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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心区分部.ppt

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中心区分部,张安民,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一),张安民,人才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人才市场服务法律制度 第四章 人才智力交流法律制度 第五章 人才管理基本制度 第六章 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 第七章 人事争议的诉讼制度,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法律作用 第四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三个概念需要理解: 国家专门机关-国家强制力- 行为规范

2、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党群系统政协/民主党派),二、法的特征 (一)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来调整的社会规范 区别于: 道德规范:通过对思想的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 政治规范: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法律调整的主体:国家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法律调整的方式:允许做哪些行为、禁止做那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对应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法的概括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是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和事。同等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文件。如:判决书逮捕

3、证结婚证通缉令等法律文件。仅适用一次,仅适用特定人。尽管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他们不是法本身。,(二)法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A: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 所谓制定:成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所谓认可:不成文法,习惯法, 所谓解释: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释。如:司法解释B: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没有强制力做后盾就难以贯彻执行。,(三)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命令的形式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 可以做的行为

4、-权利 禁止做和必须做的行为-义务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履行需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信念、传统、教育等非国家强制手段来保证,与法律权利义务有本质区别。,第二节 法律关系,一、概念与分类: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简单介绍) 1、前提:必须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 2、内容: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意志性:体现国家的意志性 4、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关系。,二、分类(重点介绍)1、按主体地位的不同: (1)横向的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2)纵向的

5、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不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2、按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3、按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1)绝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对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一个人对其他所有人”的关系。最典型的是-所有权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关系。最典型的是-债权关系、婚姻关系等。,4、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相一致: (1)单向法律关系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 (2)双向

6、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买卖关系 (3)多向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包含三方以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单向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人事调动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实际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自然人 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7、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行国库券、美国次贷危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权利能力自法人依法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与解散。,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自然人能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后果以及

8、能否控制自己的后果。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 一般分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 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2、限制行为能力 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的年龄, 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但尚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3、无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3)行为结果 (4)人身利益(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和义务,它是连接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 (1)法律权利: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具有自己作为

9、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和资格。 (2)法律义务:义务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作为或不应作为的限制或约束。,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产生是主体之间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发生了某种变化。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依据2、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前提条件 (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又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2)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有目

10、的活动。,合法行为-婚姻登记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认识法律事实,注意两种现象1、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人的死亡-婚姻和劳动关系的产生;继承和劳动保险关系的产生。2、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可能需要多个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立遗嘱的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法律作用,一、法律效力指法律赋予有关主体行使权利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义务的作用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产生的普遍作用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具体的人和事产生的特定作用力。)。法律效力的广义理解: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11、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体。,确定效力层次的主要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层次法律效率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同一层次的特别法律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合同法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二)效力范围: 对什么人,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有效。 1、对象效力范围: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结合主义 我国: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 2、空间效力范围:适用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使领馆、在国

12、外的本国船舶和航空器等。,3、时间效力范围:生效时间的几种情形,失效时间的几种情形4、溯及力: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或者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法律中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二、法律作用 1、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行为主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目标和行为方式,指导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2、社会作用(简单介绍) (1)经济作用 (2)政治作用 (3)文化作用 (4)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5)涉外作用,第四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法的制定: (一)概念和特

13、点: 简称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 广义立法(前面已经介绍)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活动。 特点: 1、主体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内容包括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活动 3、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立法体制 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1、中央立法 (1)最高权力机关法律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规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所属机关规章 2、地方立法 地方人大: (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14、、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不含常务委员会)。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批准报全国备案)简单解释批准与备案区别,地方行政机关立法: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宪法 两级中央、地方 多层次两个级别内部不同层次的机关,立法主体1、国家层面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地方层面的立法地方

15、人大地方政府特区人大及政府港澳 (设区市、县级市、县及乡镇不包含在内) 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一般法的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主体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规 1、中央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制定-地方法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人大) 规章 1、部委规章 2、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政府

16、) 双重立法权深圳的双重立法权的理解 “关内关外一市两法问题”,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 狭义较大市:1984年,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1988年,宁波1992年,淄博,邯郸,本溪1993年,徐州,苏州国务院一共批准了19个,现有18个较大市。(1997年,重庆升直辖市),广义较大市: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保留了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

17、、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在本经济特区适用广义的较大市还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又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的立法权。(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特区立法和较大市立法导致深圳双重立法如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适用问题,规范性文件 两个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时效超过六个月的,规范性的 红头文件 主体-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文件 举例:市、区、县政府,乡、镇政府,,(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2、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法制统一原则 (3)原则

18、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民主与科学相结合的原则 (5)连续性和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6)总结国内实际与借鉴外国检验相结合的原则,(四)立法程序 基本程序的四个步骤: 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与规范化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 (2)法律编篡立法活动 (3)法律清理2、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层次、术语、文字、语言、结构等,二、法的执行 (一)概念与特征: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广义的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

19、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国家司法机关称为法的适用司法),法的执行的特点: 1、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名义:以国家的名义实施 3、效力:具有强制性 4、职权和职责:法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执法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职能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非法定,而是授权 授权要有法律依据 授权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 深圳高戌达-咪表的问题,(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效能原则 3、民主原则 4、公平合理原则 5、自由裁量原则 6、监督原则(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检查、审判及行政机关自身,还有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公民个

20、人),三、法的适用 (一)概念与特征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征:1、专业性取得资格2、程序性司法程序3、强制性强制力做后盾4、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定性定量 2、合法本质要求 3、及时效率及时办案及时结案-结案率,(三)司法体系: 司法系统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和机构。 司法主体: 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任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2、人民检察院检查权和法律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

21、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四、法的遵守也称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主体三方主体 1、2、3守法的内容、范围、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 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形成统一的法制秩序。 最高状态:是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律的要求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惧怕法律的制裁教育作用 2、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评价作用 3、守法是是人们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指引作用 4、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强制作用 5、守法是道德的要求评价、预测教育、

22、指引的作用,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责任主体不等于违法主体)2、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民事法律中一般不区分故意或过失不以过错为全体条件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高空抛物),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 5、因果关系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1、根据主体违反的法律规范: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4)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中的地位:

23、(1)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 (1)财产责任: (2)非财产责任,三、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 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活动。 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二)免责指行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个人当事人可自行决定的免职 1、权利主张时效过时。 2、有效补救:行为人对损害已经采取了补救积极有效的措施,受害人放弃追究的。 3、自愿协议: 刑事责任的免责 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 1、超过时效 2、自首或立功 3、当事人不起诉自诉案件,四、法律制裁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

24、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中心区分部简介,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深圳市人事局主管的大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心区分部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市中心区设立的人事综合服务窗口。,中心秉承“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开通人力资源服务绿色通道,致力为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区分部立足福田中心区,面向深圳特区及龙岗、宝安、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及周边地区。 主要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提供人事人才工作的相关服务,并提供人才派遣、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文凭验证和人事代理、猎头招聘、人才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服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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