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前已述及,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为了协调好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 1985 年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 48 条和第 49 条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为避免判决与复审决定相左,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一般都适用了中止审理程序。但由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期限在法律上未作限定,许多中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
2、能恢复审理。而这一段时间,却往往又被侵权人利用,因而出现种种负面影响。可以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已成为困扰专利侵权诉讼的一个难题。1、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审理难度加大,而且侵权人往往利用该期间继续侵权。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对发明专利来讲,如果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少则23 年,多则 45 年。而在此期间,侵权人往往继续侵权却得不到限制,法院也面临取证的困难。2、侵权被告多为中小型企
3、业,很容易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采取其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从而使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不能得到及时、切实的法律保护。3、无效宣告请求被被告人作为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诉讼经济原则背道而驰。并且,由于侵权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侵权人往往因此“受益匪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侵权气焰,使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专利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有恶性循环之势。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受到影响。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使其他人在该期间无偿实施该专利而不能限
4、制。三、消除专利权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负面影响的法律对策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 1992 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
5、审理。但是,根据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当一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在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还是会中止审理的。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有效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带来的问题,必须在立法方面对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修正和进行专利审判制度改革,以实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初衷。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在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被告如果欲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将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正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本诉)的法院,以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案件审理时作为依据。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优先解决;可以考虑
6、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进行受理,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 6 个月内)结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2、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反诉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无实质性理由,可以认定为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对侵权人收取“高额审理费”(如为通常情况下的 1 倍),被告在该期间的继续侵权及扩大侵权,应加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3、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如果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可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侵权的扩大。如果专利权人胜
7、诉,而专利权最终被确定为无效的,该类案件在追溯时,应由该原告承担被告的一切损失,并且专利权有效担保费不退。如果专利权最终确定为有效,则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提交的专利权有效担保费、高额审理费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受到的损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中止的适用【基本案情】 1999 年 3 月,原告台湾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后公告授予了原告发明专利权。2003 年原告依据该发明专利起诉被告佛山某厂侵犯其专利权。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经审查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
8、依据的证据,认为有可能影响该发明专利的效力,据此裁定该案中止审理。2004 年 2 月,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的法律问题】 1、侵犯发明专利的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2、本案是继续中止审理,还是恢复审理; 3、恢复审理后该案如何处理。 【法理评析】 发明专利,是国家专利局对其“三性” 进行实质审查后才授予的一项专利权。由于它的效力相对稳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列举的中止情形中不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目的就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被告故意拖延时间,避免诉讼人力、财力的浪
9、费,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中止审理。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合议庭审查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发现这些证据影响了该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法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但上述若干规定中却未对该类案件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因此法院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这一弹性条款,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来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全部无效的事实证明法院中止诉讼是正确的。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那么当专利复审委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该案如何处理呢。新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10、起诉” ,这时法院在处理时往往会出现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宣告决定” 的效力待定,本案应继续中止审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导致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本案可以恢复审理,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审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然后决定是否继续中止审理。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是终局裁决,导致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因此第二种观点直接恢复审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按照第一种观点,一概而论地继续中止审理也有不妥之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专利行政案件也不例外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生效,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
11、北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对专利复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审查,而涉及专门技术问题,复审委是最有经验和发言权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意见,也正是出于平衡和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经济利益之目的。所以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审查提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关于专利效力方面新的对己有利的证据,如果没有法院就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迅速结案。 恢复审理后,本案如何处理,即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
12、以何种理由加以驳回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举欠妥,原因在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还不是终局决定,在这个决定未生效前还不能认定专利权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直接根据被告提出的证据对原告专利的效力作出认定,但法院却有权以公知技术为背景来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被控对象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如何选择恰当的切入点是本案审理的重点,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依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全面审查,即对原告专利权的“三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同时参照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从现有公知技术的角度否定原告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据此确定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并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综上,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好诉讼中止程序的适用,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