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8 ,大小:55.50KB ,
资源ID:2789801      下载积分:2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278980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央司法体制改革5篇.doc)为本站会员(dzzj200808)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5篇.doc

1、1中央司法体制改革 5 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资料 5 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第一篇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经批准,今年我区从退役士兵和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 519 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录计划此次共招录 519 人,其中:法院系统 50 人、检察院系统40 人、公安系统 404 人、司法行政系统 25 人;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 421 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98 人;法律硕士培养层次 10 人,二学位培养层次 126 人,专升本培养层次 50人,专科培养层次 333 人。二、招录对象(一)西藏户籍的中国

2、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2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二)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 2011 年应届毕业生。(三)我区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报考条件(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4、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27 周岁以下(1984 年 8 月 22日至 1993 年 8 月 22 日期间出生) 。5、符

3、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6、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7、报考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3双语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9、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4、的其他情形的。4、参加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已实现就业的毕业生。5、本人所学专业与定向培养专业相同,且本人学历层次与定向培养层次相同或高于定向培养层次的。四、招录程序(一)报名与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22 日8 月 25 日。具体时间为:上午 9:3012:30,下午 15:3018:30。2、报名方式及地点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考公安系统的人员在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市夺底路 68 号)报名;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的人员统一在西藏大学财经学院(拉萨市金珠中路 82 号)礼堂报名。43、报名所需证件及报名费报名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毕业

5、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 4 张。区外院校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和报考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须提供学位证,退役士兵须提供退役证;我区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区公务员局同意报考的证明;我区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团区委同意报考的证明。本次考录免收报名费。4、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区党委组织部、区政法委、区人社厅和区公务员局负责。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5、领取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16 日到西藏大学财经学院(拉萨市金珠中路 8

6、2 号)礼堂领取准考证。由区高法、区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分别负责发放。(二)笔试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报考5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笔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2、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17 日9 月 18 日。具体安排为:9 月 17 日

7、,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1:00)和申论(下午 14:0016:30)考试。9 月 18 日,报考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11:3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11:30;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12:00) ;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时间为下午 14:0017:00。3、笔试地点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报

8、考6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笔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2、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17 日9 月 18 日。具体安排为:9 月 17 日,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1:00)和申论(下午 14:0016:30)考试。9 月 18 日,报考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时间为

9、上午 9:0011:3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11:30;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12:00) ;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时间为下午 14:0017:00。3、笔试地点笔试考点设在拉萨。4、公布笔试成绩7笔试成绩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n)上公布。5、笔试成绩计算方法及加分办法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6、划定笔试

10、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计划人数 11.5 的比例(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 13 的比例) ,按职位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况单独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三)面试1、面试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上旬。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2、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 70%、面试成绩占 30%合成总成绩。报考双语试点班的,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四)体检与体能测试81、根据考

11、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 1:1 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 1:2 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参加体检人员。2、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区直政法各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五)考察政审1、对体检体能测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2、应届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由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区高法、区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安全厅和区公务员局具体实施。退役士兵的考

12、察和政审工作可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合格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相关规定,由区公安厅负责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六)录取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和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9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招录计划的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计划;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公务员局于 12 月底将拟录

13、取人员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院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分别与录取院校、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国家安全厅、区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区政

14、法委复核后,由区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在校学10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 。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六、服务年限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的服务期限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 5 年,本科层次的满

15、7 年,专科层次的满 9 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允许交流。附:2011 年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考计划第二篇龙源期刊网 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作者:李源 赵丹 李伟奇来源:商情2015 年第 24 期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11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关于省以下

16、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感想省以下法检系统实行人财物统一,这一措施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更是实现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的最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化。还有,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现象情况十分普遍。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时往往心里充满正义,但由于上级领导或本级政府部门的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违心裁判,使司法失去了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现阶段,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地方法院实际上也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是司法地方化的制度根源。随着随着经

17、济体制的变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12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而中央的集权和统一化成为虚假的。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这次中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将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等措施有利于实现去除司法地方化的印记,实现司法正义,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地方法检系统的人员,经费不再受制于地方人事制度和地方财政的束缚,会使地方政府对地方法检系统的干涉明显减少。实行这一改革,地方政府将无权对地方法检系统的人事关系作

18、出调整,也将无法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办案时按其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办。法官和检察官在办案时不必再受制于地方领导的意思,不必在办案时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外,再去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从而保障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实现司法正义。而将经费统一提到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不仅减轻了地方财政的压力,也使司法经费得到了更好地保障。实现省级以下法检系统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对刑事法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或地方政法委以往对法院检察院的外部干涉,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政府领导或政法委领导为13第三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歇。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揭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从党的十五大“

19、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从法制到法治,司法不仅逐渐凸显为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社会公众所特别期待的焦点。 一、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司法体制上的双重领导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 实践中中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实行双重领导制,司法机关一方面接受上级司法机关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又受同级党政机关的约束,接受同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

20、的领导。至今一些重大或争议的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须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种情况有悖于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 14由于这种双重的领导体制,司法机关不得不违心地执行本地党政机关的命令,不积极配合外地执法部门执法,甚至干涉、阻挠外地执法部门执法,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案上,不少法院对本地当事人起诉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争抢着立案,而对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则持相反的态度;在管辖上,一些法院对于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牵强附会地接受本地当事人的起诉,甚至把明知不属该法院管辖的案件也揽在手中,取得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庇护本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不少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偏袒本地当事人,作出显失公正的

21、判决,或者千方百计地运用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便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判决;在执行上,对外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久拖不办,或促使其放弃部分权利执行和解,对外地司法机关的委托执行则不予协助等等。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 从表面上看,我国司法监督机关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也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共产党员的监督,还有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对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专门监督15的任务。但是,这些监督机构和部门在实践中

22、却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其监督极不科学,效果甚微。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使得部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造成不少冤案错案。 (三)司法队伍素质低下,导致司法水平、执法效率不高产 目前,世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都有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就美国而言,只有本科毕业才有资格考入法学院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最后才能取得法学院的学士学位,也只有法学院毕业生在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后才有资格考入法院担任法官。而日本,每年都进行全国性的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报名者均须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参加人数达 3 万多人,而录取的名额一直控制在 500 人左右。 而在我国,司

23、法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法律知识缺乏,业务水平不高。像 1995 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 、 检察官法 ,与发达国家相比,似乎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太宽松了。两法分别规定,凡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都可以成为法官或检察16官,而无需参加“跳龙门”式的资格考试。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司法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更加复杂的经济、民事纠纷等案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一筹莫展,这必将大大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正

24、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也在迅速增长,有些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而我们目前的法制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我国的法律数量已经不算太少了,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司法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径.尽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使司法得到根本改观,有些问题甚至更加突出,理论与实务界形成共识: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 (二)有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

25、进行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保障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因为,司法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力量,它促进社会的秩17序化、规范化,而不是相反。同时,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司法部门的改革所涉及的既得利益较少,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和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对稳定的影响和威胁,而对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所引发的问题则关注不够。而前者是标,后者是本,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后者功能的缺失所导致的。因此,司法改革的成功,会起到推动我国政治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落实法院的

26、宪法地位。 我国现行的 1982 年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是平行的关系,级别没有高低之分。中央国家机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组成,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务院同最高人民法院是平行的关系,没有高低之分;地方国家机关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地方各18级政府同相应的各级人民法院

27、之间是平行的关系,没有高低之分。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同政府的级别是一样的,这就是法院的宪法地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基层人民法院是副县级,中级人民法院是副厅级,高级人民法院是副部级,都比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低半级。试想, “低人一等”怎能不“受制于人”,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独立。 还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到,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级党委内部都设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安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政法委的书记或副书记往往由公安部门的领导担任,结果就出现了事实上的公安部门领导法院的嫌疑,而公安部门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法院怎能不受制于政府。 “一府两院”的宪法体制,实践中却

28、变成了“一府领两院”的体制。 笔者认为,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而切入点就是在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由各级党委精通法律的主要领导担任法院的领导。目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务院由政治局常委担任领导,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只是一名中央委员,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由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19记担任,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只是一名党委委员。这种现象同法院的宪法地位极不相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政治局常委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担任。这样做,不仅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依据。邓小平指出“从

29、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只有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才能真正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第四篇为什么司法改革来了,法官却要跑了?2014-07-31 来源:凤凰知道 作者:王月兵 参与人数:10242 人 评论:1 条导语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揭开了。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7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出炉。3 天后,上海市作为 6 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进行司法改革。中国 19.88 万法官迎来六十年来最重大的变革。所有迹象似乎都在表明,这次改革不同于以

30、往法院系统自身零敲碎打式的改良。它将让法官系统全面朝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前进。 令人诧异的是,基层法官群体的反应并不如人们预想20的那样积极,有的甚至做出了辞职的决定。前不久主动辞职的北京某基层法院 39 岁的法官张伟说:“39 岁,我等不了。我 16 年里没有达到在这个职业里应该达到的职级、收入与尊严”, “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十年用来试水。 ”在他做决定前后,该法院又有两名年轻法官选择离开。司法改革来了,法官却要跑了。司法改革在面对什么样的现实?六十年来最重大的变革:将“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四个五年纲要(简称“四五”纲要)包含 4个部分,针对 8 大领域,提出 45

31、项重要改革措施,全文共8840 字。值得玩味的是, “四五”纲要的全文没有公布,只见解读文章。这在纲要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改革的敏感可窥一二。此次改革首次提出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首次要求在省一级设立遴选委员会,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首次要求设立惩戒委员会,明确废除“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改革方案试图还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本来面目。 经历了司法大众21化和精英化的多年拉扯之后,司法改革重新回到

32、“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路上。将施行遴选精英的员额制,法官队伍面临洗牌在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这一领域中, “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成为法官和舆论热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发文称:之所以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一是要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避免案多人少、忙闲不均;二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对应,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要确保优秀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比例。第五篇基本含义 折叠 编辑本段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司

33、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体系由各级司法机构(机关)构成,包括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具22有司法职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安全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它们一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 ,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国家司法制度(法

34、律制度) 、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基本目标 折叠 编辑本段一、公正,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这方面有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加以论述。司法公正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是司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价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

35、正义。针对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非正常干扰办案情况,23体制改革要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物经费供应,人员调配流动等方面,减少不良干扰,保证公司法体制改革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 二、高效,就是要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办案拖泥带水,老牛拉破车,相互推委、扯皮,超期办案,超期羁押

36、,效率低下,损伤了群众通过法律追求公正的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高效率的司法体制结构第一应当具有较小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第二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第三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修改有关的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司法体制改革三、简明,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24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有些事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哪个部门都没有责任。不要说一般群众摸不着

37、头脑,就是一些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理不清、搞不顺,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有的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区,布设上诉法院,并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中级法院,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邓小平同志早在 1982 年就尖锐地指出:精减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亦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

38、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中国司法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四、周密,所谓周密,就是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25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导致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长期无法建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相关制度和程序不统一,

39、甚至出现空白,执行中相互冲突,漏洞难堵。当前突出的问题,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处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谁来管辖,由谁起诉,三大诉讼证据规则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行政违法的刑事责任,错案赔偿,凡此种种,亟须通过统一的修正而加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要系统筹划、严密设计、统一安排,形成比较周密的体系。五、先进,司法体制改革也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中国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落后就要挨打。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也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

40、,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司法改革不是改革形式,而是改革体制和机制,不能满足于工作方式上的一点点变化,更不能把一招一式的改变或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要结合实际,深入探索,大胆创新,把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不断向前推进。26六、扬弃,就是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采用那种凡是前人用过的都不用,凡是敌人用过的都毁弃的迂腐做法,但也不能食古不化、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扬弃本民族司法文化传统,注重司法体制本土化建设,与兼收并蓄

41、外国司法体制中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司法体制发展的国际潮流,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两条并行不悖的发展道路。七、便民,这应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所在。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要注意一是要方便群众理解认识司法机制,二是要方便群众告诉,消除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合理机制,为群众节约时间、金钱,办实事、求实效。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要吸收各种合理内容,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心,进行改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立案难、判决难(指案件久拖不决) 、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以使中国的司法体制成为人民的保护伞,

42、人民的靠山,人民的主心骨。 八、适国,司法体制改革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27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政权组织形式和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渐进,并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国社会的现状,不能离开中国的传统和国情谈中国的司法体制,不能看人家有什么,咱就引进移植什么,人家没有什么,咱就批评甚至取消什么。这种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照搬照抄国外司法模式的主张,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司法

43、实践,立足于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发展的规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变革之路。主要问题 折叠 编辑本段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独立性难以保障。在地方党委握司法体制改革有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大权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机关的28财政大权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

44、,指令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权缺乏独立性还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成为地方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正如有人指出,现在许多地方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的法院”,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和听命于地方的法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2、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长期

45、以来,中国法院系统的设置、管理和运作未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而是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使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这首先表现在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其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还有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由于审委会成员、主管院长和庭长都属行政角色,他们通常不29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就如同医生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这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审判和双方的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很容易导致司法判决

46、的不公;再次,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被当做行政官员进行管理,压抑了法官的独立性,也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3、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不可否认,在中国法官队伍中,不乏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品行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使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成为一种大众化职业,大量未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纷纷进入法官队伍,其中一些人还被安排在院长、庭长等领导岗位上,从而使中国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截止 1998 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 28

47、万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层次的仅占 0.25%,本科层次仅占 5.6%。尽管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强,但至今法官队伍中仍有不少人达不到最低学历要求。4、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由于现行一些法律存在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加之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对司法的不正30当干预等因素,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随心所欲,任意取舍,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直接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刑事审判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民事审判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及

48、其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制衡机制不够顺畅;刑事司法系统抗制犯罪的效能不尽人意,刑罚的及时性、必定性不能充分体现,以至于出现刑罚量同犯罪量同步增长的局面;同时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刑讯逼供、滥施强制、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民事诉讼司法体制改革领域,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审执脱节、法院裁决难以切实执行成为普遍问题,一些法院裁判成为“法律白条”。在行政诉讼领域,由于观念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及执法环境不佳等原因,使行政诉讼几乎走入困境,行政诉案件少、撤诉多、审判难、执行差的问题十分突出。 5、司法腐败成为社会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面临严重挑战。受司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