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4 年 1 月 1 日至笔者截稿时的统计数据看 2008 年 4 月 15 日,该院近五年的统计数据呈现如下特点: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0%以上。3、交通肇事案件判处实刑的较少。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 80%左右都适用了缓刑。五年来,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 7 年。4、从缓刑适用的效果看,适用缓刑的案件,有 87.5%的被告人都能足额赔付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被
2、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未有一起案件上诉、抗诉,也未出现缠诉、上访现象。(二)审判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的原因1、法律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果不具备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一般科刑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3、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尽管在内容上有所细化,但在刑期上也并没有突破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再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恰恰是适用缓刑的刑期要求,而这正是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时适用缓刑的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4 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起,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和重新认定,这就意味着“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裁决功能弱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个证据向法院移送
4、,至于采纳与否,完全在于法院。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适用缓刑与否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照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如果没有“分清事故责任”,是不是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罪责?事实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规的专业人员,对于如何通过庭审查清事故责任或者改变“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则要么很难,要么完全采信。从近几年来扬中法院的司法实践看,还未出现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例。针对这一问题,有实务界同仁提出了如下解决策略,即法官一方面要加强对道路交通法律的学习,另一方面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
5、沟通,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实地“实习”、“取经”。这的确是权宜之策,但同时笔者也有所担忧,法官认定“事故责任”的方法源自交警的传道授业解惑,法官再运用这种方法来裁判出自交警之手的“事故认定书”正确与否,这未免有违“自然公正”法则。笔者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应采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但不能盲目采纳,特别是在逃逸案件中,交警部门往往会基于一定的人为因素,如安抚、同情被害人一方,对其他驾驶人员起警示作用或单纯地图省事等,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律认定为全部责任。鉴于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在审理中要对全案证据综合、细致地进行分析,如有证据明显证实被害人有过错,违反交通法规,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
6、因果关系,则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害人的过错予以认定,并作为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万元以上的。”由此看来,解释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成立要件。据此,假设行为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特别巨大,在交通肇事中也负全部责任,但只要他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比如赔了一万元,只剩下二十九万元无能力赔偿,就不构成犯罪,而赔了二十九万元,只剩下一万元无能力赔偿,也不构成犯罪
7、。这实际上为某些肇事者“择机”少赔偿受害人并规避刑法制裁预留了空间。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再有,实践中还会遇到的矛盾就是:相类似的犯罪情节,一案被告人经济富足,能够足额甚至超额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另一案被告人乃外地打工仔,靠驾驶“变形拖拉机”运送泥土砖瓦谋生,无法赔偿被害人。那么可能的结果是前者适用缓刑,后者被判实刑。这势必会因为赔偿能力的高低影响到缓刑的适用,客观上会因此造成刑罚适用的不公平性。这实际是赔偿对量刑的影响。还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实则是矛盾的,被告人若没有赔偿或未足额赔偿就判其缓刑,被害人不愿意,如果判被告人实刑,被告人会想既然要坐牢,还不如不拿钱。这在实践中也增加了法官的
8、审理难度。这实则是法律与秩序的两难。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仍然是以被告人为中心,而不是“被害人主义”,即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如何量刑,并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不应机械地看被告人赔了多少钱,而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主观积极程度等,如果被告人尽了十分努力仍只能赔偿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对具备其他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的,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
9、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67 条和 68 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2)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
10、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2、酌定因素。(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
11、、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5 条的规定。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具备了加重情节,量刑就上了一档,超过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这比较好理解,不再累述。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具备加重情节,同时又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并且主动
12、足额进行了经济赔偿的,也不适宜适用缓刑,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5 条规定了缓刑犯必须遵守的规定,第 76 条规定了缓刑犯的考察机关和配合机关。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缓刑考察机构,缓刑犯的遵规守纪考察仅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得到基层组织的配合。社区矫正制度因此应运而生。社区矫正主要指社区、村委会等对本辖区内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刑满释放的犯罪分
13、子进行帮扶,促进这些监狱外的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自我改造、避免再犯的一种制度。社区矫正的内容有很多,包括提供就业岗位、定期谈心、组织义工活动、开展普法宣传等,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重归社会,走上正途,不致再走上犯罪道路。就交通肇事罪缓刑犯而言,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重点应放在交通法规的学习上,提高缓刑犯的交通安全意识,从而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和避免再犯的矫正目的。(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前文已经提及,对于有些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庭都很贫困的情况,被告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因此面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着。被害人的心理预期无法实现,从而很可能会产生鄙视法律、仇恨社会的报复心理,从而出现恶逆变,即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导致从被害者向加害者方向的逆向变化。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蔡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