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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附条文说明.pdf

1、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地 方 标 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 年 杭州 i 前 言 根据浙 江省 住房 和城 乡建 设厅 关 于印 发的通 知 ( 建设 发 2012 192 号 )的 要求 , 城市建 筑工 程停 车场 ( 库 )设 置规 则和 配建 标准编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国内外先

2、进经验, 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 ,结合浙 江省社 会、 经济 发展 的实 际及未 来发 展的 趋势 ,并 在广泛 征求 意见 的基 础上 制定本 标准 。 本标准 的主 要技 术内 容是 :总则 、术 语、 基本 规定 、设置 规则 、配 建指 标等 。 本标准 修订 的主 要内 容是 : 1、 建筑 工程 配建 停车 场 ( 库) 设 置规 则。 在 原 标 准 的 基础 框架 上进 行进 一步研 究; 结 合近几年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 、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 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 、新方法 以及新的 标 准规范,对原标准 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 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 基地交通 设

3、施及 安全 等有 关章 节。 2、 建 筑工 程配 建停 车场 ( 库) 配 建指 标 。 根据 浙江 省车辆 发展 、 城 市建 筑工 程使用 的实 际 情况及 未来 的发 展趋 势, 对原 标准 配 建停 车指 标的分 类及 取值 进行 调整 。 本标准 由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 厅负责管理 和 对强制性条 文的解释 ,由 浙江省城乡 规划设 计研究院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 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 规划设计 研究院 (地 址: 杭 州市 西湖 区保俶 路 238 号 ,邮 编:310007)。 本标准 主编 单位 :浙 江省 城乡规 划设 计研 究院 浙江省 标准

4、 设计 站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朱小 康 姚 昭晖 陈 伟明 赵 宇宏 王伟 军 朱共 明 洪 炯 吴 寻 贺 晓琴 薛 锋 高 昂 赵兴 刚 ii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 规定 4 4 设置 规则 6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 4.2 基地总平面布 置 8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 入口设置 10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 库)设计 11 4.5 机械停车库 设计 14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 场( 库)设计 15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 5 配建 指标 17 附录 A 机械 停车 设备 的 类别 23 本标准 用词 说明 25 iii Cont

5、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et of Rules 6 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 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 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 )Design 10 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 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 4.6 Non

6、-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 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 5 Parking Standard 17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 1 1 总则 1.0.1 为加强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 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 划 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 静态交通环 境,结 合浙 江省 近几 年的 社会经 济和 城市 车辆 发展 的实际 情

7、况 、未 来发 展趋势 ,制 定本 标准 。 1.0.2 本标准 适用于浙江省按行 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 划区内各类新建 、改建和 扩建 建筑工 程配置 停车 场( 库) 。 1.0.3 城市 建筑 工程 配置 停车场 ( 库) 设置 、 设计 , 必 须保 障交 通安 全、 配 置合理 、 使用 方便, 并应满 足道 路动 态交 通畅 通、城 市环 境保 护、 城市 防灾和 消防 安全 的要 求。 1.0.4 城市建 筑工程配建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 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行 业及地 方现 行的 相关 设计 标准和 规范 要求 。 2 2 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8、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指城市 或镇 规划 区内 的建 筑工 程 , 包 括新 建 、 改建 和扩建 的公 共建 筑、 居住 建筑, 以及 工业 建筑等 。 2.0.2 基地 bases 指建筑 工程 项目 用地 红线 范围内 的场 地。 2.0.3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各类 建筑 工程 建设 用地 上内部 道路 与城 市或镇 道 路的连 接口 。 2.0.4 停车场 parking lots 指停放 机动 车或 非机 动车 的露天 场地 。 2.0.5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s 指停放 机动 车和

9、非机 动车 的室内 空间 。 2.0.6 配建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 ) 指各类 建筑 工程 依据 有关 规定所 附设 的, 为本 建筑 工程内 各 类 人员 , 以 及外 来人员 提供 机动 车、非 机动 车停 放的 专用 场所。 2.0.7 公共停车场(库)public parking lots (garages ) 指为社 会车 辆提 供公 共停 车服务 的停 车场 (库 ) 。 2.0.8 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指汽车 库停 车楼 层之 间, 汽车沿 坡道 上、 下行 驶者 为坡道 式汽 车库 。 坡 道可 以是直

10、线型 、 曲 线型或 两者 的组 合。 2.0.9 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指采用 机械 式停 车设 备 存 取停放 车辆 的停 车库 。 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存 容量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capacity 指一套 机械 式停 车设 备能 同时存 容的 车辆 数。 2.0.11 机械式停车设备 单 车最大进(出)时间 single vehicle maximum time of entrance for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指从给 出一个进车( 或出车)指 令开始,将车 停放到

11、该机 械式停车设备 的最不利位 置(或 将车辆 从最 不利 位置 取出 ) , 直 至该 停车 设备 能进 行 下一个 进车 ( 或出 车 ) 指 令为止 所需 的时 间 3 (不包 括辅 助时 间) 。 2.0.12 停车场(库)通道 driveways of parking lots (garages ) 指停车 场( 库) 内部 供车 辆行驶 以及 车辆 进、 出车 位所需 的场 (库 )内 的道 路。 2.0.13 缓坡段 Transition slope 指当坡 道坡 度大 时, 为了 避免汽 车在 坡道 两端 擦地 面设的 缓和 线段 。 2.0.14 车库净高 clear hei

12、ght of garage 指车库 地面 至顶 棚或 其他 构件底 面的 距离 ,即 车库 中汽车 高度 加通 行安 全高 度。 2.0.15 自行车停车架 bicycle parking rack 指停放 自行 车以 节约 自行 车停车 面积 的构 架。 2.0.16 公共泊位 public parking space 指 建筑 工程 配建 停车 泊位 数中, 无明 确使 用权 、 用 于业主 间互 相调 剂使 用的 泊位。 2.0.17 大城市 big city 指规划 人口 大于 50 万人 的 城市。 2.0.18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 指规划 人口 大于 20 万人 、

13、小于或等于 50 万人 的城 市 。 2.0.19 小城市 town 指规划 人口 小于 或等 于 20 万人的 城市 。 2.0.20 交通影响分析 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 指通过 定量的分析工 程建设项目 开发后对项目 周围相关道 路交通设施的 影响程度 , 评价工 程建设 项目 开发 并投 入使 用后对 项目 及周 边 交 通运 行、 交通 安 全 的影 响 及 工 程建设 项目 出入 口、 内部总 平面 布置 、动 静态 交通组 织及 设施 配置 是否 能保证 内外 交通 系统 正常 运行。 4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 建筑 工程 配建 停

14、 车场( 库) 建设 应当 与建 筑主 体工程 同步 设计 、同 步施 工、同 步交 付。 3.0.2 城市 建筑 工程 配建 停 车 场 ( 库) 可采 用屋 顶停 车、 地 面停 车、 地下 车库 、 地面 立体 停车 库 及机械 式立 体停 车库 等多 种形式 。 3.0.3 城市建 筑工程配建停车场 (库)布置 应与主体建筑 位于城市 或镇 道路的同侧 ,并应在建 筑 工程 用地 范围 之内 。 3.0.4 城市或镇 道路同侧相邻建 设的两宗及以上的 建设项 目 ,因基地规 划建设用地 较小,单独 设置配 建停 车库 难以 达到 技术规 范要 求的 ,可 采用 地块停 车库 联通 方式

15、 ,集 中统一 设置 。 3.0.5 配建停车场 (库)不应占 用城市绿地和道 路 ,因城 市 或镇规划要求 相邻两地 块车库需沟 通时, 可以 在城 市绿 地和 道路用 地下 设置 地下 车库 联通道 , 并 应处 理好 与地 下 市政 设施 的关 系。 城市绿地 下的公共停车库可与 周边 建筑工程的地下 配建停车 库整体 建设 ,车库坡道数 量需按各 自技术 要求 设置 。 3.0.6 城市 建筑 工程 配建 停车场 ( 库 ) 出 入口 应与 建筑基 地出 入口 、 主体 建 筑主要 人流 出入 口, 以及基 地内 道路 之间 有合 理通畅 的交 通关 系。 3.0.7 建筑工程配 建停

16、车场(库 )的平面设计应 标明场( 库)内通道 、车 辆及人流 路线走向、 出入口 交通 组织 、停 车车 位、交 通标 志、 标线 和交 通安全 设施 等。 3.0.8 城市建 筑工程配建停车位 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 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 自行车为计 算当量 。各 类车 型 外 轮廓 参考尺寸 及 换算 系数 见表 3.0.6。 表 3.0.8 各类 车型 外轮廓参考 尺寸及 各类车 型换算 系数表 换算系数 车辆尺寸 (单位:米 ) 长 宽 高 机动车 铰接客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9.0 2.5 4.0 小型汽车 1

17、.0 5.0 1.8 2.0 微型汽车 0.7 3.5 1.6 1.8 拖挂货车 3.5 16.5 2.5 4.0 摩托车 0.4 2.0 1.0 1.2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1.9 0.6 1.2 电动自行车 1.2 2.0 0.7 1.2 5 换算系数 车辆尺寸 (单位:米 ) 长 宽 高 三轮车 2.5 3.4 1.25 1.2 3.0.9 建筑 工程 按配 建指 标计算 出的 车位 总数 尾数 出现小 数的 ,应 将小 数向 上取整 。 3.0.10 综 合性 建筑 工程 配 置停车 位总 数应 按各 类性 质及其 规模 , 分 别计 算后 累计; 统一 规划 建 设的建筑 群体

18、工程,在满足配建停 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 , 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对分期 建设的 建筑 群体 工程 可按 各自配 建的 占比 先建 该部 分停车 场 (库 ) , 并应 预留 分期建 设条 件 , 或 先整体 建设 地下 停车 库。 3.0.11 对商 业文 化街 和商 业步行 街等 商业 单体 建筑 规模较 小但 建筑 密集 的地 区, 停 车场 (库 ) 可采用 集中 配建 与分 散配 建 的方 式 。 3.0.12 对 沿街 商铺 ,应 在 建筑工 程用 地红 线内 设置 配建停 车泊 位 , 泊位 宜设 在 商铺 附近 。 3.0.13 对 于开 放使 用并 设 置收费 设施 的

19、停车 场 (库 ) ,其出 入口 处收 费排 队等 候空间 应不 少于 两 个 停候 泊位。 3.0.14 住宅 及公 共办 公楼 建筑工 程配 建停 车泊 位数 的 10% 应设 置为 公共 泊位 。公共 泊位 可设置 于地面 或地 下 , 但须 单独 划 定区 域并 予以 区分 。 6 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基地机动 车 出入口开设应 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 。 机动车出入口 宜 开设在 基地周边的 相对低等 级道路上 ,不应 在城市快 速路主线上开设 机动车出 入口 ,也不宜在主干路上 开设机动 车出入口 。 受条件限制必须在主干 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 ,应

20、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 通设施条 件,对 机动 车出 入口 的交 通组织 方式 予以 论证 确定 。 4.1.2 基地 机动 车出 入口 距交叉 口的 距离 ,应 从交 叉口道 路缘 石转 弯弧 线的 端点起 到基地 机动 车出入 口边 线计 算 , 并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 开 设在 主干 路上 的基 地 机动车 出入 口, 距交 叉口 的距离 应大于100 米, 或设 置在距 交叉 口 的最远 端; 当路 段设 有中 央分隔 带, 且机 动车 出入 口设置 在交 叉口 出口 道上 时,出 入口 距交 叉 口的距 离 应 大于80米 ,或 设置在 距交 叉口 的最 远端 ; 2 开 设在 次

21、干 路上 的基 地 机动车 出入 口, 距离 交叉 口 的距 离应 大于80米, 或 设置在 距交 叉 口的最 远端 ; 当 路段 设有 中央分 隔带 ,且 机动 车出 入口设 置在 交叉 口 出 口道 上时 , 出入 口距 交 叉口的 距离 应大 于70 米, 或 设置 在距 交叉 口的 最远 端 ; 3 开 设在 支路 上的 基地 机 动车 出 入口 ,距 离与 主次 干路相 交的 交叉 口 应 大于50 米, 距离 与 支路相 交的 交叉 口 应 大 于40 米, 或设置 在 距交 叉口 的 最远端 。 4.1.3 基地 机动 车 出 入口 距地铁 出入 口、 人行 过街 天桥、 人行

22、地道 的距离 不宜 小于30米 ;距 公 交站加 、减 速段 端点 的距 离 不宜 小于15米 ;距 铁路 道口 的 距离 不宜 小于50米 ;距隧 道洞 口的 距 离 不宜 小于150 米 ; 距 隧 道 引道(U 型槽) 端点 的距 离, 当引道 坡度 大于 或等 于2% 时,不宜 小于80 米, 并满 足停 车视 距的 要 求; 距桥 梁引 道端 点的 距 离, 当引 道坡 度大 于或等于2%时,不宜 小于 60 米。 4.1.4 基地机 动车 出入口开设应 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 有或规划 道路交通设施的 影响,不应 在公交港 湾站内(含加、减速段) 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 含渐变段)

23、开设建筑工程 基地机动 车出入口 。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 距公交港湾站距离较近时 ,可采用 机动车 出入口与 公交港湾 站一体 化设 计。 4.1.5 基地 机动 车 出 入口 与城市 道路 相交 的角 度应 为75 90 , 并应 具有 良好 的通视 条件 。 其 视 距见图4.1.5 。 7 图4.1.5 基地 机动车 出入口 的视距 4.1.6 双向 行驶 的基地 机 动车出 入口 车行 道宽 度宜 为711 米; 单向 行驶 的出 入口车 行道 宽度 宜 为57 米 。 4.1.7 基地 机动 车 出 入口 不 应设 置在 有超 高的 道路 上, 也 不宜 设 置 在道 路弯 道上,其

24、 坡 度不 宜 大于2.5% 。 4.1.8 开设 在 主 干路 上的 基地出 入口 之间 的净距 应 大于100 米; 开设 在 次 干路 上的基 地出 入口 之 间的净距 应 大于50米; 开 设在 支 路上 的基 地出 入口 之间的 净距 应大 于30 米。 4.1.9 受基 地周 边规 划条 件的限 制 , 相 邻两 基地 需 在用地 分界 线两 侧近 距离 分别设 置出 入口 时, 可设置 共用 基地 出入 口或 共用通 道。 4.1.10 基地 消防 出入 口不 得设在 公交 站范 围内 ,单 独设置 的消 防出 入口 处人 行道不 宜降 坡。 4.1.11 建筑 工程 基地 机动

25、 车出入 口数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当基 地机 动车 停车 泊位 数小于 或等 于100 辆 时, 宜 设1个; 2 当基 地机 动车 停车 泊位 数大于100 辆, 且小 于或 等 于500 辆时 ,不 应超 过2个; 3 当基 地机 动车 停车 泊位 数大于500 辆, 且小 于或 等 于1000 辆时 ,不 应超 过3 个; 4 当基 地机 动车 停车 泊位 数大于1000 辆时 , 不 宜超 过4个, 并 宜 在基 地周 边 不 同的城 市道 路 上分设 。 4.1.12 基地 机动 车 出 入口 不应采 用 车 辆转 弯半 径不 足的U 型 掉头 交通 组织 方式 。 4.1

26、.13 基地 机动 车 出 入口 不宜设 置道 闸; 确须 采取 封闭式 管理 的基 地 机 动车 出入口 ,道 闸的 设 置位置 距离 城市 道路 红线 不应小 于12 米。 4.1.14 基地 人行 出入 口与 机动车 出入 口 可 合并 设置 或分开 设置 ,人 行出 入口 应设置 相 应 的交 通 安全设 施。 8 4.2 基地总平面 布 置 4.2.1 建筑 工程 总平 面应 保证基 地内 有车 辆环 通道 路或回 转场 地, 并符 合机 动车流 与上 下客 点 及停车 场( 库) 之间 交通 组织的 要求 。基 地内 部供 小型 车 双向 通行 的通 道宽 度不应 小于6.0 米,

27、 单向通 行的 通道 宽度 不应 小于5.0 米, 转弯 内侧 缘石 半径不 应小 于5.0 米; 供中 型车双 向通 行的 通 道宽度 不应 小于8.0 米, 单 向通行 的通 道宽 度不 应小 于6.0 米, 转弯 内侧 缘石 半 径不应 小于8.5 米; 供大型 车双 向通 行的 通道 宽度不 应小 于8.0 米, 单向 通行的 通道 宽度 不应 小于6.0 米, 转 弯内 侧 缘 石半径 不应 小于10.5 米 ; 通 道宽度 应同 时满 足 通 道两 侧 相应 停车 方式 所需 的宽 度 。 基地 内双向主 通道( 基地 机动 车 出 入口 与 停车 场( 库) 出入 口之 间的通

28、道) 的宽 度不 应小 于7.0 米, 消防 通道 的宽度 不应 小于4米 。小 型 车 回转 场地 不应 小于12 米 12 米, 大型 车回 转场 地不 应小于18米 18 米。 4.2.2 配置 出租 车泊 位的 建筑工 程, 出租 车临 时上 、下客 泊位 应设置 在 基地 人流出 入口 附近 , 出租车 泊位 数根 据配 建标 准确定 。该 部分 泊位 宜在 基地内 部设 置, 对需 配建 较多出 租车 泊位 的 建筑工 程, 可在 用地 范围 内设置 出租 车专 用通 道, 其出入 口可 不计 入基 地 机 动车 出 入口 。 4.2.3 幼儿 园、 小学 、中 学等教 育设 施附

29、 近, 应设 置临时 停车 泊位 。泊 位宜 在场地 红线 内独立 设置, 其出 入口 可不 计入 基地 机 动车 出入 口。 场地 条件不 足的 可采 用港 湾式 设置。 4.2.4 建筑 工程 应 按 分类 配建标 准配 置货 运装 卸泊 位。 装 卸车 位尺寸 应为4.0 米 12.0 米 。 装 卸车 位宜设 置在 地面 , 并 与建 筑货物 装卸 平台 或货 物出 入口结 合, 留有 一定 的作 业空间 。 大 型货 车 装卸车 位不 宜设 在地 下车 库 或地 上多 层车 库二 层 及 以上。 4.2.5 建筑 工程 应按 分类 配建标 准配 置大 客车 泊位 。大客 车泊 位不

30、宜设 置在 地下车 库 或 地上 多 层车库 二层 及以上 。 4.2.6 基地内停车库机动 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 大于15 米; 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 库出入口应分开 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米。 出入口 之间应确保 视线 通透 ,并满足机动车 停车 视距要求 。 4.2.7 基地 内 地 下车 库坡 道与基 地内 部道 路相 交 处 , 不得采 用车 辆转 弯半 径不 足的U 型 掉头 交通 组织方式 , 并应 保证 视线 通透, 满足 有关 安全 视距 三角形 的要 求。 4.2.8 公共 建筑 项目 基地 内应设 置适 量的 地面 停车 泊位。 机动 车地 面停 车泊 位不宜 低于 配建 总

31、 泊位数 的4% ,非 机动 车地 面停车 泊位 不宜 低于 配建 总泊位 数的8% 。 4.2.9 基地 内部 道路 边缘 至 建筑物 、 构 筑物 的最 小距 离应符 合表4.2.9 的规 定, 且建筑 物出 入口 应 满足安 全视 距要 求。 9 表4.2.9 道路边缘 至建筑物 、构筑物 最小距 离 单位:米 道路级别与建 筑物(构筑物)关系 基地内主要道路 基地内一般道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3.0 2.0 多层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2.0 1.5 多层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4.2.10 学校 、

32、医 院 、 大型 商业、 大型 超市 、 大 型宾馆 建筑 人流 出入 口前 , 应 在用地 范围 内设 置 供人流 集散 的广 场。 4.2.11 停车 场 ( 库) 内 的 机动车 与非 机动 车停 车区 应分开 设置 , 在 同一 车库 同一平 面 设 置的 机 动车停 车区 与非 机动 车停 车区 应 采用 分隔 设施 将其 隔离。 10 4.3 配置停车场 (库 )出入口 设置 4.3.1 建筑 工程 配置 的 机 动车停 车场( 库) 出 入口 , 应 设在基 地内 部道 路上 , 不 宜直接 与城 市道 路 连接。 4.3.2 建筑 工程 配 置 的机 动车停 车库 出入 口的

33、坡道 终点面 向城 市道 路时 ,停 车库出 入口 坡道 终 点距城 市道 路红 线的 距离 不得小 于12 米 ; 机 动车 停 车库出 入口 的坡 道终 点面 向基地 内部 道路 时, 停车库 出入 口坡 道终 点距 基地内 部道 路边 线的 距离 不得小 于6 米; 坡道 口不应 采用车 辆转 弯半 径 不足的U 型掉 头交 通组 织 方式。 4.3.3 地下 车库 坡道 布置 应与基 地 机 动车 出入 口协 调,以 利于 基地 人车 分流 。 4.3.4 建筑 工程 配 置 的 机 动车停 车场 (库 )的 出入 口车道 及数 量,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停车 泊位 数小 于或

34、 等于100 辆时 , 应 设置 不少 于一 个双车 道或 二个 单车 道 的 出入口 ; 当 停 车 泊位 数小 于25 辆时 , 如 条件受 限制 时也 可设 置一 个单车 道 的 出入 口 , 但必 须完善 交通 信号 和 安全设 施, 出入 口外 应设 置不少 于二 个等 候的 客车 泊位。 2 停车 泊位 数大 于100 辆 且 小于或 等于300 辆时 ,应 设置 不少 于一 个双 车道 和一 个单车 道 的 出入口 。 3 停车 泊位 数大 于300 辆 且 小于或 等于500 辆时 ,应 设置 不少 于二 个双 车道 的出 入口 。 4 停车 泊位 数超 过500 辆 后 ,宜

35、按 每增 加400 辆 增设 一 个双车 道 出 入口 加以 累计 ;超过1300 辆后, 宜按 每增 加500 辆 增 设一个 双车 道 出 入口 加以 累计。 5 受场 地条 件限 制 , 地下 车库出 入口 数量 不能 满足 上述规 定 时 ,可 采用 坡道 和机械 式垂直 升降梯 组合 作为 其出 入口 ,一台 机械 式升 降 梯 服务 的车辆 数不 应大 于25 辆, 升降梯 出入 口外 停 候区 应 设置 不少 于二 个 候 车位 。 11 4.4 配置机动车 停车 场(库) 设计 4.4.1 城市 建筑 工程 配置 的机动 车停 车场 (库 )的 设计要 求, 应按 国家 行业

36、标准 汽车 库建 筑 设计规 范JGJ100-98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4.4.2 停车 场( 库) 的停 车方式 , 应 以“ 占地 面积 小、疏 散方 便、 保证 安全 ”为原 则 , 并应 满 足 一次 进出 停车 位的 要求 。停车 方式 主要 有平 行式 、斜列 式和 垂直 式三 种 , 或混合 采用 此三 种 停车方 式 。 4.4.3 大型 汽车 停车 泊位 不 宜 设置 在地下 停 车库 或地 上 多层 停车库 二 层及 以上 , 对于 综 合交 通枢 纽、公 交停 保场 、 工 业等 建筑工 程 确 需设 置的 ,应 严格按 国家 有关 规范 设计 。大、 中型 汽车 进

37、 出地下 车库 或地 上 停 车库 二层及 以上 时, 其坡 道 应 采用直 线 型 。 4.4.4 停车 场( 库) 内部 通道和 坡道 的宽 度, 应遵 守下列 规定 : 1 停车 库出 入口 坡道 可采 用直线 型或 曲线 型, 可采 用单车 道 或 双车 道。 严禁 将较宽 的单 车 道兼作 双车 道。 供微 型车 、小型 汽车 单向 行驶 的坡 道净宽 不应 小于5.0 米, 双 向行驶 的坡 道净 宽 不应小 于7.0米; 供中 型汽 车行驶 的坡 道宜 采用 直线 型, 单向 行驶 的直 线坡 道净 宽不应 小于6.0 米, 双向行 驶的 直线 坡道 净宽 不应小 于8.0 米

38、。 2 微型 车、 小型 车停 车场 (库) 内部 供车 辆双 向行 驶的通 道宽 度不 应小 于6.0 米;单 向行 驶 的通道 宽度 不应 小于4.0 米 ,并应 同时 满足 通道 两侧 相应停 车方 式所 需的 通道 宽度。 3 中型 车、 大型 车停 车场 (库) 内部 供车 辆双 向行 驶的通 道宽 度不 应小 于7.0 米;单 向行 驶 的通道 宽度 不应 小于5.0 米 ,并应 同时 满足 通道 两侧 相应停 车方 式所 需的 通道 宽度。 4.4.5 停 车场 (库 )出入 口的缘 石转 弯半径 ,供 小 型车通 行时 不应小 于5.0 米 ,供中 型车 通行 时 不应小 于8

39、.5 米, 供大 型车 通行时 不应 小于10.5 米。 4.4.6 停车 场( 库) 内 车 辆与车 辆之 间、 车辆 与其 它物体 之间 的纵 、横 向净 距不应 小于 表4.4.6 的规定 。 表 4.4.6 汽车与 汽车、墙 、柱、护 栏之间 的最小 净距 ( 不含机械 车位) 车辆类型 尺 寸(米 ) 项 目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平行式停车时车间纵向净距 1.2 2.4 背对停车时车尾间距 1.0 1.0 车间横向净距 0.6 1.0 车与柱间距 0.3 0.4 12 车辆类型 尺 寸(米 ) 项 目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车 与 围 墙 、

40、 护 栏 及 其 它 构 筑 物 之间的净距 纵 0.5 0.5 横 0.6 1.0 4.4.7 停车 库坡 道的 最大 纵坡应 符合 表4.4.7的 规定 。 表 4.4.7 停车库 坡 道的最大 纵坡 坡道形式 坡度(% ) 车辆类型 直线纵坡(% ) 曲线纵坡(% ) 中 型 汽 车 10.0 8.0 小(微)型汽车 15.0 12.0 4.4.8 当 坡 道纵 坡大 于10% 时 , 坡道 的 上 、下两 端应 增 设缓 坡。 其直 线缓 坡段 的 水平 长度 不应 小于3.6 米 , 缓坡 坡度 应为 坡道坡 度的1/2 。 曲 线缓 坡 段的水 平长 度不 应小 于2.4 米, 竖

41、曲 线的 半径 不应小 于20 米。 缓坡 段的 中点为 坡道 原起 点或 止点 。 4.4.9 停车 场( 库) 的净 空高度 不应 小于 表4.4.9的 规定。 表 4.4.9 停车场 (库)的 净空高度 车 辆 类 型 净空高度(米) 大型、中型车 4.2 小型、微型汽车 2.2 4.4.10 停车 场 ( 库) 内尽 端式通 道长 度大 于26 米时 , 应满 足回 车条 件; 大型 车库 两 侧或 单侧 停 车的 通 道长 度大 于85 米时 ,应在 通道 垂直 方向 设置 联通道 。 4.4.11 地 下车库坡道一 般不宜设 置成螺旋坡道形 式。场地 条件受限必须设 置螺旋坡 道时

42、,宜组 织单向 交通 ,并 在地 库层 间设置 直线 段和 平坡 段, 直线段 和平 坡段 长度 不宜 小于8 米。 4.4.12 多层 坡道式停车库,设置 上层、本层、 下层直通连 续坡道时,应 在本层通道 连接处设 置 直通坡 道平 坡段 ,平 坡段 长度不 应小 于20 米。 坡道 连续下 坡长 度超 过80 米时 ,应设 置平 坡段 。 4.4.13 建筑 工程 配建 停车 场 (库) 应配 置无 障碍 泊位 , 泊位 一侧 应设 置宽 度不 小于1.2 米 的通 道, 供乘轮 椅者 直接 到达 无障 碍出入 口。 4.4.14 无障 碍停车 位与 人 行通道 地面 有高差 时, 应 设置宽 度不 小于1.2 米的 轮 椅坡道 ,坡 道的最 大高度 和水 平长 度应 符合 表4.4.14的 规定 。 13 表 4.4.14 轮 椅坡道的 最大高度 和水平 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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