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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审 ….docx

1、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 施 细 则(审议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 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 第 60 号令)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

3、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和各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价格、工信、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通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监测,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按现有网约车数量 3%-5%的比例逐年递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

4、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服务监管信息平台,

5、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县(市、区)设有服务机构并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其中办公室面积不小于60,驾驶员培训教室不小于 150;(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申请前信用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

6、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法人证书,本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经营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机构和能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

7、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网约车定价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9.数据

8、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八)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承诺;(九)履职信用承诺书;(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注册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9、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与核发证件批准机关的行政区域保持一致、经营期限从其相关法律规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4 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第十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

10、决定。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

11、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八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九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陕 E 籍 7 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轴距 2600 毫米以上,排量为 1.4T 或 1.6L 以上;车辆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

12、车同期价格,车辆购置发票金额不低于 12 万元,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四)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是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车辆;(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2 年;(六)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八)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50 万/座、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九)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

13、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本人名下无取得其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十)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 2 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十一)网约车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内部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4、运输证申请表 (见附件),提供第二十条相关资料、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供核查。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期限从其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

15、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未满终止营运,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网约车车辆转让,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不再接受申请,并提前公告。第二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

16、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五)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地居住证;(六)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七)没有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五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根据公

17、安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管理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执行。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允许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经

18、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并承担监督、整改责任;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接入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

19、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并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五)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实时传输至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时

20、,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八)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九)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

21、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十)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

22、,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一)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五)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23、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禁止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禁止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九)禁止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禁止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在载客状态时禁止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经营者; (十二)严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按照约定收取费用,禁止违规收费; (十四)未经乘客同意禁止搭载其他乘客; (十五

2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禁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禁止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禁止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

25、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

26、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漏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传播有

27、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四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

28、、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四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9、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

30、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或营运证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或营运证件,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

31、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的或未如实将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平台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

32、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九)不履行经营主体责任,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收取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乱收费、高收费的; (十)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营运保险的; (十一)每年不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 (十二)通过未获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十三)未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十四)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

33、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五)因管理不善或转嫁经营风险导致发生驾驶员利用网约车或者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六)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或营运证件,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无故取消订单、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或不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

34、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七)未按规定使用、故意破坏或改装网约车服务平台相关设备的;(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九)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十)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十一)拒绝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5 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约车所有人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

35、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网约车辆或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吊销相关证件。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全部计入信用记录。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六、三十三条第三、四、五项、三十八、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给信息主体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

36、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 2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在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上发布出行信息(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不超过 4 次),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按渭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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