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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32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doc

1、摩托车强制性认证(32 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1、 摩托车 32项强检涉及的标准:1)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2)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3) 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三轮车用) 4) GB 15365-2008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5) GB 15744-2008 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6) GB 16486-2008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7)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8) GB 14023-2011 车 辆 、 机 动 船

2、和 由 火 花 点 火 发 动 机 驱 动 的 装 置 的 无 线 电 骚 扰 特 性 的 限 值 和 测 试 方法9) 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10) GB 14622-2007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11)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12) 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3) 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4)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

3、限值及测量方法15)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6) GB/T 5382-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代替 GB 17355-1998制动力部分、GB/T5382.2-1996)17) 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代替 GB/T 5382.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制动距离和 GB 17355-1998中制动距离限值(4.1)部分)18)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9) GB 17352-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

4、要求20)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21)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22)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23) GB 18100.1.3-201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24) 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25)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26)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27) 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28) 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

5、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9) 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30) 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 31) GB/T 20076-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 32) GB/T 53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33) GB/T 5378-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34) QC/T 60-2009 摩托车整车性能台架试验方法2、28 项强检项目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见表 1表 1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车辆标记应符合GB 7258-2012 中4.1.14.1

6、.24.1.34.1.4GB 7258-2012中: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

7、名称。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摩托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e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4.1.3 摩托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

8、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 发动机型号

9、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2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2012 中 4.2的有关规定4.2 外廓尺寸表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车辆类型 长 宽 高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10、 2.00轻便两轮摩托车 2.00 0.80 1.10轻便三轮摩托车 2.00 1.00 1.103整备质量应符合 GB7258-2012 的规定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 400kg;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 600kg。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4转向轴轴荷比应符合 GB7258-2012 中 4.5.1.2的有关规定4.5.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正三轮摩托车 18%;其他机动车 20%。5车速受限车辆的最高车速应符合 GB7258-2012 中 10.6的规定10

11、.6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 110%。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6乘坐人数及固定座位设置应符合GB 7258-2012中4.5.5和11.6.10的规定4.5.5.1两轮普通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核定乘坐 1人。4.5.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 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 mm且与驾

12、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 mm)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核定 1人,但最多为 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4.5.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 1 人。11.6.10 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7侧倾稳定角应符合 GB7258-2012中 4.7.3的规定4.7.3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摩托车: 258车 速表校核应符合 GB 7258-2012中 4.12的规定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13、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 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 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 1 -V2 (V 2/10)+49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2012中 6.1、6.26.66.76.13的有关规定6.1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 200mm;其他摩托车不得使用方向盘转向。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6.6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14、:a) 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45b)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6.13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0整车前照灯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中 8.5.1.18.4.1.2.48.5.1.38.5.28.5.3.18.5.3.3的有关规定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

15、远、近光灯交叉开亮。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21259、GB 25991、GB 5948 及 GB 19152的规定。8.5.1.3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8.5.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8 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表 8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检查项目新注册车 在用车机动车类型

16、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摩托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轻便摩托车 4 000 3 000 3 000 2 500 8.5.3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8.5.3.1 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7H0.9H(H 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 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 350mm。8.5.3.3 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

17、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 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 0.8H0.95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 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 350mm。11喇叭声级未装车的喇叭性能应符合:GB15742-2001中 3.1.13.1.2、3.1.3的规定。装于摩托车上的喇叭性能应符合:GB 15742-2001中4.1.2、4.2.3的规定及 GB 725

18、8-2012 8.6.1的规定GB 15742-2001中:3.1 性能要求3.1.1 一般要求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 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 0.2s。3.1.2 声压级3.1.2.1 在 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 2m处的 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a) 对用于功率不大于 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 115dB(A) ;b) 对用于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的喇叭为 118dB(A) 。3.1.2.2 在 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喇叭在距离喇叭 2m处的 A

19、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 125dB(A)。3.1.2.3 在频率为 18003550Hz 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 3550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a) 对用于功率不大于 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为 95dB(A) ;b) 对用于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 105dB(A) 。3.1.2.4 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3.1.3 耐久性3.1.3.1 对用于功率不大于 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 10000次。3.1.

20、3.2 对用于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的喇叭为 50000次。3.1.3.3 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 3.1.1 和 3.1.2 的规定。其中直流推动喇叭的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称电压的 95%115%范围内。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装于轻便摩托车上的喇叭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中的规定4.1 性能要求4.1.1 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第 3章的规定。4.1.2 喇叭应装于机动车辆的前部,其声压级应满足:a) 对功率不大于 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 83dB(A) ,且不大于 112dB(A) ;b) 对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21、7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 93dB(A),且不大于 112dB(A)。4.2 试验方法4.2.1 试验条件及实验试验仪器应符合 3.2的有关规定。4.2.2 仪器的安装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纵向平面的位置处,最大声压级应在离地面 0.51.5m处测得,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a) 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b) 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c) 喇叭安装支架的刚性;d)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上与材料。4.2.3 声压级的测量声压级的测量应在车辆前方 7m处。测量时,对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测量时的背

22、景噪声应比被测声压级至少低 10dB(A) 。GB 7258-2012中:8.6.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离地高 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 7 kW以下的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12燃油消耗应符合GB 15744-2008、 GB 16486-2008的规定一、两轮摩托车:GB 15744-2008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燃油消耗量限值见表 1表 2。表

23、1 两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m)排量mL50100100125125250250400400650650100010001250 1250限值 2.3 2.5 2.9 3.4 5.2 6.3 7.2 8.0表 2 三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排量 mL 50100 100150 150250 250400 400650 650限值 3.3 3.8 4.3 5.1 7.8 9.0二、轻便摩托车,GB 16486-2008 规定燃油消耗限值见表 3表 4。表 3 两轮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m)排量 mL 50限值 2.0表 4 三轮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

24、m)排量 mL 50限值 2.3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3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7258-2012 中12.2.1、12.2.3、12.2.412.7、12.9、12.20的有关规定11.5 车门和车窗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 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25、5mm 的中空钢化玻璃。11.5.7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12.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12.2.1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12.2.2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车身左侧宽度为 2.5m、车后 10m以外区域及车身右侧宽度为 4.0m、车后 20m以外区域的交通情况;12.2.3 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

26、B 15084的规定,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的规定,12.2.5车外后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12.2.6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

27、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12.5.2 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12.5.4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 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 mm 以上。 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 mm 以上。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得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12.13.7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

28、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15)和正下方;11.4.3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 GB 20075的规定。一、GB 15365-2008:3.1 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位置,应方便正常操纵位置上的驾驶员观察识别。3.2 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图形符号应与底色明显反差,以求醒目,涂镀层应能永久保持,不能被手指轻易剥落.如果没有涂料,保证被清楚识别,这些符号只能做成凹凸的.3.3 图形符号应置于相应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确实做不到时,图形符号和相应的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用一条短实线以指示其联系。3

29、.4 如果以摩托车或摩托车部件的侧视图作为图形符号,应假定摩托车是从右往左行驶。3.5聚焦光应以平行射线表示,散射光应用发射光线表示。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41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2008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3.6光信号装置使用颜色示意:a红色表示危险; b黄色表示注意; c绿色表示安全.蓝色仅用于前照灯开关和远光闪烁警告。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2008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

30、号装置图形符号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应按GB 15365-2008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应按GB 15365-2008要求设置并符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符号 合其规定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2008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注 1:所列操纵件的图形符号,并不意味着必须使用标准中列出的每一个操纵件。注 2: 4.204.29 图形符号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15驻车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5378-2008执行两轮摩托车并应符合GB 7258-2012中4.7.4 三轮摩托车应符

31、合 GB 7258-2012中 7.13.3 (7.4.2)的规定GB 7258-2012中:4.7.4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 8。7.10.4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 。检验时操纵力按 7.4.3 规定。注: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

32、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7.4.3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400 N,其它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6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500 N,其它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700 N 。)在 GB/T 5378-2008中:12.2 驻车制动装置12.2.2.2 将受试车辆的变速器换入空档位置,按表 4中规定的控制力操纵制动装置,,然后解除制动控制。确认受试车辆完全停稳后测出控制力,5min 受试车辆不得有任何移动。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表 4 驻车制

33、动控制力要求控制力/N车辆类型 驻车坡度/% 载荷状况 手操纵 脚操纵三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10 空载 600 700三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满载 400 50016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14023-2011的有关规定对摩托车发动机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能辐射干扰场强(uV/m)用技术手段加以限制,具体限值见本标准第 4章内容。达到附近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受机不受干扰。17排气污染物GB 14621-2011 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油门控制器位置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车辆,驱动轮应处于自由状态) ,通过调整油门控制器,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怠转速,但高

34、怠速转速不能低于 2000r/min。若技术文件没有规定,发动机转速控制在 2500r/min 250 r/min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最低稳定运转状态,即发动机正常运转,变速器处于空挡,油门控制器处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转速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表 1 摩托车双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怠速工况 高怠速工况试验类别 CO, % HC, 10-6 CO, % HC, 10-6型式核准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2.0 250 2.0 250201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两轮摩托车 3.0 400 3.0 400注:1、HC 体积分数值按正已烷当量计;2、污染物浓度为体积分数。17

35、排气污染物工况法: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8176-2007的规定GB 18176-2007表 1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况法)排放限值 g/km第二阶段排气污染物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CO 1 3.5HC+NOX 1.2 1.2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7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摩托车应符合GB 14622-2007的规定GB 14622-2007表 1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g/km)类别 CO 排放量 L1 HC排放量 L2 NOx 排放量L3150 mL(UDC) 2.0 0.8 0.15两轮摩托车 150 mL(UDC+EUDC)2.0

36、 0.3 0.15 三轮摩托车 全部(UDC) 4.0 1.0 0.25 注: 1、UDC:指 ECE R40 试验循环模型,包括全部 6 个市区循环模型的排气污染物测量,采样开始时间 T=0。2、UDC+EUDC:指最高车速为 90km/h 的 ECE R40EUDC 试验循环模型,包括市区和市郊全部循环模型的排气污染物测量,采样开始时间 T=0。排气污染物排气烟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9758-2005 的规定GB 19758-2005:表 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排放试验类别 排放限值 N ()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152006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车辆 30在用车排放检

37、查2006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车辆 4017蒸发排放GB 20998200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表1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限值(g/试验)蒸发污染物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HC 2.0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5 加速行驶噪声限值5.1 型式核准试验噪声限值表 1 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噪声限值/dB(A)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2005年 7月 1日前 2005年 7月 1日起发动机排量(V h)mL 两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50 且80 77 7580 且175 80 77175 8

38、2828080表 2 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噪声限值,dB(A)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2005年 7月 1日前 2005年 7月 1日起设计最高车速(Vm)km/h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25 且50 73 7125 70766676加速噪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应符合:GB 16169-2005的规定5.2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噪声限值各阶段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实施日期与型式核准试验相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比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高 1dB(A),并且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实测噪声值不得高于型式

39、核准试验的实测噪声值加 3dB(A)。5.3 其它要求 装有纤维吸声材料排气消声系统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应符合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要求。1818定置噪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2005的规定4 定置噪声限值在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见表1。表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噪声限值/ dB(A)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发动机排量(Vh)/ml 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50 85 8350且125 90 88125 94 9219制动性能应符合:GB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

40、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5382-2008中表GB 200732006:摩托车应符合GB 200732006的规定。初速度:60 km/h ,制动距离、平均减速度要求按照GB 200732006的规定;手控制力:200 N,脚控制力350 N;正三轮摩托车:脚控制力500 N,手控制力400N。对于最高车速(Vmax)低于 67km/h 的 L3和 L5类车,应按 0.9Vmax 的速度进行试验。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200732006的规定。初速度:40 km/h,制动距离、平均减速度要求按照 GB 200732006 的规定;手控制力:200 N,脚控制力350 N。对于最高车速(V

41、max)低于 45km/h 的 L1 和 L2 类车应按 0.9Vmax 的速度进行试验。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1,GB 7258-2012中7.2.8、7.2.9、7.14.1.2的规定前制动器: 2.5后制动器: 2.5联动制动器(如有):2.5空载脱开发动机的O型试验(平均减速度)m/s2 应急制动: 2.5前制动器:(指标根据车型确定见标准)后制动器:(指标根据车型确定见标准)联动制动器(如有):2.5满载脱开发动机的O型试验(平均减速度)m/s2 应急制动: 2.530 % Vmax时,记录减速度、控制力55 % Vmax时,记录减速度、控制力80 % Vma

42、x时,记录减速度、控制力接合发动机的O型试验车辆制动状况:车辆不跑偏、车辆无抱死(0.5s1s)干式2.5干式60%(0.5s1s)前制动器 湿式干式120%(0.5s1s)干式2.5干式60%(0.5s1s)湿制动器脱开发动机的O型试验(平均减速度)m/s2 后制动器 湿式干式120%前制动器后制动器I型试验(平均减速度)m/s2 联动制动器(如有):满载脱开发动机的O型60%装有防抱死装置(ABS)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2006中附录 B 的规定。GB/T 5382-2008中:表 1 制动力限值轻便两轮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前轴 后轴 前轮 后轮轴载荷60%

43、轴载荷50% 轴载荷60% 轴载荷55%GB 7258-2012中:7.2.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N 。7.6.2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应小于等于120 mm ,其它机动车应小于等于150 mm。7.11.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针对正三轮摩托车)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

44、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表 7的要求。表 7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后轴(及其他轴)前轴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 60%时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 60%时新注册车 20% 24% 8%在 用 车 24% 30% 10%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20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应符合GB 17352-2010第 4、5 章的有关规定4 性能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后视镜应能够调节。4.1.2 用硬度大于邵尔硬度 A60的材料制成的后视

45、镜零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 反射表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壳体(如支架等)内,在保护壳体周边上所有点的曲率半径 c值在任何方向上应不小于 2.5mm。如果反射表面超出保护壳体,则突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 c值应不小于 2.5mm,且突出部位在 50N的作用力下,能能回到壳体内(该力应近似于平等于摩托车纵向基准面,水平作用于反射面突出保持壳体最远一点)。b)将后视镜安放在平面上,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除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 12mm固定孔或凹座已经过圆滑处理的边缘外所有可以与直径 100mm的球体发生静态接触的部分(包括按附录 B规定的方法进行撞击试验后仍粘附在保护壳体上的部分)的曲率半径 c值不得小于

46、 2.5mm。4.2 尺寸4.2.1 反射面的最小尺寸的限制。4.2.1.1 面积应不小于 6 900mm2。4.2.1.2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 94mm。4.2.1.3当镜子不为圆形时,其反射周边应能容纳一个直径 78mm的圆。4.2.2 反射面的最大尺寸的限制4.2.2.1 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大于 150mm。4.2.2.2 当镜子不为圆形时,其反射面不应超出 120mm200mm的矩形。4.3 反射面和反射率4.3.1后视镜的反射面应为球面凸面镜。4.3.2曲率半径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a) 各基本曲率半径 ri 或 ri与 rP值之差应不大于 0.15 r。b) 任意点

47、的曲线半径 rp (rp1、r p2和 rp3)与 r 之差应不大于 0.15r。4.3.3 “r”的数值应不小于 1000mm,也不大于 1500mm。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20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应符合GB 17352-2010第 4、5 章的有关规定4.3.4 按附录 C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标态反射率数值不应低于 40%。后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时,处于白天位置应能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的彩色信号, 处于夜间工作位置的反射率不得小于 4%。4.3.5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即使在不利天气条件下长期暴露在外,后视镜反射面应仍能满足 4.3.4中规定的反射率数值.4.4 抗

48、撞击和弯曲性能4.4.1 后视镜应按附录 B规定的方法进行撞击试验和弯曲试验,以测定其承受撞击和弯曲的能力。4.4.2 撞击试验时,摆锤在撞击试验后应能在其释放轨迹所在的平面内继续摆动 20以上。4.4.3 经撞击试验和弯曲试验,后视镜的反射面不应破碎,但如属下述两种情况之一才视同符合要求:a) 玻璃碎片仍然粘在保护壳体上,或粘在与保护壳体牢固相连的物体上, ,玻璃可局部脱离上述部位但破裂处任何一个边的连长不应超过 2.5mm。在撞击点上,小碎片可脱离上述部位。b)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制成。5 安装要求5.1 一般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后视镜的固定方式应使它不因移动而明显改变其视野范围,或因振动

49、而使驾驶员对图像产生错觉。52 数量摩托车应安装两个后视镜,一个安装在摩托车左侧、一个安装在摩托车右侧。5.3位置当方向把垂直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后视镜调整至正常位置时,镜面中心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280mm。5.4调节驾驶员在其正常驾驶位置上就能调节后视镜。序号检测项目 检验标准 技 术 性 能 要 求20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三轮车应符合 GB 15084-20064 一般要求4.1 所有的后视镜均能调节。4.2 反射面边缘必须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其周边上所有点的 C值在任何方向上都必须大于或等于 2.5mm.如果反射面超出保护框架,则突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 C不得小于 2.5mm,且突出部位在 50N的作用下,能回到框架内,该力应近似平行汽车纵向基准面,且水平施加到反射面突出保持框架最高点上。4.3 后视镜按 6.2试验后,将后视镜安放在水平面上,用直径为 165mm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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