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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法)卷三.doc

1、13 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法)单选: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 4 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 A 错误。根据公司法第 38 条第 1 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 B 错误。根据公司法第 72 条第 2 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

2、权。 选项 C 正确。公司法第 47 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选项 D 错误。公司法第 47 条第(五)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法第 38 条第 1 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2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 6 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 50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

3、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资。 选项 A 错误。公司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选项 B 正确。公司法第 179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

4、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 C 错误。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除另有约定外,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认购新股。 选项 D 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5、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据此可知,公司董事长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或合伙人的知情权。 选项 A 错误。公司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6、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可知,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选项 B 错误。公司法第 98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据此可知,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但无权复制。选项 C 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第 2 款

7、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 D 正确。合伙企业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8.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 51%、14%与 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

8、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选项 A 错误。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选项 B 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第 1 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

9、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公司经营目前不存在“僵局”,丙的解散主张不成立。 选项 C 正确。公司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作出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 D 错误。题干中并未提到“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事实,因此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29.甲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

10、在 2012 年 9 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 100 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 150 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 10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 150 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破产中的撤销权。 选项 A 错误。破产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

11、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据此可知,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 选项 B 错误。汪某已经以为公司偿债方式出资了 100 万,其尚未缴纳的出资额是 50 万。选项 C 正确。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基于投资关系产

12、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0.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选项 A 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8 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合伙企业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13、;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法、法人或其他组织。 选项 B 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选项 C 正确。若个人投资企业中增加一个投资人,则可以依法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14、。 选项 D 错误。反之,合伙企业中只剩下一个普通合伙人时,其已经不满足合伙企业的条件了,但是其可以申请将企业的性质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3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无权代理、票据的文义性与无因性。 选项 A 正确。在甲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乙可以以非本人所为进行抗辩,拒绝承

15、担票据责任。 选项 B、C 错误。票据签章具有独立性,票据流转具有无因性,丙银行、丁一旦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签章,就要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 D 错误。甲未在票据上签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发行。 选项 A 错误。证券法第 10 条

16、第 3 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据此可知,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依法非公开发行。 选项 B 错误。证券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据此可知,发行人不能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聘请保荐人。 选项 C 错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就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了,在公司成立之后向投资者交付股票。 选项 D 正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33.依据我国海商法

17、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船舶物权。 选项 A 错误。海商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18、。据此可知,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行使留置权。选项 B 正确,选项 C 错误。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船舶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选项 D 错误。物权法第 199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19、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可知,同一船舶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4.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合同。 选项 A、D 错误,选项 C 正确。保险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20、,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据此可知,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保单是否送达、保费是否已经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选项 B 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 14 条第(一)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多选: 68.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

21、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选项 A 正确。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选项 B 正确。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选项 C 正确。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22、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 D 错误。公司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公司通过增资来增添新股东的,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 69.华昌有限公司有 8 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 年 5 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

23、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形式的变更。 选项 A 错误。公司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选项 B 正确。根据公司法第 84 条第 1 款的规定,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出资。该法第 26 条规定,公司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出资的,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24、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本题中没有提到华昌股份公司是投资公司,按照一般公司处理,2 年内缴足所认购的股份。 选项 C 错误。公司法第 110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 D 正确。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原有限公司“华昌”的字号,对此公司法并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70.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 40 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 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 40 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

25、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职责。 选项 A 错误。货币比较特殊,其所有权占有即所有。该 40 万元最终为刘黎占有,即所有权归属刘黎。 选项 B 错误。李方擅自将公司资金对外提供借贷,不是其不具有担任董事长资格的禁止条件。 选项 C 正确。姜呈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其与平昌公司的交易行为当然有效。 选项 D 正确。根据公司法第 149 条第 2 款的规定,李方违法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擅自出借给刘黎的所获收益应当归入公司。 71.甲、乙、丙于 2010 年

26、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 3 月 1 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月 5 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退伙、合伙企业形式的转化。 选项 A 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27、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订的生意合同无效。 选项 B 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据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除名退伙的条件。 选项 C 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

28、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选项 D 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48 条第 2 款的规定可知,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因此,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才是退伙生效之日。 7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

29、合伙事务的执行。 选项 A 正确。合伙企业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选项 B 正确。合伙企业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选项 C 错误。合伙企业法第 37 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 D 正确。合伙企业法第 31 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30、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可知,既然都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么让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就更没有问题了。 73.2013 年 3 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 选项 A 正确,选项

31、 B 错误。破产法解释(一)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选项 C 正确。破产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选项 D 错误。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与连带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没有任何关系。 74.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

32、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 选项 A 正确。破产法第 80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 B 正确。破产法第 82 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33、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选项 C 错误。破产法第 84 条第 2 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 D 错误。破产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各表决

34、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5.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质押、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汇票的无效。 选项 A 错误。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据此可知,汇票可以质押,但是质权并非自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生效。 选

35、项 B 正确。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第 2 款第(三)项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 C 正确。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任何人,只有本票的出票人限定只能是银行。 选项 D 正确。票据法第 22 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

36、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合同。 选项 A 正确。保险法解释(二)第 3 条第 1 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

37、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选项 B 正确。保险法第 45 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张某不存在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选项 C 错误。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选项 D 正确。张某的死亡与张某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他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与张某无关。因此,保险

38、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主观题: 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 年 5 月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

39、与现金 100 万元。 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 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年 6

40、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 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41、? 参考答案: 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 2012 年 6 月初之 130 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9 条、第 16 条。 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5 条。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6、28 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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