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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2016版超A版基本法.pdf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2 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解约处理4 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9 第五章 业务人员待遇18 第六章 业务人员考核31 第七章 业务人员福利保障41 第八章 附则4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 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 需要, 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 特制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6 年 ) (以下简称“本办法 ” ) 。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 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 条件, 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 与我司签订 保 险代理合同书 , 并获

2、得我司发放的 保险营销员执业证 , 从事个 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 三条 业务人员的待遇、 考核、 福利、 奖惩、 工作规范及业 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 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 包括试用业务员 (Trainee Agent) 、 正式业务员 (Career Agent)、 业务主任 (Unit Supervisor ) ; 第二阶为业务经理, 包括业务经理 一级(Agent Supervisor ) 、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 ) ;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

3、级业务经理一级 (Unit Manager) 、高级业务经 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 第四阶包括区域 总监(Agency Director) 、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 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 的扩张和裂变。 2 第二章 营 销组织 架构 及业务 人员工 作职责 第 一节 营销 组织架 构 第 六条 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 织架构如图所示: 第 七条 营业区由根据本办法规定晋升的区域总监 (区域总经 理)负责。 第

4、八条 营业部为营业区下一级组织, 营业部经理由按照本办 法规定晋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 九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 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 务经理担任。 第 二节 业务 人员工 作职 责 第 十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所属人员, 须接受其上级业务组织及 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上下级管 辖 关 系, 营业组主管与所隶属营业部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 营业部 营业区 营业部 营业组 代理人 3 经理与所隶属营业区总监(区域总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 第十 二条 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

5、 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 ) ; (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 (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四)积极主动增员; (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 (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 三条 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 ) ; (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 (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 (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 (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 (七)育成业务经理。 第十 四条 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

6、)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 ; (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 (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四)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 4 (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 (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 第十 五条 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 ) ; (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 (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 (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 划、推动; (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业务 人员 的 招募与 解约 处理 第 一节

7、 业 务人 员的 招募 第十 六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 结合阶段发展需 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 合理制定增员计划, 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 存。 第十 七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 不得违反 下列规定: (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 项作不实说明;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三)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 5 和 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 叉增员。 第十 八条 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 但不得以任何手 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第十

8、九条 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 年龄 25 周岁以上,45 周岁以下, 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 制; (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完成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培训要求; (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执业证 。 第二 十条 应聘人员应备材料及上岗流程 (一) 个人简历、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 、 个人最高 学历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 (一)面试合格; (二)营业部经理已

9、与新人完成决定性面谈; (三)参加培训合格; (四)缴纳有价单证押金; 6 (五) 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当然担保人外 (内担保 ) , 另提供 一份外担保书; (六)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 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 体检合格证明(50 岁以上必须提供) ; (七)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 ; (八)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执业证 ; (九)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增员条件进 行审核把关, 营业单位对人员管理室意见有不同看法, 由营业单位 和个人业务部协商,最终由个人业务部裁定。 第 二十 一条 对提供假学历、 假身份证明, 隐瞒或伪造个人简 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0、。 第 二十 二条 有两次 (含) 以上解约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招募 , 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 保险代理合同书 的业务人员 一律不得重新招募。 第二十三条 解约业务人员在解约半年后才可重新和公司签 订代理合同 (简称 “二次签约” ) , 其 一切权益自新签订 保险代理 合同书 生效日起重新计算, 以前因解约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 复。 二次签约的业务人员原则上职级不得高于正式业务员, 不享受 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 二节 业务 人员 异动 第 二十 四条 业务人员自签约起即随其推荐人在同一组织, 除 因考核晋升或降级所产生的异动外, 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在组织 7 和

11、机构间进行异动,更不得团队性异动。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特殊情况产生的异动,按照如下规则执 行: (一) 对于跨机构异动的, 其在原机构的一切利益自动终止, 操作上采用在原机构办理解约在新机构二次签约的方式; (二)对于同一机构内部异动的(指不同营业区、营业部或 同一营业部不同营业组之间) ,与其相关的各种组织利益和增员利 益自动终止,但其仍可享受续期利益; (三)如果异动者是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异动后, 需切 断 原育成关系, 其育成人不再享受异动者的育成津贴和营业部管理津 贴,同时,新的主管也不得与异动者建立育成关系; ( 四 )异动后职级不得高于原职级,特殊情况异动的在异动 后最多可以免除

12、一个考核期的维持考核; (五) 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 原签定的 保险代理合同 书自动终止,不再享受业务人员的所有待遇和福利。 第 三节 业务 人员 解约 第 二十 六条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解约的业务人员, 由本人到个 人业务部或营业区内勤处领取业务人员解约申请表 ,报各级主 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 十七 条 各级主管应和解约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 (一)营业区经理必须与所辖营业区各级解约人员面谈; (二)个人业务部经理须与业务经理以上(含)解约 人员 面 8 谈; (三)个险负责人 须与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解约 人员 面 谈; (四)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解约必须在第一时

13、间报总公 司个人业务部。 第 二十 八条 解约人员应向相关部门 (或营业区内勤 ) 交回所 发证件、 条款等销售材料、 单据凭证、 保险代理合同书 、 公司相 关物品等,结清各项借款或欠款。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遗失保险代理合同书者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二)遗失执 业证、工作证及保险费收据者,按公司规定登 报声明作废,遗失保险费收据还需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 (三)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根据 遗失物品的账面金额或市值 ) 。 第二十九 条 业务人员须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费 及保险凭证交回相关部门 (或营业区内勤) 结清, 其未 结清的款项 和未收回的有价单

14、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第三十条 自 解约当 月起解约人员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 各类佣金、 津贴、 福利, 也不再参与各类竞赛、 评奖,不 再 享受竞 赛、 评奖活动的奖励。 在解约当月仅可获得初年度佣金和续期收入 。 第 三十 一条 业务人员解约后, 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 有 效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解约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 的活动, 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 9 人的法律责任。 第 四节 业务 人员 档案 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需保存所有业务人员的 档案, 包括签订代理合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异动面谈表等基本资 料, 职级调整

15、面谈表、 品质处理记录、 激励获得记录等业务情况及 培训记录等所有涉及业务人员的档案资料; 培训记录也可由培训部 保存。 第 三十 三条 解约人员档案仍需归档, 保留五年后可予以统一 销毁。 第四章 业 务人员 日常 管理 第一节 诚信建 设与展业规范 第 三十 四条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 是市场繁荣的基石,是 我司立司之本, 也是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最高指导原则。 保险产品 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 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 的特点, 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险业比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 可 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 因此业务人员不仅要对客户诚信, 也 必须对公司诚信。 为了更好地

16、推动整个行业诚信建设, 维护良好的 市场秩序,公司将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业务人员予以处罚。 第 三十 五条 业务人员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 不 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 第 三十 六条 业务人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 10 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 三十 七条 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 并要求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 对投保单进行初核, 并将了 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 如实填写业务 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第 三十 八条 业务人员在推介产品时, 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 导性说明。 第

17、三十 九条 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 更不得唆使客户终 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 第四 十条 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 无权对保险条款 加以修改或变更, 无权代表公司协商、 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 。 第四十一条 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收据收取第 一期保险费定金外, 未经公司授权 , 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 未到期的款项。 第四十二条 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 部或部分退还给客户。 第四十三条 业务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前不得在任何刊物 上或通过新闻媒介、 网站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 通告、 信函或文件。 第 四十 四条 业务人员展业客户相互交叉, 不得以不正

18、当手段 争抢业务。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 亦不可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第 四十 五条 业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并对客户资料 11 保密,业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后三天内送达客户。 第 四十 六条 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 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 序, 各业务单位外出举行宣传、 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 要着装整 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 四十 七条 公司将把诚信建设纳入培训体系, 业务人员每年 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第 四十 八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具体参照 太平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

19、施细则 、 太平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个险自保件、 低继续率代理人及契约替换管理办法 及相关 品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作纪 律 第 四十 九条 为保证业务队伍能得到足够的技能培训, 业务人 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准时参加公司及营业单位组织的早夕会培训、 会 议等活动。 第五 十条 请假与业务人员考核待遇的关系 (一) 因生育、 疾 病请假者, 在维持考核时, 扣除请假时间 , 以实际参加会议培训时间作为考核时段按比例进行考核 (不足 1/3 者不进行维持考核,但可参加晋升考核) ;晋升考核不因请假而降 低标准;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予以劝退; (二) 业务人员当月请假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

20、作日, 待遇不变 ; 请假时间超过 10 个工作日,管理津贴按比例给付(1- 请假天数/ 当月工作日天数 ) ; (三)请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不扣除请假时间,均参加 12 正常业绩考核; (四)业务人员请假期满后须到个人业务部销假,逾期未销 假者视同缺席,超过规定期限按解约处理; (五)无故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者,以缺席论处; (六)一个月连续缺席 3 天以上或当月缺席满 5 天者,一律 作解约处理。 第三节 基本管 理 第 五十 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每月底应制定次月的工作计划, 详 细列出每周的工作重点, 编制行事历, 并告知所属同仁; 业务员则 应制定业务计划, 将准主顾及增员的对

21、象详细列出, 在每日工作结 束前制定次日的拜访计划,包括招揽、增员、收费、服务、培训、 会议等活动, 详细填写工作日志, 并按计划全力达成; 业务主管应 每天审核所属业务员的工作日志, 并给予协助与辅导, 落实活动量 管理。 第 五十 二条 个人业务部及营业区必须做好早会的指导、 检查 和监督工作; 早会经营要力争做到内容充实、 形式多样、 气氛适宜、 参与踊跃。早会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45 分钟以内。早会主持人应事 先做好早会的策划、 组织工作 , 原则上要求早会的主要内容应提前 半个月准备好, 并制订单位早会行事历、 计划表, 预先 公布。 早会 原则上以营业部为单位举行, 由业务主管轮流主

22、持。 早会管理应明 确落实责任人。 第 五十 三条 早会经营应起到以下作用 13 (一)掌握业务人员工作进度,解答疑难问题,落实活动量 管理; (二)了解业务人员思想动态,调节业务人员工作情绪; (三)提升业务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巧; (四)交流经验,分享心得,提升单位士气; (五)传达公司各项政策,宣导太平人寿企业文化; (六)培养业务人员的演讲能力,提高其自身修养。 第 五十 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各级例会制度 (一) 营业部: 每周举行一次经营检讨会, 每周至少组织两次 夕会; (二)营业区:每月举行一次 KPI 月会; (三)个人业务部:每月举行一次 KPI 月会。 第 五十 五条 营

23、业部经理、 营业区经理每月应就本单位业务状 况、 有关管理活动进行分析、 检讨和评估, 并向个人业务部提交工 作报告。 第四节 组织归 属 第五十六条 业务人员( 推荐人) 增员新进业务人员( 被推荐 人) ,如推荐人尚未晋升为业务经理,被推荐人暂归属于推荐人的 直接主管辖下。 第 五十 七条 正式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时, 参与其业绩和人力 计算的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的各级业务员以本营业组为限。 业务主 任晋升为业务经理时, 其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的各级业务员 (以本 营业组为限) 一并归属其营业组。 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经理时 , 14 其直辖组、 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 (以本营业部为限) 一

24、并归属 其营业部。 高级业务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 其直辖部、 直接育成 部和间接育成部(以本营业区为限)一并归属其营业区。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统一招募的新人由公司统一分配给各营业 单位,新人分配后与其主管形成行政管理隶属关系。 第 五十 九条 业务经理经考核后降为非经理职级或解约,营 业 组回归原育成组; 原育成组不存在的, 回归到原育成人的上一级育 成人,依次类推(以直辖部为限) 。如已无育成关系存在,回归到 营业部经理直辖组。 该营业组主管由于异动, 与原育成人不在同一 营业部的, 其营业组不再回归原育成人, 而直接归属到营业部经理 的直辖组。 第六十条 高级业务经理经考核后降为非高级业务

25、经理职级 或解约, 营业部回归原育成部; 原育成部不存在的, 回归到原育成 部的上一级育成部,依次类推(以本营业区为限) 。如已无育成部 的, 由公司统一安排。 该营业部主管由于异动, 与原育成部不在同 一营业区的,其营业部不再回归原育成部,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 六十 一条 在组织发展路线中, 有关组直接育成关系和津贴 的说明: (一)A 育成B ,B 育成 C,则 A 与B 、B 与C 形成直接育成关 系; (二)A 推荐 B 且同为正式业务员在 C 业务经理的组内,A 、B 同时晋升业务经理,则 C 与 A 、A 与B 分别形成直接育成关系; 15 (三)A 业务经理直接育成 B 业务经理

26、, 当出现 A 的职级仍为 业务经理, 而B 的职级为高级业务经理时, 则A 不再享受对 B 的直 接育成津贴 , 但保留直接育成关系。A 、B 均为高级业务经理 (含) 以上职级时不受此限制; (四)A 业务经理育成 B 业务经理,B 业务经理育成 C 业务经 理,若 B 降级为非业务经理层级,A 不再享 有B 的育成津贴,B 也 不再享有 C 的育成津贴。B 再次晋升业务经理, A 对 B 的直接育成 津贴恢复, B 降级前对 C 享有的直接育成津贴则不再恢复,但直 接育成关系仍然存在; (五)业务经理享有的育成奖金和组直接育成津贴以本营业 部为限, 高级业务经理享有的育成奖金和组直接育成

27、津贴以本营业 区为限, 区域总监 (总经理) 享有的 育成奖金和组直接育成津贴以 本机构为限。 第 六十 二条 在组织发展路线中, 有关组间接育成关系和津贴 的说明: (一)A 育成 B ,B 育成 C ,则 A 与C 形成间接育成关系; (二)A 业务经理间接育成 C 业务经理, 当出现 A 的职级仍为 业务经理, 而C 的职级为高级业务经理时, 则A 不再享受对 C 的间 接育成津贴 , 但保留间接育成关系。A 、C 均为高级业务经理 (含) 以上职级时不受此限制; (三)A 业务经理间接育成 C 业务经理, 当出现 A 降为正式业 务员时, 则 A 不再享受对 C 的间接育成津贴。 A

28、再次晋升业务经理 , 16 A 降级前对 C 享有的间接育成津贴则不再恢复, 但保留间接育成关 系; (四)业务经理享有的组间接育成津贴以本营业部为限,高 级业务经理享有的组间接育成津贴以本营业区为限, 区域总监 (总 经理)享有的组间接育成津贴以本机构为限。 第 六十 三条 在组织发展路线中, 有关增部关系和部育成津贴 的说明: (一) A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分裂出 B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 业部,B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又分裂出 C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 部,则 A 与 B 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 享有 B 的部直接育成津贴。B 与 C 形成直接增部关系,B 享有 C 的部直接育成津贴。A

29、与 C 形成 间接增部关系,A 享有 C 的部间接育成津贴; (二)若 A 为营业部负责人,B 、C 为 A 营业部业务经理,B 育成 C 营业组 ,B 、C 同时晋升高级业务经理, 则 A 与 B 、B 与 C 形 成部直接育成关系; (三) A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分裂出 B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 业部, 若B 之后晋升为区域总监时 A 仍为高级业务经理, 则A 不再 享受对 B 的部直接育成津贴,但保留直接增部关系。A 、B 均为区 域总监(含)以上职级时不受此规定限制; (四)A 高级业务经理育成 B 高级业务经理,B 高级业务经理 育成 C 高级业务经理, 若 B 降级为非高级业务经理

30、层级,A 不再享 有 B 的部直接育成津贴,B 也不再享有 C 的部直接育成津贴。B 再 17 次晋升高级业务经理, A 对 B 的部 直接育成津贴恢复, B 降级前 对 C 享有的部直接育成津贴则不再恢复,但增部关系仍然存在; (五) A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分裂出 B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 业部 , B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分裂出C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 , 若 C 之后晋升为区域总监时 A 仍为高级业务经理, 则 A 不再享受对 C 的部间接育成津贴, 但保留间接增部关系。 A 、 C 均为区域总监 (含) 以上职级时不受此规定限制; (六) A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分裂出 B 高级业

31、务经理的营 业部 , B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中分裂出C 高级业务经理的营业部 , 当出现 A 降为业务经理及以下职级时, 则 A 不再享受对C 的部间接 育成津贴。A 再次晋升高级业务经理,A 降级前对 C 享有的部间接 育成津贴则不再恢复,但保留间接增部关系; ( 七 )高级业务经理享有的增部奖金和部育成津贴以本营业 区为限, 区域总监 (总经理) 享有的 增部奖金和部育成津贴以本机 构为限。 第 六十 四条 各级业务经理所辖的业务员晋升为业务经理时, 彼 此的隶属关系即丧失,新晋升的业务经理直接隶属高级业务经 理, 原业务经理与其形成育成关系。 当原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 经理时,其隶属

32、关系重新归建。 第五节 各层级 培训 第 六十 五条 业务人员签约以后, 公司将在不同阶段提供相应 层级培训,包括以下培训内容: 18 (一)新人岗前培训 (二)新人 135 培训 (三)新人衔接培训 (四)新人转正培训 (五)准业务经理培训 (六)业务经理晋升培训 (七)准高级经理培训 (八)高级经理晋升培训 (九)高级经理研修 除上述培训外, 公司还对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具有太平特色的培 训。 第五章 业 务人员 待遇 第 一节 待遇 基本 规定 第 六十 六条 基本规定 (一) 本办法所称 “初年度佣金 ” , 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 (有 效保单, 剔除计佣前的犹豫期撤件, 剔除计佣前的回执

33、未回销保单 ) 于第一保单年度所支领的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 初年度佣金 (简称 FYC )初年度承保保费* 初年度佣金率; 注:本章所述 FYC 均指个险 FYC (二) 本办法所称 “续年度服务津贴” , 是指业务人员对保户 提供售后服务所支领的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 续年度服务津贴续 19 年度保费* 当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条件: 1. 缴纳续期保费; 2. 业务员在职。 (三)本办法所称 13 个月继续率指保费继续率,险种范围为 长期险,计算公式如下: 考察期 间内 出单 之寿 险新 契约于 生效 后 第十三 个月 实收 保费 第13 个 月年 度保 费继 续率= *100% 考察期

34、 间内 出单 之寿 险新 契约保 费 例: 2014 年 5 月 1 日-2015 年4 月 30 日 生效 的新 契约, 在2015 年5 月 1 日-2016 年6 月30 日区 间内 实收 的第 二年 保费 2016 年6 月第13 个月 年度 保 费继 续率= *100% 2014 年 5 月 1 日-2015 年4 月 30 日生 效 的新契 约保 费 1. 继续率考核指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 犹豫期撤单件 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 2. 继续率考核指标计算以保单生效时间为标准; 3. 预收续期保费不计入当期的继续率, 而计入应收月份的继 续率; 4. 复效后的保单纳入继续率

35、的计算; 5. 继续率考核指标的计算包括在职单和服务单; 6. 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指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的继续 率考核指标,指标标准不变。 (四)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若当月个人 FYC 低于 500 元(不含综合开拓和个险卡单业绩 ) ,不享受当月的职务 20 津贴; (五)个人季度奖金于每年 1 、4 、7 、10 月发放。签约满 12 个月的正式业务员及以上职级在第一次发放个人季度奖金时, 如有 当季不满 3 个月的情形, 则按实际展业时间计算月均 FYC, 再按照 对应提奖比例计提个人季度奖金; 例 A 于 2016 年11 月份签约, 在 2018 年 1 月份核发 20

36、17 年4 季度奖金时,A 为正式业务员,A 于 2017 年 11 、12 两个月合计 FYC8000 元,则月均 FYC 为 4000 元,对应的提奖比例为 7% (超 A 类 ), 则 A 2017 年 4 季度的个人季度奖金为 8000*7%=560 元; (六)津贴及奖金负值: 1. 新人训练津贴负值:如果新人个人当月 FYC 为负值,则将 按 FYC 绝对值所对应的比例扣减新人训练津贴; 2. 个人季度奖金负值: 如果个人当季 FYC 为负值, 则将按 FYC 绝对值所对应的比例扣减个人季度奖金 (首次获得季度奖金的时候 若有负值情形,个人季度奖金按零计算 ) ; 3. 管理津贴负

37、值:如果直辖组或直辖部当月 FYC 为负值,将 按 FYC 绝对值所对应的比例扣减管理津贴 (晋升后的第一个月如有 负值情形,管理利益按零计算 ) 。 (七)契约替换:是指客户(同一被保险人)保单发生退保、 协议退保 、 个单减少保额 、 协议减少保额 、 自动保费垫缴、 减额缴 清的情况下, 前后六个月内又重新购买新契约产品的行为, 一年期 短险、 投连险 、 万能险除外。 若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发生契约替换 21 现象, 则在代理人新契约保单的利益中扣除所替换保单的佣金, 扣 完为止, 新单保费多出部分可计入单位及个人的考核业绩, 但不计 件数,如果首年度佣金已发放的,应于次月予以扣回。 第

38、 二节 业务 人员 待遇 第 六十 七条 试用业务员待遇 (一)新人训练津贴 本办法所述新人指初次签约、持 符合保监规定的执业证书、 与 公司签定 保险代理合同书 、 签约职级定为试用业务员的代理人。 新人从签约开始享受 12 个月的训练津贴: 时间 条件(FYC) 津贴 备注 第1 12 个月 0 1000 0 第1 6 个月无职 级 要 求,第7 12 个 月正 式业务员 及以上 职 级 享受 10001500 1000 15003000 1500 300010000 2500 10000 4000 (二)初年度佣金(简称初佣、FYC) 降级试用业务员从降级当月起初佣按 80%发放,若再次

39、转正, 奖励降级期间未发放部分初佣。 注:其它人员的初佣按照 100%发放。 (三)续年度服务津贴(简称续佣、RYC ) 降级试用业务员仍可享受 (四)继续率奖金 22 当月第二年度服务津贴* 个人继续率奖金比率 个人第13 个月年度 保单继续 率 个人继续 率奖金 比 率 95% 130% 92%95% 120% 89%92% 110% 86%89% 100% 83%86% 90% 80%83% 80% 75%80% 50% 75% 0 对于当月有第二年度续佣而无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数据 的人员 , 按第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100% 计算当月的继续率奖金。 第 六十 八条 正式业

40、务员待遇 (一)初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二)续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三)新人训练津贴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四)个人季度奖金 签约满 12 个月的正式业务员依照当 季度个人累计 FYC 发放个人季度奖金: 当季度个人累计 FYC* 个人季度奖金比例 个人当季度月均 FYC 个人季度奖金比例 0 1500 0 1500 2000 3% 2000 3000 5% 23 3000 5000 7% 5000 8000 11% 8000 10000 13% 10000 15% (五) 育才奖 正式业务员所增的试用业务员 (第一次签约 ) 在签约后三个月内转正的,则推荐人可享受育才 奖1500 元

41、(享受 时新人需在职 ) ; (六) 增员奖 正式业务员所增新人转正后在签约 12 个月内 的自然季度个人 FYC 若达到下述标准, 则推荐人可在该自然季度末 月佣金中享受对应的增员奖 (享受时新人需在职且为正式及以上职 级 ) ; 新人当季度FYC(转 正后) 增员奖 9000 1800 (七)继续率奖金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第 六十 九条 业务 主任待遇 (一)职务津贴 月FYC(个人及 所增 人员) 职务津贴 1500 0 15003000 200 30005000 300 5000 500 注:若当月个人 FYC 低于500 元,不享受当月的职务津贴。 24 (二)初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

42、述; (三)续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四)新人训练津贴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五)个人季度奖金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六)育才奖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七)增员奖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八)继续率奖金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第七 十条 业务经理待遇 (一)职务津贴 当月直辖组FYC 业务经理 一级 业务经理 二级 5000 0 0 500015000 600 800 15000 1200 1500 注:若当月个人 FYC 低于500 元,不享受当月的职务津贴。 (二)初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三)续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四)新人训练津贴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五)个人季度奖金 同第六十八

43、条所述; (六)育才奖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七)增员奖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八)继续率奖金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九)绩优组奖励 当月直辖组达到绩优组要求(5 个实动 25 人力,2 万 FYC) , 则营业组负责人可获得 1800 元绩优组达标奖励; (十) 育成奖金 每直接育成一名业务经理, 一次性奖励 3000 元 (被育成业务经理降级回归后重新育成, 则不再享受育成奖金 ) ; (十一) 直辖组管理津贴 依各级主管当月直辖组达成 FYC (含 本人)核发,具体比例参见下表: 达成FYC 业务经 理一级 业务经 理二级 高级业务 经理一级 高级业务 经理二级 区域总监 (总经理) 0

44、 5000 4% 4% 5% 5% 5% 50008000 8% 9% 12% 12% 13% 800015000 10% 12% 15% 16% 17% 1500025000 16% 18% 21% 22% 25% 2500050000 19% 21% 24% 25% 27% 5000080000 23% 24% 27% 29% 30% 80000 25% 26% 29% 31% 33% (十二) 组育成津贴 自育成月份起, 按被育成业务经理所辖 组达成 FYC 核发,具体比率见下表: 年份 直接育成 间接育成 第一年 15% 7% 第二年 10% 3% 第三年及以后 7% 3% (十三)直

45、辖组年终奖金 当年组累计 FYC(含本人)* 比率* 继续率系数 26 直辖组月均FYC 比率 2000 0 20008000 0.5% 800015000 1% 1500030000 1.5% 3000050000 2% 50000 2.5% 继续率系数 组织13 个月年度保 费继续率 继续率系 数 95% 180% 92%95% 160% 89%92% 130% 86%89% 110% 83%86% 100% 80%83% 90% 75%80% 80% 75% 0 核发当年度年终奖时,取用当 年12 月的组织继续率指标,组 织继续率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为当月在职人员的应收和实收指标, 新成立

46、的组第一年无继续率时继续率系数为 100%。 第 七十 一条 高级业务经理待遇 (一) 职务津贴 27 当月直辖 部达成FYC 高级业务 经理一级 高级业务 经理二级 25000 0 0 2500040000 600 800 4000080000 1500 1800 80000150000 2000 2500 150000300000 2500 3000 300000 3000 4000 注:若当月个人 FYC 低于500 元,不享受当月的职务津贴。 (二)初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三)续佣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四)个人季度奖金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五)育才奖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六)

47、增员奖 同第六十八条所述; (七)继续率奖金 同第六十七条所述; (八)绩优组奖励 同第七十条所述; (九)育成奖金 同第七十条所述; (十)直辖组管理津贴 同第七十条所述; (十一)组育成津贴 年份 直接育成 间接育成 直辖部内 三代 及以上育 成 第一年 15% 7% 4% 第二年 10% 4% 3% 28 第三年及 以后 7% 4% 3% (十二)直辖组年终奖金 同第七十条所述; (十三)直辖部管理津贴 依当月直辖部达成 FYC(含本人) 核发 当月直辖 部 达成FYC 高级业务 经理一级 高级业务 经理二级 区域总监 (总经理 ) 0 30000 2% 2.25% 3% 3000050

48、000 3% 3.5% 4% 5000080000 4% 4.5% 5% 80000200000 5.5% 6% 6.5% 200000400000 6.5% 7% 7.5% 400000 7.5% 8% 8.5% (十四)部育成津贴 年份 直接育成 间接育成 第一年 4% 3% 第二年及 以后 3% 3% (十五)增部奖金 每直接育成一名高级业务经理, 一次性奖励 15000 元 (被育成 高级业务经理降级回归后重新育成,则不再享受增部奖金 ) ; (十六)直辖部年终奖金 当年部累计 FYC(含本人)* 比率* 继续率系数 直辖部月均FYC 比率 29 15000 0 15000150000 0.6% 150000300000 0.8% 300000500000 1% 500000 1.2% 继续率系数 组织13 个月年度保 费继续率 继续率系 数 95% 180% 92%95% 160% 89%92% 130% 86%89% 110% 83% 86% 100% 80%83% 90% 75%80% 80% 75% 0 核发当年度年终奖时,取用当 年12 月的组织继续率指标,组 织继续率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为当月在职人员的应收和实收指标, 新成立的部第一年无继续率时继续率系数为 100%; (十七)营业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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