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 , 页数:166 ,大小:974KB ,
资源ID:3321542      下载积分:2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332154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经济法jy.ppt)为本站会员(dzzj200808)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经济法jy.ppt

1、经济法,第一章 绪论,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目的、要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的重要性和学习目的、要求,1,增强经济法制观念和意识,在工作、生活中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 2,了解、掌握、应用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规定,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3,为后续课程打下基础.,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法的概念广泛意义的解释:公平与正义 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西方天平说理论的解释:法是奉为被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体的解释:法律、规章的总称,2.古代的法律中经济立法,古代法律是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 古代法律的标志是诸

2、法合体,指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民事、刑事、经济、婚姻、家庭等都交织在一个法律文本中。 世界法制史上公认的两个代表性法律: 十二铜表法和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是古代法律中最著名、最完善的法律,是现代大陆法系的渊源,所以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起源,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 罗马法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3、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恩格斯,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关于法人、委托、合伙等法律规定,公元前8世纪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已经有财产权、契约、债务和对侵犯财产行为处罚的经济法规,中国的唐律、明律、大清律例等都是诸法合体,也有一些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3.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的时间: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逐渐产生,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1)自由竞争形成垄断,垄断阻碍社会

4、经济的发展;以美国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为例阐明了自由竞争如何形成垄断,垄断的程度和危害,垄断如何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如何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监管、限制垄断。,(2)民法规则对反垄断的无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3)20世纪初世界经济危机导致国内矛盾激化,局势动荡;反映美国的经济危机和新政(政府以法律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4)两次世界大战导致国家对经济关系更加广泛而深入的行政干预为了战争的需要,各参战国制定一系列对重要的物资、市场、分配实行强制管理的法律; 战后战败的德国为了振兴经济,继续沿袭战时的一些经济统制,制定了内容更广泛的经济法,如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

5、等, 为了发展经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德国,大量的经济法规产生了,4.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产生的时间: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确定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基本国策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法律、法规数量急速增加 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 法律院校规模迅速扩大 法院规模、法庭分类迅速扩大,我国的法规体系,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 部门规章 中央各部、委、局等颁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和人代会发布通过,5经济法的特点,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的名称、形式、内容 以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的促进、限

6、制、指导作用,小结: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法的概念 2.古代法律中的经济立法 3. 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4.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5.经济法的特点,*关于经济法的一些理论问题,作业,1.看书 2.纵横统一论和国家干予论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概念的理

7、解,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即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建立、存续和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对市场主体本身的管理和对市场主体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市场主体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破产法,国家对市场主体活动管理的法律,合同法 担保法 金融法 证券法 保险法 商标、专利法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整个市场之间,即国家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信贷、税收和物价等手段对整个市场关系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宏观

8、经济管理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 税收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保护法 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是调整上述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社会关系:法律关系非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主体相互的关系中,谁可以做什么,谁不可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事。,小结,经济

9、法律关系是一种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关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 它是经济法对一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缺一不可.二.主体的概念 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三.主体的分类,(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程序组建的,运用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构,因分工和职能的不同分为:,

10、综合经济管理机关 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进行综合性管理如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交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外经贸部、邮电部 职能经济管理机关 海关、工商、税务 经济监督机关 审计 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中国烟草总公司,(二) 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1.自然人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对外债务。 3.其他经济组织(非法人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对外独立经营,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11、或连带责任: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或与其他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共同清偿债务。,连带责任: 数人共负同一债务而对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清偿。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也免除责任。在连带责任中,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应分担部分的权利。,组织形式 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分支机构 法人,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12、承担的义务,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二、经济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可能性1. 他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经济活动.2.他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3. 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三、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为实现他方的经济权利,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1.义务主体必须按规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2.义务内容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

13、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分类 (一)物 1.物的概念 可以被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2.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种类物:可以替代的物。同种类、型号的钢材、水泥 特定物: 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物。一栋建筑物、一份文件、一副画;当事人选定的种类物:如买方从商场的一批电视机中选定一台。 法律意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客体(标的)灭失毁损违约,而对方要求实际履行时,法律规定:如果客体是特定物,合同可以不实际履行;如果客体是种类物,合同必须实际履行,主物与从物,主物:可以独立存在,但须与同属一个主体所有的其他物合并使用而起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

14、可以独立存在,但须与同属一个主体所有的其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效用的物。如电视机与遥控器,法律意义:,如果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在财产的流转中,从物随主物同时转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及其权利 (四)行为,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概念 产生: 建立 变更: 变化 终止: 消灭,二、法律事实,1.概念: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2.分类 行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行为、经济违法行为 事件如地震发生可能会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小结,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概念:它是一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关

15、系,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客体:货币、修建行为、房屋 内容:权利义务 法律事实: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法,内容提要,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节 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一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狭义 :合同

16、法下的合同,法律的适用,15类合同适用合同分则、总则 非列名合同适用总则 其它合同适用相对应特定法、总则,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依法行动;承受后果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1981经济合同法; 1993修订 1985年涉外

17、经济合同法 1987年技术合同法 1999年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四.合同法的特征,它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它是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的法律 合同法在规范上,更强调其任意性,而非强制性,五.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项下的合同法律关系(狭义) 只调整财产关系 分则合同适用分则和总则,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非列名合同)适用总则,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自愿原则 非自愿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欺诈、胁迫

18、签订的合同 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当事人各方为实现预期的目的,与对方进行接触、洽谈,进行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四个大问题,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合同的内容(条款) 合同的形式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合同,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自然人 第一,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自然人订立合同,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19、行为能力,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合同,由其监护人代理,2.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外国法人,注意:,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

20、人 法人的权利由法人代表行使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理关系,法人代表是委托代理关系法人的权利由法人代表行使,换言之,合同由法人代表签订,合同里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却是由法人来承受。所以,单位的现任领导是不是可以不承认前任领导所签合同呢?如 “新官不理旧帐”,3.其他组织(非法人经济实体),它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经营机构等。,二.合同的内容(条款),合同的内容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是齐全、明确,条款,第一条 1 _。2 。3 。 第二条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

2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_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 _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数量:以数字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和大小的标准之一。( 案例:西瓜买卖合同) 质量: 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的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况,通常用质量标准来明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如建筑设计标准,价款或酬金: 统称为价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 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国家定价、浮动价、市价) 涉

22、外合同注意币种的选择和汇率情况,履行期限: 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起止时间 合同必须要有履行期限的限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企业的均衡生产和流动资金周转率密切相关。(羽绒服买卖合同纠纷) 不能签订伸缩性太大的合同(荒山育林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不能逾期履行,也不能提前履行(自来水公司停水纠纷),履行地点: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 _它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费用负担和风险责任的划分 _不要用简称,以避免同名同站 _明确、具体、肯定,履行方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包括对于合同标的的交付方式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如果分批履行,要分几批履行,每一批履行多

23、少;是供方送货,还是需方自取,运取费用如何负担;等等 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_当事人应该约定违约金和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以及合同的免责条款等,解决争议的方法: 将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 _仲裁: 仲裁机构 _诉讼: 诉讼地,仲裁 诉讼,审结时间短 手续简便 费用低 专业性强 较灵活,审结时间长 手续复杂 费用高 专业性不强 不灵活,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此外,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约定任何附加条款。而且这些条款同样重要。,三.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口

24、头形式: 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优点: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率缺点:举证困难,不易查明真相 适用:金额小、内容简单、即时清结的合同 书面形式: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简言之,以文字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优点:权利义务计载清楚,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缺点:手续、内容较复杂,适用:金额大、内容复杂的合同,书面形式的采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建筑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证券交易合同(如股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贷款。

25、公民之间的除外)、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的)、技术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其它形式: 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如:行为推定 行为推定是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行为推定只适用于交易习惯许可时,而不能普遍适用。如:买卖双方在以往众多的交易中已确认了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后即依订单交货,四.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目的

26、是订立合同,或者说要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确立特定的合同关系,要约的法律效力,即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要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的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者撤回要约。如果要约指向特定物的,则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 另一方面,要约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应该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个意图如何表现和判断?只要依据要约的条文能够合理分析出要约人在要约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或者通过要约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可以合理推断该要约包含了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

27、果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符合该要件。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发出要约,就意味着自己愿意接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邮购广告、网上购物广告,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28、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

29、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A.在要约的条款后附加一些建议,表达一些愿望、希望等。B.承诺中添加的新条款只是重复或强调了法律的规定。C.嘟嘟嚷嚷的同意。,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一致”的理解?,要约,拒绝 要约失效,同意 承诺、合同成立,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30、外,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订约过程结束。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但是,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可以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31、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六.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格式合同的特征,、要约对象的广泛性或持续性;、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格式合同条款具有

32、事先确定性和普遍性。,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的效力,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一.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

33、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或者非法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内容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生效的条件,(一)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 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按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界至时生效,比较合同

34、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可以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无效合同,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一般规定,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

35、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工伤自负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饭店告示:财产丢失自负,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适用的情形,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获利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发生在订立合同时,一般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的价格少于其实有价值的一半(或超出其市场价格的一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

36、息不得高出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倍,超出倍的为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发生的,丙甲 乙丁,1000T,2500元/T,500T,500T,3000元/T 5000元/T,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出租误为买卖)、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主要条款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订约动机、合同用语的使用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过错指一般过失:不注意、不谨慎的主观状态,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购地毯 误解对象是合同的内容;造成较大损失,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

37、之危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8、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或撤销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过

39、错方承担、混合过错) (三)追缴财产(重大违法行为)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协议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 2、依法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注意: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 1、权利转让(债权转让) 2

40、、义务转让(债务承受) 3、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移转),不得转让的权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与特定人身相联系);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节 合同的解除,一.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二、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

41、除,三.法定解除,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一方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必须是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合同中的其他非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不构成预期违约,另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三)因严重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而解除合同注意:不论债务的履行是否约定期限,均适用。即债权

42、人应负有及时催告的义务。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可以不再催告)。,(四)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43、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

44、。 _在合同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维护对方的利益。 _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地行事,以实现缔约目的; _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明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合同的各种随附义务。,二,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亲自履行 是指债务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其合同债务以及债权人本人应当亲自行使其合同权利或受领合同标的的给付,而不得将债权或债务擅自转移至第三人。 2,同时履行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种权利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3

45、,异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4.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有关条款:合同中与该条款内容相关的其他条款 交易习惯:同类交易所遵循的惯常做法,以及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法 规则补充,质量条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6、,价款或者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

47、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债务),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破产时不能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毁损、灭失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科研开发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 (包括直接损

48、失和间接损失) 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确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规则:,预见的主体是社会一般的人的标准来衡量,不能以违约方为标准; 时间是订立合同时; 内容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约的损失内容,(3)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 (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消法的规定进行加倍赔偿 (5)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并适用,4、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性质 补偿性:有损失时弥补损失,且过高过低可适当增减违约金的具体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惩罚性:无损失仍要支付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不用弥补损失,且无法用损失衡量 选择适用定金和违约金,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