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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课件.ppt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课 件,第一章 总 则,本章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共9条,主要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一、关于适用范围:首先,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程序规定。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委托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行为也要适用。 最后,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管理活动,虽然其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也要遵守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的关系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

2、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一章 总 则,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行政公开原则(四)行政参与原则(五)高效便民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第一章 总 则,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

3、,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要有法律依据,即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无法律即行政”,亦即职权法定或权限法定;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即行政活动的过程符合程序性规范,亦即行政活动过程合法;第三,无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相关行政行为,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活动应当依照行政程序规范进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有序的参与。,第一章 总 则,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二)合理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

4、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或者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3、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一章 总 则,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四)行政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有权参与行政权力上的运行过程,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的基本内容 1、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2、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3、确保行政相对人自主、自愿参加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参与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召开听取意见的会议

5、,听证不听取任何费用等。,第一章 总 则,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可能造成公民,法庭热闹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

6、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本章是关于行政程序主体的规定,共19条。行政程序主题是指能够参与行政程序,并承受行政程序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从行政程序过程论的角度分析,行政程序主体是行政程序的起点与首要换业。行政程序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本节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共9条。行政机关是行政程序的基本主体。本节对行政机关做出了界定,并对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区域经济合作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回避制度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一、行政机关的界定:

7、1、国外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界定;2、我国立法及学术界对行政机关的界定;3、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界定,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界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惊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

8、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做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本节的行政机关是在狭义上使用,仅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机关,不包括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二、职权法定原则和管辖法定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行政机关的权限法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由法律授予(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权力的行使也特别是行使权力可能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应该奉行“法无明文授权既为禁止”的宗旨。);2、行政机关的职

9、责法定。有权必有责,权责有机统一;3、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法定;4、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二)行政三分制 第十一条第二款主要体现的是“行政三分制”的基本思路。“行政三分制”是一项重大的政府体制改革,即在政府管理系统内部,建立将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三)管辖法定原则:管辖法定是指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领域,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管辖法定原则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

10、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1)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2)财权与事权相匹配;(3)权力与责任相一致;(4)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2、地域管辖: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同职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规定时,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1)方便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2)方便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3、行政管辖权争议处理的规定: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是行政领域中经常发生的现象。第十四条所涉及的行政管辖权争议主要包括职权划分的争议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争议。,第二章 行政

11、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1)职权划分争议的解决:职权划分争议,即职能管辖权的冲突,是指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涉及职权划分的冲突,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据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2)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

12、发生争议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A:同职能不同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区域管辖权冲突B:同职能不同级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级别管辖权冲突C: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能管辖权冲突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一般问题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需要政府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13、部门联席会议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形成一个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合理有序的格局。 部门联席会议只是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政府做出决定,牵头部门应当把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上报政府。四、关于行政协助的规定:第十七条对行政协助的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的义务、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解决以及行政的法律后果等作了规定。,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一)行政协助的概念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难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公务上的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在

14、自身法定权限范围内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法律制度。(二)行政协助的法律特征1、行政协助的主体是没有相互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2、行政协助具有公务性;,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3、行政协助的动因是行政职权障碍;4、行政协助具有程序性;5、行政协助具有法定性。(三)关于争议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的承担行政协助把请求协助的行政主体和被请求行政协助的行政主体联系在一起,共同保障行政职务顺利履行。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四、关于行政回避的规定,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一)行政回

15、避的界定: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的指令,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回避的基本内容1、立法依据:公务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诉讼法方面等少数行政法律规范作了规定。2、回避事由:回避的事由一般来说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3、回避范围:第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第二,涉及与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一节 行 政 机 关,4、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

16、;(3)指令回避(三)行政回避的时间限制必须是在行政程序结束前,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事后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主要是:第一,事先知道回避情形的存在,事后因不满结果才提出回避申请。对这种情况,应作为放弃申请权处理。第二,事后才知道回避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人员没有告知其回避申请权,可以以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知过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放弃申请权。,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二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节是关于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规定,共4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在行政机关之外,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被

17、授权组织,其具有行政机关类似的地位;一类是被委托组织,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关于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一、行政授权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授权的通说认为,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一行政职权授予有关组织,后者据此取得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该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如:社会团体,如律师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企事业组织,如收容救助站、卫生防疫站等;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二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身某一行政权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的制度。(一)行政委托

18、的法律要件包括: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是超越权限的委托,也是无效的。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4、受委托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二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二)关于受委托组织的条件的规定本规定第二十条对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19、、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委托实施的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具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三)关于委托协议及委托公开的规定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二款明确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有义务将受委托的组织及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四)禁止再委托,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本节是关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规定,共6条。当事人是指因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

20、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外,还有一些主体参与行政程序,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代表人,还包括公众、专家、咨询机构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代表人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公众、专家和咨询机构更多出现在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决策中,当然也涉及部分行政执法情形。一、关于当事人的界定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当事人范围的界定可分为两类:,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一类将当事人的范围仅限于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或者组织,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最通常的标准;另一类是将当事人认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

21、害关系的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为当事人资格确定了两条标准:一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条标准是实质标准,第二条标准是形式标准。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参考了这一标准,将当事人界定为“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一)与当事人相比,利害关系人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利害关系人对某一

22、行政行为本身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该行政行为的结果必然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第二,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程序有两种途径:一是利害关系人自己主动申请参加行政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行政程序。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程序。(二)区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行政机关把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救济权。,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三、关于行政程序中代理制度的规定1、法定代理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程序;限制行为

23、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委托代理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从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权利的角度出发,仍然允许其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但某些情况下,除了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外,还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亲自参加,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加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亲自参加。这一般是指某行政事务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不亲自参加可能不利于行政事务的处理。,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四、行政程序中代表制度的规定代表制度适用

24、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当事利害关系人从其中推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适用代表制度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同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适用代表制度最主要的条件;(三)代表人合格。,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二,具有完全行为动力;第三,能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四,依法产生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五、关于其他行政程序参与人的规定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

25、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众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注意的是:1、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程序。一般行政决策不适用本节程序。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程序。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

26、行政决策参照本程序。,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二)重要紧急情况下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重要紧急情况且须立即决策。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必须指出的是,对“重要紧急情况”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立即决策是指必须立即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上述严重后果的产生。如果是不需要立即决策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定。2、行政决策可以不经集体审议。3、事后必须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向行政首长报告。,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三)重大行政决策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起草地方性

27、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本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但是考虑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已经对其程序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所以本条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别开来,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确定的程序。但是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时涉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本节规定的程序。,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一)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组织保证、思想保证)(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

28、民主决策(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1、依法决策。依法决策就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做出。2、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指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要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1)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2)建立专家咨询制度;(3)集体决策制度;(4)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三)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指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广泛听

29、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允许人民群众提出决策建议;要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采取座谈会、协商会、开放会听取意见等手段和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使决策真正体现民主性。要将决策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重大行政决策权的滥用。,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的规定(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含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或者选择的行政管理事项。涉及经济发展全局,是指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

30、方针、路线、思路的设计和规范,例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民用工业算。(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分类: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环境保护、重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自身建设等几个方面:,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3、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5、重大国有资产处置6、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7、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

31、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8、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9、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量化1、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确定;2、要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例如长沙市比湘西自治州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一些,在量化重大财政资金数额时,就要比湘西自治州高一些。,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四、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主体的规定(一)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由下列三

32、类单位或者人员提出:1、由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负责人提出;2、由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提出;3、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三)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健全决策咨询机构,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要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建立适应不同类型决策的智囊团,科学、合理、民主地使用“内脑”和“外脑”。各级政府之间应该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下级人民政府可以使用上级人民政府的专家库。(四)决策承办单位的确定: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一种是政府行政首长指定。行政首长指定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该事项法律、法规和

33、规章没有明确属于某个部门的职责,由行政首长确定某个部门承办该事项;二是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需要行政首长选择一个部门作为主要承办单位;三是该事项虽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某个部门的职责,但是由该部门负责承办可能不适合。,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五、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规定(一)政府行政首长享有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权(二)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种类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奇为两种情况。即重大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提出的,由行政首长直接启动决策程序;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行政首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重

34、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对这些建议应当先交相关部门和政府进行研究。如果成熟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政府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起草工作的规定(一)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二)广泛征求意见(三)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聘请法学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下列问题进行审查:(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3)是否适当;(4)是否违反法定制定程序;(5)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四)委托专门人员完成专业性工作(五

35、)成本效益分析,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七、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规定(一)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草案,是听取公众意见,是实行民主决策的基本条件。(二)公布的内容:1、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2)草案起草过程;(3)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公众提交意见途径、方式;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三)公布的方式和时间(四)例外规定(公共安全和涉密),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八、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指出:“涉及全国或者地区重大决

36、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也指出:“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及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根据上述要求,本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沦证。,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九、专家库与专家的选定(一)专家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专家库,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中:(1)学术造诣,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

37、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3)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4)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为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可以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效能最大化。(二)专家的选定:一方面需要专家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由决策承办单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十、专家论证的内容(1)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2)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3)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4)重大决

38、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5)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专家论证时,必须从正反、利弊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切忌只说肯定意见。十一、对专家论证的要求:首先在论证意见的形式上,要求专家要以书面的形式出具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其次在论证意见的责任上,要求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的专家可能被追究责任,专家论证不再是“无责论证”。最后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将论证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让专家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十二、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对于专家的论证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归类整理,采纳专家的合理意见。尤其是不仅要接受专家

39、的正面意见,更要注重研究专家提出的反面或者不同的意见。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没有采纳的,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依据作为支撑,并向专家、公众和政府常务会议说明。为了加强对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的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特别要重点介绍不予采纳的意见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十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几种公开听取意见方式的规定1、公开听取意见的方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公众参与的范围和代表的遴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40、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来确定座谈会、协商会参与的人数、方式和途径,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3、公众意见的处理:决策承办单位要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十四、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规定(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制度。(二)应当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情形:1、涉及

41、公众重大利益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是指可能对公众的财产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是指公众对政府的决策方案的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明确反对或者不赞成;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例如:对重要商品的调价。,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例如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J立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召开十五、关于重大行

42、政决策集体审议程序的规定(一)集体审议程序的启动:决策承办单位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正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后,应当先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提交政府行政首长。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二)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审议程序,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程序,主要包括:(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请集体审议和决定。(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的部门、机构、单位等相关人员。(四)决策事项的

43、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让行政首长最后发言的目的在于让其他参与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避免行政首长事先定调,压制不同意见,从而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的做出。,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十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规定(一)政府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遵循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则,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行使最终决定权。行政首长对审议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五种不同的决定。做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未再次审议的,该决策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不得再审议。(二)对行政首长权力的制约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

44、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时,行政首长应当说明理由。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首长独断专行,也是对行政苜长负责制的完善。,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三)集体审议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十七、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特殊批准程序的规定(一)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十八、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布的规定(一)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由决策机关公开;(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20日内公布-行政首长签署日;(三)公布的方式-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

45、站。,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十九、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规定(一)行政“三分制”: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既保持相互之间制约,又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二)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各司其责:1、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2、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对决策执行进行监督。(三)决策执行异议的提出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异议的提出需注意:第一,执行异议主要是向决策机关提出。第二,异议针对的

46、是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即既可以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本身提出异议,也可以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异议,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提出异议。第三,异议的内容是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二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前评估,另一种是事中和事后评估,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外,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47、,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执行并遵守本节规定,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五)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参照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一些地方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立法还在此基础上加上了“规则”、“细则等。此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

48、定的13种法定正式公文文种中,“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也常被用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关特殊问题的规定(一)对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限制:1、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规定规定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2、重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在制定该类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对于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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