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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1、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政规20189 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在甘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甘肃省“十三五” 科普发展规划,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8 年 7 月 19 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科技厅2018 年 8 月 1 日(此件主动公开)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 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同等重要、同向发力”的

2、指示精神,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省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十三五”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甘肃省“十三五 ”科普发展规划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研发、国际科普合作与交流以及科技创新战略与政策宣传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场所或机构。科普基地包括特色科

3、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甘肃省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特色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可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推动。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第四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包括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科技活动场所,分为场馆类和非场馆类两类。(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主要包括科技馆、博物馆、航天航空馆、文化馆、天文馆、地震馆、水族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

4、、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河流生物与景观、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站)、气象台、地震台、野外观测站、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3、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进行科普活动,具有科普带动作用的中小学校;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的,开展课外科普活动的场所。4、对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及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5、从事原创性科普展具、教具的设计研发、科普产品的生产制作、科普作品的创作等专业机构。6、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内容的

5、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科普网站等公益性传播媒体。7、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第五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特色鲜明,具有开放的科普展示、科技传播或科普创作、展品研发能力,具有明显的科普宣传展示的区域或标牌,在全省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建立科普基地档案。(三)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四)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并将支持和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五)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

6、活动策划和创新能力。(六)科普示范基地在省内具有显著的科普示范带动作用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特色科普基地必须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第六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2、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0 天。经营性的场馆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 30 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区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7、)或专有科普方式。开展科普活动时有必要的科普工作者。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0 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科技种养殖基地、中小学校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60 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经营性的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 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3、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有专门从事科普培训的部门,并有不少于 10 名开展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师,将科普工作者培训纳入本

8、单位教学与培训日程,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4、研发类科普基地应有明确的科普方向和基地开放的科普活动,每年有必要的科普经费,积极参加社会科普活动。5、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应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 30%。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七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申报,依托单位或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同一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科普示范基地。第八条 申报甘肃省科普示范基地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推

9、荐并加注意见。申报甘肃省特色科普基地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相关单位在省科技厅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甘肃省科普基地申报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场地和仪器设备证明材料、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等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二)评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核查,确定基地候选名单。(三)决定。经省科技厅务会议研究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科普基地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四)授牌。省科技厅发文命名为

10、“甘肃省科普示范基地”和“ 甘肃省特色科普基地” 并授牌。“甘肃省特色科普基地”可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授牌。(五)已获得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直有关单位部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第十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授牌的科普基地将给予一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后补助支持。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3 年,到期后需重新复核认定。认定期满前 6 个月内,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认定申请。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满 3 年的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

11、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科普基地自认定以来在基本条件、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科普活动等方面的能力及成效。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估认定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认定为科普基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省科技厅择优对部分优秀科普基地给予一定的后补助经费支持。第十三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应当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协助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科普工作。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基地的科普能力和管理水平。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科普活动和科

12、普统计等工作。第十五条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普基地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投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六条 甘肃省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甘肃省科普基地称号:(一)到期未提出重新复核认定申请的;(二)连续两年不能履行科普基地义务的;(三)综合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四)科普功能已丧失的;(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六)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七)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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