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姓名:帕尔曼学生号:W09301008专业:国际法级班:09 级 04 班一、仲裁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中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承认和采用, 在我国也同样表现出特有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然而,若要保持仲裁的生命力经久不衰, 也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为仲裁法, 既要明确仲裁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 又要界定司法权介人仲裁程序的方式和权限。只有明确仲裁程序应由法院行使必要的强制性权力, 才能使仲裁程序成为完整的程序 但是, 如果过分强调和扩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力, 也将不利于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因此, 笔者试重点探讨一下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的途径。我国仲裁法遵循国际惯例, 建立了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 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同时又简化了争议解决的程序, 缩短了争议解决周期, 这无疑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然而, 在仲裁过程中, 仲裁机构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 行使对争议案件绝对的仲裁审理权和裁决权, 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一些因素可能导致的不正确裁决, 因此, 为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防止和减少仲裁裁决的错误发生, 有必要建立仲裁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