之一情况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5.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问题,(1)数罪并罚不要判处缓刑理由:犯数罪,当然不属于初犯;犯数罪,尤其是故意犯数罪,法官据此可主观判断其不属于不再危害社会情形;故意犯数罪,最少已2次危害社会,反映其主观恶性(省法院刑四庭起草的文件精神一致)。,重罪能否适用缓刑问题,(2)犯罪只要实际判处的刑罚符合缓刑罪质与罪量的问题,以及宣告缓刑的条件,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力及法律效果,重罪仍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缓刑。,附带民事诉讼,6.被害人对外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现有材料
23、只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没有其父母的户籍材料(其父母亦无法通知到庭)如何解决问题。承办法官确实要负起责任,没有其父母的户籍材料要求查实,经查实,应追加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通知、送达,经通知、送达,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仍不到庭的,可缺席判赔。,附带民事诉讼,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部分同案在逃的,不应追加在逃的同案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理由,(1)既然在逃,说明该人主体身份没有查实,不宜列入诉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要能够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形成实质的一纸空文(五刑会议精神);(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与单纯的民事诉
24、讼有所区别,其民事诉讼是公权力干涉提出诉讼前提下,被害人或其家属附带提出的,有特定前提;(4)在逃的同案犯在日后归案后,被害人仍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5)同案之间互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先可单方清偿及按份承担。,8.正确理据法律规定,涉少刑事进入审判环节开展社会调查不能认定为滞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说明要求做到庭前调查,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人民法院,有的法院少数法官认为社会调查内容明显偏于涉案未成年开脱责任,产生这种看法,究其原因是由其司法实践多数结果的不公正性、不客观性,归纳总结主观认定得来的;,从另一个侧面方面,反映该法院社会庭前调查制度没有得到正确实施,所选派的社会调查人员
25、培训力度不够、或是不够正直、或是工作方法不当、或是操作程序不规范,今后要确实按章实施调查完成报告,克服调查对象的单一性,不能只调查其法定代理人,还有包括街道、学校。有点法院提出调查人员少,调查过程较长,这些都是没有合理调配调查力量、指导少年法庭之友工作的表现,不归范操作的恶果。,法庭教育,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设立阶段进行,而不得擅自违反司法解释灵活的在各个阶段交叉进行,各个阶段的设立都是在诉讼法规定的结果下进行。庭审各阶段有其各自的特点、任务、规定、有序的,不得予以混淆。否则违反庭审规律,也就是违反诉讼法,法庭就是法庭,有其正常的不容置疑的运作规律,不得擅自更改。庭审外当然也可以进行法制教育,但
26、它绝不能称之为“法庭教育”。,缓刑判决帮教问题,有的基层法院提出担心不判缓刑、少判缓刑会被上级法院改判缓刑,所以多判缓刑、滥用缓刑,结果判缓刑后,又多次出现缓刑少年犯重新犯罪的情况,,存在下列问题:,判决错误,不该适用缓刑的适用了缓刑。对判缓刑尺度掌握不够;把多判缓刑原因,归咎于上级法院改判上,并提出要理解苦衷,也就是把多判缓刑失败的责任推到上级法院上;不相信上级法院的业务能力,据我们统计,广州中级法院改判基层法院缓刑的,重新犯罪的只是个别情况,我负责办理及审批的缓刑犯还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的;帮教措施没有落到实处,我们多次明确规定,对判处缓刑对象要适时跟踪帮教,放入社区 ,依法实施社会矫正。缓刑犯又重新犯罪只能说是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没有及时安排少年法庭之友跟进帮教。,(6)社会服务令、监管令,仍可实施,并要多实施。 黄埔法院就在文冲街挂牌成立判前考察基地值得多方效仿。,9.规范请示问题,今后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庭就刑事案件请示,正式书面有关定性、管辖请示要遵循中院下发的正式文件;其他请示要常上卷宗到中院请示,不允许口头电话请示,避免口头电话请示过程中由于经办人看法不同、介绍侧重点不同,导致错误判断,请示案件时必须有对应的庭领导参加。,讲课完毕!谢谢大家!,20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