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80Z 50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XXXXXXX污 染 地 块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技 术 规 范Guidelines for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project evaluation(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T XXXXXXXI目 次前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35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2、 果 评 估 .36 原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77 风 险 管 控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98 现 场 采 样 与 实 验 室 检 测 .119 效 果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11附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效 果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大 纲 12DB33/T XXXXXXXI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 。 本
3、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钟 重 、 张 弛 、 李 斐 、 胡 正 峰 、 冯 一 舰 、 吴 超 、 朱 心 宇 、 张 婧 宇 。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DB33/T XXXXXXX1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污 染 地 块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的 内 容 、 程 序 、 方 法 和 技 术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污 染 地 块 范 围 内 的 污 染 土 壤 、 地 下 水 及 其 他 环 境 污 染 物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的 评 估 。 本标准 不适 用于 放射 性物 质、 致 病性
4、生物 的污 染地 块、 矿 山及 农业 用地 污染 治理修 复工 程的 效 果 评估。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HJ 2.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纲HJ/T 20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采 样 制 样 技 术 规 范HJ 25.1 场 地 环 境 调 查 技 术 导 则HJ 25.
5、2 场 地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 25.3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技 术 导 则HJ 25.4 污 染 场 地 土 壤 修 复 技 术 导 则HJ/T 5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91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16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166 土 壤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19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298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技 术 规 范HJ 493 水质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6、 技 术 规 定HJ 682 污 染 场 地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地块 s ite某一地 块范 围内 一定 深度 的土壤 、 地 下水 、 地 表水 以及地 块内 所有 构筑 物、 设施和 生物 的总 和 , 又 称 场 地 。3.2污 染 地 块 contaminated siteDB33/T XXXXXXX2因从事 生产 、 经 营、 使用 、 贮存有 毒有 害物 质或 处理 危险废 物等 活动 , 造 成地 块中有 毒有 害物 质 含 量 达 到 对 其 居 住 和 工 作 人 群 健 康 产 生 的 不 良 影 响 以
7、 及 或 对 周 围 生 态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超 过 可 接 受 风 险 水 平 的 地 块 。3.3可 接 受 风 险 水 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对暴露 人群 不会 产生 不良 或有害 健康 效应 的风 险水 平, 包 括致 癌物 的可 接受 风 险水平 和非 致癌 物 的 可 接 受 危 害 商 。3.4原 位 修 复 in-situ remediation不 移 动 受 污 染 的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 直 接 在 场 地 发 生 污 染 的 位 置 对 其 进 行 原 地 修 复 或 处 理 。3.5异 位 修 复 ex-situ reme
8、diation将 受 污 染 的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从 场 地 发 生 污 染 的 原 来 位 置 挖 掘 或 抽 提 出 来 。3.6关 注 污 染 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根 据 场 地 污 染 特 征 和 场 地 利 益 相 关 方 意 见 , 确 定 需 进 行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污 染 物 。3.7目 标 污 染 物 target contaminant在场地 环境 中其 数量 或浓 度已达 到对 生态 系统 和人 体健康 具有 实际 或潜 在不 利影响 的, 需要 进 行 修 复 的 关 注 污 染 物 。3.8修 复 目 标 reme
9、diation target由场地 环境 调查 和风 险评 估确定 的目 标污 染物 对人 体健康 和生 态受 体不 产生 直接或 潜在 危害 , 或 不 具 有 环 境 风 险 的 污 染 修 复 终 点 。3.9地 块 治 理 修 复 site cleanup and remediation采用工 程、 技术 和政 策等 管理手 段, 将场 地污 染物 移除、 削减 、 固 定或 将风 险控制 在可 接受 水 平 的 活动。3.10修 复 效 果 评 估 site remediation acceptanceDB33/T XXXXXXX3在污染 地块 治理 修复 完成 后, 对 地块 内土
10、 壤和 地下 水进行 监测 , 以 确定 地块 修复或 风险 管控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要 求 并 总 体 评 估 治 理 修 复 效 果 的 过 程 。3.11洁净区 clean area根 据 前 期 地 块 调 查 与 风 险 评 估 确 定 , 地 块 内 污 染 风 险 水 平 可 接 受 且 无 需 进 行 治 理 修 复 的 区 域 。3.12最 大 污 染 深 度 maximum contamination depth一 定 浓 度 的 污 染 物 在 地 下 最 大 深 度 与 地 表 的 距 离 。4 基 本 要 求4.1 效 果 评 估 实 施 根 据 评 估 对 象
11、 、 范 围 和 周 期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 原 位 治 理 修复工 程效 果评 估和 风险 管控治 理修 复工 程效 果评 估三类 。 各 个类 型效 果评 估 实施的 具体 要求 参见 第 五 至 七 章 。4.2 对 同 时 符 合 两 种 及 以 上 类 型 效 果 评 估 的 地 块 治 理 修 复 , 应 根 据 治 理 修 复 过 程 特 点 , 根 据 上 述 三 类 效果评 估类 型对 修复 过程 进行细 分, 并在 各个 修复 阶段选 用适 合的 效果 评估 程序进 行评 估, 在 汇 总 各 阶 段 效 果 评
12、估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 最 终 形 成 修 复 工 程 治 理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报 告 。5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5.1 评 估 程 序异位治 理修 复工 程效 果评 估程序 应包 含资 料整 理与 现场踏 勘 , 明 确评 估对 象 、 范围和 时限 , 制定 效 果评估 工 作 方案 , 现 场采 样与实 验室 检测 , 治 理修 复效果 评估 , 效 果评 估报 告编制 六个 步骤 。 评 估 程 序 流 程 见 图 1。DB33/T XXXXXXX4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 确 评 估 对 象 、 范 围 和 时 限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 场 布
13、点 采 样 与 验 证完 成 不 合 格 区 域 的 治 理 修 复实 验 室 检 测 与 数 据 分 析制 定 补 充 治 理 修 复 方 案核 实 和 确 认 不 合 格 区 域效 果 评 估不合格合 格编 制 效 果 评 估 报 告图1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工 作 程 序 5.2 效 果 评 估 的 范 围 、 对 象 和 目 标5.2.1 效 果 评 估 的 范 围 为 污 染 地 块 所 有 区 域 , 包 括 需 治 理 修 复 的 区 域 和 洁 净 区 , 效 果 评 估 的 对 象 包 括 评 估 范 围 内 的 土 壤 、 地 下 水 等 。5.2.2
14、经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或 治 理 修 复 方 案 确 定 的 修 复 目 标 值 , 应 直 接 作 为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的 目 标 。 对 于 采 用 固 化 /稳 定 化 作 为 修 复 策 略 的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 还 应 在 风 险 评 估 或 治 理 修 复 方 案 中 明 确 固 化 体 /稳 定 化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 渗 透 系 数 ( 水 力 传 导 系 数 ) 、 长 期 浸 出 风 险 水 平 等 。5.3 效 果 评 估 的 时 限5.3.1 受 污 染 土 壤 评 估5.3.1.1 对 于 基 坑 清 挖
15、 部 分 的 效 果 评 估 , 应 在 基 坑 回 填 之 前 进 行 评 估 。5.3.1.2 对 于 拟 原 地 回 填 的 异 位 处 置 土 壤 修 复 , 应 在 回 填 之 前 进 行 评 估 。5.3.1.3 对 于 不 进 行 回 填 的 异 位 处 置 土 壤 修 复 , 可 择 机 一 次 性 或 分 批 次 进 行 评 估 。5.3.2 受 污 染 地 下 水 评 估应在修 复完 成后 , 且影 响 土壤与 地下 水状 态的 临时 性措施 取消 后 , 方 可开 展 效果评 估 。 临 时性 措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热 脱 附 产 生 的 土 壤 升 温 效
16、应 、 止 水 帷 幕 产 生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等 。5.4 资 料 整 理 与 现 场 踏 勘DB33/T XXXXXXX55.4.1 在 效 果 评 估 工 作 开 展 之 前 , 效 果 评 估 单 位 应 收 集 与 地 块 污 染 和 治 理 修 复 相 关 的 资 料 , 对 收 集 的 资料进 行整 理和 分析 , 并 通过与 地块 责任 人、 调查 评估负 责人 、 修 复施 工负 责人、 监理 人员 等 进 行 沟 通 和访谈 , 明确 效果 评估 的 关键因 素 。 效 果评 估单 位 应根据 需要 对资 料进 行深 入研究 和了 解 。 应 收集 的 资
17、料 清 单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 但 不 限 于 ) :a) 地 块 环 境 调 查 与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修 复 技 术 方 案 等 设 计 文 件 ; b) 地 块 修 复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施 工 记 录 等 工 程 资 料 ; c) 地 块 修 复 监 理 方 案 、 监 理 报 告 以 及 监 理 现 场 记 录 等 监 理 资 料 ; d) 相 关 合 同 协 议 ( 委 托 处 理 污 染 土 壤 的 相 关 文 件 和 合 同 、 实 施 方 案 变 更 协 议 、 施 工 过 程 废 水 、 废渣 、 污 泥 等 去 向
18、接 受 证 明 等 ) ; e) 其 它 文 件 和 图 件 ( 地 块 用 地 规 划 、 地 块 所 在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行 政 规 范 性文件等 ) 。5.4.2 效 果 评 估 机 构 应 开 展 现 场 踏 勘 工 作 , 了 解 污 染 地 块 治 理 修 复 实 施 相 关 情 况 , 包 括 核 实 现 场 状 况 与资料 文件 的相 符性 、 治 理修复 设施 运行 情况 、 现 场治理 修复 工程 实施 情况 、 风 险管 控期 间地 块及 周 边 敏感区 域现 状等 。 调 查人 员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参照 H
19、J 25.1-2014 规 定的 程序和 技术 要求 , 开 展 现 场 踏 勘 , 通 过 摄 影 、 拍 照 、 文 字 记 录 等 方 式 , 记 录 场 地 勘 察 情 况 。5.5 采 样 布 点 要 求5.5.1 污 染 土 壤 清 挖 区 采 样 布 点5.5.1.1 评估单 位应 对清 挖范 围基 坑内部 和边 缘的 原址 土进 行布点 采样 , 采 样点 位于 基 坑底部 和侧 壁 , 以采 集 020 cm 的表 层土 壤样 品 为主 , 在 有必要 时 也可采 集深 层样 品, 挥 发 性有机 物土 壤样 品的 采 集 深 度 应 不 小 于 0.2 m( 表 层 裸 露
20、 土 壤 以 下 ) 。5.5.1.2 坑 底 表 层 应 采 用 网 格 布 点 的 方 法 , 采 样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表 1 规 定 的 数 量 。 网 格 的 大 小 应 根 据 基 坑 的 大 小 和 形 状 均 匀 布 设 。 采 样 点 的 位 置 可 依 据 土 壤 异 常 气 味 和 颜 色 、 并 结 合 地 块 污 染 状 况 确 定 。表1 土 壤 清 挖 坑 底 表 层 采 样 点 数 量采 样 区 域 面 积 ( m2) 土壤采样点数目(个)x100 3100 x500 4500 x1000 51000 x1500 61500 x2500 72500 x35
21、00 9x3500 不大于 20 m20 m 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5.5.1.3 侧 壁 土 壤 采 样 布 点 在 横 向 上 可 采 用 等 距 离 布 点 方 法 , 根 据 边 长 按 照 确 定 采 样 点 数 量 , 且 不 应少 于 表 2 规 定 的 数 量 。 采 样 点 的 位 置 应 结 合 场 地 地 层 特 征 、 土 壤 异 常 气 味 和 颜 色 等 情 况 进 行 确 定 。DB33/T XXXXXXX6表2 土 壤 清 挖 侧 壁 采 样 数 量采 样 区 域 周 长 ( m) 土壤采样点数目(个)x100 4100 x200 5200 x300 6300 x4
22、00 8x400 以 40 m 为一个采样单元5.5.1.4 当 在 纵 向 上 当 侧 壁 修 复 深 度 小 于 等 于 1 m 时 , 侧 壁 不 进 行 垂 向 分 层 采 样 。 当 侧 壁 修 复 深 度 大 于 1 m 时 , 侧 壁 应 进 行 垂 向 分 层 采 样 , 采 样 的 第 一 层 为 表 层 ( 020 cm) , 其 下 则 每 隔 一 定 距 离 进 行 分 层 , 分 层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1 m 且不大于 3 m。5.5.1.5 分 层 后 采 样 数 量 =单 层 的 采 样 数 量 ( 不 少 于 表 2 规 定 的 数 量 ) 层 数 。5.
23、5.2 修 复 后 土 壤 采 样 布 点5.5.2.1 治 理 修 复 单 位 应 确 保 修 复 后 待 检 土 壤 有 序 堆 放 。 评 估 单 位 应 根 据 土 壤 的 堆 放 形 状 建 立 三 维 网 格, 可采 用系 统随 机或 专 业判断 等方 式进 行布 点 , 对修复 效果 均一 性较 差的 技术项 目 , 应 增加 额外 的 布 点 数 量 。5.5.2.2 每 个 样 品 代 表 的 土 壤 体 积 不 应 超 过 500 m3。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后 拟 原 地 回 填 的 , 每 个 样 品 代 表 的土 壤 体 积 不 应 超 过 200 m3。5.5.
24、2.3 开 展 分 批 次 评 估 的 项 目 应 具 备 分 别 独 立 堆 放 待 检 污 染 土 壤 和 验 收 合 格 土 壤 的 场 所 , 否 则 该 项 目 不 得 采 用 分 批 次 评 估 的 方 式 对 异 位 修 复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5.5.3 地 下 水 采 样 布 点5.5.3.1 地 下 水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应 涵 盖 地 下 水 修 复 区 域 及 其 上 下 游 , 修 复 区 域 上 游 采 样 点 不 少 于 1 个,修复区 域内 采样 点不 少 于 3 个, 修复 区域 下游 采样 点 不少 于 2 个 , 对 于非 连续 区域则 依照
25、不同 区域 进行考 虑 , 对 于 需 增 加 额 外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位 的 项 目 , 可 参 照 HJ 25.2-2014 中 6.2.2 节 的 要 求 执 行 。 对 地 下 水 进行效 果评 估 , 可 利用 地 块环境 调查 、 评价 和修 复 过程建 设的 监测 井 , 但 原 监测井 数量 不应 超过 效果 评 估 时 监 测 井 总 数 的 60%, 新 增 监 测 井 位 置 布 设 在 需 修 复 的 地 下 水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区 域 。5.5.3.2 基 坑 降 水 产 生 的 污 水 治 理 , 属 于 项 目 工 程 二 次 污 染 防 治 的
26、工 作 任 务 , 应 在 工 程 监 理 报 告 中 予 以 一 并 考 虑 。5.5.4 洁 净 区 验 证 性 布 点5.5.4.1 洁 净 区 验 证 性 调 查 应 根 据 项 目 二 次 污 染 防 治 和 修 复 情 况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采 样 布 点 , 重 点 关 注 污 染 土 壤 暂 存 区 、 固 体 废 物 堆 放 区 、 异 位 土 壤 修 复 处 置 区 、 尾 水 尾 气 处 置 区 、 运 输 车 辆 临 时 道 路 等 , 原 则上采 用判 断布 点法 , 根 据场地 布设 情况 及现 场勘 查情况 进行 布点 , 在 必要 的情况 下也 可采
27、用 网 格 布 点 法。5.5.4.2 采 样 深 度 可 参 照 HJ 25.2-2014 中 6.2.1.1 节 的 要 求 执 行 。5.6 外 运 污 染 土 壤 资 源 化 利 用 或 无 害 化 处 置 评 估DB33/T XXXXXXX75.6.1 对 外 运 污 染 土 壤 资 源 化 或 无 害 化 处 置 评 估 的 项 目 , 效 果 评 估 单 位 应 对 接 收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 并根据 接受 单位 的环 境影 响评价 报告 、 设备 运行 情 况、 运输 距离 等多 方面 信 息, 综合 评估 外运 处置 环 保 符 合 性 。5.6.2 接受单
28、位未 针对 污染 土壤 资源化 利用 或无 害化 处置 进行环 境影 响评 价的 , 应 进 行补充 相关 环评 ,或 效 果 评 估 单 位 可 参 照 HJ 2.1-2016 中 第 6 章 的 要 求 对 污 染 土 壤 资 源 化 利 用 或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环 境 影 响 进行预测 和评 价 ; 根 据 HJ 2.1-2016 中第 7 章的 要求 对利 用处置 过程 的环 境保 护措 施及其 可行 性进 行论 证 ;根据 HJ 2.1-2016 中 第 9 章 的 要 求 提 出 利 用 处 置 期 间 和 后 续 的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5.7 其 他
29、事 宜5.7.1 异味对 于 涉 及 异 味 控 制 或 消 除 的 地 块 , 可 参 考 HJ/T 55-2000 和 HJ 25.2-2014 中 的 监 测 方 法 在 厂 界 或 异 味 控 制 区 域 边 界 设 置 相 应 的 大 气 采 样 点 , 从 而 对 地 块 异 味 的 去 除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5.7.2 回填土5.7.2.1 对 于 外 来 清 洁 土 壤 回 填 的 项 目 , 回 填 土 应 为 洁 净 无 异 味 的 土 壤 , 符 合 项 目 所 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的 要 求 。5.7.2.2 回填后 , 评估 单位 应对 地块 进行
30、验 证性 监测 , 监测 采样 布点要 求可 参 照 HJ 25.2-2014 中 6.2.1.1节 的 要 求 , 检 测 项 目 参 照 HJ 25.1-2014 中 6.1.5 节 关 于 一 般 工 业 场 地 可 选 择 的 检 测 项 目 。5.7.3 场 地 内 修 复 完 成 达 到 预 期 指 标 的 污 染 土 壤 外 运 处 置参照 5.6 节 进 行 评 估 。5.8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认 定5.8.1 根据 5.2 节 确 定 的 修 复 目 标 , 评 估 单 位 宜 采 用 逐 个 对 比 法 进 行 评 估 。 若 某 点 位 中 所 有 目 标 污 染
31、物的检 测值 均低 于或 等于 评估标 准时 , 则 判定 该点 位为合 格点 位; 若某 点位 中有一 种或 多种 目 标 污 染 物 的检测 值高 于评 估标 准时 , 则 判定 该点 位为 不合 格 点位 。 对 于不 合格 点位 代 表的区 域 , 评 估单 位应 敦 促 相 关 责 任 方 重 新 进 行 修 复 。5.8.2 对 于 不 适 宜 采 用 逐 个 对 比 法 进 行 评 估 的 区 域 ( 如 固 化 /稳 定 化 区 域 等 ) , 评 估 单 位 宜 采 用 其 他 评 估 方 式 进 行 分 析 说 明 , 如 固 化 /稳 定 化 土 壤 抗 压 强 度 、
32、渗 透 系 数 ( 水 力 传 导 系 数 ) 、 长 期 自 然 条 件 下 浸 出 情 况 分 析 等 。6 原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6.1 评 估 程 序参 见 5.1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的 程 序 。6.2 效 果 评 估 的 范 围 、 对 象 和 目 标6.2.1 参见 5.2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的 范 围 、 对 象 。6.2.2 经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或 治 理 修 复 方 案 确 定 的 修 复 目 标 值 , 应 直 接 作 为 原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的
33、 目 标 。 对 于 采 用 固 化 /稳 定 化 作 为 修 复 策 略 的 原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 还 应 在 风 险 评 估 或 治 理 修 复 方 案 中 明 确 固 化 /稳 定 化 体 抗 压 强 度 、 渗 透 系 数 ( 水 力 传 导 系 数 ) 、 长 期 浸 出 风 险 水 平 等 。DB33/T XXXXXXX86.3 效 果 评 估 的 时 限应在修 复完 成后 , 且影 响 土壤与 地下 水状 态的 临时 性措施 取消 后 , 方 可开 展 效果评 估 。 临 时性 措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热 脱 附 产 生 的 土 壤 升 温 效 应 、 止
34、 水 帷 幕 产 生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等 。6.4 资 料 整 理 与 现 场 踏 勘参见 5.4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关 于 资 料 整 理 与 现 场 踏 勘 的 要 求 。6.5 采 样 布 点 要 求6.5.1 污 染 区 域 土 壤 采 样 布 点6.5.1.1 评 估 单 位 应 对 污 染 区 域 采 用 系 统 随 机 布 点 法 , 并 结 合 场 地 污 染 特 征 、 场 地 土 层 分 布 、 污 染 物 迁移特 征、 不同 修复 技术 的潜在 薄弱 点等 因素 适当 增加布 点数 量。 所有 采样 点的采 样深 度均 应
35、 大 于 该 地 块 最 大 污 染 深 度 , 并 根 据 地 块 地 质 分 层 情 况 结 合 HJ 25.1-2014 中 6.3.4 节 的 要 求 进 行 分 层 采 样 , 分 层 数量 应 当 不 少 于 3 层 。 样 品 采 集 技 术 要 求 应 按 照 HJ 25.2-2014 中 7.1 节 执 行 。6.5.1.2 原位修 复区 域土 壤采 样点 布设数 量应 参考 表 3 的规 定数量 。 对 于原 位热 脱附 、 原位气 相抽 提 、 原位化 学氧 化 、 原 位电 动 修复等 工程 修复 技术 , 评 估单位 还应 根据 修复 技术 介入方 法 、 修 复影
36、响半 径 等 技 术 因 素 结 合 现 场 实 施 情 况 , 必 要 时 适 当 增 加 采 样 点 位 数 量 。表3 原 位 修 复 污 染 区 域 土 壤 采 样 点 数 量采 样 区 域 面 积 ( m2) 土壤采样点数目(个)x100 3100 x500 4500 x1000 51000 x1500 61500 x2500 72500 x3500 9x3500 不大于 20 m20 m 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6.5.2 地 下 水 采 样 布 点参见 5.5.3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关 于 地 下 水 采 样 布 点 的 要 求 。6.5.3 洁 净
37、区 验 证 性 布 点6.5.3.1 洁 净 区 验 证 性 调 查 应 根 据 项 目 二 次 污 染 防 治 和 修 复 情 况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采 样 布 点 , 重 点 关 注 固体废 物堆 放区 、 尾 水尾 气处置 区、 运输 车辆 临时 道路等 , 原 则上 采用 判断 布点法 , 根 据场 地 布 设 情 况 及 现 场 勘 查 情 况 进 行 布 点 ,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采 用 网 格 布 点 法 。6.5.3.2 采 样 深 度 可 参 照 HJ 25.2-2014 中 6.2.1.1 节 的 要 求 执 行 。6.6 其 他 事 宜6.6.
38、1 异味参见 5.7.1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关 于 异 味 的 评 估 要 求 。6.6.2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认 定DB33/T XXXXXXX9参见 5.8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关 于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的 要 求 。7 风 险 管 控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7.1 评 估 程 序资 料 整 理 与 现 场 踏 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限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布点采样与验证完 成 不 合 格 区 域 的 治 理 修 复实 验 室 检 测 与 数 据 分 析制 定 补 充 治 理 修 复 方 案核
39、实和确认不合格区域前期治理 效果评估不合格治 理 区 超 标合格进 入 风 险 管 控 期管 控 区 超 标 分 析 不 合 格 原 因风 险 管 控 终 期 评 估不 合 格合 格编制效果评估报告图2 风 险 管 控 治 理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工 作 程 序 7.2 效 果 评 估 的 范 围 、 对 象 和 目 标7.2.1 根 据 风 险 管 控 目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 是 前 期 治 理 以 污 染 源 去 除 作 为 修 复 策 略 , 另 一 类 是 前 期 治 理 以 污 染 物 阻 隔 ( 包 括 固 化 /稳 定 化 ) 作 为 修 复 策 略
40、。 采 用 风 险 管 控 作 为 治 理 修 复 技 术 路 线 的 项 目 , 应 在 其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或 治 理 修 复 方 案 阶 段 予 以 明 确 风 险 管 控 修 复 策 略 。7.2.2 评 估 单 位 应 在 参 考 5.2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的 范 围 、 对 象 和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明 确项目 治理 区和 风险 管控 区的范 围, 并对 治理 区和 风险管 控区 提出 风险 管控 目标值 。 治 理区 与 风 险 管 控 区 原 则 上 应 当 执 行 统 一 的 风 险 管 控 目 标 值 。DB3
41、3/T XXXXXXX107.2.3 对 于 采 用 污 染 阻 隔 ( 含 固 化 /稳 定 化 ) 进 行 治 理 的 风 险 管 控 项 目 , 对 治 理 区 的 评 估 应 通 过 治 理 区 内外污 染物 浓度 差异 变化 趋势 , 评 估阻 隔效 果是 否 达到预 期 ; 对 风险 管控 区 , 应以风 险评 估报 告或 治理 修 复 方 案 阶 段 提 出 的 阻 隔 目 标 作 为 其 风 险 管 控 目 标 值 。7.3 效 果 评 估 的 时 限7.3.1 前 期 治 理对 治 理 区 的 效 果 评 估 , 应 根 据 修 复 方 式 不 同 , 按 照 5.3 节 或
42、 6.3 节 的 时 限 要 求 执 行 。7.3.2 风 险 管 控7.3.2.1 每 3 个 月 应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常 规 定 期 监 测 , 评 估 单 位 还 可 根 据 污 染 物 人 体 健 康 毒 性 、 污 染 地 块 风 险 等 级 、 周 边 敏 感 人 群 或 敏 感 点 分 布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 增 加 定 期 监 测 的 频 次 。7.3.2.2 风 险 管 控 期 满 3 年 后 , 评 估 单 位 方 可 开 展 终 期 评 估 。 对 于 上 述 评 估 不 达 标 的 , 需 要 进 一 步 延 长 风 险 管 控 期 。7.4 资 料
43、 整 理 与 现 场 踏 勘参见 5.4 节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关 于 资 料 整 理 与 现 场 踏 勘 的 要 求 。7.5 前 期 治 理 评 估 要 求应 根 据 修 复 方 式 不 同 , 按 照 异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或 原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要 求 执 行 。7.6 风 险 管 控 期 评 估 要 求7.6.1 风 险 管 控 期 效 果 评 估 分 为 常 规 评 估 和 终 期 评 估 。7.6.2 评 估 单 位 应 根 据 前 期 调 查 评 估 相 关 资 料 和 数 据 , 结 合 场
44、地 污 染 特 征 、 场 地 土 层 分 布 、 污 染 物 迁移 特 征 、 不 同 修 复 技 术 的 潜 在 薄 弱 点 等 因 素 , 制 定 专 门 的 常 规 评 估 监 测 方 案 , 具 体 可 参 照 HJ 25.2-2014中 6.1 和 6.5 节 的 要 求 , 评 估 单 位 可 根 据 场 地 大 小 、 风 险 管 控 目 标 、 监 测 频 次 等 因 素 对 点 位 布 设 密 度 进 行 自 主 选 择 。7.6.3 终 期 评 估 的 采 样 布 点 应 参 照 6.5 节 原 位 治 理 修 复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采 样 布 点 要 求 执 行
45、。7.7 风 险 管 控 效 果 评 估 认 定7.7.1 前 期 治 理 效 果 评 估 认 定 是 开 展 风 险 管 控 效 果 评 估 认 定 的 先 决 条 件 , 前 期 治 理 效 果 未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的 项 目 , 评 估 单 位 不 得 开 展 后 续 评 估 工 作 。7.7.2 风 险 管 控 区 效 果 评 估 认 定 以 终 期 评 估 结 果 为 准 , 评 估 单 位 宜 采 用 逐 个 对 比 法 进 行 评 估 。 若 某 点 位中所 有目 标污 染物 的检 测值均 低于 或等 于评 估标 准时, 则判 定该 点位 为合 格点位 ; 若 某点 位
46、中 有 一 种 或多种 目标 污染 物的 检测 值高于 评估 标准 时, 则判 定该点 位为 不合 格点 位。 评估单 位应 对不 合 格 点 位 出 现 的 原 因 进 行 分 析 , 并 敦 促 相 关 责 任 方 重 新 进 行 前 期 治 理 或 延 长 风 险 管 控 期 限 。7.7.3 对 于 不 适 宜 采 用 逐 个 对 比 法 进 行 评 估 的 区 域 ( 如 阻 隔 范 围 内 的 污 染 区 、 固 化 /稳 定 化 区 域 等 ) , 评 估 单 位 宜 采 用 其 他 评 估 方 式 进 行 分 析 说 明 , 如 治 理 区 内 外 污 染 物 浓 度 差 异
47、变 化 趋 势 、 固 化 /稳 定 化 土 壤 长 期 自 然 条 件 下 浸 出 情 况 分 析 等 。8 现 场 采 样 与 实 验 室 检 测8.1 现 场 采 样 要 求DB33/T XXXXXXX118.1.1 土 壤 、 底 泥 、 地 下 水 、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和 残 余 废 弃 物 样 品 的 采 样 过 程 涉 及 的 采 样 方 法 、 现 场 质量控 制、 采样 工作 的组 织和现 场人 员防 护等 按 照 HJ 25.2-2014 的 要求 执行, 具体样 品的 采集 、 保 存与 流 转 按 照 HJ/T 164、 HJ/T 166、 HJ/T 9
48、1、 HJ/T 493、 HJ/T 194、 HJ/T 20 和 HJ/T 298 执 行 。8.1.2 对 于 不 含 有 挥 发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地 块 进 行 效 果 评 估 时 , 质 控 样 品 中 平 行 样 的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样 品 总 数 的 5%; 对 于 含 有 挥 发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地 块 进 行 效 果 评 估 时 , 质 控 样 品 中 平 行 样 的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样 品 总 数 的 10%。8.2 实 验 室 检 测 要 求8.2.1 效 果 评 估 检 测 过 程 选 用 的 方 法 检 测 限 应
49、低 于 对 应 的 污 染 物 修 复 目 标 值 。 实 验 室 检 测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检 测 条 件 、 检 测 仪 器 、 检 测 方 法 、 检 测 结 果 、 检 测 限 、 质 量 控 制 结 果 等 。8.2.2 效 果 评 估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备 检 测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开 展 样 品 分 析 工 作 。8.2.3 一 般 样 品 与 质 控 样 品 的 检 测 分 析 不 得 委 托 同 一 家 检 测 单 位 。9 效 果 评 估 报 告 编 制9.1 总 体 要 求效果评 估报 告应 当全 面真 实地反 应污 染地 块治 理修 复工程 效果 , 按 照效 果评 估 的程序 对污 染地 块 治 理修复 工 程 是否 达到 目标 给出结 论, 并根 据效 果评 估的结 果, 对该 地块 后续 的安全 利用 或风 险 管 控 提 出 建议。9.2 效 果 评 估 报 告 主 要 内 容效果评 估报 告的 内容 可根 据治理 修复 工程 及效 果评 估工作 方案 自行 编写 , 附 录A 中报 告主 要内 容 格 式 可 供 参 考 。DB33/T XXXXXXX12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效 果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大 纲A.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