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远 程 与 继 续 教 育 学 院专 科 毕 业 论 文题目: 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 学习中心: 云南学习中心 学 号: 95D05083260 姓 名: 杨俊茹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兰老师 2010 年 9 月 25 日.摘要:本文通过对刑罚中死刑的判定做了具体分析,阐述了我国死刑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要贯彻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科学的设置好死刑罪名,认真执行好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对于怀孕妇女,在司法解释中,作了比较合理的要求与解释。关键词:刑罚 死刑 罪刑法定原则 少杀 慎杀.目 录一、 死刑的分类3(一)缓期两年执行3(二)立即执行3二、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
2、问题(一)死刑罪名设置繁多5(二)死刑的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5(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过多5(四)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6三、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7(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7(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7(三)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死刑7(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7(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7四、结束语9致谢10参考文献 .11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限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死刑的分类对于死刑来说
3、,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形式。(一)缓期两年执行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是我国慎用死刑政策的法律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为数不少,而且,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或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死刑的只是个别的。事实证明,死缓是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有效措施,符合我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的刑事立法方
4、向,也适应世界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发展趋势。(二)立即执行死 刑 立 即 执 行 只 适 用 于 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的 罪 犯 ,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除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直 接 判 决 的 外 , 依 法 都 应 当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 对 于 被 判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各 高 级人 民 法 院 有 权 直 接 核 准 , 无 需 上 报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5、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四星的存废问题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目前,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吧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二、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社会法制文明不断取得进步,但近年来有关死刑的冤案错案还是频频发生,特别是从“董伟案”到最近的“聂树斌案”所显露出其在司法实
6、践上的种种弊端,不得不让人重新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死刑罪名设置繁多1910 年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 20 余种;1911 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 19 条;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一度对死刑期望值甚高,1979 年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共 28 个,到现行刑法典颁布前死刑罪名已多达 80 多种。 虽然现行刑法典对之前的 1979 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死刑罪名进行了整合,但是仍有 39 项条文涉及死刑罪名 68 种,占据现行刑法罪名的将近六分之一,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与世界其它同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相
7、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远远超过它们,如韩国规定 17 种死刑罪名;印度规定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 3 种死刑罪名;日本仅规定故意杀人罪 1 种罪行适用死刑。(二)死刑的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
8、过多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在案的数据,我国在 1994 年、1995 年和 2001 年的死刑判决分别为 2780 余件、1800 件和4015 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 2050 件、1147 件和 2468 件。仅 1994 年的死刑处决件数就相当同年度世界其它国家死刑处决总和的三倍。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第六份关于死刑和保护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的五年期报告表 2 中根据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发表的报告指出 1994 至 1998 年期间中国死刑处决达到 12338件,居世界第一位。2001 年以后的几年里虽然尚未公布有关我国死刑判决和
9、执行情况的具体数据,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2007 年 11 月 23 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 年我国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由此亦不难推断,从 2002 年至 2006 年间我国被判处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也应该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四)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我国现行刑法第 49 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主体作出限制的唯一具体规定,并且与 1966 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下限,但对于有关适用的年龄上限规
10、定暂时还是一片空白。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它贯彻保留了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三、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罪行极其严重者。(三)、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 49 条):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11、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无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地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
12、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抢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在死刑适用程序上应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和增设死刑的赦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1983 年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拘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
13、不适用死刑即使进行了人工流产的,也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来说,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由于和现行立法相渤而被废止,但是其人道主义的理念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我国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确保胎儿的生命以及婴儿正常发育考虑,因为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孕妇有罪就连胎儿也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怀孕妇女”应当做一个广义的理解,即“审判时”这个期间是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生效时止。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羁押期间因为其他原因而非法怀孕的也应当包括在内。但是,如果这个嫌疑人因为怀孕而被延缓羁押了,是否应当适用第 49 条的规定呢?是不是可以作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4、呢?警方在得知嫌疑人在涉嫌参与共同杀人,并且已经掌握了证据,但同时得知嫌疑人怀孕在身,在确认她属于杀人共犯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而只是在外围进一步取证,最终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大约等了一个多月以后,即嫌疑人分娩之后的地10 天对她进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在 1998 年 5 月 14 日作出了一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人员在主动发现犯罪线索或接受公民个人和法人组织报案后,都应当积极的作为而正确履行立案、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依法取证等法定职责。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先予羁押,如果发现她是怀孕妇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的规定,可以改变羁押或者采取取保
15、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如果警方及时地拘捕了嫌疑人,而嫌疑人又是怀孕妇女,根据第 49 条规定是可以作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我国已保留死刑,并不等于可以滥用死刑,更不可以盲目崇尚死刑,片面夸大它的功能作用。死刑在惩治犯罪上确有其特殊作用,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是人所共知的。在死刑问题上我们向来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少杀方针的,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强调少杀慎杀的。在治理犯罪问题上,死刑本来就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限的,一旦被滥用,其有限的功能作用将会被进一步弱化。生命刑的滥用,必将导致生命价值的贬值,导致社会公众对于生命和生命权的轻视。.四、结 论上述说明我国刑法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道主义相结合。了解了死刑现行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贯彻好“ 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科学的设置好死刑罪名,认真执行好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就怀孕妇女在判处死刑时应用合理方法、慎重考虑,相信在以后的死刑制度上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致 谢感谢和我一起生活两年半的老师和同学,是你们让我充满快乐与幸福,让我学习到很多东西。老师!你的教诲如春风,师恩似深海。谢谢您!.参考文献1作者:马克昌,刑法学参考资料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8 年出版2 作者:康宏亮 董亚楠,法网 F3 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