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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486-2013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docx

1、ICS 13.220C 80 DB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 12/ T486201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Fire control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school2013 - 07 - 01 发布 2013 - 10 - 01 实施天 津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 12/T 4862013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

2、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以 革 、 王 建 刚 、 闫 家 伟 、 宋 卫 峰 、 李 华 、 赵 璞 、 陈 同 刚 、 薛 奕 、 王 著 名 、 赵军 、 龚 伟 、 周 靖 轩 、 石 东 强 、 王 颖 、 刘 宁 、 李 建 涛 。DB 12/T 4862013II目 次1 范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25 防 火 管 理 要 求 46 重 点 部 位 防 火 管 理 要 求 87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 教 育 和 培 训 118 灭 火 与 应 急 疏

3、 散 预 案 129 消 防 档 案 13DB 12/T 48620131学校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的 术 语 定 义 、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防 火 管 理 要 求 、 重 点 部 位 防 火 管 理 要 求 、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 教 育 和 培 训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消 防 档 案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天 津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 其 他 相 关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必 不可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

4、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 本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5072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2520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A50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3 术语和定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各 级 各 类 学 校 all types of school at all levels主 要 包 括 :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 小 学

5、、 普 通 中 学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学 校 、 民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等 。3.2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可 能 导 致 火 灾 发 生 或 火 灾 危 害 增 大 的 各 类 潜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3.3重 大 火 灾 隐 患 major fire potential违反消防法 律法规, 可能导致火 灾发生或 火灾危害 增大, 并由此可 能造成特 大火灾事故 后果和 严重 社 会 影 响 的 各 类 潜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3.4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主 要 由 志 愿 人 员 组 成 , 有

6、 固 定 消 防 站 用 房 , 配 备 消 防 车 辆 、 装 备 、 通 讯 器 材 的 消 防 组 织 。 志 愿 人 员 有 自 己 的 主 要 职 业 、 平 时 不 在 消 防 站 备 勤 , 能 在 接 到 火 警 出 动 信 息 后 迅 速 集 结 , 参 加 灭 火 救 援 。DB 12/T 486201324 消 防 安 全 职 责4.1 一般规定4.1.1 学 校 应 当 落 实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和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明 确 逐 级 和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确 定各级、 各岗位 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 学校与其 他单

7、位或个 人发生承 包、 租赁或委托 管理关系 时, 应当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4.1.2 学 校 应 将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学 校 目 标 管 理 之 中 , 经 常 检 查 , 定 期 考 评 。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要 自 觉 接 受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和 公 安 派 出 所 的 监 督 。4.1.3 学 校 应 当 明 确 本 单 位 的 日 常 消 防 工 作 需 求 , 业 务 经 费 , 并 将 其 纳 入 每 年 的 经 费 预 算 , 满 足 日

8、 常 消 防 工 作 的 需 要 。4.1.4 学校对学生 负有消防 安全教育和 管理的责 任, 应按照学生 不同年龄 的生理、 心理以及教 育特点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4.1.5 学 生 应 遵 守 学 校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了 解 和 掌 握 必 要 的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4.1.6 学 校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和 消 防 档 案 应 报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 并 定 期 进行更新。4.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9、是学校的 消防安全 责任人, 对本单 位的消防 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 贯彻执行消 防法规和 国家、 行业以 及地方的 消防技 术标准, 保障单位 消防安 全符合规定 , 掌握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b) 将 消 防 工 作 与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 管 理 等 活 动 统 筹 安 排 , 批 准 实 施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c) 确定本学校 消防安全 管理人和各 部门消防 安全负责 人, 明确各 级消防安 全责任, 批准实 施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10、规 程 ;d) 为 本 学 校 的 消 防 安 全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组 织 保 障 ;e) 每 学 期 至 少 听 取 一 次 消 防 工 作 汇 报 , 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 落 实 整 改 资 金 ;f) 批 准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组 织 , 配 备 必 要 灭 火 救 援 装 备 。4.3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学校应当确 定消防安 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 管理人对 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 , 实施和组 织落实下 列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a) 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11、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b) 根据本学校 实际确定 逐级或者岗 位消防安 全职责, 组织制订 消防安全 制度和保 障消防安全 的操 作 规 程 并 检 查 督 促 其 落 实 ;c) 拟 定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 ;d) 每 月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防 火 检 查 ,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e) 组织实施对 本单位消 防设施、 灭火器材 和消防安 全标志维 护保养 , 确保其 完好有效 , 确保疏散 通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f) 组 织 拟 订 实 施 师 生 员 工 的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和

12、 宣 传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DB 12/T 48620133g) 组织建立和 管理志愿 消防组织 , 组织开 展消防知 识、 技能的 宣传教育 和培训 , 组织灭 火和应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 ;h) 组 织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制 度 , 每 月 至 少 主 持 召 开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 提 出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议 程 , 并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i) 每季度至少 以书面形 式向消防安 全责任人 报告一次 消防安全情 况, 及时报告 涉及消防 安全的 重 大问题;j)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13、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4.4 专 、 兼 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学 校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确 定 消 防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 并 确 定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专 、 兼 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a) 熟悉、 掌握消 防法规, 掌握本学 校消防安 全工作情 况, 及时向消 防安全管 理人和消 防安全责 任 人报告;b) 根 据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 开 展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14、作 ;c) 提 请 学 校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 提 出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的 建 议 , 并 督 促 落 实 ; d)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防 火 检 查 、 巡 查 , 及 时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 督 促 、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 e) 组 织 落 实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f)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 组 织 对 教 职 员 工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组 织 对 学 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g) 编制灭火和 应急疏散 预案,

15、 制定志愿 消防组织 制度, 组织志愿消 防队进行 消防知识和 灭火技 能 培 训 和 演 练 , 每 学 期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演 练 ;h) 筹 备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 落 实 会 议 要 求 ;i) 记 录 消 防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完 善 和 规 范 消 防 档 案 ;j) 完 成 其 它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4.5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操 作 人 员自 动 消 防 系 统 的 操 作 人 员 应 取 得 国 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持 证 上 岗 , 并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 遵 守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各 项 规

16、章 制 度 ; 掌 握 突 发 火 情 处 置 程 序 ;b) 熟 悉 和 掌 握 本 系 统 的 工 作 原 理 和 操 作 规 程 , 熟 悉 各 种 按 键 的 功 能 , 能 够 熟 练 操 作 ;c) 应当在岗在 位, 每日检查 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自 检、 消音、 复位功能 以及主备 电源切换功 能,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器 的 运 行 状 况 , 并 认 真 填 写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记 录 ;d) 每 日 测 试 主 要 消 防 设 施 功 能 ,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设 备 故 障 , 发 现 故 障 应 在 24 小 时 内 排 除 , 不 能 排 除

17、的 应 逐 级 上 报 , 并 填 写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故 障 处 理 记 录 ;e) 核 实 、 确 认 报 警 信 息 , 及 时 排 除 误 报 和 一 般 故 障 ;f) 熟练掌握消 防控制室 管理及应急 程序和消 防控制室 火灾事故紧 急处理程 序, 火灾情况 下能够 按 照 程 序 开 展 灭 火 救 援 工 作 ;g) 认 真 填 写 其 他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记 录 。4.6 志 愿 消 防 队 员志 愿 消 防 队 员 从 每 个 单 位 或 部 门 教 职 员 工 中 按 不 低 于 10 的 比 例 选 取 , 并 应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a) 熟

18、 悉 本 单 位 灭 火 与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掌 握 本 人 在 志 愿 消 防 组 织 中 的 职 责 分 工 ;b) 参加消防业 务培训及 灭火和应急 疏散演练 , 了解防 火知识, 掌握灭火 与疏散 技能, 会使用 灭火 器 材 及 消 防 设 施 ;c) 做 好 本 部 门 、 本 岗 位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宣 传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 督 促 他 人 共 同 遵 守 ;DB 12/T 48620134d) 发 生 火 灾 时 须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按 照 灭 火 与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职 责 分 工 开 展 工 作 。4.7 教职员

19、工教 职 员 工 应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a) 应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b)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及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c) 熟 知 本 岗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 熟 练 掌 握 正 确 组 织 引 导 学 生 疏 散 的 方 法 ;d) 履 行 日 常 对 学 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和 发 生 火 灾 时 组 织 引 导 学 生 疏 散 的 职 责 ;e) 检 查 本 岗 位 设 施 、 设 备 、 场 地 ,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及 时 消 除 。4.8 高

20、等 院 校 学 生高 等 院 校 学 生 应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a)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教 育 活 动 , 掌 握 火 灾 情 况 下 的 逃 生 自 救 方 法 ;b) 自 觉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 遵 守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c) 鼓 励 建 立 学 生 消 防 社 团 组 织 , 积 极 开 展 火 灾 隐 患 自 查 、 自 改 活 动 。5 防 火 管 理 要 求5.1 建 设 工 程 管 理5.1.1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验 收5.1.1.1 学 校 的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21、 ( 含 室 内 装 修 、 用 途 变 更 ) 等 建 设 工 程 , 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 设 计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 并 依 法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或 备 案 。 依 法 应 当 经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的 建 设 工 程 , 未 经 依 法 审 核 或 者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施 工 , 应 经 审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施 工 ;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后 经 依 法 抽 查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停 止 施

22、 工 。5.1.1.2 工程竣工时 , 应当向 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 报消防验 收或备案。 依法应当 进行消防 验收 的 建 设 工 程 , 未 经 消 防 验 收 或 者 消 防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禁 止 投 入 使 用 ;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经 依 法 抽 查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5.1.2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5.1.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 由 学 校 实 施 监 督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向 总

23、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对 建 筑 物 进 行 局 部 改 建 、 扩 建 和 装 修 的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具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未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5.1.2.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技 术 要 求 按 照 GB5072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执行。5.2

24、 火 灾 危 险 源 管 理5.2.1 电气管理5.2.1.1 建立用电安 全管理制 度, 制度应包括 责任部门 、 责任人和 职责、 设施登 记、 施工人 员资 格 、 检 查 部 位 和 内 容 、 检 查 工 具 、 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DB 12/T 486201355.2.1.2 电气设备应 由具有资 格的单位或 人员负责 安装和维 修, 严格执 行安全操 作规程, 不得 随 意 乱 接 电 线 , 使 用 的 电 气 、 电 热 设 备 , 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 , 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 。 每 年

25、应 对电气线路 和设备进 行安全性能 检查, 同时应 委托具 有资质专业 机构进行 电气设备消 防安全 检测 。5.2.1.3 电气线路改 造、 增加用 电负荷应 由有关部 门办理审 批手续, 不得私拉 乱接电 气设备, 施 工 后 应 自 行 或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安 全 检 测 。5.2.1.4 未经允许, 不得在教 室、 宿舍、 图书馆、 计算机房 等场所使用 电炉等具 有火灾危 险性 的 电 热 器 具 、 高 热 灯 具 。5.2.1.5 学 校 放 假 等 非 使 用 期 间 应 关 闭 非 必 要 的 电 器 设 备 。5.2

26、.1.6 停 送 电 时 , 应 在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操 作 。5.2.2 动火管理5.2.2.1 建立用火安 全管理制 度, 制度应包括 责任部门 、 责任人和 职责、 动火审 批程序、 施工 人 员 资 格 、 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5.2.2.2 学校应当对 动用明火 实行严格的 消防安全 管理。 禁止 在具有火灾 、 爆炸危 险的场 所吸烟、 使用明火。5.2.2.3 严 格 执 行 动 用 明 火 审 批 制 度 ; 动 用 电 气 焊 作 业 时 , 应 清 除 周 围 及 焊 渣 滴 落 区 的 可 燃 物 , 并 落 实

27、现 场 监 护 人 和 相 应 防 范 措 施 。5.2.2.4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资 格 , 在 批 准 的 动 火 作 业 区 域 内 动 火 。5.2.2.5 固 定 用 火 场 所 ( 设 施 ) 应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5.2.2.6 教 室 、 宿 舍 、 图 书 馆 等 场 所 禁 止 使 用 蜡 烛 等 明 火 照 明 。5.2.3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管 理5.2.3.1 建 立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物 品 登 记 、

28、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使 用 储 存 要 求 、 防 雷 防 爆 防 静 电 设 施 、 火 种 管 理 、 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 、 情 况 记 录 等内容。5.2.3.2 严 格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存 放 、 使 用 审 批 登 记 制 度 ,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 教 室 、 宿 舍 、 图 书 馆 、 计 算 机 房 、 后 勤 保 障 用 房 等 场 所 禁 止 存 放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5.2.3.3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应 根 据 物 化 特 性 定 量 、 分 类 存 放 , 严 禁 混 存 。5.2.3.4 严

29、禁将易起 化学反应 的易燃易爆 化学危险 品混合存 放, 冰箱内 须低温存 放的化 学危险 品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5.2.3.5 燃 油 燃 气 设 备 的 供 油 、 供 气 管 道 应 采 用 金 属 管 道 , 管 道 上 应 设 置 手 动 和 自 动 切 断 阀 。5.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和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5.3.1 建 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设 备 登 记 、 保 管 及 维 护 管 理 要

30、 求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5.3.2 应 当 加 强 对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维 护 保 养 , 确 保 其 配 置 齐 全 、 完 整 好 用 。DB 12/T 486201365.3.3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场 所 , 应 当 确 定 专 职 人 员 维 护 保 养 ; 自 身 没 有 能 力 维 护 保 养 的 , 应 当 委 托 具有消防设 施维护保 养能力的组 织或单位 进行消防 设施维护保 养, 并与受委 托组织或单 位签订 合同 , 在 合 同 中 确 定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 维 护 保 养 , 应 当 保 留 记 录 。

31、5.3.4 应 明 确 各 类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日 常 巡 查 部 位 , 教 学 期 间 日 常 检 查 应 当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 并 按 规 定 填 写 记录; 单项检查 应当每月 至少一次, 开学前一 月内必须开 展单项检 查, 并按规定填 写记录; 建筑 消防 设 施的联动检 查应当每 年至少一次 , 主要对建 筑消防 设施系统的 联动控制 功能进行综 合检查 、 评定 , 并按 规 定 填 写 记 录 。5.3.5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 测 试 检 查 的 内 容 、 方 法 应 当 按 照 GB2520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的

32、要 求 执 行。5.3.6 每 年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和 维 护 保 养 机 构 按 照 GA50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对消防 设施进行 一次全面检 测, 并将检测 结果报公安 机关消防 机构备案 ; 因重大节 日、 活动 消防 安 全 需 要 时 , 应 根 据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检 测 。5.3.7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与 消 防 设 施 的 特 点 , 配 置 使 用 标 志 , 指 定 人 员 根 据 消 防 设 施 的 状 态 及 时 调 整

33、 标 志, 并进行 记录。 学校应 采取措施确 保标志的 完好, 不因时间 及责任人 员的变动导 致标志的 损毁 、 迁移 和错挂。5.3.8 应 当 做 好 值 班 、 巡 查 、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5.3.9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配 置 防 火 门 、 防 火 卷 帘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等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 维 修 ,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5.3.10 应在每层明 显位置设 置安全疏散 图示, 图示中 应标

34、明疏散 路线、 安全出 口、 人员所在位 置、 消 防 设 施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5.3.11 在常闭防火 门上设有 警示文字和 符号, 因工作 需要必须常 开的防火 门应安装 电磁门吸、 电子 释 放 器 等 具 备 联 动 关 闭 功 能 的 装 置 。5.3.12 保 持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 禁 止 占 用 疏 散 通 道 , 不 应 遮 挡 、 覆 盖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公 共 疏 散 门 不 应 锁 闭 , 宜 设 置 推 门 式 外 开 门 。 宿 舍 、 办 公 、 实 验 区 等 非 正 常 出 入 的 、 具 有

35、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的 公 共 疏 散 门 应 采 用 电 磁 门 等 安 全 逃 生 门 。5.3.13 建筑使用期 间禁止将 安全出口上 锁, 禁止在 安全出 口、 疏散通道 上安装栅 栏、 隔断等影响 疏散 的障碍物。5.3.14 学 生 住 宿 房 间 的 外 窗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和 施 救 的 固 定 栅 栏 等 障 碍 物 。5.4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5.4.1 一般规定5.4.1.1 建立防火巡 查、 检查和火 灾隐患整改 制度, 制度应 包括责任部 门、 责任人和 职责、 检查 频 次 、 参 加 人 员 、 检 查 部 位 、 内 容 和

36、方 法 、 火 灾 隐 患 认 定 、 处 理 和 报 告 程 序 、 整 改 责 任 和 防 范 措 施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5.4.1.2 应 对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的 情 况 进 行 巡 查 和 检 查 , 落 实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人 员 , 填 写 巡 查 、 检 查 记 录 。DB 12/T 486201375.4.1.3 检 查 前 , 应 确 定 检 查 人 员 、 部 位 、 内 容 。 检 查 后 , 检 查 人 员 、 被 检 查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应 在 检 查 记 录 上 签 字

37、, 存 入 单 位 消 防 档 案 。5.4.1.4 防火巡查、 检查人员 应当及时纠 正违章行 为, 妥善处置火 灾危险, 无法当场 处置的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 发 现 初 期 火 灾 应 当 立 即 报 警 并 及 时 扑 救 。5.4.2 防火巡查5.4.2.1 学校应当每 日进行防 火巡查, 巡查人 员及其主 管人员应在 巡查记录 上签字, 存入单 位消 防 档 案 。 寄 宿 制 的 学 校 、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还 应 当 加 强 夜 间 巡 查 , 学 校 内 宜 设 置 电 子 巡 更 设 施 。5.4.2.2 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a) 用 火 、

38、用 电 有 无 违 章 情 况 ;b)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是 否 畅 通 ,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 ; c)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是 否 保 持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在 位 、 完 整 ; d)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 防 火 卷 帘 下 是 否 堆 放 物 品 影 响 使 用 ;e)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人 员 在 岗 情 况 ;f)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5.4.3 防火检查5.4.3.1 学校应当至 少每月组 织一

39、次全面 防火检查 , 节假日 放假、 开学前后 应当组织 全校防 火检 查。5.4.3.2 防 火 检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a)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b)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情 况 ;c) 消 防 车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状 况 ;d) 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及 有 效 情 况 ;e) 用 火 、 用 电 有 无 违 章 情 况 ;f) 重 点 工 种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教 职 员 工 消 防 知 识 掌 握 情

40、况 ;g)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管 理 情 况 ;h)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和 场 所 防 火 防 爆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物 资 的 防 火 安 全 情 况 ;i) 消 防 ( 控 制 室 ) 值 班 情 况 和 设 施 运 行 、 记 录 情 况 ;j) 防 火 巡 查 情 况 ;k)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 和 完 好 、 有 效 情 况 ;l) 其 他 需 要 检 查 的 内 容 。5.5 火 灾 隐 患 整 改5.5.1 建 立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 、

41、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 、 情 况 记 录 等内容。5.5.2 学 校 对 存 在 的 火 灾 隐 患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消 除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为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第 一 责 任 人 , 提 供 人 员 、 场 地 、 资 金 等 资 源 , 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负 责 组 织 人 员 、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措 施 , 整 改 完 毕 , 负责整改的 部门或人 员应逐级上 报至消防 安全责任 人。 未能及 时整改火 灾隐患的个 人或部门 , 学校 应根 据 相 关 奖 惩 措 施 对 责 任

42、人 进 行 惩 处 。DB 12/T 486201385.5.3 对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或 公 安 派 出 所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 对 于 确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完 毕 的 , 应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5.5.4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期 间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5.5.5 发 现 下 列 火 灾 隐 患 , 应 责 成 有 关 人 员 立 即 改 正 , 并 做

43、 好 记 录 :a) 违 章 使 用 、 存 放 、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b) 违 章 使 用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电 热 器 具 、 高 热 灯 具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用 电 器 具 ;c) 违 反 规 定 吸 烟 、 乱 扔 烟 头 、 火 柴 的 ;d) 违 章 动 用 明 火 、 进 行 电 ( 气 ) 焊 的 ;e)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上 锁 、 遮 挡 、 占 用 , 影 响 疏 散 的 ;f) 消 火 栓 、 灭 火 器 材 被 遮 挡 或 挪 作 他 用 的 ;g)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不 能 保 证 关

44、 闭 状 态 的 ;h)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 值 班 人 员 和 防 火 巡 查 人 员 脱 岗 的 ;i) 违 章 关 闭 消 防 设 施 、 切 断 消 防 电 源 的 ;j) 其 它 应 立 即 改 正 的 行 为 。5.5.6 对 于 涉 及 城 市 规 划 布 局 而 不 能 自 身 解 决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 以 及 学 校 确 无 能 力 解 决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 学 校 应 当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6 重 点 部 位 防 火 管 理 要 求6.1 一般规定6.

45、1.1 学 校 应 当 将 下 列 部 位 列 为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 其 主 管 部 门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 明 确 责 任 人 , 实 行 严 格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a) 学 生 宿 舍 、 食 堂 (餐 厅 )、 小 卖 部 ( 超 市 、 市 场 等 )、 宾 馆 (招 待 所 )、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校 办 、 驻 校 单 位 ;b) 图 书 馆 、 展 览 馆 、 档 案 馆 、 博 物 馆 、 文 物 古 建 筑 和 多 功 能 厅 等 ;c)

46、 供 水 、 供 电 、 供 气 、 供 热 等 ;d)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 充 装 、 储 存 、 供 应 、 使 用 部 位 ;e) 研究所、 实验室 、 计算机 房、 电化教 学中心、 监控中心和 承担国家 重点科研 项目或配备 有先 进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部 位 ;f)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有 人 员 居 住 的 临 时 性 建 筑 ;g) 其 他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性 较 大 以 及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单 位 (部 位)。6.1.2 消 防 安 全

47、 重 点 部 位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防 火 标 志 , 标 明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和 “防 火 责 任 人 ”, 落 实 相 应 管 理 规 定 , 并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6.1.3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相 关 操 作 规 程 , 主 要 包 括 :a)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操 作 规 程 ;b) 变 、 配 电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c) 电 气 线 路 、 设 备 安 装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DB 12/T 48620139d) 用 火 、 用 电 、 用 气 和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操 作 规 程 ;e) 各 类

48、实 验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f) 其 它 根 据 本 单 位 特 点 应 当 建 立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6.2 学校实验室6.2.1 实 验 室 ( 楼 ) 应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 在 每 个 实 验 室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防 安 全 注 意事项。6.2.2 根 据 课 程 或 课 题 安 排 明 确 每 个 实 验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实 施 严 格 管 理 。 连 续 性 实 验 应 明 确 责 任 人 进 行 全 程 监 护 。6.2.3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有 可

49、 能 产 生 有 毒 或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 粉 尘 的 化 学 实 验 室 , 应 按 相 关 规 范 在 实 验 室 墙 面与地面、 顶棚交汇 处分别设置 可靠的送 、 排风系 统。 实验室 的电气设 备和送、 排风系 统根据 国家 技术 规 范 应 达 到 防 爆 要 求 。6.2.4 在 实 验 中 用 易 燃 、 可 燃 气 体 作 燃 料 时 , 其 设 备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应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以 油 为 燃 料 的 实 验 室 要 经 常 检 查 油 路 是 否 漏 油 。 油 管 、 油 箱 或 油 罐 应 设 置 的 导 除 静 电 装 置 。 实 验 过 程 中 要 有 专 人 值 守 , 对 于 危 险 性 大 的 操 作 , 应 有 可 靠 的 灭 火 准 备 。6.2.5 化 学 药 品 室 仅 限 存 放 普 通 药 品 。 各 种 试 剂 和 药 品 应 贴 上 标 签 置 于 玻 璃 橱 柜 内 , 需 要 避 光 保 存 的 试 剂 和 药 品 , 可 置 于 木 柜 内 存 放 。 有 毒 、 易 燃 易 爆 试 剂 和 药 品 应 分 类 、 分 项 存 放 在 专 用 库 房 内 , 实 验 室 使 用 时 按 规 定 程 序 领 取 , 实 验 结 束 后 立 即 按 规 定 清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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