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0 ,大小:70.50KB ,
资源ID:3031547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303154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为本站会员(tangtianxu1)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1、1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 二章 规划保护第三章 建设控制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1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柳江流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水域及其集雨范围:21 柳江干流,包括柳州市境内的榕江(都柳江)、融江、柳江;(二)柳江

2、主要支流,包括一级支流和集雨面积 50km2 以上的二级支流;(三)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第三条【保护范围】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为由柳江干流水域和河道岸线两侧各二千米范围内,主要一级支流水域及其河道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柳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划定重点保护河段。第四条【保护原则】 柳江流域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管理体制、机制】 柳江流域生

3、态环境保护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柳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3柳江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第六条【河长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河长、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村河长、湖长是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河长、湖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湖泊(水 库、山塘)

4、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柳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渔业、航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柳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照法律、法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4第八条

5、【协调联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和部门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第九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生态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流域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第十一条【宣传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并拓展公众参与柳江流域生态

6、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柳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成立民间自治组织,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自治管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5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十三条【流域生态环境

7、保护综合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柳江流域的生态功能区的要求,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内容】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岸线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任务、保障

8、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岸线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柳江干流的河道岸线利用规划,6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柳江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在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柳江流域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应当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相衔接。柳江流域岸线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分类控制。柳江干流

9、沿河陆域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柳州市区、建制镇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第十六条【岸线规划要求】 柳江流域岸线利用规划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确保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内,除建设码头和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水利设施和公园等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17 【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和柳江流域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 规定的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柳江流域产

10、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7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第十八条【规划衔接】 柳江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规划编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第十九条【规划变更】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和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规划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跟踪、评估、反馈等工作

11、,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三章 建设控制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要求】 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和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评】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8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

12、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限制】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垃圾填埋、焚烧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等项目;(二)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四章 水污染

13、防治第二十五条【水质要求】 柳江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完善水质监测机制,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设施,定期监测柳江流域干流9和主要支流水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污染防治情况、水质状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柳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指标,结合县(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环

1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行政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暂停审批限制,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交接断面管理】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柳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并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奖10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

15、项目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柳江流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作为柳江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旧城改造中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在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在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建设截污处理设施,或者鼓励排污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截污处理设施、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6、。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其水源所在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九条【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城镇新建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11进行区域排水系统的优化改造,改造可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废水、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第三十条【农村污水处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应当覆盖城镇周边村庄;对于柳江流域水质有重要影响的农村地区,应当逐步推进污水截污、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推广应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

17、技术,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要求】 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已建成但未达到一级 A 标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造。新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B 标准以上标准;已建成但未达到一级 B 标准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限期改造。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质保护目标的需要配套建设尾水深度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措施。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18、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向柳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12显著位置实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列入前款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实时公布排污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企业外排排污口设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排放水污染物的,设置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

19、,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排污口设置应当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步。禁止在重点保护河段新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截污改造。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管】 柳江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网格式调查,设立规范化的标示牌,标明入河排污口的名称、排污单位、监管部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城管执法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入河排污口(通道)设置情况进行13巡查。不明入河排污口或

20、者排放管线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无人认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城管执法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封堵或者拆除。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柳江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上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船舶排污管理】柳江流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或者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未经处理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柳江流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污染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回收或者交

21、由港口(含码头)、装卸站接收处理;船方和接收方应当按照规定作好记录。船舶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弃物管控的规定,并提前向接收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从事接收船舶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回收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处理,不得任意倾倒。14第三十六条【港口、码头防污染管理】在柳江流域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

22、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第三十七条【沿岸餐饮】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柳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餐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 第三十八条【畜禽养殖】柳江流域范围内应当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禽畜养殖,禁养区范围由市、

23、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在柳江流域内从事规模化禽畜养殖、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禽畜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对15禽畜尸体、禽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第三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 在柳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二)种植高杆农作物或者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树木;(三)未经许可采砂、采矿;(四)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居住;(五)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六)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24、及残液;(七)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八)弃置废旧船舶;(九)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十)其他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第四十条【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柳江流域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高风险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四十一条【生态保护措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注重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柳江流域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16微生物等综合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第四十二条【

25、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渔业资源保护需要,在市区河段划定禁渔区,禁渔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需在本辖区河段划定禁渔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柳江流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投放鱼种,保持柳江鱼类种群稳定。禁止在柳江流域内放流、放生食人鱼、鳄龟、小龙虾、福寿螺、牛蛙等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种质不纯的物种。投放适合柳江河生态环境的物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柳江流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 鸬 鹚 、板 罾 、潜 水 鱼 枪 、网眼宽度小于 5 厘米 的 渔 网 等禁用

26、的渔具进行捕 捞。第四十三条【漂浮物打捞】 柳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打捞。柳江综合枢纽坝址前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综合枢纽管理单位负责打捞。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17第四十四条【植被保护要求】 柳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第四十五条【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

27、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鼓励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强、寿命长、抗性强、生长快的乡土阔叶树种,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树种。林地承包经营者因禁止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林树种纯林,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改造,提高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 第四十六条【生态隔离带】 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一般保护区域内划定生态隔离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农业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8、应当加强柳江流域农药和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行政部门的责任清单】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18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重点保护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危险废物处置、填埋等设施,或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项目、垃圾焚烧项目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第五十条【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29、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者未实时监测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实时公布监测数据的,或者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重点河段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9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污法律责任】船舶在柳江流域内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港口、码头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在柳江流域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禽畜养殖规定法律责任

31、】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柳江流域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禽畜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柳江流域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禽畜养殖,未配套建设集中式禽畜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采取措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五十五条 【违反水生物多样性规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柳江流域内放流、放生食人鱼、鳄龟、小龙虾、福寿螺、牛蛙等外来

32、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20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柳江流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 鸬 鹚 、板 罾 、潜 水 鱼 枪 、网眼宽度小于 5 厘米 的 渔 网 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参照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红水河流域内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