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宿)质监罚字20187 号 共 3 页 第 1 页当事人: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7818222A 法定代表人:黄永祥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地址(住址) :上海市宗明区城桥镇官山路 2 号 3 幢 C 区 2086室(宗明工业园区) 邮编:200000 电话:13901953311违法事实:2018 年 2 月 1 日,根据关于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质办发 201811 号) 安排,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办事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
2、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仪器缺少:钢直尺、钢卷尺、200N 测力计、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钳型电流表、游标卡尺、水平尺、塞尺、声级计、转速表、百分表、限速器校验仪;2、未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档案;档案管理混乱且缺少: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3、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4、维保未按照 TSGT5002-2017 执行,电梯维保项目缺项严重,维保记录缺少电梯技术参数,未进行季度维保;5、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代码:31103 413022170019):机房、轿顶、底坑环
3、境卫生差;限速器轮油污较多;上极限开关无效;-1 层指令无效;超载开关无效;6、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代码:31103413022170020):个别厅门锁齿合间隙小于 7mm;机房照明不亮;底坑、门头环境卫生差;超载开关无效。我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宿)监特令2018第 8 号,限期整改。共 3 页 第 2 页本局查明,你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递交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和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 5 月 16 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宿)质 监罚字2018 7 号行政 处罚告知
4、书,你公司口 头陈述并提供整改材料,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二次案审会重新审理,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再次送达了( 宿)质 监罚字20187-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18 年 2 月 1 日对你公司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督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 1 份、 垂直梯维保质量监督检查评分记录2 份;2、2018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1份;3、2018 年 3 月 13 日你公司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 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4、2018 年 3 月 13 日对你公司被委托人黄红军的调查笔录1 份;5
5、、2018 年 3 月 13 日你公司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 3 份,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2 份;6、2018 年 5 月 16 日对你公司(宿)质监罚告字2018 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 份;7、2018 年 5 月 20 日你公司提供的减免行政处罚申请1 份;8、2018 年 8 月 16 日对你公司(宿)质监罚告字2018 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 份;共 3 页 第 3 页9、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 梯的 维护 保养单 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 严格执行安全技
6、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据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 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城中支行,地址:宿州市淮海南路 195 号,账号:12120001040000575,户名:宿州市财政局,备注: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码 09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