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19 年 3 月 1 日,住址被申请人(一):XXX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人,系 123456 驾驶人和所有人。被申请人(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4 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 8050120081411XXXXXXXX。电话:请求事项: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 元;事实与理由: 2011 年 1 月 9 日 15 时 40 分许,被告 XXXXX 驾驶 123456 号车辆沿 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村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 XXX 撞伤。经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公交认字(2011)第(11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 50000 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 XXXXX 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原告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原告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7 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 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