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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四种形态”.doc

1、- 1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积极做好“纪法衔接”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培训班讲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培训班安排,今天我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关于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和如何做好“纪法衔接”工作,我讲的题目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积极做好“纪法衔接”。下面,分两节课,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这一话题,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一、准确把握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及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首次提出是在 2015 年 9 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 10 月 27 日,中

2、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四种形态”写入了党内法规,后又陆续写入了监督执纪规则和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践“四种形态” ,是纪委转变职能的有效抓手,(说到实践监督执纪“四- 2 -种形态”2018 年 1 月 11 日中纪委通报的 2017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时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通报,其中,第一种形态,78.6 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9.7%,第二、三种形态 41.2

3、万人次、7 万人次,分别占31.3%、5.3%,第四种形态 4.8 万人次,占 3.7%)通过对各个形态的把握运用,形成各有侧重、分类施策,层层设防、标本兼治的战术布局,能够很好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精准运用。(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清晰的解释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 红红脸、出出汗 ”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

4、脸、出出汗 ”成为常态。这是 “四种形态”的基础,重在“ 注射疫苗”,促使党员干部不忘初心,敬畏组织、敬畏纪律。2016 年中纪委出台的文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统计指标体系(试行)( 中纪办发20162 号),文件指出,第一种形态指标共 14 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 初步核实了结等 2 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 3 -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 、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 12 项组织措施。解决苗头性、倾向

5、性问题。第一种形态相当于防范腐败病毒的第一道防线,主要是在党员干部着凉打喷嚏的时候,提醒及时添加衣物或打预防针,起到治未病预防的效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大家会发现,这种形态的具体要求是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谈心,提个醒;对萌芽式问题要谈话批评,让其注意;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对笼统性问题则要函询警示,发黄牌警告等。我们在实践这种形态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谈话函询作用,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批评早纠正,使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警醒。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属于“发病 ”

6、的初期阶段,已经违反党的纪律,需要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二种形态要成为“大多数” ,就需要纪委转变执纪理念,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揪住小节不放,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动辄则咎。同时,对于那些主动交代、检举立功、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实现向第一种形态的转变。- 4 -第二种形态指标共 21 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 2 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 4 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 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

7、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 、调整 (调离)职务 (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 15 项组织措施。第三种形态,即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重在“刮骨疗毒 ”,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悬崖勒马。必须注重发挥好第三种形态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针对此类党员干部,要通过党纪重处分以及“ 断崖式” 降级等重大职务调整方式,做到大病快治。治病是为了救人,要教育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敬畏组织,多大的事都要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纪后知错、悔错、

8、改错的干部,要注意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对主动向组织坦白、愿意改过自新的党员,要给机会、给出路、给政策,使其洗心革面、迷途知返,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这其中既有深刻的政治考量,也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体现。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为了追求“ 少数”这个目标,而在纪律审查中可以点到为止、高举轻放。特别是对那些对抗审查又涉嫌违法的党员,要按照刑事处罚有关最新规定精神予以从重加重处理,实行第四种形态。- 5 -第三种形态指标共 12 项。包括: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3 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 2 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9、辞退、组织除名( 劝退) 、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 7 项组织措施。第四种形态,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实施后的理想目标,重在震慑,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四种形态 ”提出后,有人担忧,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反腐败节奏要放缓,力度要减弱?其实,这是对“四种形态” 的误解。首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本身就是“四种形态” 中的一种,是对前三种形态得以实施的有力保证。其次,这个极极少数是相对于监督执纪覆盖的全体党员干部而言的,绝不意味着力度减弱。对于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

10、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第四种形态指标共 2 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 ”,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体现了“ 精准” 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 ,清晰划出了“ 治未病”预防、“正歪树”、“治病树” 、“拔烂树” 四道防线,有利于监督执纪“ 对症下药 ”、“精准治疗” 。- 6 -(二)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

11、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 ,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12、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 大多数” ,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 8900 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 7 -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

13、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 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 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 常态 ”、“大多数” 、“ 少数”和“极极少数” 。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

14、遍实现“常态” 和“大多数” , “极极少数 ”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 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例释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 8 -达到良好效果。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1、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抓小放大、反腐收兵?这

15、里有个实例,大家看下:2015 年 2 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质量监督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 8 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检查,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讲解:有人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绝对不是!“ 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16、、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 四种形态 ”,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2、“四种形态”只是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实例:“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 9 -10 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

17、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可以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讲解:“四种形态 ”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全党、治全党。换言之,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 8900 多万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会不会一问就没、一谈就了?实例:2015 年 6 月,某县公立医院药剂师因违规参与药品经商活

18、动被处理。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汪主任约谈了该院分管药剂工作的副院长林某。“现在惩治腐败力度这么大,纪委工作很辛苦吧。” 检讨完自己作为分管领导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林某和汪主任闲聊起来。“我们辛苦些不要紧,关键是能把有违纪苗头的干部拉回来。外行人看咱们纪检工作,以为就是处理人。我们还把更多精力放在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上,防止他们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汪主任的话让林某若有所思。- 10 -洞察到这一变化,汪主任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除了抓行政工作,平常还从事内科临床工作,有没有药商给过你回扣或其他好处?”林某低着头,几度欲言又止,最后吞吞吐吐道,“因为业务关系,和药商还算比较熟,有时候会吃个饭啥的,

19、但没有回扣的事情。”“康杰医药公司的刘某某,你认识吗?”“嗯 对,我认识我们之前算是有往来,有时候因为我们用了药商代理的药品,他们也会表示表示,但不算是回扣”这时,汪主任趁热打铁,举出了近年来县纪委查办的干部由吃拿卡要走上贪污索贿不归路的案例,力争打破林某的思想顾虑。听了汪主任一番话,林某思索良久后说道,“去年中秋节的时候,刘某某找过我,说感谢我开处方药的时候用了他们公司的药,让我以后多多照顾,她当时塞给我 1000 块钱,我没推辞掉,就收下了”“你对这件事的态度很重要,如果你能积极主动把问题说清楚,组织会考虑从轻处理的。”林某沉思了片刻,接着“竹筒倒豆子” 般地说出了其他 5 笔收取药商“

20、表示” 的行为,共计 3000 元现金、 700 元购物卡。林某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并配合退回违纪所得3700 元,县纪委对其从轻处分。- 11 -讲解: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尤其是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执纪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倾向,要么不得罪,得罪就得罪死。要改变那种接到问题反映,不去“惊动” 干部,眼看着他的错误越来越严重的做法,有了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多大的事都主动找组织讲清楚。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21、,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要确保谈话能真正起到良好效果,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4、实践“四种形态”,是要对违纪干部高举轻放?实例:近年来,“四种形态“ 结构性特征已基本显现:一方面克服“养案压案 ”弊端,对反映笼统、问题轻微的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处置,使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同时,另一只手也从未放松,惩治贪腐利剑高悬,以严厉惩治极极少数,形成并保持强大震慑,来教育警醒大多数。山西省纪委在发现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后,省委没有因山西 11 个市已经查处 4 名市委书记而放缓或放松纪律审查的节奏和力度,坚决查处了这一贪腐的典型。省经信委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杨永辉,组织上多次找他谈话,他

22、拒不承认违纪事实,而是挖空心思向组织说假话,对教育帮助拒不接受。最后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结果查出许多严重违纪问题,给予“双开” 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 12 -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讲解:这充分说明了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5、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轻了?实例:2015 年,甘肃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一名村干部要嫁女儿,把请柬送到了街道办。街道纪工委书记甘延刚见了问道:“你办这嫁女宴,跟组织

23、上报备了没?宴席设多少桌?请的除了乡亲、亲戚,还有哪些利益关系人?”“啥?我们农村的嫁女儿也要跟组织报备?” 村干部惊奇地问道。看村干部对该项规定毫不知情,甘延刚拿出相关规定:“规定对宴席桌数、邀请对象等都有限制。这几天电视上不也播着某村干部借嫁女宴敛财被处分的新闻吗?”约谈结束,村干部连连点头,按规定整改。“我们街道的很多村干部,过去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识较模糊,有的甚至觉得只要不贪不拿就没事儿。通过约谈,把一些规定更好地解释给他们,把苗头先卡住,防止干部犯下不该犯的错误。”城关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

24、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 13 -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讲解:实践“四种形态 ”,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综上所述,我们要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

25、大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以上是我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粗浅认识,有不当之- 14 -处,还请大家

26、批评指正。(休息一会)下面我重点和大家谈谈“如何利用谈话函询,促进“四种形态”落实?”和“如何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的专门条款?”两个课题。二、加大谈话函询力度,促进“四种形态”落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方法。谈话函询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谈话” 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 ”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

27、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在搞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类的基础上,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建议可以结合以下四个方面作综合考虑。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15 -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

28、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谈话函询的工作流程主要包含三部分。(一) 拟定方案和工作预案拟定方案应在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函询对象的岗位特性和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列明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谈话函询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分管的领导批准。其中,如果需要谈话函询的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

29、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实践中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解读:严密程序避免谈话函询的随意性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 16 -可能存在“高举轻放 ”、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一些纪检干部“吃线索” 、谋私利的捷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就提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在中纪委找他谈话前,通过给袁卫华打电话得知了要谈话的内容,袁也因此得到好处。工作规则规定,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30、,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 不愿用 ”的顾虑。(二)开展谈话和函询按照批准后的谈话函询方案,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

31、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在安装有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的谈话室进行,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 17 -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谈话的内容。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从谈话的宗旨出发,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

32、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书面说明。工作规则没有对被谈话人就谈话事由写出书面说明作硬性规定。考虑到谈话材料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建议要求被谈话人原则上要就谈话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解读:将履行监督责任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红红脸、出出汗” 要成为常态,离不开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履行,更离不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

33、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 18 -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些规定是工作规则的亮点之一,意在认真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章党规党纪管住每位党员干部,这样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三)结果运用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

34、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解读:做好“后半篇文章”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了,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 ”,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 19 -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据此,工作规则

35、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分三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落实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使谈话函询情况成为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将增强谈话函询对象本人的纪律意识,促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四)谈话函询的效果谈话函询既是组织在了解情况,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让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的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如果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就会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加大谈话函询处置领

36、导干部问题线索力度,实践了“四种形态” 的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党员干部警钟长鸣,发挥了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性作用。一是改变了一些单位问题日积月累、有“病” 不治的局面。不少落马的领导干部都有过辉煌的过去,一些问题单位过去也有不凡业绩,恰恰是小错没有被及时纠正,问题漏洞渐多、积弊日深,最后积重难返。有错不改之初是自取败亡之始。因此,谈话函询是实践“四种形态 ”、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必然要求。只有将谈话函询与日常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机结合,对问题线索- 20 -综合研判、分类处置,对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才能减少问题存量、遏制问题增量,避免养痈遗患。二是唤醒了党章党规党纪意

37、识,加强了党员干部党性作风锻炼。谈话有正规的程序和严格要求,通过制作谈话笔录,要求被谈话对象就谈话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向组织承诺所说情况真实且没有其他应该向组织交代的违纪问题,由承担主体责任的领导同志签字后送纪委。纪委再把被谈话对象的情况说明与举报内容或组织掌握的情况进行对比,与问题发生时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依纪依规、酌情处置,该了结的了结,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转为初核的转为初核。可以说,谈话的过程是党员个人“信用 ”的“备案”过程,是对组织忠诚度的“ 备书” 过程,也是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作风锻炼的过程。三是压实了主体责任,层层传导了压力。通过谈话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了“两个

38、责任 ”。一把手、纪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参与谈话,必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后,普遍受到了党性锻炼和纪律教育,促进了责任担当。一些被谈话的领导干部,迅速召开会议传达谈话精神,并带动本单位班子成员自查自纠,承诺今后一定严格自律、遵纪守法。这样的层层传导,带头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说明存在问题,会有力地带动党员干部提高认识、纠正错误,有利于形成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解决问题、积极干事创业的良- 21 -好氛围。三、如何准确理解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专门条款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党组织

39、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

40、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等 5个纪法衔接专门条款,最突出、最直观、最集中体现了党中央- 22 -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的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指导思想,对推动全国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落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为确保纪法衔接专门条款执行到位,党纪处分条例还从追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角度专门设置了第一百一十五条这一保

41、障性条款。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好纪法衔接条款,有利于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切实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一)关于适用条件问题要准确把握纪法衔接专门条款的适用条件。一是对已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即对司法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并已生效的,可区别情况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是对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即对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可依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是对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涉及犯罪的,可依照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里的“ 不涉及犯罪” 包括两种情形,即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42、期限等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说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如某党员受贿 8000 元,依法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可依照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是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依照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3 -其中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指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其中既包括违

43、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预算法、会计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内部行政纪律、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若某一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某一条款规定的,则相应适用该条款处理。需要指出的是,纪检机关在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时,不需要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党纪处分的前置程序,但处理时在定性上确实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二)关于溯及力问题要准确

44、把握纪法衔接专门条款在溯及力方面的特殊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具体规定了溯及力问题,即党纪上按照“ 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处理,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在理解其中的“处理较轻的 ”时,由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这 3 条系针对 2003 年党纪处分条例存在的纪法- 24 -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重复而特别设置,故对发生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这 3 条规定对应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原则上应适用 2003 年党纪处分条例等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存在适用这 3 条规定“处理较轻” 转

45、而适用这 3 条规定处理的情形。比如,对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11 日的违法生育行为,不能因为 2003 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即片面、简单地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处理较轻的” 情形而适用该条规定处理,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仍要适用 2003 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此外,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适用的时间效力不是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而是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时间进行判断,若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

46、时间系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则相应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三)关于处分档次问题要准确把握纪法衔接专门条款在处分档次方面的特殊情况。一是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能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 25 -金,或者系过失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也可以先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但要严格把握、慎重适用,并根据司法处理的最终结果对先行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若根

47、据司法处理结果必须开除党籍的,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其中确系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批,未获批准的需重新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二是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行政纪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对应性规定,并参考 2003 年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具体确定。若某一行为既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的,一般可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在具体确定处分档次时,要结合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秉持的全面

48、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这一指导思想综合把握,其中2003 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若发生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需依照纪法衔接专门条款处理的,即属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 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比如,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需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相应在党纪上需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又如,对公务员经常迟到、早退、工作作- 26 -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相应在党纪上需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

49、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处分档次需注意与政纪处分相匹配。其中,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政纪上需给予开除处分的,党纪上一般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强调的是,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特殊规定;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则上亦不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特殊规定。在实践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时,对应当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第四种形态的情形,应当实事求是,不宜打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精神的幌子,人为调整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对此,四川省纪委2016 年 4 月通报的成都市统建办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何幼凡案件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问题,何幼凡因明知纪检组查办的某领导干部挪用公款问题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但在统建办负责人召集会议研究并提出限期退款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时,不按规定提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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