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P GB 500*201*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征 求 意 见 稿 )(2011 年 11 月 26 日)201*发布 2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联 合 发 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201*主编部门中
2、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 北 京1目 次1 总 则 12 术语、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厂房和仓库 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5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04.1 一般规定 .20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
3、火间距 .2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3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5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75 民用建筑 29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95.2 总平面布局 .31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25.4 平面布置 .33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66 建筑构造 436.1 防火墙 .43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3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56.4 楼梯间、楼梯等 .45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7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486.7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4827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507.1 消防车道
4、.507.2 灭火救援场地 .517.3 消防电梯 .517.4 直升机停机坪 .528 消防设施的设置 538.1 一般规定 .53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538.3 自动灭火系统 .54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6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7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589.1 一般规定 .58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8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3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66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 6910.1 一般规定 .6910.2 自然排烟 .6910.3 机械防烟 .6910.4 机械排烟 .7111 采暖、
5、通风和空气调节 7311.1 一般规定 .7311.2 采 暖 .73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7312 电气 76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6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7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713 木结构建筑 7914 城市交通隧道 8314.1 一般规定 .83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4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 .84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314.5 供电及其他 .85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87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88附录 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89附录 D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
6、限试验升温曲线 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08附录 E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9引用标准名录 1104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12 Terms and symbols.22.1 Terms .22.2 Symbols .33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4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4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53.3 Number of stories, occupied area and
7、plane arrangement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83.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factory buildings .113.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storages143.6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163.7 Safe e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173.8 Safe evacuation in storages184 Class A, B,
8、C liquid, gas tank (tank farm) and combustible stackyard 204.1 General requirements.20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lass A, B, C liquid tank (tank farm) .204.3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 (tank farm) .234.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LPG tank (t
9、ank farm) 254.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combustible material stackyard 275 Civil Building .295.1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civil buildings 295.2 General layout315.3 Storeys and fire compartment of civil buildings325.4 Plane arrangement of civil buildings .345.6 Safety evacuatio
10、n and fire protection area.366 Building structure .446.1 Fire wall.446.2 Building component and conduit shaft446.3 Roof, blind ceiling and building gap .466.4 Staircase, stair466.5 Fire door and fire roller shutter486.6 Crossover, trestle and pipe trench496.7 Insulation of exterior wall and roof .49
11、7 Fire vehicle access , area for fire fighting and fire rescue facilities .517.1 Fire vehicle access .517.2 Area for fire fighting527.3 Fire elevator and helicopter apron .527.4 Helicopter apron 5358 The places wher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shall be installed .548.1 General requirements.548.2 Indo
12、or fire hydrant system.548.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558.4 Fire alarm system system 578.4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589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y599.1 General requirements.599.2 Outdoor fire fighting water amount, water supply pipe and fire hydrant599
13、.3 Amount of water required by indoor fire fighting and water supply piping, fire hydrant and reservoir 649.4 Fire water pool and fire pump room6710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7010.1 General requirements.7010.2 Natural smoke exhaust.7010.3 Mechanical smoke control.7010.4 Mechanical smoke exhau
14、st7211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411.1 General requirements.7411.2 Heating.7411.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412 Electric system7712.1 Fire protection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7712.2 Power line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7812.3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15、sign7813 Timber buildings.8014 Ctiy traffic tunnel8414.1 General requirements.8414.2 Fire fighting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8514.3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8514.4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8614.5 Power supply and the other requirements86Appendix A Computing method for
16、 building height, storeys .88Appendix B Computing method for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89Appendix C Combustion performance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s of the building components 90Appendix D The test temperature curve fo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standard determinat of 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17、.109Appendix E 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10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codes.11111 总 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
18、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19、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 2层及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下同。)2.1.2 裙房 skirt building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并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并相互隔开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
20、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2.1.7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 明火地点 visible flame location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等作业的地点。2.1.10 耐火极限 fire r
21、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1.12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1.13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
22、区域的出口。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等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敞开楼梯间 unclosed staircase3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间。2.1.18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9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23、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1.20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1.21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1.22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2.1.23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
24、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室内上部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物体分隔并用于火灾时蓄积热烟气的局部空间。2.1.25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2 符号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度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或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或堆场的体积、储罐的容积W粮食筒仓、堆场储量4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
25、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
26、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
27、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5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
28、.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
29、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30、6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墙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
31、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
32、其耐火极限不限。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 C 确定。3.2.2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2.3 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4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5 锅炉房的耐
33、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7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
34、,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提高 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降低0.50h。3.2.11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 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2.12 一
3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 0.50h:2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 的有关要求。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
36、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和 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 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3.2.17 除本规范
37、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构件整体8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 一级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
38、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不应采用不应采用乙 一级二级 不限 6 50004000 40003000 20001500 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
39、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
40、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体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 10 人时,该平台
41、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9积内。7 “”表示不允许或不适用,下同。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 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1、3、4 项 一、二级 三级 31 2000500 500250 900300乙2、5、6 项 一、二级 三级 5
42、1 2800900 700300 15005001 项 一、二级 三级 51 40001200 1000400 2800700150丙2 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2100 1500700 48001200 1200400 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半地下
43、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
44、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10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有关规定。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
45、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 厂房内设置甲、乙
46、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3.3.7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3.3.8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 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
47、甲级防火门。3.3.9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3.3.10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
48、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1 当储存与货物装卸、分拣、包装或配送等具生产性质的活动共处一座建筑内时,该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 2 项(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等除外)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11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 4.0 倍。其他生产性质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有关厂
49、房的要求确定。3.3.1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12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裙房,单层或多层 高层名称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 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 12 14 13 12 14 16 13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单层、多层三 级 14 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