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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doc

1、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1627 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 年 7 月 10 日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 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529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 2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 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 21 号)、关于减 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 1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落

3、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

4、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

5、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400 元/人、中级工和高 级工 600 元/ 人、 创业培训 800 元/ 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6、(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 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 4000 元和 6000 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 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 2000 元、高级技师每人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

7、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80%确定。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8、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9、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 45 周岁、男性 55 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

10、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 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财政困难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所需经

11、费,省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予以补助,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7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补助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 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 准为 600 元/ 人。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2、补贴标准不低于 1.2 万元。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 2000 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4 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执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

13、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 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 6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

14、通过招标选定 2 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第十六条 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

15、出;(六)“三公”经费支出。第三章 资金分配第十八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其中,省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按省级下达的培训计划和省级补助标准分配,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财政困难县就业见习人数、见习期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省级补助比例分配。其他补贴和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

16、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并申请补助。第二十条 省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市、县(市)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

17、后 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第四章 资金使用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18、登记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2.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城市低保家

19、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3.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

20、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

21、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 1 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22、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五)就业见习补贴。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六)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3、所在高校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人社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

24、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八)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出台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此项补贴需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九)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

25、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就业创业证卡工本费等;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指导目录,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

26、介绍、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市、县(市、区)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

27、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社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人社部门要定期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企业名称、公益性岗位名称及设立单位、招用或安置人员名单

28、、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各市、县(市、区)能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

29、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

30、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全省就业工作考核范围。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

31、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享受政策条件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9 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 55 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 23 号)同时废止。2016 年 6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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