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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两法学习系列课件(一)主要负责人.ppt

1、安全质量环保部,安全生产法 新两法学习系列课件(一) 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1),90条,1、2014年大庆炼化公司“7.29”机械伤害事故,1名劳务人员死亡(一般事故A)。处罚了11人(不包括死者) 行政警告2 记过2人 记大过3 降级4人,2、2014年8月11日 ,长庆油田安平179井钻井井场油气火灾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般事故A)。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处理15人 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 1人 撤职 1人 记过3人 免职、行政降级 2人 记大过3人 警告3人 降级1人 免职、行政记大过 1人,法律

2、责任,2. 长城西部钻井公司靖边项目部经理李爱国,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井控风险管理不到位,对钻井队井控素质和能力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 长城西部钻井公司经理王志宏,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商管理、安全生产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套用资质挂靠民营队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行政记大过处分。 6. 长城西部钻井公司原经理宋增礼,作为公司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商管理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套用资质挂靠民营队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 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六厂厂长唐鑫,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重点风险井的井控工作重视不够,相关井控制

3、度不健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90条,91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91-92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

4、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91条,90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5、,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10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无效 + 2-10万),106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6、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条,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8)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7、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8,事故分级: 一般 1-2亡 1-9 重伤 1000万以下 较大 3-9 10-49 1000-5000万 重大 10-29 50-100 5000万-1亿 特大 30- 100- 1亿-,49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0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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