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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oc

1、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作为民间金融的典型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借贷市场资金供需矛盾,本文在对民间借贷基本问题进行界定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法律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规制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比鉴美国、日本、德国等金融发达市场相关法律制度,为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经验。对建立合法有序的民间金融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建设。【关键词】民间借贷;自由;监管;规制吴英非法集资案,泗洪县全民放贷,鄂尔多斯企业主跑路,温州金改,诸多涉及民间借贷的事件映像到人们视线中,我们不得不对民间借贷这一存在几千年之久的事物重新审视与评析,这些事件所牵涉到的不只是相关当事人的是非得失,更关乎到整个金融市场

2、的安全稳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收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久,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其他组织之久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正规金融不足,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同时手续简便、获取资金周期短、高额回报、又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融资发展。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可以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但由于民间借贷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隐蔽性、无序性、隐患极大,一旦爆发会对经济社会造成极大损害。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来看,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分散,这就给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中的行为和责任增添了难度;人们活动缺少依据,也给司法造成难题。

3、相比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正规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民间金融之间弥补正规金融机构难以顾及的资金需求。构成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美国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合作信用社,有联邦信用社法专门规范,并在各州建立了监管机构和专门官员。日本法律赋予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的地位,民间金融组织非常发达,民间金融机构甚至成为了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德国民间金融组织非常发达,民间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系统,资金融通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运行稳健且健全,为合作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审计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充分保障性更是为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发挥政府能动作用,形成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加以通

4、过专门法规范指引,共同构筑了我国民间金融的法治化,规范化的路径指引。根据我国法律现状来分析,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筑多层次有条理的民间金融组织,配合以专门性法律规范,将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为了有效避免因为立法缺位,行政监管不足带来的诸多问题,亟待加强民间借贷合法化,系统化构建力度,可能而且迫切。 (一)制定专门性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应只针对非金融企业组织、中介、个人行为,借助制度性规划改造当前监管的不完善模式,将民间借贷切实有效监管,杜绝金融体系中潜在风险的存在。 (二)修改完善现行法律规范,取缔适合的强制性规定,真正体现民事领域的“非禁即入”规则, “

5、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票据贴现、信托投资、办理结算、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均为非法,包括各种冠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典当行等名称的机构,还包括尽管加以上述名称,但是实际上从事或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另外非依法设立的金融筹备等组织也当作非法金融机构。”该规定已不再与当前发展形式相匹配,民间借贷机构的迅速发展,应该鼓励在充分的监督管理下,创新模式,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疏导其规范化发展,所以该条应修改,许可合格登记注册机构从事放贷业务。 (三)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正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

6、、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和洗钱活动,黑社会活动等区别,注重经验总结,加大力度将借贷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打击,这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作用,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协调稳步向前进展。还要加强民间借贷方面的教育,使公民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的意识得到提高,引导民间借贷通过正规化渠道完成。除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民间借贷其他相关制度也很重要。一、提高对民间借贷相关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视。二、加大治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刑事犯罪力度。法院审判同民间借贷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具体

7、问题具体分析。对此类犯罪案件,一定要合法及时审判,充分保障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秩序。三、注重虚假诉讼的治理。法院在审判民间借贷纠纷中,必须全面、客观审慎的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关联度、证据间的联系等诸方面进行详尽、负责审查判断。对有瑕疵的“收欠条” ,必须依其他有关证据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以现金交付进行的借贷,则可以按照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的关系等细节等因素综合分析。对确定有虚假诉讼可能的情形,一定要进行充分进行调查取证,准确弄清相关事实。如果确定为虚假诉讼,不但要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且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严厉制裁;就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而

8、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四、合理运用司法措施。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经营正常的借款人,努力使该借款人安稳度过债务危机。如果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则酌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以维护债权人权益。五、构建健全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一定要以大局为重,司法机构合理采取措施,全方位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在经济整体稳定的形势下,核心在于进行选择性监管以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有配套的法律和制度性保障的前提下适度监管。使得民间借贷进入主流金融范畴,与此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着力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探索民间借贷新模式,为民间借贷的寻求到更好出路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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