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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ID:3000405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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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环境保护局.doc

1、1弥勒市环境保护局2018 年 8 月发布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指南2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法人和其他组织;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1.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3.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四、审批条件予以排污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一)

2、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二)办理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三)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四)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五)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代替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六)由于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七)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八)防治污染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 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九)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弥勒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市政务服务中心(1-18 室) ;办事窗口: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3 路、7 路、东风专线 1 路、高铁专线 2 路、高铁专线 3 路公交车至市林业局站下车红绿灯路口向北行走 150 米即到政务服务中心。六、申请材料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备注1 关于

4、xx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的申请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加盖单位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年审年检(无)十一、资质资格(无)3十二、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地址: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弥勒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市政务服务中心(1-18 室) )(2)网

5、络提交:网址: http:/ 220.163.118.118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 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意见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6、 。(三)审批发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局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审批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批文,不予与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三、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咨询地点: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温泉路中段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咨询电话:0873-6136471咨询邮箱:(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弥勒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三)办理进度查询网络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 室) )(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自作

7、出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出具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批文,由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弥勒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五)监督投诉1.窗口投诉: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电话号码:0873-61371302.信函投诉: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温泉路中段;邮政编码:6523993.电子邮箱:(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

8、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弥勒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十五、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4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材料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材料发放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或当面告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5 个工作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合格审批、根据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批文获取(在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领取)不予批准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制作防治污染设施关闭、拆除、闲置批文不符合法律法规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流程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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