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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doc

1、2018 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2018 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 委 托 人: 郑州市水务局 监测单位: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签订地点: 河南郑州 签订日期: 2018 年 01 月 30 日 目 录第一部分 2018 年度水质监测项目合同书 .1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51.定义与解释 51.1 定义 51.2 解释 62.水质监测人的义务 72.1 水质监测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72.2 水质监测遵循的原则 72.3 水质监测人职责 72.4 水质监测人员 82.5 设备及财产 .102.6 保密 .103.发包人的义务 .103.1 水质监测工作条件 .103

2、.2 资料 .113.3 决定 .113.4 设施和物品 .113.5 支付合同价款 .113.6 其他义务 .124.责任和保障 .124.1 水质监测人的违约责任 .124.2 发包人的责任 .144.3 保障 .144.4 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金 .154.5 保险 .155.水质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终止 .155.1 水质监测合同的生效 .155.2 水质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155.3 水质监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时间 .155.4 水质监测合同的变更 .155.5 水质监测合同的终止 .155.6 转让和分包 .176.水质监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76.1 监测服务费用

3、计取及支付方法 .176.2 正常的监测业务费用计取及支付要求 .176.3 额外增加的监测工作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177.其它 .18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187.2 语言和法律 .187.3 利益矛盾 .187.4 版权 .187.5 通知 .188.争端的解决 .199.补充条款 .199.1 履约评价 .199.2 其他要求 .20第三部分 廉政合同 .211第一部分 2018 年度水质监测项目合同书郑州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水质监测人)就 2018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鉴于发包人的项目需水质监测人提供水质监测服务

4、,并已接受了水质监测人对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2018 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三)水质监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号码:周艳丽,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质证书(302006),水质监测行业管理、评价上岗证书(020003B) ,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证书(水论证聘字第 140181号) 。二、水质监测服务范围(一)水质监测服务范围郑州市水功能区、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和评价。(二)水质监测工作环境(1)水质监测招标系单项业务招标,其工作环境会受到一些制

5、约,发包人将尽力为水质监测工作创造工作环境及条件;(2)水质监测人应编制出水质监测工作的日程安排计划;2(3)发包人负责协调水质监测人的水质监测日程安排计划的实施。(三)监测范围(1)监测全市水功能区 22处,监测断面共计 26个;(2)监测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3)监测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四)水质监测内容(1)监测项目:水功能区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硒、硫化物、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水库增测项目:总氮。饮用水源区增测项目: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粪大肠菌

6、群。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等项目,同时监测流量。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监测项目:包括:pH、悬浮物、色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2)水质参数分析方法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特别要求:氨氮采用纳氏试剂比色法 ,COD 采用重铬酸盐滴定法。(3)监测频次和时间3全市水功能区监测断面、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监测频次为 12次/年,每月1次,监测时间为每月中下旬,全年共 12次。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为 3次/年,4 月上旬进行污水处理厂核查工作, 4

7、月、7 月、10 月的中下旬进行水质、水量监测。(4)资料上报在完成以上每次的监测任务后,水功能区和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于次月上旬提交监测数据和评价表。按月编制水功能区和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水质监测分析报告,并于次月上旬提交当月简报一期共 30份,同时提交检测报告。全年按采样时间提交入河排污口简报共 3期,于采样后 3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30份,同时提交检测报告。三、水质监测服务期水质监测服务期:2018 年度。四、水质监测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柒万陆仟元,小写: 1576000元;该费用为固定费用,包括水质监测人为完成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应支付的人工、设备、资料、税

8、金等。五、下列文件是本水质监测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水质监测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水质监测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5)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河南省水利部门、项目发包人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现行国家、水利行业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专用规范 (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

9、果有) ;(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六、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本环境监测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定义相同。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水质监测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环境监测工作条件。八、水质监测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水质监测服务。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水质监测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水质监测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十、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

10、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郑州市水务局 (盖章) 监测单位: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5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本项目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名称:2018 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发包人名称:郑州市水务局。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工程地点:郑州市。1.1.2 服务:水质监测人根据水质监测合同所承担的工作,

11、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环境监测服务。1.1.3 发包人:委托水质监测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具体指郑州市水务局。1.1.4 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对项目开展独立水质监测活动。具体指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1.1.5 一方:发包人或水质监测人。双方:发包人和水质监测人。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如监理单位。61.1.6 水质监测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廉政合同、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相关技术标准、规

12、范、规程;水质监测服务报价表;水质监测人有关人员、仪器、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7 技术建议书: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水质监测人的水质监测大纲。1.1.8 日:即历法日。1.1.9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如下一月无对应日的,则至下一月的最后一日。1.1.10正常水质监测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水质监测目标完成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水质监测工作。1.1.11 增加的水质监测服务:指合同约定的正常水质监测服务以外的工作,包括超过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服

13、务、工程范围外的服务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水质监测目标实施的服务。1.2 解释1.2.1 水质监测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水质监测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水质监测合同进行解释。1.2.2 为了文字简练,水质监测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组成水质监测合同的各个文件应是一个整体,彼此间互相解释、互相补充,如出现互相矛盾,按照以下顺序解释,且以次序在前者为准:(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2)水质监测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合同谈判会议纪要);(3)中标通知书;7(4)投标文件(含水质监测人在评标期间

14、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5)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河南省水利部门、项目发包人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现行国家、行业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2.水质监测人的义务2.1 水质监测服务的范围与内容郑州市水功能区、市级河长负责河道断面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15、。服务内容同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条的约定。2.2 水质监测遵循的原则水质监测人在开展水质监测服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水质监测工作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2)水质监测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完成的水质监测项目,所使用的水质监测仪器及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校准等方式且合格后,由专职人员进行使用。2.3 水质监测人职责2.3.1 水质监测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并服发包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环境监测活动。82.3.2 水质监测人应建立严密、完善

16、、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水质监测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全,原始记录和水质监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2.3.3 水质监测人可以按合同规定及相关要求,对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中的不明确、异议提出解释或修正;难于解决时,水质监测人须咨询专家协助处理。2.3.4 水质监测人的其他职责:(1)在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检查时要做好相应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材料。(2)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各项水质监测任务。(3)在水质监测、报告整理等环节均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实际,并对水质监测数据

17、和结果负责。(4)水质监测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报送水质监测情况报告。(5)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2.3.5 进场水质监测前,水质监测人应编制水质监测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2.4 水质监测人员2.4.1 水质监测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水质监测服务的水质监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本合同规定的水质监测服务工作,其主要水质监测人员的资质应在技术建议书中详细描述。2.4.2 为了履行环境监测服务,水质监测人应指定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92.4.3 水质监测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到位,不得随意更换。水质监测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现场履行试验水质监测服务的主要水质监测人员时,

18、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主要水质监测服务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2.4.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水质监测人更换不能按照水质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水质监测服务的派驻人员。发包方提出更换时,应当附有确切的理由和不能按照水质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水质监测服务的证据。2.4.5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水质监测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6 当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承诺投入的水质监测服务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实际水质监测服务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另外增加水质监测服务人员、设备数量。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

19、约。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如果水质监测服务人员、设备的增加是由于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履行附加的水质监测服务所造成的,发包人将按照水质监测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增加水质监测服务费用。2.4.7 水质监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独立开展水质监测工作,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水质监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2.4.8 水质监测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资料属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全面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否则属水质监测人违约。但与本合同协议的约定内容相冲突或不一致,或者依据本合同协议内容不应适用的除外。2.4.9 水质监测人派到本项目

20、的主要水质监测服务人员的水质监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交由水质监测人集中保管,发包人不定10期抽查,若发现证书不全或人员与证书不符,视为水质监测人违约。2.4.10 水质监测服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的指导与管理,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与要求,否则,视为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违约。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与要求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作出。2.4.11 辅助工作人员水质监测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自聘,其费用应包含在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的水质监测服务费报价中。2.5 设备及财产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人应自备履行水质监测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

21、和维修费用。当水质监测服务完成或终止时,除合同规定外,水质监测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及尚未使用的物品,均归水质监测人所有。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最低应满足工作要求。水质监测仪器、设备、仪表、计量用具均须在使用前经有权部门检定或校准且合格,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对其性能和状态等情况做好记录,严禁使用超检定周期和状态不良的仪器设备,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2.6 保密在水质监测合同有效期间或水质监测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水质监测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水质监测合

22、同有关的资料。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水质监测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结束后 5日内,水质检测人应当返还发包人提供的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113.发包人的义务3.1 水质监测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照水质监测合同的规定,向水质监测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发包人将不再派遣任何人员,辅助水质监测人的环境监测工作。辅助工作人员由水质监测人自行配置。本工程采用水质监测人自备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任何设施、设备和物品均由水质监测人自备。3.2 资料发包人在水质监测合同生效之日起 7日之内,向水质监测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监测断面说明书

23、 1套(含断面名称、断面详细地址、断面经纬度等信息)。(2)发包人的有关制度、规定及管理办法。3.3 决定3.3.1 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水质监测人提交的供其决策的全部图纸、报告、请求和文件等作出相应的决定。发包人作出的决定,水质监测人应予执行。3.3.2 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核对水质监测人员在岗人数,有权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水质监测人的图片、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且无需再支付费用。3.3.3 发包人应支持、配合水质监测人履行其水质监测工作。3.4 设施和物品发包人不再向水质监测人提供办公、交通、通信及生活所需的设施、设备、水质监测仪器等物品,水质监测人的服务费用报价中应包括上述各项

24、费用,所12需的全部物品由环境监测人自备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投入使用;若水质监测人不按要求自备上述物品和设备,发包人将有权代为采购,费用从水质监测费中扣除。由发包人代为采购的上述物品和设备所有权属于水质监测人。由于水质监测人设备、仪器等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水质监测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索赔。3.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水质监测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6 其他义务3.6.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水质监测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6.2 发包人应协助水质监测人办理为完成本项目水质监测服务所需的相关证件和批件。3.6.3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

25、人将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分阶段对水质监测人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并审定水质监测报告、核定支付水质监测费用。3.6.4 发包人不得对水质监测人依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履行水质监测义务施加任何不正当的指示、干扰、阻拦和其他有可能影响监测服务义务的履行或影响服务成果质量的行为;发包方同时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方不得对水质监测人依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履行水质监测义务施加不正当的指示、干扰、阻拦和其他有可能影响监测服务义务的履行或影响服务成果质量的行为。4.责任和保障4.1 水质监测人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水质监测人下述行为属违约:134.1.1 由于水质监测人原因终

26、止合同,水质监测人应承担由此对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4.1.2 水质监测人的人员、设备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并开展工作。4.1.3 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未能按指定的日期进场,发包人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 1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其它技术人员按 5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设备未能按指定的日期进场并开展工作按 500元/天*台套扣除违约金。4.1.4 因水质监测人的原因,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出现影响结果正确性的差错,必须及时改正,并处如下违约金: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水质监测报告应予以明确,对水质监测报告未明确的严重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发现或举报发现后,每次支付 2万元违约金。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偏

27、差,严重影响质量的,每次支付 2万元违约金。4.1.5 水质监测人抄袭其他类似项目水质监测数据、数据做假。一经发包人发现,水质监测人应按 10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上报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4.1.6 水质监测人水质监测数据缺项或不准确。一经发包人发现,水质监测人按 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1.7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出现的其它问题的,视情况按15万元/次扣除水质监测人的违约金。4.1.8 未经发包人批准,水质监测人擅自撤离设备。一经发包人发现,水质监测人按 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1.9 水质监测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有

28、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更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更换率不得超过 50%。在此比例内进行更换的,需经发包人批准。合同谈判阶段14经发包人审批过的其他主要水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虽经发包人同意,其他水质监测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 50,同时水质监测人应按超过 50%后,并每超出一人扣除 3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对于更换主要人员及其他水质监测人员超过 50%的,应为严重违约。但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不适用本规定。4.1.10水质监测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水质监测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水质监测人应按 1万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1.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发现水质监测人提供了

29、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水质监测服务费的金额作为违约金。4.1.12在水质监测人履约期间被水利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且核实后存在的其他水质监测问题,水质监测人按 15 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发生上述违约责任之一,发包人将从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发包人依前述约定要求水质监测人承担责任,或者直接从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水质监测人违约金的,应当向水质监测人发出书面文件,并提交证明水质监测违约的确切证据。发包人没有向水质监测人发出书面文件或者没有提交证明其违约的证据的,不得扣除水质监测人违约金。水质监测人对发包人发出书面文件或者提

30、交的证据有异议的,水质监测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诉解决,申诉不成时,水质监测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法定机构裁决。水质监测人提请法定机构裁决的,不影响双方合同其他部分的继续履行。4.2 发包人的责任除不可抗力之外,由于发包人单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水质监测人有权得到终止前应得的全部费用。由于非水质监测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水质监测人有权得到终止前应得的全部费用;水质监测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应当双倍返还。154.3 保障4.3.1 在水质监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水质监测人免受因履行本水质监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3.2 双方约定,由水质监测人按照招

31、标文件约定的形式和额度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水质监测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水质监测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为取得上述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水质监测人承担。4.4 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约定。4.5 保险水质监测人应在水质监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水质监测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水质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终止5.1 水质监测合同的生效水质监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5.

32、2 水质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2018年 1月12 月底。5.3 水质监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时间水质监测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水质监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水质监测合同的约束。5.4 水质监测合同的变更5.4.1 因发包人要求出现水质监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出现变化,发16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合同规定的水质监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试验水质监测服务工作量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后,水质监测费用可做相应的调整。5.4.2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人工、材料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

33、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5.5 水质监测合同的终止5.5.1 出现根据本水质监测合同的规定不应由水质监测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水质监测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水质监测服务时,水质监测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水质监测服务时,应在发生暂缓或减缓情形之后 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就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2)全部水质监测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水质监测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环境监测合同,发包人应按水质监测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水质监测服务费用,并及时向水质监测人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水质监测合同不能履

34、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5.2 发包人要求水质监测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水质监测服务或中止本水质监测合同时,必须在 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水质监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水质监测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发包人应按水质监测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水质监测服务费用,并向水质监测人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如果属于发包人违约的,应当向水质监测人双倍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175.5.3 水质监测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水质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水质监测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水质监测人予以解释。若水质监测人在 28日内未能根据本水质监测合同给予

35、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水质监测合同,并视情况没收水质监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以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5.5.4 发包人拖延支付水质监测服务费用已超过 3个月,水质监测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 28日内未能根据本水质监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水质监测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水质监测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水质监测服务。发包人应承担水质监测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并及时支付水质监测服务费用,并向水质监测人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并自逾期之日起,向水质监测人支付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5.5 水质监测合同的终止,

36、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水质监测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 转让和分包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水质监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5.6.2 没有发包人的同意,水质监测人不得将水质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水质监测人因水质监测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水质监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 监测服务费用计取及支付方法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测服务费用: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总服务费用 25%作为首付款;第二次支付,监测服务任务完成 50%后支付总服务费用的 50%;第三次支付,2018 年 11月份,18结清

37、全部费用的 100%。6.2 正常的监测业务费用计取及支付要求正常的监测业务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6.3 额外增加的监测工作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水质监测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以外额外增加的监测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应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费用的规定进行。7.其它7.1 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水质监测合同。发包人和水质监测人均应按照水质监测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 语言和法律本水质监测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

38、语,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7.3 利益矛盾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水质监测人不得获取本水质监测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水质监测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4 版权7.4.1 对于水质监测人编制的本项目所有文件、资料、图像等,发包人有权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取得水质监测人的许可,且无需再支付费用。197.4.2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则水质监测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5 通知本水质监测合同涉及的通知

39、均为书面形式,各方的通讯地址为:(发包方: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路 110号,联系人:李雪丽,电话:0371-67721895;水质监测人:地址:郑州市城北路东 12号,联系人:李兵,电话:0371-66020797)。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争端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发包人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人民法院解决。9.补充条款9.1 履约评价发包人为进一步加强水质监测人员的管理,具体规定如下:9.1.1 水质监测人主要从业人员数量、资质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9.1.

40、2 水质监测人员进场后原则上不能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由发包人组织审查批准;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违规违纪、被驱逐出场的人员,水质监测人应按照以上程序,于 7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更换。9.1.3 水质监测人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配置人员,不按照要求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人员更换;水质监测人员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擅自离岗、随意变更注册单位,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或有不廉洁行为,相关信息在省厅网站上公布,计入企业单位业绩信誉考核档案。209.1.4 发包人将对水质监测人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工作抽查与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提问、工作考核等

4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予以指出,记录在案,并实行跟踪监督。9.1.5 在履约检查过程中,发包人将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节与后果,对违约进行处罚。9.1.6 水质监测人对于发包人指出的违约行为,应当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并自觉接受发包人依据本合同对其违约作出的处罚。如对该处罚存在异议时,可以于 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诉。9.1.7 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严禁工作失职;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单位形象;严禁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欺骗发包人的事件发生;严禁泄露发包人的秘密,损害发包人利益或名誉。9.1.8 发包人将按月或按阶段进行常规考核,并结合考评结果落实奖罚。

42、9.2 其他要求9.2.1 进度目标:环境监测人员积极服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进度满足合同要求。9.2.2 安全目标:建设期杜绝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水质监测服务过程中,因水质监测人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水质监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2.3 廉政目标:严禁出现违纪现象,打造阳光项目。21第三部分 廉政合同发包人:郑州市水务局承包人: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水质监测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服务高效优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 郑州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43、 2018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2018年度郑州市水质监测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为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

44、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2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45、、贵重礼品;也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也不得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 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

46、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23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取消承包人进入发包人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资格和建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

47、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验收后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招标项目合同的附件,与水质监测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两 份,副本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 一 份,副本 四 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郑州市水务局 (盖章) 承包人: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4年 月 日 年 月 日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社会征信代码:12410000F698411069水质监测合同签订日期: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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