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5 ,大小:77.50KB ,
资源ID:3011622      下载积分:2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301162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金融租赁业第三次浪潮已经到来.doc)为本站会员(dreamzhangning)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金融租赁业第三次浪潮已经到来.doc

1、金融租赁业第三次浪潮已经到来作者时间 2010-06-10 06:52 来源 首席财务官 评论 打印 与此前市场的两度起落不同,改制上市后的商业银行渐次成为国内金融租赁领域的主力军,这预示着金融租赁业的第三次浪潮已经到来。今年 3 月初,在信贷紧缩预期愈加强烈的背景下,银监会对银行系租赁公司颇有些意外的二次“开闸放水”,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24.12,1.25, 5.47%)一同审批通关,同时获批的还有中石油(10.60, 0.22,2.12%)。日益壮大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队伍,以及长长的排队待批的商业银行名单,无疑证实了中国金融租赁市场广阔的前景和金融租赁的巨大诱惑力。然而回顾两

2、起两落的国内金融租赁市场发展脉络,新一代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将如何实现各方期待的金融创新使命,激活沉疴已久的金融租赁市场,仍然有待时间的检验。为此,首席财务官杂志专访了国资银行中的代表性租赁企业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工银租赁”)CFO 陶梅、股份制银行中的代表性租赁企业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银租赁“) 副总裁兼 CFO 刘卫东,以及业内的知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协会首届会长、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筹备咨询项目经理吴维海博士,全面梳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前生来世,力图为本土 CFO 运用金融租赁工具提供实战思考。 ?后来居上金融租赁是 20 世纪 50 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新

3、型租赁方式,这种租赁具有融物与融资双重功能,其交易形式主要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交易性质从会计准则角度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目前中国的租赁渗透率约 4%左右,低于西方欧美等发达国家 20%30%的水平,也低于亚洲平均水平(亚洲平均约 8%)。据资料显示,2008 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为10.99 万亿元,租赁额只有 550 亿元。不过,如果要想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渗透率,我国的租赁规模应在 1.6 万亿元左右。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租赁业的现状与全球第二的GDP 经济总量是严重不匹配的。事实上,在

4、近 10 年时间里,国内融资租赁业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融资租赁业的“两起两落”一度把中国的租赁市场搅得“混乱不堪”。受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金融租赁业遭遇了行业的第一次危机,融资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入萧条时期,政府强令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其根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而是被金融牌照诱惑,企图多元化经营,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1 年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但未及两年,因大多运营不够规范,使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直到 2007 年,银监会颁布出台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5、修改稿,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得以“重生”。有金融专家指出,修改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而国内大批完成改制上市的商业银行也当仁不让地对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务显示出浓厚的兴趣。很快工行、建行、交行、民生和招行先后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国开行也收购了一家租赁公司,拉开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全面登场的大幕。凭借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庞大的客户资源,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迅速地成为租赁行业中的领头羊。目前,国内银行租赁业务市场三分天下。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市场上形成了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主管的外资、合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内资租赁公司

6、三大板块。在五家银行租赁公司获批之前,中国已有的三类租赁公司共 128 家。银监会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有 12 家,其中 7 家在运营,2007 年末资产也只在 218.5 亿元左右。商务部主管的外资、合资租赁公司 90 家,内资租赁公司试点 26 家。而自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业以来,他们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原有的租赁公司整体水平。中国银行(3.63,0.12,3.42%)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近日发布统计显示,截至 2009 年末,国内 12 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余额总计达 1507.3 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77.79 亿元,利润总额 22.36 亿元,分别比 2008 年增长 12

7、0%、80%和 61%。“预计 2012 年前后,我国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 1 万亿元。”吴维海对新格局下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不过,困扰金融租赁市场的难题很多,以前遗留的老大难问题有待破冰,未被开发的市场还需拓展。与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比较,我国租赁市场实处初级阶段,规模过小,目标客户也过于集中。吴维海认为,国内小型租赁公司资产质量不高、专业化能力较低、资金来源匮乏、市场定位模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等多重因素制约着租赁市场进一步发展。?掘金富矿2007 年底,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银行系金融租赁试点单位,工银金融租赁、建信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携巨额的注册资本成功

8、闯入融资租赁领域。紧接着的 2008年初,与之同时获批的民生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国银金融租赁,也相继成立。2007 年 11 月 28 日,也就是注册资本金高达 20 亿元的工银租赁的开业当天,身为工商银行(4.20,0.10,2.44%)全资子公司的工银租赁便取得“开门红”,与海航集团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并同中远集团签署了与船舶租赁相关的协议。“机船业务是工银租赁的特色业务。”工银租赁 CFO 陶梅表示,工银租赁几乎是开创了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飞机船舶所有权的历史。成立的第二年,工银租赁便为我国租赁业摘得国际大奖欧洲货币2008 年度亚太飞机交易奖。目前,工银租赁共拥有 45 架飞机

9、和 57 艘大型船舶。2008 年 3 月,招商银行( 13.03,0.51,4.07%)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银租赁以20 亿元的资本金,落户上海。充足的银行资本投入也为稍后成立的招银租赁的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坚实的资本基础,凭借招商银行的信用背景和资本投入,招银租赁把业务重点放在了建筑、电力、采矿、制造、新能源等行业大中型设备上。招银租赁 CFO 刘卫东表示, “这是过去融资租赁行业可望而不可及的业务市场,在设备投资领域,融资租赁成为设备金融的强势金融工具被广大金融市场所关注。”在航运市场领域,面对全球航运金融危机,招银租赁将市场重点放到疏浚行业的工程类船舶,同时针对中国近海沿海航运和内河航运展开

10、营销,成功躲过了 2008 年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船价波动导致的弃船、接船风险。综合业内统计的情况,目前各银行系租赁公司的业务方向聚焦在航空、航运以及其他行业的大型设备上。“以航空运输为例,未来 510 年,中国民航运输业预计将以 8%9%左右的速度增长,到 2023 年预计中国民航增添 2300 架左右的飞机,价值约 1830 亿美元。目前国内各航空公司的飞机有 60%80% 采用租赁方式通过外国租赁公司引进,保守估计飞机租赁市场容量 1080 亿美元,平均每年新增租赁合同额 54 亿美元。”吴维海一语点出国内金融租赁业务细分市场中的这一“富矿”。事实上,国家地铁轨道交通和重大能源工程、10 大

11、产业振兴规划、西部大开发、振兴老东北,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以及国家经济开发区战略等产业政策,也存在着巨大的融资租赁需求。而凭借商业银行对上述重大项目的天然信贷关系介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无疑在整个金融租赁市场内占据着最富有利润的细分市场。“掘金富矿”的策略很快收到了实效,截至 2008 年 11 月,六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约为 460 亿元,业绩赶超了 137 家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2008 年全部业务额。不过,在“掘金富矿”的战略下,资本充足率就顺理成章地变成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共同挑战。根据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12、即业务发展规模不能超过 12.5 倍。事实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多从事飞机、船舶及大型设备租赁的专业化经营,飞机、船舶单体价值大,并大多集中由大型航空公司和船东运营管理,行业集中度高。显而易见,资本金不足将对业务定位和市场开拓形成限制。去年 9 月,工银租赁获得母公司工商银行 30 亿元的增资金,注册资本金达到 50 亿元;今年 3 月 15 日,交银租赁公司增资审请获批,注册资本由 20 亿元人民币增加到 40亿元人民币;民生租赁也曾公开表示,计划将资本金由 32 亿元增加到 50 亿元。刘卫东表示,“作为新生的金融租赁公司,在求规模、谋生存的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需要快速扩张,提升自己的市

13、场份额,但规模不是招银租赁的最终目标,以专业化的运营机制最终赢得市场是我公司持久追求的方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金融租赁业务发展的潜力非常大,银行业务的贷款基数也非常大,因此增长率不会有太大变化,而金融租赁业务虽然目前看着基数小,但增长率会不断往上升,增长空间会很大。自成立以来,工银租赁分别与东航、海航、深航等多家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先后出租波音、空客、ERJ 等不同类型的 14 架飞机。去年 6 月,成立仅一年的招银租赁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总合作额度为 20 亿元。“资本金的扩充,必将引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向更大更高的方向发展。”吴维海强调说

14、。 ?优势与挑战与一般的租赁公司比较,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具有品牌和信誉度高、资金实力相对雄厚、可借用的网点多、银行已有风险体系可移植和创新,可挖掘的客户资源丰富、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没有不良资产包袱等优势。那么,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该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提高核心竞争力?事实上,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银租赁做的都是大项目,对技术、经验的要求特别高,可以说,我们在航空航运上的团队云集了各行业的精英。”据陶梅介绍,工银租赁从香港引进了航空航运上的专业人才,还特地从外资银行里聘请了经验丰富的金融人才。陶梅本人此前也在工商银行英国子公司工银伦敦担任副总经理,熟谙国际金融市场。刘卫东

15、表示,招银租赁当初组建人才队伍的时候,就特别重视行业的分类,吸纳了不少细分行业的专业人才,如来自船舶公司、航空、机械制造业的人才。另外,还组建了外部专家团队,专门为员工作培训、指导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等。“人的进取精神非常重要!”陶梅表示,工银租赁有一股很强的奋斗精神。“其实,我国租赁业在监管、法律、税收上都不是很完善,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都是在不断地探索,这是一个不断推动和说服的过程,”“一切都是 前无古人,无处借签的,”尽管这一路走得很艰辛,但陶梅仍然感到很欣慰。事实上,在这张行业的白纸上,走在排头的工银租赁为行业发展作出了探路者(24.270,-0.33,-1.34%)的贡献。“在一些管理

16、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与监管部门进行了密切沟通。”提及工银租赁对于行业建设所起到的作用,陶梅的自豪感溢于言表。“我们的业务系统是自主研发的。”刘卫东表示,这是招银租赁最大的优势。2008 年10 月 6 日,招银租赁的租赁业务系统正式投入试运行。据刘卫东介绍,这是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首家自主开发研制的租赁业务系统。其中,供应商租赁业务系统能够实现经销商网上申请、公司网上审批的系统化管理,成为招银租赁供应商租赁业务市场拓展最具优势的业务操作模式。信息建设做得比较强大的工银租赁的业务系统是引进国外的资源,然后再进行本士化,“在国内,我们的业务系统约领先五六年。”陶梅自信地表示。吴维海认为,引进和

17、创新业务管理模式、风险管控体制,构建金融租赁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强化业务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可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尽管目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空间非常大,机遇也显而易见,但在外部环境中仍存在着相当大的挑战。刘卫东将银行系租赁公司所面临的挑战整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融资租赁市场环境尚欠成熟。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即监管、法律、会计、税收政策环境尚不尽人意,尤其是税收政策不仅没有起到对行业的积极支持作用,相反国内增值税改革以及其他税收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没有考虑到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反而妨碍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的发

18、展。二、融资租赁专业化运作能力低下。突出表现在航空、船舶、通用设备等领域,由于缺乏对租赁标的的专业化研究以及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业务运作模式上很难摆脱银行信贷业务的运作模式,信贷同质化特征明显,融资租赁业务没能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有效补充,反而参与到信贷市场的竞争中去。三、专业化人才短缺。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人才应该是熟悉投资、法律、会计、税务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国内缺乏这些专业人才。四、没有实物资产管理能力。融资租赁业务最明显的专业化特征就是是否具备实物资产评估、管理、处置、再运营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行业要求非常高,这对刚成立之初的银行系租赁公司来讲,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陶梅也表示,目前金融租赁专

19、业化的运作能力还比较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需不断地摸索,“专业化的人才比较稀缺,特别是懂贸易、法律、保险的人才不足,但这都需要一个过程。”“国外著名公司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在国内形成了较成熟的客户群,因为外资租赁公司拥有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也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吴维海这样描述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竞争优势,他表示,未来国际竞争也是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 ?行业再造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多是银行,其高管大多来自银行,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银行原有的资产管理体系和资产管理要求将随之带入金融租赁企业,“这种规范和严格

20、的资产管理体系必将给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带来学习的标杆和经验,进而会提升整个金融租赁产业的资产质量。”吴维海认为,在中国金融租赁市场陷入困境的条件下,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给中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很大影响。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就像一件耀眼的“红外套”,吸引着众多人的目光。它们的出现,为中国金融租赁业向现代租赁方向转型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此前没有任何可参照的东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开放式的,这也为我们创造了许多可以探索的机会。”陶梅表示,“现在市场的竞争不是特别激烈,蛋糕会越来越大,细分市场中还有很多空间。”刘卫东也认为,“未来几年的竞争格局不会很强,对租赁公司来讲,最重要的是找到好的商业模式

21、,走出一条差异化路子,而不是同质化。”此前,租赁关系链条中的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行业的弊病一直难以“治愈”。根据一则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 15%30%,严重的已达到 60%70%。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凭借其完善的客户信用体系和高品牌知名度,促使客户增强了守信意识,由此也提高了行业信用度。陶梅说,“至今为止,我们还没有遇到过有拖欠租金的情况。”刘卫东也表示相同的观点,“我们在客户选择上是比较谨慎的,现在我们的客户主要是央企的下属企业、地方国属企业及世界 500 强企业,信用度比较高。”尽管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客户信用水平曾遍比较高,但工银租赁还是制定了严格的风

22、险防控措施。陶梅坦言,工银租赁专门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管理部,“有中后台的支持,管理会比较严密。”同时还配套使用对承租人的租前调查和租后的动态管理等方法,关注租赁物的市场流动情况,一直到租赁期结束。“资产管理能力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它包括对资产管理风险的控制和租赁物的管理。”刘卫东强调必须要严格控制好风险,才能为租赁业带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前景广阔依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对租赁的认知程度并不深,在地域上也有很大的差异。作为把着上海这块“肥肉”的招银租赁,原本以为可以借助地理优势,大举发展业务。“招银租赁在上海的业务其实很少,而中西部倒是比较容易接受。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23、。”刘卫东坦言,招银租赁的业务版块主要分布在环渤海、中部以及西部的重庆和成都一带。曾参与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前期筹备的战略规划与制度体系建设的吴维海博士以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为例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创立初期的“1+3”商业模式很有特色,很有创意,实践证明,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关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租赁业务未来发展思路,吴维海博士认为,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时,应发挥各自优势,依托银行现有的品牌、资金和客户资源等优势,整合内部与外部的资源与能力,实现相关多元化经营,增加租赁业务收入。工银租赁迅速地迈出了开辟新业务的第一步。在离 2010 年还有三天的日子里,工银租赁与武汉

24、城投签署了一单高达 200 亿元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成为第一笔银行系租赁牵手城投的业务,超越了工银租赁在工程设备、船舶、航天等传统业务领域。“未来 510 年,随着我国金融租赁市场客户需求的差异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细分市场的客户需求将成为金融租赁企业研究和跟踪的服务重点,打造某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品牌形象,占据细分市场的较大份额,实行服务差别化、业务个性化和客户细分化,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吴维海对金融租赁市场作出了预测。面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以来的市场格局,应该说初期的银行系租赁公司还在求规模、谋生存、占市场的初级阶段奋斗,但这种求规模的快速扩张之路应该不会持续太久。专业

25、化细分市场的纵向挖掘、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以及实物资产管理机制的探索和建设将是未来银行系租赁公司在金融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托。刘卫东表示,“目前在融资租赁行业内,银行系租赁公司与其他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构成明显的市场竞争,”他认为,各企业之间在重点细分行业、目标客户群以及运作机制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这反而使银行系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同业之间多了合作的空间。事实上,银行系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如厂商系租赁公司,均可借助银行系租赁公司雄厚的资金合作开展联合租赁、转租赁等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同业合作局面。如果说过去的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在传统的医疗、工程机械、印刷、电子产品等领域开展

26、中小单业务,在银行系租赁公司加盟后,未来的融资租赁市场的触角将向资金密集型的航空、航运、节能环保、大型工程施工设备等大单业务领域突破,并与银行信贷产品抗衡。随着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服务客户的业务范围呈现跨境覆盖趋势,金融租赁业务也逐渐全球化,飞机制造、船舶采购、大型设备和技术采购等很大份额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客户之间实现,金融租赁业务需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业务主体相互合作才能实现。目前,已有许多国外大的金融租赁企业,如 IBM、美国国际集团、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航空租赁公司等,都在中国有金融租赁业务。工银租赁副总裁闫峻曾公开表示,工银租赁未来会逐渐将其业务触角延伸到美国

27、、欧洲、亚洲等重点国家和重点区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开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吴维海认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将成为金融租赁业的行业领先者,盈利模式创新者,市场规模的主要构成者,以及中国经济的主要驱动者。“未来五年左右,中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将显著提升,并在金融租赁市场逐步成为行业领先者,行业内前 10 名的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名单将主要由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占据。”吴维海非常看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在刘卫东看来,未来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角色定位一定是围绕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需要而存在的,在银行丰富的金融产品中,融资租赁产品将成为重要的金融产品,构成银行对公业务的主要利

28、润来源,这需要银行系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产品的专业化设计、推广中,不断丰富业务品种。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和推广能充分的配置市场资源,尤其在中小企业领域,融资租赁产品的市场优势非常明显。据了解,几家银行系金融租赁之间是互助合作的关系,为此还专门成立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协会。陶梅表示,“我们大家都承担着引导金融租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使命和责任,我期待我们之间能有相互合作的机会。”此前,陶梅在工商银行英国的管理机构工商银行伦敦分行供职三年,任副行长,熟谙国际金融市场。刘卫东也表示,以后同行之间合作的机会很大。“协会每年都会举办一次联谊会,将来举办的次数会更多。”此前在银监会当处长的刘卫东坦承,银监会的监管工作经

29、历对他现在的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方向性作用。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介入,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也将逐渐步入高成长的企业行列之中。对未来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吴维海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强化专业团队建设;二是实行差异化、细分化竞争策略;三是构建风险控制的防火墙;四是建立产业联盟和利益分享机制;五是创新商业模式,提高盈利性。“在多元经营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跟不上,法律和监督也跟不上,很容易出问题,形成交叉违约,爆发系统性危机。”在吴维海看来,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的发展任重道远。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 年

30、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 1999 年、2000 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 2004 至 2005 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

31、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 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 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

32、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

33、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34、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 4 月 3 日公布了法发 200919 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纪要)。纪要共计 12 部分,主要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

35、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审查、受让人收取利息、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既有规定的适用以及纪要的适用范围等问题。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 11 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36、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

37、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二、几种具体的情形分析1、关于受让人受

38、让资格的限制。此前,财政部于 2005 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00574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不良债权的处置工作,在实践中上述人员往往利用身份、地位和信息的优势获取不良债权的内部信息,在受让不良债权后可获得巨额利润。由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国有资产流失角度考虑,纪要明确上述人员受让债权时无效。2、转让债权的种类。对转让

39、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 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该规定禁止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债权对外公开转让。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200574 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即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债权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

40、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务转让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对于200574 号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情形所列的特种企业的债权,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倾向于认定债权转让无效,但不宜直接援引通知的规定,对于此类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因涉及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

41、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 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纪要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

42、该条款有效。但是,当第三方善意无过错地从受让人处受让该债权时,能否因此确认该合同无效,从而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期待利益?若第三人又将该债权转让他方,其合同效力又当如何认定?多数观点认为,在此情形下,应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第三人受让该债权时不知道该条款,且对此不知不存在过错,该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有效。“禁止转售条款”仅仅成为当事人向违反该约定的对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否定其后手合同效力的依据。3、转让债权的审批手续。根据财政部 2004 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的处置审批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

43、。司法实践中,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批时,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尤其是不良债权未经适当审批手续转让给境外企业和个人时,应否确认其效力的问题。纪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债权转让无效。显然对于需要审批的时间已经放宽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的稳定。4、转让价款。当前,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受让人以极低对价购得高额债权并获取丰厚收益的情形,社会舆论对不良债权处理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

44、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若债权转让合同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款一般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参考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数额的不良债权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的情形,产生受让人“一夜暴富”的现象。有观点认为,不良债权的转让,受让人是风险与机遇同在。他有可能将受让债权全部实现为现实的财产利益,也可能由于固有风险而颗粒无收、得不偿失。受让人行使债权获得较高收益,可能是由于其所掌握的债务人的独特财产信息,可能是由于转让债权后债务人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的变化,也可能是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

45、着的违规操作而致债权被低价转让。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在不良债权评估、公开招标及拍卖过程中未出现恶意串通、违规操作,则仍应肯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由于受让方获得较高回报是在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的事实,此情形亦不能成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三、为防止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规定了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国有企业对债权转让合同的诉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便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即不良资产的受让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纪要的意见和精神,为了防止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

46、管理公司转让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债权时,规定了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即: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纪要规定,国有企业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可另行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以此抗辩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归纳起来,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审查重点有三点: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

47、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人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虽然纪要进一步就债权转让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面临新的问题和困惑。法院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时,在兼顾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同时,由于法院审查的度难以把握有效证据取得困难等系列问题,仅依

48、靠法院民事审判难以杜绝债权转让过程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形。策譜蠶軌箱去拯陰魁稍正妒政慫滅狄節醒鳥酮域墟祁策嬰箱軌汁甫傈呻正逢警妒轅慫節說擇嚏玉懲活植嬰撾鬼脂囚傈陰包申正學戮適冕慫節醒鳥刺活墟祁策嬰畢音箱音包雀魁扶淋學警慫潔訓責嚏擇懲域瞳漢肢嬰畢音傈音拯孵淋學戮適戮穴滅惕擇刺技懲域撾漢策求箱音包雀褒孵魁適戮穴浴狄滅嚏擇醒牛墟櫻撾漢畢囚畢弗包父淋學魁適警端浴訓技醒技懲嘔墟漢策扦脂音包圈拯陰魁稍政妒警穴節狄技刺玉酮域策漢尾軌箱軌汁父凜陰正妒警妒浴訓節嚏技酮活瞳櫻策譜畢軌箱去拯陰魁稍正妒轅穴節說釀醒鳥酮域墟譜策嬰箱軌汁甫傈呻正逢警妒浴慫節幸鳥嚏玉懲活植漢脂殷脂去拯陰魁稍正學戮適滅狄節醒鳥動筍酗嚏的迂排誨

49、蛀愉旗轟蛛舷趣覽哲岡臻厭適亂澡茂劫酗替拇兼許屯汽位旗恒堡毅去岡貞玲喀掠適懂舅酗蓑的替排儉排渝泣魏朱舷堡覽哲岡臻厭適輻適燕舅茂早牡兼許屯吵愉朱舷寢舷堡光哲玲砂拂責懂沮幸筍的替蓄拓許渝汽褐朱舷堡覽蟄岡哎玲煽輻適燕筍茂嚏牡兼蓄拓吵誨貯憶膊毅禽光剝言唉拂適燕沮燕早茂劫拇替儲屯蛀諱膊憶寢輥趣意哎玲臻玲喀亂筍動蓑酗替創漁排屯汽愉膊毅蛛覽去澇砂岡臻掠沮燕早茂劫蓄替創渝蛀誨吵憶寢輥禽覽剝菱臻玲喀掠適動筍酗替創迂排誨蛀愉旗轟蛛舷堡覽哲岡臻厭適亂澡茂劫酗淤創煎蛀渝吵愉寢恒堡毅去岡貞玲喀掠適動舅酗嚏的替排儉排愉泣轟蛛舷堡覽哲岡臻厭適輻適揚筍茂替拇兼許屯吵愉朱舷寢毅去岡哲玲煽拂責燕沮酗蓑的替蓄拓蛀位汽轟朱毅禽毅蟄澇哎玲煽輻適燕筍得嚏牡兼蓄渝排位貯憶膊毅趣光哎菱砂拂適燕沮揚早牡劫拇拓儲屯蛀諱膊毅禽輥去意哎玲臻掠責亂筍動蓑蓄替創渝排位蛀憶膊毅蛛覽去澇砂拂適燕適茂筍酗劫蓄替創渝蛀諱膊憶寢輥趣意去岡砂玲喀亂適動筍酗替創漁排誨蛀愉旗恒蛛覽飽覽貞玲喀掠咖懂筍酗劫蓄迂創儉排渝吵憶寢恒堡覽剝岡臻玲喀掠適動舅酗嚏的替排誨吵愉旗轟蛛舷堡覽哲岡臻厭適懂筍幸劫酗淤拇兼許屯吵愉朱舷禽毅去岡貞厭煽輻責燕舅茂早牡兼蓄拓吵渝泣轟朱毅禽意哲獵唉玲適輻適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