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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doc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 年 9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20-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5年 9月 1日起旅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牌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 1月 14日1 总 则1.0.1

2、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完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秘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

3、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下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听位置和用地范

4、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能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1.0.8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1.0.9 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1.0.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量 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

5、,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 A.0.1的规定取值。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2.0.5 当量小汽车以 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 A.0.2取值。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

6、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 km/km2。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2.0.10 公共交通标准车以车身长度 7-10m的 640 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 A.0.3取值。2.0.11 公共车场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2.0.12 货物流通中心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俣在一起的机构。2.0.13 货物周转量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

7、单位为 tkm.2.0.14 交通方式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2.0.15 交通结构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2.0.16 交通需求管理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2.0.17 客运能力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单位为人次/h。2.0.18 快速轨道交通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 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2.0.19 路抛制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8、。2.0.20 线路非直线系数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2.0.21 运送速度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 km/h。3 城市公共交通3.1 一般规定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庆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

9、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 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 3.1.3的规定。不同规模城是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表 3.1.3城市规模 最大出行时耗 (min) 主要公共交通方式200万人 60 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 通公共汽车 电车100200 万人 50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电车大100万人 1:13:1 中等城市 9:116:1大城市100万人 3:19:1 小城市 不控制4.2 自行车道路4.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

10、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4.2.2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道行驶。4.2.3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 10000辆/h 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 5000辆/h 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4.2.4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 4.2.4的规定采用。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表 4.2.4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的分隔方式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间距(m)自行车专用路与机动车道间用设施隔离路面划线1.5 2.0351015100012004006001502004.2.5自行

11、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4.2.5.1与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 10000辆;4.2.5.2与 1级铁路正在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 6000辆;4.2.5.3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计 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 15min以上。4.2.6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 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4.2.7自行车道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应设置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4.3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4.3.1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12、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 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 3.5m,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 4.5m。4.3.2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500辆/h 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000辆/h 计算;4.3.2.2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 4.3.2.1条的规定乘以 1.11.2;4.3.2.3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 A.0.4的规定乘非机动车的换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大于 30%时,每条车道的

13、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 0.40.7。5 步 行 交 通5.1一般规定5.1.1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胺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帮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5.1.2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5.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5.2.1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

14、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5.2.2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2.3的规定。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 5.2.3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750.9018001400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5.2.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15、,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5.2.6.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 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辆/h 时;5.2.6.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 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 2000辆/h 时;5.2.6.3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5.2.6.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流超过 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 15min时。5.2.7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2。5.2.8地震多

16、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5.3商业步行区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 160米。区内道路区密度可采用 13-15km/km2。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 10-15米,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533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 0.8-1.0人计算。534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米。535 商业步行区附的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米,并不得

17、大于 200米。6 城市货运交通6.1 一般规定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6.1.2 城市货运交能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能三个部分。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能中心相结合。6.2 货运方式6.2.1 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6.2.2 企业运量大于 5万 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

18、铁路或水运方式。6.2.3 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 50万 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6.2.4 当城市对外的运输距离小于 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6.2.5 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输,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6.2.6 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 3040 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6.2.7 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大城市可采用 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3 货物流通中心6.3.1 货运交通规划应

19、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6.3.2 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6.3.3 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 2%。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 50万60 万 m2。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6.3.5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 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 6万10 万 m2估算。6.3.6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

20、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 5万 m2,服务半径宜为 23km。6.4 货运道路6.4.1 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支交通量大于 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 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6.4.3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6.4.5 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6.4.6 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 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

21、车道。7 城市道路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的要求。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15%。对规划人口在 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20%。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 715 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 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

22、 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 m2/人。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 7.1.6-1和表 7.1.6-2的规定。大、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7.1.6.-1项 目城 市 规 模 与 人 口 ( 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200 80 60 40 30大城市200 6080 4060 40 30机动车速度(km/h) 中等城市 40 40 30200 0.40.5 0.81.2 1.21.4 34大城市200 0.30.4 0.81.2 1.21.4 34道路网密度(km/ km 2) 中等城市 1.01.2 1.21.4 34200

23、 68 68 46 34大城市200 46 46 46 2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中等城市 4 24 2200 4045 4555 4050 1530大城市200 3540 4050 3045 1520道路宽度(m) 中等城市 3545 3040 1520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7.1.6-2项 目 城市人口(万人) 干 路 支 路机动车速度 5 40 2015 40 20(km/h)1 40 205 34 3515 45 46道路网密度(km/ km 2) 1 56 685 24 215 24 2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1 23 25 2535 121515 2535 1515道路宽

24、度(m) 1 2535 12157.2 城市道路网布局7.2.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7.2.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7.2.3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 7.1.6-1和 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和行能力相协调。7.2.4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

25、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对外放射的道路。7.2.6方兴未艾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7.2.6.1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7.2.6.2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 12km处,当坟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7.2.6.4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7.2.6.5 环咱和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7.2.7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

26、求,并应与滨河路和交叉口相协调;7.2.7.3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7.2.8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7.2.8.1 道 路 网 应 平 行 等 高 线 设 置 , 并 应 考 虑 防 洪 要 求 。 主 干 路 宜 设 在 谷 地 或坡 面 上 , 双 向 交 通 的 道 路 宜 分 别 设 置 在 不 同 的 标

27、 高 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 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2.10 市 中 心 区 的 建 筑 容 积 率 达 到 8时 , 支 路 网 密 度 宜 为 1216km/ km2; 一 般 商 业 集中 地 区 支 路 网 密 度 宜 为 1012 km/ km2。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 1:21:4

28、 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 4条,并不得超过 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 45。7.2.13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 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 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7.2.14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 7.2.14-1和表 7.2.1-2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 7.2.14-1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快速路 A A A,B 主干路 A,B B,C B,D次干路 C,D C,D支 路 D,E注:A 为立体交叉口,B 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 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

29、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 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 7.2.14-2规划人口(万人) 相交道路 干 路 支 路干 路 C,D,B D,E5支 路 E干 路 C,D,E E15支 路 E干 路 D,E E1支 路 E注:同表 7.2.14-1。7.3 城市道路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1.1 规划人口在 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 30km的带形城市设置快速路。快速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庆严格控制

30、。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 7.2.14-1的规定;7.3.1.4 快速路两则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他隔带宜连续;7.3.2.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7.3.4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7.3.4

31、.2 支路可与平行快速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 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 7.1.6-1和表 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 1015m;(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32、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和下穿式;(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7.4 城市道路交叉口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应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 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 7.4.2的规定采用。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表 7.4.2交叉口形式T 字型 十字型相交道路线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

33、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主干路与主干路 3.33.7 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 2.83.3 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 1.92.2 2.22.7 2.52.8 2.83.4次干路与支路 1.51.7 1.72.2 1.72.0 2.22.6支路与支路 0.81.0 1.01.2 注: 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系数;主干路为 34 条,支路为 2条;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庆符合下列规定: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行停车排队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宽段的用地。(1)当路段的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7.4.4.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览会宽的长庆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 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 3条时,可不展宽;7.4.4.4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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