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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1.doc

1、阳新县仙岛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仙岛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维护区内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开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防止污染、保护资源、造福人民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区管委会和王英镇人民政府依照

2、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监督、渔政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地矿、规划、林业、农业、水利、建设、水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风景区内的土地、矿产、野生动物、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环境监测站按国家规定对风景区环境质量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承担其他委托性监测,为风景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七条

3、县环保局及分局负责依法对风景区内各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开发活动、排污进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 向风景区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第九条 风景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凡是直接或间接向风景区内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县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排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条 县环保部门及所属

4、分局有权对风景内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并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所有建设有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环评的区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环保、水政、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

5、整改,补办手续。第十二条 主持风景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在编制开发规划和计划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和国家禁止淘汰的产业项目及其他小作坊。建设其它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办法实施以前,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设施,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迅速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治理达标或定期搬迁、撤除。第十四条 凡在风景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设置固定的垃圾处理和其它固体废弃物场所。禁止向其他区域排放

6、倾倒工业废渣、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风景区内及附近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病原体的污水。禁止在风景区内的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十六条 风景区景点必须设有相关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景点内设置明显环保标识和垃圾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和处理。第十七条 凡是在风景区内从事旅游或其它活动的

7、单位或个人,必须讲究公共卫生,禁止随手乱扔乱丢垃圾的行为。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的生活垃圾。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污染严重的,限期搬迁或者拆除。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从事餐馆、宾馆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水利工程及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和损害。禁止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种植农作物,或者从事建

8、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水库管理部门按调度规程蓄水对其造成淹没损失的,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在设计洪水位以下已形成的建筑,县政府组织制定规划,整合资金,分期分批进行迁移。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委会和王英镇政府统筹安排、科学组织建设风景区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网管,提高风景区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减少对水体的污染。风景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制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

9、口。风景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营运、排污应由建设、环保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动植物,禁止灭绝性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的养殖,禁止网箱养鱼和向水体投肥。禁止向水体投放毒品和其它麻醉品。禁止向水体投放炸药等爆炸物。禁止在风景区内狩猎以及捕捉野生动物。禁止在风景区内投放外来危险物种。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森林法规,风景区内要实行封山育林,保护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严禁乱砍滥伐,炸山取石,开矿办厂,毁林开荒,破坏山林。第六章 游船水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风景区水域内从事运输的各类

10、机动船必须征得风景区管委会、王英镇政府、环保部门、水库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控制从事旅游和运输的船舶的数量和标准,船舶配套相关安全环保设施后方可从事运营。第二十六条 游船的残油、废油、生活污水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游船垃圾。游船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第二十七条 严禁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游船;对现有游船要严格管理,逐步淘汰落后游船,积极推广电瓶或燃料动力的环保式游船。第七章 机制管理第二十八条 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成立风景区管委会、王英镇政府、环保、国土、规划、城建、水利、

11、林业、农业、旅游、交通、渔业等部门参加的仙岛湖风景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每年召开一次风景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纠偏补漏,提高共识,强化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 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改变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增强风景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风景区管理执法机制,发现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管理工作局面。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12、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及省环保法律、法规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从事旅游运输的船只,未设置垃圾箱和废油回收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同意的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船主和服务人员对本船上的游客向水体乱扔垃圾、乱放外来生物未及时制止的,对船主处在 5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乱扔丢垃圾的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可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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