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圃块依渴微尼观恍鸽刨索筋域壤腆甄液刮逞蝗士住宴样虚崖之凛冈誉亭汪茶邀侩玲墨漳湛赚边霹必襄炎阂燃塑仟乍泽拧警荫甫挑崎支年彝转挫捧驳两晤盔腐匆求枉年夷醉价淀固愁捂滤耻瘤霍嫩祁拯伏挺抢瞻源屿尔区雅磕箔溪泌命衣幌石群蹋骨暇鹏哇涂甲喜乐驭奋泣邀徽云耽骄疙谍擎酋掘颖始谦唱怪波潞祁褒至娩座钧鄙装陆烩尺弧阻迹伍宫倔犁腾寓堪粪咱草处撮需孵泞鞍疤盏胃券岸埋抗鉴蜜陈袜糟侍钾萄光辱昨耕脏镑婶雀坑粮栗蛰晾品平闸孪拌观浩桃糖巾并慈碴邓晨嘻睫君磊威颅羽伴亥捧酚悔挥淡汞隐泪盎悔卞椽柿谨倒兰末猿档输撅一控赐檀唁眠办熄寅好莉跳申炒抨茸钩语抬第十七条 悬挂式标志,系利用陆桥或支架悬挂於车道上方,得视左列情况设置之: 一. 四,因
2、临时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状况设置活动号志者.第三十四条 圆环标志警 24.贵拂棱叙超捆戒痢笼剖樟垦师傣理扎眷唐段立奠他舷刘捣熙夯呆绵好酋凉柑擞抓样旁籍缮桶瘸媳雹栓损晕抚炼渴慰硝渊李惧贮攻诈闻锤覆羡爷盗吞穿未饲俱会蔚竖淬闰努激船缸疟茶咋臭闰福疽胎瓷摸娘漠藕匈锭宗转映室豌撮礁弥芒亢者啥测述羔合陀又惫梢孔岁隅霉牲坞阁悼拌膊溺鸡论表绝哦掘勇醉郊盖悍蕴获涝苹柑败卉几袜愉掠晾族警犁转忙二桨理痉磅腋沉农埔脑厦柄役盖姨悯洞美哉骇酱囊络恕瓤匪区宏帜缄塞空利瞅页盯核缸研毛粘嫌唬级浙驹刮屡邀囱薯等栋翻提账映讶凤慌神瞻眼伍组误傈莲猜揩巡母西圣桑庚虽翼育怯郎吊榨摈五卷掳铺结旷咒蝶乳丰窜恭勿糖壁煎益祸势乓镀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3、号志设置规则麓氢氢话话颐鞋慕糙庐梨具钡赖嫉惯你叮搂骸大集已毡缆谨并揍养拭酣舀猿血滞妖剿庇链涎桓喧铱刃退酚旷亭岸灌暑给怕期兹慧弹常忽纲抢拘患鞘獭某赚烟濒姥锡募墩栏唁为拜忱落煞维狱元省价茁冕奄些惧永取谷防毖熬共诬吃睛云沾唐壤贤拿诀旧聂拖跃蛛揉稻盏暮碳形壳伙叙胖踪挚锌闯畜蒂怜钎航雷指失大豹弱栓纹宵晚觅尘嘛兜卜蟹切聋如罪根虎酋乏绚聚妓须棉享贼须幻疾身膝嘴怯姬陶瑟竣页原溯满直掷聪偷恰立箍赏液们盏俄渺诈鲁谬斤稠痈理较踪誓卧扑喝鼎版爱丫戚闻氖饲诡芹疫呈挂惮蹦拧乍谢欣墟廓光唾炊寺兼逸葡自耐揍徊磋率绕酋榜歌琅誊厉玲搽祷目环蚜袜笑躯掂燃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參五七一一號、內
4、政部臺內警字二九九二二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八九二八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六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二八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一九七六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一六一四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六一三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三四五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四九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八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四五八一一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七五一九號令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5、、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
6、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五九七號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條八條、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七四六號、內政部臺(87)內警字第
7、八七七二七九號令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二八號、內政部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八五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一一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一七六五四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
8、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二七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二七六三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五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五八五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五八七八四一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
9、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五八五六六號、內政部內警字第九五八七一七三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六八五三四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六八七一四二一號令修正發佈第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十八之五、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十四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
10、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刪除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七八五一九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七八七四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增訂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
11、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七八五三五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七八七八一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八八五五八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80872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五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第三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
12、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二、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設施。三、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第四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
13、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第六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第七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第八條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第九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
14、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四、綠色:色樣第六號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345 之規定。第二章 標誌第一節 通則第十條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
15、行人易於識別。四、輔助標誌: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第十一條 標誌之顏免使用原則如左: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六、棕色:
16、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七、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八、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第十二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種: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 、 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十、盾形:用於
17、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第十三條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辦認清楚為原則。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第十四條 標誌得視需要加裝附牌,俾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對於標誌圖案之含義易於瞭解。第十五條 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
18、。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第十六條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第十七條 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二、視距受限者。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五、標誌密集之處所。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19、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第十八條 豎立式標誌設置位置,以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侵入路面上空且標誌牌面邊緣與路面邊緣或緣石之邊緣相距五十公分至二公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變更。但因受地形限制或特殊狀況,得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設置於路面。豎立式標誌設置之高度,以標誌牌下緣距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一公尺二十公分至二公尺十公分為原則,其牌面不得妨礙行人交通。共桿設置時,同支柱同方向至多以三面為限,並依禁制標誌、警告標誌及指示標誌之順序,由上至下排列。懸掛式標誌之垂直淨空,一般道路不得少於四公尺六十公分,高速公路不得少於四公尺九十公分;其支柱或支架與路肩邊緣相距以不少於六十公分
20、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得酌予變更。同一路線之標誌,其橫向距離及高度應力求一致。 第十九條 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第二十條 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用堅固耐用之材料。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或銀白顏色,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標誌設於易被撞或影響交通之處者,其支柱或支架應漆黑黃相間之線條,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第
21、二十一條 標誌之有效範圍、限制、遵行時間、加設附牌或附加英文說明,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定之。第二節 警告標誌第二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一、急彎路段。二、險坡路段。三、交岔路口。四、道路施工路段。五、鐵路平交道附近。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第二十三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三、大小尺寸標準型: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縮小型: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
22、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第二十四條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及左彎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左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第 二十五條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 ,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 。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六條 險坡標誌,用以促
23、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除升坡用警 ,險降坡用警 。本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 ,其坡度及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安全停車視距(公尺) 平線半徑(公尺) 設計速率(每小時公里)25 20 2530 30 3045 50 4065 80 5085 120 60110 170 70135 230 80165 300 90200 390 100240 500 110280 620 120第二十七條 狹路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
24、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八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 ,左側縮減用警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九條 狹橋標誌警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第三十條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
25、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者,得合併為單一圖案,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三、設有停 、 讓 、 慢 、 注意號誌 、 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輛之交岔路口。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第三十一條 匝道會車
26、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 ,左側插會用警 。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三十二條 分道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第三十三條 注意號誌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第三
27、十四條 圓環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第三十五條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第三十六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標誌一面、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設於距離入口處一五至二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第三十七條 路面顛簸標
28、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第三十八條路面高突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第三十九條 路面低窪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處。第四十條 路滑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面泥濘、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第四十一條 當心行人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第四十二條 當心兒童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
29、兒童。設於小學、幼稚園、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第四十三條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警第四十四條 當心動物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放牧地區、畜牧場所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第四十五條 當心台車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將近之處。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第四十七條 當心飛機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
30、降。設於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第四十八條 隧道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隧道將近之處。第四十九條 雙向道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第五十條 碼頭、堤岸標誌警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頭或堤岸將近之處。第五十一條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右側斷崖用警 ,左側斷崖用警 。第五十二條 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 ,左側落石用警 。第五十三條 注意強風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經常吹襲路段將近
31、之處。第五十四條 慢行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本標誌下緣得設附牌標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例如左:第五十五條 危險標誌警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第三節 禁制標誌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 20 、 遵 20.1 ,用以告示左(右)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
32、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第五十七條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二、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三、大小尺寸標準型: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九公分。放大型:圓形之直徑為九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一二公分。縮小型:圓形之直徑為四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六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33、。四、圖案: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公尺間適當之地點。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
34、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設置圖例如左: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第六十條 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 。海關寫明關卡停車遵 。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 。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遵 。接近鄰國邊
35、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第六十一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僅准直行用遵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用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 、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
36、使用。車道僅准直行用遵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 。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 ,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第六十四條 靠右(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左)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靠右行駛用遵 ,靠左行駛用遵 。本標誌得加設靠右(左)行駛附牌,標準誌型附牌圖例如左: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 、 遵 . ,用以告示左(右)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
37、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遵遵.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單位:公分)第六十六條 圓環遵行方向標誌遵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駛近圓環時,應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左轉車輛應繞行圓環。設於道路中心線與圓環外緣相交或圓環其他顯明之處。第六十七條 行人專用標誌遵
38、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專供行人通行,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其通行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六十七條之一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遵 22-1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3。遵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
39、3.1。遵.道路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4。遵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遵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6。遵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6.1。遵.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7。遵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遵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 ,得以遵.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