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稳定价格,特制定本条例。一、 外部跨区各业代处、经销商如有出现外部跨区行为,一经发现依据公司相关处罚条例处理。二、 内部跨区各业代处、经销商如有出现内部跨区行为,一经发现并经监察部确认数量及货源的,按以下条例处理:1. 经销商1)第一次认定跨区,跨区方必须 3 天内回收被跨区方的所有跨区产品并支付被跨区方支付的购买费用及运费,同时处以 5 倍销量处理:即跨区方要同时从被跨区方那里运走 5 倍跨区 SKU 的数量回到自己区域销售。2)第二次认定跨区,3 天内回收,同时处以 10 倍销量处理3)第三次认定跨区,3 天内回收,同时处以 20 倍销量处理4)第四次认定跨区,3 天内
2、回收,暂停经销权 1 个月5)第五次认定跨区,3 天内回收,取消经销权2. 涉事主任/主管1) 第一次认定跨区,处以口头警告2) 第二次认定跨区,处以口头警告(累计升级书面警告),取消当月 KPI奖金3) 第三次认定跨区,取消当月 KPI 奖金,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的优秀评比及晋升计划4) 第四次认定跨区,直接在现有岗位基础上降一级5) 第五次认定跨区,直接解雇如内部跨区情况极为严重、性质极为恶劣的案例,将直接提交监察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三、 豁免特例如因特殊情况造成非恶意及主观跨区的,被投诉方(跨区方)的经销商及当区主任主管可以进行申述,经公司确认并取得投诉方(被跨区方)的理解与接受的,可以取消认定并豁免处理。以上条例,自 2016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