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就以下 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作一论述。一、共性证据规格在 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一 )报案登记。 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 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 员伤亡及财产损 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
2、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三 )案件来源。 应 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四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
3、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 释证明、 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 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遗失或调换。对 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二、各 类案件证据规格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一)故意杀人案件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2、通 过询问 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
4、朋友等, 获取案 发前后的情况。3、现场 勘查卷。包括 现场图、 现场照片、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 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4、法医、技术鉴定卷。(1)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 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2(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
5、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 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 DNA 同一认定。5、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6、讯问 犯罪嫌疑人。(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 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 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 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
6、案的事实情节,如 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7、被害人死亡的, 应调取被害人户卡, 证 明身源。8、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 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抢劫案件1、制作被害人 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
7、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 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2、询问 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 获取案件的有关 证据。3、辨 认 、指 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4、现场 勘查卷。如 现场图、 现场照片、勘 查笔录、 实物提取证明。5、尸 (活 )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 应进 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 诊断书等。6、估价鉴定。被 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
8、门作出估价鉴定。7、物 证 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8、技 术 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 发、现场 指纹、足迹 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9、审讯 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 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 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 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3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 动场所、 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
9、,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三)盗窃案件1、询问 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
10、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通 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5、对追 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7、现场 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 应做鉴 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9、审讯 犯罪嫌疑人。(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 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
11、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 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 窝赃、用 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 钱款、 银行、金库等, 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
12、料。(四)强奸案件1、询问 被害人。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42、询问 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3、获取目 击群众的证言。4、走 访调查 中所获的证据材料。5、强奸作案 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 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 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 DNA鉴定。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7、提取被
13、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8、提取被害人受 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9、被害人死亡的, 应做尸体鉴定结论。10、制作 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 现场图 及照片。11、被害人辨 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12、收缴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13、调取被害人 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14、审讯 犯罪嫌疑人。(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
14、,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 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五)故意伤害案件1、询问 被害人。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 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15、。2、询问 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 实情况。3、进行 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4、对伤 害程度作出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5、由被害人 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 定比对。7、审讯 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5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六
16、)聚众斗殴案件1、通 过询问现场 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2、通 过 走访调查现场周围群众,获取案件情况和线索,并加以查证核实。3、拍 摄现场 照片、 绘制现场图、制作 现场 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4、对毁 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5、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情况,应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等;如死亡的,做尸检报告,伤残的做活体伤残鉴定。6、作案工具 实物和照片。7、有辨认能力的应组织辨
17、认,定时、定位、定凶器。8、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9、审讯 犯罪嫌疑人。(1)要审明聚众斗殴的次数及每次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审明每次的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影响;(3)审明凶器的来源和下落;(4)审明作案前的预谋活动以及参与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七)寻衅滋事案件1、询问 受害人或单位(应由具体人出证),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损害程度,滋事次数等。2、在 场 目击人的材料,走访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3、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现场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要如实记录被损坏情况。4、损坏的物品种 类、数
18、量、新旧程度、价值,并由物价部 门做出估价结论。5、结伙哄 抢财物的次数、数量、种类及新旧程度、价 值,并做出估价结论。6、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所造成的影响的有关材料。7、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数、后果、损伤程度的材料。8、被害人受 伤的伤情、法医鉴定、医 疗病 历、诊断等材料。9、收 缴 作案凶器并拍照。10、审讯 犯罪嫌疑人。(1)审明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审明作案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后果;(3)审明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4)审明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5)共同作案人在实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
19、,口供应互相印证。(八)贩卖毒品案件1、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6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 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2、讯问购买 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 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3、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4、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 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5、
20、对毒品 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6、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包装、毒 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7、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8、审讯 犯罪嫌疑人。(1)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2)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
21、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九)合同诈骗案件1、询问 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由主要经手人出证)。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2、询问 案件涉及的参与人、中介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 发生前后的事实。3、注意收取 书面证据。包括(1)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2
22、)伪造的介绍信、文件、书信等材料;(3)伪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提 单等票据;(5)虚假的合同、协议等资料。4、获取被 骗财物流向的有关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及财会部门物资部门的转款、划款、入帐、支出、提 现,物资的入库、出 库、保管、使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盖公章标明出处,提供的时间。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伪造文件、 证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交通工具、通 讯工具等并拍照附卷。6、追 缴赃 款、 赃物并拍照附卷。 对被骗的物 资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7、被害人有辨 认能力的, 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7录。8、对有关文
23、字材料进行必要的文检鉴定。9、调取涉嫌犯罪 单位在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材料及财务帐簿、报表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10、审讯 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签订、履行合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 (2)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的名义作案;(3)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虚构、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是否有假担保,如何虚构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的行为;(6)非法占有款物的价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分 赃的,分清地位、责任。(十)票据诈骗案件1、询问 被害人(单位),了解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方
24、式,被 骗款物数量、价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单位)用于诈骗的票据。2、询问 涉案人员、知情人,获取案件有关 证据。3、银行出具的 汇票、本票、支票有无资金保 证的证明。4、注意收缴伪造的印鉴等作案工具。5、对有关票据、印鉴做出技术鉴定。6、对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据有必要的制作辨认笔录。7、追 缴赃 款、 赃物并拍照, 对赃物由估价部 门作出估价鉴定。8、审讯 犯罪嫌疑人。应重点问清(1)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3)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4)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5)骗
25、取财物的数量、价值、去向; (6)有同案犯的问清责任、地位、作用、分赃情况。(十一)偷税案件1、通 过询问 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有关事 实情况, 获取相关证据。2、调取 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结论。3、调取涉案 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物证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并加盖公章,注明调取时间。4、调取 纳税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纳税的有关情况,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性质的有关材料。5、确定偷税犯罪的主体资格及纳税义务人偷税手段的有关证明材料。6、纳税 义务人偷税的鉴定结论应告知纳税义务人。7、追 缴赃 款、 赃物并拍照附卷。 对赃物要由估价部 门作出估
26、价鉴定。8、审讯 犯罪嫌疑人(指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重点审清(1)工商注册、税 务登记及生产、销售、经营和纳税情况;(2)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设立财务帐,是否有采取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 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8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3)偷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及次数;(4)赃款去向;(5)有无同案犯,是如何预谋、分工的,要区分地位、作用,问明分赃情况。(十二)职务侵占案1、询问 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及证据。2、调取 财物
27、帐目等证据清单。3、调取被害 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平帐用的假发票、伪造、变造有关帐目的凭证等。5、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6、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7、追 缴赃 款、 赃物,并根据需要 进行拍照,由估价部 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8、有关财务帐目的审计鉴定报告。9、有必要的 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10、审讯 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的动机、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是否为利用职权侵占本单位的财物;(3)犯罪
28、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4)赃款赃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责任,分赃情况等。(十三)交通肇事案件1、通 过询问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者,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 经过、后果等有关情况。2、通 过 走访调查知情人或现场周围群众,获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 颜色等特征性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辨认的,应组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3、进行 现场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确定何种车肇事,车辆行驶方向、车辆轨迹和接触点。分析事故原因,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29、4、提取现场被车辆撞击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伤者衣物、鞋帽及随身物品等物证。5、提取医院 抢救记录、治疗的病志、 诊断材料,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的规定,对伤残人员应作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6、对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车体痕迹作出鉴定,了解肇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状况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7、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检验,确定致伤部位、程度,状态、死亡原因。8、涉嫌酒后开 车的肇事人应作乙醇检验和吸毒检验,获取肇事人员是否饮酒、吸毒的证明,如有并询问知情人确定饮酒、吸毒时间、地点、数量。99、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对当事人血迹、血型、毛发鉴定,车辆与路面、撞击物的痕
30、迹鉴定, 现场遗留物等的鉴定材料,制动、灯光等性能的技术鉴定,载重车速的鉴定。10、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情况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11、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和驾车人、随车人以及其它特征性状态,应由现场目击者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12、应调 取死者的户籍证明,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受益者的证明材料。13、审讯 犯罪嫌疑人,应认清事实, 查明案情, 审清肇事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是否 饮酒, 驾车时的生理、身体状况以及发生事故的后果、原因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以上只是就几种常见案件的证据规格提出一些要求,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现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可参照以上的证据要求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