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解读解读兽医法律法规内容 法律 动物防疫法 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办法 等 规章农业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动物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 动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 、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 、 动物卫生标志使用规范 、 样式及填写规范 等
2、 其他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动物防疫规范性文件。如: 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 自治区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 、 自治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和 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 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动物防疫法 及其配套法规主要内容一、法律责任: 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二、法律制度(一)人员管理制度:1、官方兽医管理制度2、执业兽医管理制度3、乡村兽医和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二)工作管理制度1、 官方兽医签字制度 6
3、、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2、申报检疫制度 7、动物疫病监测制度3、检疫制度 8、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4、检疫审批制度、 9、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5、强制免疫制度 、 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法 以 动物防疫法 为主线,对现行的兽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新修订 动物防疫法 ,于 2007年 8月 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 1月 1日起执行。 家畜家禽管理条例 - 动物防疫法 ( 1997年 7月 1日发布, 1998年 1月 1日执行) -新修订 动物防疫法 ( 2007年 8月 31日发布, 2008年 1月 1日执行)一、职责与职能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规定:(
4、 一)政府动物防疫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政府部门动物防疫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计划、财政、质检、卫生、林业、交通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
5、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动物产品安全监管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的三方面的职能一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产地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根据货主的申报,实施检疫。2屠宰检疫。 屠宰动物时,根据货主的申报,在屠宰过程中实施同步检疫。二是防疫监督和检疫监督。 动物防疫法 将动物防疫的主要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全部授权给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6、并可采取以下措施: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7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8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
7、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三是对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活动。(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 第十五条 (疫病监测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第二十六条(疫情报告)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二、兽医人员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管理制度执业兽医管理制度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一)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
8、遍实行的一种兽医 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我国在兽医管理体制上正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 任 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官方兽医 作为执法主体,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其行为需保证独立、公正并具有权威性。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125号)官方兽医资格条件: 2011年 12月 3
9、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 2012年 1月 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 执业兽医资格 ,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2月底前将当年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