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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new.doc

1、1模拟法庭(民事普通程序)这个关于未成年骑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源于大家,修改而成仅仅供学习上参考,这个法庭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太少,缺乏深度,核对当事人也有不足。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

2、,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杰):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审判长(杰):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黄):我叫覃力奇,1998 年 10 月 18 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6组。有法定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刘):我叫覃小波,汉族,1970 年 05 月 09 日生,农民,住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6 组,是原告覃力奇的父亲,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苏):我叫王翠花,汉

3、族,1971 年 07 月 11 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6 组,是原告的母亲,是法定代理人。审判员(林):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我叫郑,男,本市卫平律师事务所,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我叫王,女,本市卫平律师事务所。审判员(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原告委托人(郑):我的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委托人(王):我的权限也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审判员(吴):被告,你的姓名、年龄、

4、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胡):我叫甘江平,男,汉族,1998 年 6 月 07 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我有法定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陈):我叫甘伟勤,男,汉族,1970 年 8 月 16 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是甘江平的父亲。审判员(吴):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被告委托代理人(欧):我叫欧,男,本市的欧氏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的第一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颜):我叫颜,女,本市的欧氏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的第二委托代理人审判员(吴):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哪些?2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5、):我的代理权限包括: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被告委托代理人(颜):我的代理权限也是: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审判员(林):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刘):没有审判员(林):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陈):没有审(杰):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原告覃力奇诉被告甘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 120

6、 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力奇与被告甘江平、甘伟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杰担任审判长,吴、林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娇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吴):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不申请。审(吴):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法定代理人(陈):不申请。审(林):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刘):明确审(林):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陈):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林):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8、。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原告:覃力奇,男,汉族,1998 年 10 月 18 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6 组。法定代理人:覃小波,男,汉族,1970 年 05 月 09 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电话:18344921111法定代理人:王翠花,女,汉族,1971 年 07 月 11 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电话:18344922222被告(未成年):甘江平,男,汉族,1998 年 6 月 07 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被告(法定代理人):甘伟勤,男,汉族,1970 年 8 月 16 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

9、系甘江平之父,电话:183449233333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 74711 元,护理费 2850 元,误工费 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10 元,营养费 2610 元,交通费 500 元,鉴定费 1800 元,共计87681 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 90的责任,原告只承担 10的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 年 6 月 11 日 23 时 03 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X420 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 X420 线 37KM+400m 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

10、,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共 57 天,用去医疗费 74711 元。医院诊断为:1、左足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 5000 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11、。此致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杰):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没有审判长(林):下面由被告甘江平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的答辩意见。被告(胡):我的答辩意见具体在我法定代理人父亲的答辩意见中。审判长(林):下面由被告甘伟勤发表答辩意见。被告法定代理人(陈):答辩人:甘江平,男,学生,汉族 ,1998 年 6 月 7 日 身份证:450802199806075017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法定代理人:甘伟勤, 男, 汉族, 1970 年 8 月 16 日 身份证:450802197008163516 系甘江平之父 电话:18344923333住所:贵港市港北

12、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 委托代理人:欧,颜被答辩人:覃力奇 男 汉族 1998 年 10 月 18 日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6 组法定代理人:覃小波 男 汉族 1970 年 5 月 9 日 系覃力奇之父王翠花 女 汉族 1971 年 7 月 11 日 系覃力奇之母 电话:18344922875答辩人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情况下,对于被告的好意并无拒绝的表示,4而是立即答应了,应该属于好意搭乘,根据民法

13、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二、原告覃力奇是一名学生,并无收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当事人。所以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三、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在结算时应当免去此部分的赔偿。答辩请求:1、请求法院否定原告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请求2、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 40%责任的请求3、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致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杰):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没有审(林):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

14、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用以证明被告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 2、证据 3、证据 4、证据 5,证据 6,用以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的损失及损失的具体内容;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 7,用以证明原告在康复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第一组

15、证据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是 2013 年 6 月 12 日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的,被告甘江平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主要说明由被告承担 90%的责任,原告承担 10%的责任审判长(杰):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欧):对证据 1 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认定了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并没有说明责任比例一定是被告承担 90%,原告就只承担 10%的责任。审判员(吴):原告对被告的解释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没有审判员(吴):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

16、王):第二组证据 2 出院病情证明书一份,病历一份。证明原告覃力奇住院时间 57 天,受伤状况严重,需要医院专门护理人,住院伙食的费用。审判员(林):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没有异议。审判员(林):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 3 医疗发票一份,护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真实具体的花费医疗费 74711 元,护理费 2850 元。审判员(吴):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没有异议5审判员(吴):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证据 4 贵港2013临鉴字第 316 号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覃力奇受伤程度八级

17、伤残,康复所需要的时间 87 天,所需要的营养费 2610 元。审判长(杰):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没有异议,但是我方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该份证据与我方当事人有实际利益关系应该作为双方的证据。审判长(杰):同意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双方证据。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证据 5 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作的伤残鉴定所花费 1800 元审判员(林):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有异议,对证据 5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发票的关联性有异议,鉴定费不是原告的损失,而是原告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审判员(林):原告对被告提

18、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原告诉讼代理人(郑):这完全是由于被告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才致使我方当事人作必要的司法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这是合理的请求。审判长(杰):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欧):有异议,但这原告主动提出的,不应该有我方当事人承担。审判长(杰):鉴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将其作为争议焦点。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证据 6 从覃塘镇大塘村到港北区的公交车费是 2 元,再由港北区到贵港市人民医院的公交车费是 3 元,因此说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照顾原告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审判长(杰):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19、。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欧):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具体的费用发票,难以说明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多报,或者谎报存在,难以确定。审判员(吴):原告对被告的解释是否有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郑):这部分属于众说周知的事实,属于免证的事实无需具体发票而且要求赔偿 500 元的请求不高。审判员(吴):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是否有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没有异议审判员(林):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证据 7 港北技术电子厂出具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翠花的工作证明,月收入证明和缺勤证明,证明王翠花因照顾原告覃力奇的误工费。审判员(林):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没有异议?被告委

20、托代理人(颜):有异议,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与误工费无关,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的,王翠花不是本案当事人。审判长(杰):原告对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解释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有异议,我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事实上因照顾原告覃力奇而遭受损失,这应当属于误工费。被告诉讼代理人(欧):审判长我反对,这明显不属于误工费的内容。审判长(杰):鉴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将其作为争议焦点。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我方有三份证据提供,分别为证据 1,证据 2,证据 3。下面由我6作详细说明。证据 1 车辆鉴定书一份,证明车辆客观上存

21、在问题,不是由于被告甘江平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应该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责任,我方只承担 55%的责任,原告自负 45%责任。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原告(郑):对证据 1 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被告申请鉴定时车辆本身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缺乏作鉴定的事实基础,其次车辆不存在问题,完全是被告甘江平违规所致。审判长,我申请证人陆开盛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审判长(杰):传证人陆开盛到庭(由法警带证人陆开盛入庭)审判员(林):证人陆开盛,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辉):我叫陆开盛,1972 年 5 月 25 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

22、北区覃塘镇大塘村 9 组,审判员(吴):证人陆开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辉):听清楚了。 审判长(杰):现在由原告进行发问。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请问陆开盛被告甘江平驾驶的车辆是不是你的?证人(辉):是我的,我 6 月 11 号的傍晚借给他的。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借给他时,有没有检查你的车的车况是否正常?证人(辉):有的,我刚刚骑车从城里回来,车子都和平时一样是正常的,刚好甘江平就过来借的,就直接借给他了。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报告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杰)

23、: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什么问题需要对证人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请问陆开盛你有几年的驾龄?还有这辆车是什么时候购买的?证人(辉):我大概有十五六年的驾龄了,这辆车买了一年多快两年了被告诉讼代理人(颜):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审判员(吴):陆开盛,请问你与被告甘江平和甘伟勤什么关系?以及与覃小波一家什么关系?证人(辉):我和甘伟勤一家是邻居,平时关系不错。我和覃小波是认识,在一起帮被人做农活的时候认识的。审判员(林):请问陆开盛平时甘江平是否有向你借车?证人(辉):平时需要的时候会向我借车,我看他经常骑车,技术还不错,就借给他了。审判员(林):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杰):请证人退庭,请被告继续举

24、证被告诉讼代理人(颜):证据 2 医院收据一份。证明我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了 5000 的医疗费的事实。审判长(杰):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郑):无异议。审判长(杰):请被告继续举证。被告诉讼代理人(颜):证据 3 是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所就读学校出具的高三(3)班的学生名单,其证明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以便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杰):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7原告诉讼代理人(郑):审判长,我对证据 3 的真实性有异议。此份名单只能说明我当事人与被告就读同一学校的同一班级而已,不能说明我当事人对被告是熟悉的。审判长(杰):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被告

25、诉讼代理人(欧):有异议,我方申请证人叶出庭作证审判长(杰):传证人叶到庭(由法警带证人叶入庭)审判员(林):证人叶,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叶):我叫叶,1998 年 11 月 02 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和平镇和平村 3 组,审判员(吴):证人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叶):听清楚了。 审判长(杰):现在由被告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叶你和甘江平,覃力奇是否是同班?你在班级中关系或者人缘如何?证人(叶):是同一班,我在班级中担任班长,

26、人缘挺好的。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根据你观察,甘江平和覃力奇在班级的关系怎么样?证人(叶):他们经常在一起说说笑笑,我也有经常和他们一起玩,我觉得他们的关系挺好的。被告诉讼代理人(颜):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杰):原告有什么问题可以发问。原告诉讼代理人(郑):请问叶同学,最近他们有没有吵架闹矛盾之类的?最近是否还有经常开玩笑?证人(叶):没有发现他们有闹矛盾,看他们还是与平时一样的玩耍。原告诉讼代理人(郑):审判长,我没有问题需要问的了。审判长(杰):请证人退出法庭。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供?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没有了审判长(杰):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27、 1 证据 2 证据3 证据 4 证据 6,被告出示的证据 2,证据 3。审判长(杰):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刘):没有。被告(陈智鸿):没有。审判长(杰):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诉讼代理人(一起):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一起):没有审判员(吴):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双方对 2013 年 6 月 11 日 23时 03 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 X420 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 X420 线 37KM+400m 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

28、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对港北区交警支队关于该事故的认定,其中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无异议,双方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也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8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在这场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和鉴定费。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一起):没有异议审判长(杰):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29、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一起):没有异议。审判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审判员(林):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委托人(郑):1、我方认为被告律师所证实的原告与被告的熟悉关系,与本案的双方承担责任比例没有关系,且与法无据。交通责任认定书具有公证力,充分有效证明了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30、,即我方请求被告承担 90%的责任是合理的。2、正是基于被告的不当操作才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有证据证明费用的存在并且合情合理。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杰):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被告委托代理人(欧):1、被告不应该负全部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还主动搭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应当负有一部分责任。2、对于原告的提供的误工费请求是无理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只针对有收入的受害人的。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尚在读书,无收入来源。3、对于

31、鉴定费是由于原告自己主动要求鉴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所以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审判长(杰):双方互相辩论。原告委托人(郑):1、被告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还主动去违法驾驶,主观存在故意,并且被告甘江平的父母即被告甘伟勤、陆开珍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为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当由被告负 90%的主要责任。2、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撇开农活和工作,一心照顾原告覃力奇,属于护理人

3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人(欧):首先原告律师在刚才的辩论中提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是属于护理费的内容。医院出具的护理费发票,我们已经认同支付了,现在原告提请的误工费,我们认为这是认识错误,并且这是重复请求被告赔偿护理费,是不合法的。原告委托人(郑):我要说明一下,医院出具的护理费发票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请医院的专业护理人员产生的,并没有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的护理费,也是我们主张的误工费计算在内。被告委托人(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33、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9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且原告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对护理人员的人数未作特别说明,因此认为护理人员为一人,原告请求赔偿王翠花的护理费是不合理的,存在重复赔偿。再者。 。 。原告委托人(郑):(情绪激动)但是。 。 。审判长(杰) (敲法槌):原告律师请保持肃静,被告律师继续发言。被告委托人(欧):再者,因为熟悉的同学关系,被告对于原告的搭乘难以拒绝,属于好意搭乘,于情于理被告不应当承担 90%的责任,只承担 60%的责任。所以,请求法官驳回原告关于被告承担 90%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由被告承担、误工费、鉴定费,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34、):但是被告提出的好意搭乘没有法律依据,难以鉴定具体的责任划分。被告诉讼代理人(颜):可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情况,应该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责任。审判长(杰):请原告被告不要再重复累述,双方还有没有其他新的辩论?原告委托人(一起):没有了被告委托人(一起):我也没有了审判长(杰):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诉讼代理人(郑):坚持诉讼请求。审判长(杰):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被告诉讼代理人(欧):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只承担 60%的责任以及否定由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法庭调解判决阶段)审判长(杰):下面依据法律有

35、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审判长(杰):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杰):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敲法槌)(合议庭评议阶段)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十分钟后)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审判长(杰) (坐定后):全体请坐下。(法庭宣判阶段)审判长(杰):(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庭认为,原告覃力

36、奇诉被告甘江平,甘伟勤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原告覃力奇诉称:2013 年 6 月 11 日 23 时 03 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 X420 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 X420 线 37KM+400m 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甘江平,甘伟勤赔偿 医疗费用 74711 元,护理费 2850 元,误工费 35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1

37、0 元,营养费 2610 元,交通费 500 元,鉴定费 1800 元,共计 87681 元。10被告甘江平,甘伟勤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是对承担 90%的责任,赔偿误工费、鉴定费和承担诉讼费有异议。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情况下,对于被告的好意邀约并无拒绝的表示,而且在行驶过程中,原告对被告的不当驾驶也无制止的行为。以上两点说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当事人,而原告覃力奇是一名学生,并无收入,所以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 年 6 月 11 日 23 时 03 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

38、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 X420 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 X420 线 37KM+400m 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甘伟勤向原告支付 5000 元医疗费。同年 6 月 12 日,港北区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和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赔偿事宜因双方协商未果,遂涉讼。2013 年 8 月 8 日,依当然覃小波申请,本院批准,委托贵港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覃力奇

39、的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出具贵港2013临鉴字第 316 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结论为 1、左足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构成八级伤残,需要康复期 87 天,营养费 2610 元。另查明,二轮摩托车车主是陆开盛,2013 年 6 月 11 日下午五点多出借给被告甘江平,出借时车况正常,排除车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时原告覃力奇与被告甘江平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医疗发票,护理费发票、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学校出具同班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庭认为,1、造成本次交通

40、事故是被告甘江平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与被告甘江平事故发生时,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知道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而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且应属好意同乘,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甘江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况且被告甘伟勤明知被告甘江平无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应由原告与被告甘伟勤按 2:8 比例分担,对原告请求的由被告承担 90%

41、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 74711 元、护理费 2850 元(50 元/天57 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1710 元(30 元/天57 天) 、营养费 2610 元(30 元/天87 天)有确实证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告也认同,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属必然产生,其请求赔偿 500 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未过高,应予支持。4、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是针对受害人的,原告主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因护理原告期间遭受的损失,这是必然产

42、生的,但是被告的质证辩论也有合理性,本庭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在医院治疗 57 天已经有请的护理人员,所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同意支付,遂在这 57 天中对于王翠花的护理损失不予赔偿,但是对于王翠花在家照顾原告康复的 30 天(87 天-57 天=30 天)的损失即相应的护理费予以补偿,费用为 1200 元。5、对于鉴定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11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庭采纳被告意见,对原告的

43、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长(杰):一、原告覃力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 74711 元、护理费 2850 元(50 元/天57 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1710 元(30 元/天57 天) 、营养费 2610 元(30 元/天87 天)2、交通费 500 元3、原告在家康复的护理费 1200 元以上各项合计为:835

44、81 元。二、原告自己承担 20的责任,即自负 16716.2 元。被告对于原告上述第一项的损失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甘伟勤、陆开珍负担 66864.8 元,扣除被告甘伟勤、陆开珍已付 5000 元,被告甘伟勤、陆开珍尚应赔偿原告 61864.8 元。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原告负担 180 元,被告负担 22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杰,审判员吴,林。2014 年 6 月 6 日。审判长(杰):全体请坐。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 2014 年 6 月 12 日到本院

45、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陈):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审判长(杰):原告覃力奇诉被告甘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陈):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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