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工信部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
2、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
3、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
4、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五)企业取得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 2 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二 0 一 0 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