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商号,本章主要探讨以下问题,第一节 商号概述第二节 商号的选定第三节 商号的登记第四节 商号权,第一节 商号概述,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号的概念与特征二、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一、商号的概念与特征,(一)商号的概念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二)商号的特征,商人使用,营业上使用,表现自己使用,区别于非商人,区别于其它场合,区别于其他商人,二、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一)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二)商号与商店招牌 (三)商号与行号 (四)商号
2、与注册商标,(一)商号与姓名,1、功能不同 2、表彰的权利不同 3、流转的限制不同,(二)商号与商店招牌,商店招牌(包括厂牌)是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是商主体住所的告示(多数情况与商号一致),(三)商号与行号,(四)商号与注册商标,1、功能不同2、构成要素不同3、取得方式不同4、发生效力的期间不同,第二节 商号的选定,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选定商号的原则二、我国选定商号的原则,一、选定商号的原则,(一)选定商号的立法例商号自由原则商号真实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法律不加以限制,商号与商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类与范围可以无关,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3、。 “并非绝对的自由”个人商号公司商号,2、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具体说,就是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一致,否则法律将禁止使用。,(二)我国选定商号的原则,商号真实原则 or 商号自由原则?,1、我国商号的构成,我国商号的四段式: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如: 河南省丹尼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商号,2、 我国商号使用文字的要求,(1)两个以上的字 (2)应当使用汉字,例外使用民族文字和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
4、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3、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4、“中华”、“中国”、“国际”字词的使用,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华”、“中国”。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授权或其授权及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5、的其他企业,5、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选用名称的要求,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
6、称。,二、商号选定的限制,1、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2、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禁用,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商号独特性”相同或者近似标准(same or similar),3、不得使用与企业性质相悖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个人独资
7、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三节 商号的登记,本节主要 探讨以下问题,一、商号登记的时间二、商号登记的效力三、商号的废止,一、商号登记的时间:,1、同时 主要适用于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2、商号预先核准登记 主要适用于公司,二、商号登记的效力,1、宣示效力:具有正式声明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是公开通知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使其获得公信力; 2、创设效力:大多数国家规定,要想获得商人资格,名称必须登记,因而成为商人资格确立的要素之一; 3、排他效力:登记后,具有在同一地域范围内排斥他人为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但是分支机构名称表明者不在此限; 4、救济效力:遇有不法侵害,有权
8、请求赔偿损失。,三、商号的废止,1、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 2、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 3、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废止。,第四节 商号权,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号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商号权的性质三、商号权的保护四、商号权的内容,一、商号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号权的概念: 指的是依法登记后,商事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权和专用权。,(二)商号权的特征,(1)地域限制性。(行业限制)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稳定性。 (5)
9、区分性。,二、商号权的性质,(1)人格权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营业时人格权的表征或延伸; (2)财产权说:商业名称代表着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可以连同企业转让或继承,属于财产权性质; (3)混合权利说:既有人格权效力,可以专用,也有财产权效力,可以转让继承。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归入产权范围;,三、商号权的保护,(一)商号权的保护模式 1、国内法保护模式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思考:我国国内法对商号权的保护,2、商号权的国际保护,对于跨国从事营业的商事主体,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同等的保护,就应当通过各国间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解决。 保护工业产权巴公约、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等,(二)
10、商号权的保护方法,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商号使用人行使商号保护权,四、商号权的内容,一、商号(权)的转让 商号转让的两种观点及其立法例 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如德国等国。 相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即商号可以与营业分离而转让。如法国。 我国法律规定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第七条 企业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规定名称可以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二、商号(权)的出借,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出借协议 商号所有权与商号使用权分离 “挂靠”、“特许经营”,商号出借的法律责任:,(1)如果商主体将自己的商号借与他人使用,无论借用人是否在使用该商号时增加了附加语,只要第三人在与借用人进行交易行为时误认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商主体,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借用人在使用商号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商号借用须明示,如果商号权利人非明示出借商号,但对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不提出否认,可推定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