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外签订合同授权范围和权限的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钢集团公司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办法 、 中钢吉炭合同法律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及协议。2.2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公司各部、处室、各生产分厂、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3.职责3.1 公司审计监察处统一登记、办理本规定授权领导的授权委托手续。公司其他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单位自己办理,向公司董事长申请授权,报公司审计监察处备案。3.2 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2、其他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公司自己办理,向所在公司经理申请授权,报公司审计监察处备案。4.工作程序4.1 对外签订单笔标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合同,由中钢集团公司审核;单笔标的金额5000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公司董事长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4.2 公司总经理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后,签署单笔标的金额 600 万元以下的合同。4.3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后,签署所主管的单位负责签订的下列合同。4.3.1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外委加工合同。4.3.2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物资、
3、材料、备件采购合同。4.3.3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原料采购合同。4.3.4 单笔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低于 400 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4.3.5 公司诉讼过程中签订的低于 100 万元的和解协议。4.3.6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保险协议,审计、咨询协议,对账协议,抹账协议,还款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4.4 公司负责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单位的部长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后,签署单笔标的金额50 万元以上,低于 100 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4.5 公司负责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单位的副部长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后,签署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4.6 公司所属
4、子公司、分公司经理签署所在公司对外签订的下列合同。4.6.1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外委加工合同。4.6.2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物资、材料、备件采购合同。4.6.3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原料采购合同。4.6.4 单笔标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4.7 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及协议,除经上述领导签署后,必须加盖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出现只有上述领导或具体业务承办人签字而没有盖章的合同。4.8 上述领导因特殊情况需签署超过标的金额的合同或公司其他人员需对外签署合同,必须经公
5、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其他人员需对外签署合同,必须经所在公司经理书面授权。 4.9 授权委托手续必须使用公司审计监察处提供的标准格式文本,不得采用非标准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文件。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在非标准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文件上用印。4.10 对外签订合同要求招投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招投标。4.11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认真梳理合同管理事项,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公司审计监察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和通报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5.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附则6.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审计监察处起草并负责解释。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